陈 文 源
(1.暨南大学 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632;2.澳门大学 澳门研究中心)
澳门从租借地演变为殖民地,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殖民化的过程中,除了领土的占领外,对居澳华人的实质管治成为澳门殖民化的标志。有关澳门华政衙门的职能,葡国学者萨安东在《葡萄牙在华外交政策(1841—1854)》、叶士朋在《澳门法制史概论》中均有所涉及,但或碍于著作的主旨,并没有系统地探讨。而在中国学者中,吴志良在《生存之道》一书也稍有论及,同样没有予以深论。这些著作,对华政衙门虽然没有专章论述,但对澳门华政衙门的研究提供了许多葡文的史料以及有益的启示。近期郑爽发表了《从〈澳门宪报〉中文资料看华政衙门的司法程序》,[注]郑爽:《从〈澳门宪报〉中文资料看华政衙门的司法程序》,载《澳门历史研究》第9辑,2009年。试图对华政衙门审理华人案件时的司法程序进行论述,但受制于背景知识与史料解读不够,无法体现要旨。本文在参考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以《澳门宪报》中文资料为中心,试着对这一专题进行较系统的论述,以就正于方家。
澳门既非因协约而割让,也非因协助中国剿灭海盗而赠与,而是因应当时明朝对外贸易政策,广东地方政府默许葡人居留澳门,直到1570年,葡人地租银存入国库,其租居的地位才从事实上与法律上得以确认。1582年澳门议事会成立,随后获得葡西联合王室的承认,澳门议事会成为葡国管治居澳葡人的民选机构。1587年,《澳门大法官章程》明确规定,澳门司法机构只管葡人,不得干预中国人之间的案件。[注][葡]叶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澳门法制史概论》,第62页,澳门基金会1996年版。在此后的两百年间,澳门议事会之理事官基本遵守这一规则。在对居澳华人的管理方面,议事会只是协助广东政府调查、处理违安案件以及华洋之间的民事、刑事案件,在维护澳门社会秩序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8世纪中叶起,国家主义思潮在欧洲蔓延,在主权不可分享的观念影响下,葡国一直谋求将澳门变为其殖民地,出现了将澳门完全纳入葡国王室管辖之下的趋势。1784年葡国王室颁布《王室制诰》,试图改革澳门的管理体制,削弱议事会的权力,强化澳门总督管理权,其第三条圣谕规定:澳门总督应有更多的司法管辖权及权威,而目前他们很少或根本没有这些权力。为此,阁下应命令该城的议事会不得在没有听取澳门总督意见并获同意及许可之前,决定任何有关中国或王库的事宜;在未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形下,应知会本省总督及兵头讨论决定。[注]吴志良:《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第390-391页,澳门成人教育学会1998年版。很显然,葡国王室将对华事务的管理视为改革澳门官僚体系的重点之一。葡人十分清楚,对于居澳华人的行政、司法管理权,不能一蹴而就,他们采取“蚕蚀”的策略。1792年,为清剿珠江口海盗,广东政府求助于澳葡政府,澳葡政府藉此向广东政府提出九点要求,其中四点涉及对华人的行政、治安、司法管理权。[注]刘芳:《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第411页,澳门基金会1999年版。但遭受当时香山知县许敦元的拒绝。
1803年3月26日,葡国王室颁布法令,对澳门司法进行了改革。法令的第六条规定:“若发生杀死华人案件,理事官应下令逮捕犯人,以此避免中国官员给本澳及其居民贸易带来危险、混乱和麻烦。经过查访后,如实从速立案,提交总督及议事亭成员在议事亭会审。议事亭所有成员将应召参加会审。若犯人被判普通死刑,立即执行,由我的法律审判我的子民比将他们交给上述中国官员听其倒行逆施、肆意侮辱要体面些。”[注]《澳门理事官章程》,引自[葡]萨安东(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葡萄牙在华外交政策(1841-1854)》,第106页,金国平译,葡中关系研究中心、澳门基金会1997年版。根据龙思泰与徐萨斯的诠释,如杀人犯是基督徒,不得交给中国官员,案件须由澳门议事会审理,如果案犯根据葡萄牙法律被定为有罪,就应由澳门法庭判他死刑,由一名基督徒的刽子手执行。[注][瑞典]龙思泰(Anders Ljungstedt):《早期澳门史》,第80页,吴义雄等译,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葡]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历史上的澳门》,第163页,黄鸿钊等译,澳门基金会2000年版。葡国法令首次公开向中国司法制度提出挑战。尤其是,明确将华人基督徒纳入其司法管理的范畴内,这是为实现管理华人迈出十分巧妙的一步。
为了将华人置于葡萄牙法律直接管辖之下,1843年吐利威啦·边哆(Silveira Pinto)总督与1845年比加哆(José Gregório Pegado)总督曾提出过一种构想,改革澳门行政体制,一是成立政务委员会,将华人事务移权政务委员会,架空议事会处理对华关系职能。甚至说,应将理事官隶属政务委员会。[注]总督于1846年1月26日致海事及海外部公函,引自萨安东:《葡萄牙在华外交政策(1841-1854)》,第104页。二是为了避免葡人直接管理华人所引起的抵触情绪,将香山县丞或华人保长纳入澳葡的管理体系中,听从葡人指挥。“对那里的华人居民进行管辖,将由居民中的长者推举出保甲长隶属于议事亭理事官。”[注]《葡中关系史资料汇编》(第一卷),第94、96号文件。另有《伦敦公众档案局藏广东省档案注释目录》,哈佛东亚丛书第六十三种,剑桥,马塞诸萨,东亚研究中心,哈佛大学,1975年。文中收录了《耆英及黄恩彤回拒理事官提出的将澳门华人置于葡萄牙法律管辖之下的请求的公函》(1845年9月2日),第663号文件《钦差耆英就澳门理事官将澳门华人置于葡萄牙人控制之下的请求致广东政府及总理衙门的公函》(1845年9月4日),参见[葡]萨安东:《葡萄牙在华外交政策(1841-1854)》,第107页。
1846年,亚马留(Joã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出任澳门总督。次年8月20日,亚马留据海外省法令进行改革,将对华事务从议事公局中分离出来,纳入澳葡政府的管理职能,隶属于澳门辅政使司衙门(Secretaria geral do Governo de Macau),实际上转由澳门总督直接控制,以使澳葡政府独揽一切对华交涉大权。[注]Francisco Goncalves Pereira, Portugal, a China e a “Quest?o de Macau”,引自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四卷),第1629页,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1849年,亚马留在与香山县丞交涉关于迎接中国官员入澳的礼仪时,就明确指出:“中国官员以对一葡萄牙殖民地拥有管辖权的方式进入澳门是不合适的。只允许他(县丞)行使管辖权,因为的确将其视为领事或居澳华人的保长。华人的表现由他向总督负责。因此,华人最好承认他为权威。”[注]总督于1849年1月26日致海事及海外部公函,引自[葡]萨安东:《葡萄牙在华外交政策(1841-1854)》,第111页。亚马留将澳门视做葡国的领土,将香山县丞化身为中国的领事或居澳华人的代表,这样做的结果一是借助县丞来稳定居澳华人的情绪,二是提升了澳葡政府与广东政府交涉的级别。明清两朝,所有澳门事务均被视为广东地方政府的事务,亚马留的设想一旦实现,那么,他与县丞的所有交涉就变成了国与国之间的交涉。
亚马留的殖民管治措施,主要是采取两种手段:一是在领土的占领上采用了较强硬的立场,二是对于居澳华人的管理方面,则显得较为柔性。领土的占有是其殖民管理的象征,对华人的管理则是殖民管理的实质。亚马留曾说:“欲将澳门城变为完全的葡萄牙辖境,需将华人居民置于我们的法律之下。”[注]总督于1847年6月21日致海事及海外部公函,引自[葡]萨安东:《葡萄牙在华外交政策(1841-1854)》,第106页。因此亚马留对改革澳门的行政制度时,一是将管理华人的机构纳入总督直接领导之下,二是拒绝服从澳门同知、香山知县的管辖,而且策略性地将香山县丞化身为中国的领事或居澳华人的代表。
亚马留遇剌后,澳门管理由政务委员会代理执行。此后的澳门总督为了解决澳门所面临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危机,极力拉拢居澳华人,稳定澳门的社会基础。1852年,澳葡政府成立特殊的部门——华政衙门(Procuratura dos Negócios Sinicos),由政府的理事官兼理,并颁布了《关于检察官署的刑事诉讼章程》。1862年12月17日又公布了《华务检察官署章程》,赋予其处理华人之间或被告为华人的争议的权限,初步确立管理居澳华人的基本原则,慎重处理居澳华人的案件,[注][葡]叶士朋:《澳门法制史概论》,第52页。华政衙门的格局基本形成。
1865年,澳葡政府对华人的管理又进行了更彻底的改革,依照7月5日法令规定,理事官由澳门总督在现任市政议员中推举候选人,最终由葡国王室任命。这样其名依旧,却产生了一种直接向政府负责的新官员,将理事官彻底脱离于议事亭。1877年6月11日的训令又规定了理事官“要从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学家中挑选”。[注][葡]叶士朋:《澳门法制史概论》,第52页。经过这些变革,澳葡政府关于华人的管理政策可以得到更好的落实,管理人员更加专业化。
至1894年2月20日,葡国殖民部颁布《新海外省司法管理章程》,因受司法必须统一的观念影响,章程裁撤了海外殖民地原有的司法委员会(包括澳门司法委员会)及作为司法机关的华务检察官署,其职责转由法区法院之法官行使。在这次改革中,华政衙门丧失了其司法职能,成为仅仅是管理华人一般的经济民生事务的机构。
澳门华政衙门于1852年成立,随后经过1862年7月5日法令、1865年7月5日法令、1877年6月11日法令、1877年12月20日法令及1881年12月22日法令等五次重要改革,华政衙门机构逐渐完善。根据《澳门宪报》记载,华政衙门的职责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二是政事;其机构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政府机构,由理事官、国家律师、翻译官、书吏、华文先生、传话、差役组成。理事官乃华政衙门的最高长官,又称检察长,宪报发布华政衙门重要文告时,以“大西洋钦命澳门理事官办理华政事务”称呼。依照1865年训令,理事官必须受过法律教育,由澳门总督在民选议员中推举候选人,最终由葡国王室直接任命,向澳门总督负责。
近代华政衙门(华政厅)理事官一览表:[注]本表根据《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整理而成,其时间不是任命的时间,而是在宪报首次出现的时间。
时间人名备注1879年4月26日梁绍(L. Ferreira)澳门理事官办理华政事务1879年6月28日伯多禄(Pedro Nolasco da Silva)署理1879年9月27日花赓(Ignacio Miguel Leitão Manso de Lima Falcão)1880年3月23日施伯多禄(Pedro Nolssco da Silva)署理1880年6月5日巴(Antonio Joaquim Bastos Jr.)1881年6月11日何利华(Antonio Marques dOliveira)1882年12月23日马(Lourenço Marques)署理1883年7月7日梁(L. Ferreira)署理1887年6月10日德利士(Joaquim Candido da Silva Telles)署理1889年7月18日简(J.Candido S. Telles)署理1889年12月5日何利华(Antonio Marques dOliveira)1890年10月9日沙(Francisco Maria de Salles)1892年1月14日卫(Bazilio Alberto Vaz Pinto da Veiga)华政务厅1893年10月21日沙(Salles)署理1894年6月23日梁(Leoncio Alfredo Ferreira)1900年5月12日罗(Fernando José Rodrigues)1903年1月17日刚(J. B. Gonsalves)1903年5月30日江(José Augusto Pereira Gonsalves Junior)1903年10月24日辛 (J. A. Santos)署理1905年2月25日马(José Luiz Marques)1906年11月24日金(Barão de Cadoro Carlos)1907年4月27日黎(Carlos de Mello Leit?o)1908年10月17日斐(Ferreira Marques)1909年7月17日黎(Carlos de Mello Leido)
书吏,属于理事官的助手,一般性的公告多以书吏的名义发布,宪报称“大西洋澳门华政衙门写字”。
国家律师,华政衙门内设有专业律师代理华人的一切诉讼,1884年1月1日,华政衙门公布澳门注册律师名单:叭之咕(Albino António Pacheco)、巴士度(António Joaquim Bastos)、吡唎喇(Vicente Saturnino Pereira)、租遮·施唎吪(José da Silva)、唦唎士(Francisco Maria do Salles)。并称:“除已上五位外,毋许别人在本衙受人请托代办衙内之事。现查得有数人常以大言欺人,图骗钱财,自称有力能,并有人事可以代人包揽词讼等谎。盖此等人固无律师之权,亦无代办之责,实为欺诳之徒耳。且此等人与衙门书吏并无势力,本官经已饬令署内书吏各房,如有此等人到署,定行斥逐。”[注]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884年1月5日第1号”,澳门基金会2002年版。
翻译官,华政衙门内设有翻译官公所,由一正一副翻译官与多名助理组成,主要负责政府有关政令及文档的翻译工作,《澳门宪报》1879年2月8日第6号公告:“自今以后,澳门宪报要用大西洋及中国二样文字颁行,由翻译官公所译华文较对办理,并正翻译官画押为凭。”[注]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879年2月8日第6号公告”载:“自今以后,澳门宪报要用大西洋及中国二样文字颁行,由翻译官公所译华文较对办理,并正翻译官画押为凭。”若有华人承充生意需签订合同,也需翻译官公所将合同译成华文,并由翻译官签字画押,方可生效。
华文先生,一名是正华文先生,一名为助理(在《澳门宪报》称“帮办先生”),主要是审阅翻译官的政令与文书之翻译是否符合中国的文字表达习惯。1882年12月28日任命了正华文先生罗熙耀、帮办华文先生徐华舫二人,“理事官凭该札谕饬令该两先生照中国事例,清心嘱咐该两先生尽其本分。”[注]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882年12月23日(第51号)”。
传话,澳葡政府执行涉及华人事务,由传话人沟通,传达政府的旨意。1882年华政衙门的传话人是沙威(Mauricio Xavier)、罗罢士(J.T. Robarts)。
差役多名,主要协助华政衙门管理华人社会治安、调查诉讼事证等。
第二,华政衙门附设一个公会,负责调查华人之民情,对涉及华人的律例适时地提出修订意见。法令规定其成员必须是“熟识华政衙门情形及国家办案政治律例者”。如1880年,该公会则由以下人员组成:律例秀才柯唎威喇(Bacharel Ednardo Alfredo Braga de Oliveira),现任本澳按察使司,举为公会主席;巴度(Antonio Joaquim Bastos Junior),现任华政衙门皇家律政司;梁绍(Leoncio Alfredo Ferreira),现任西洋政务厅,前署理事官;卑哆禄(Pedro Nolasco da Silva),正翻译官兼副理事官,因现任理事官(请假养病),特委署理;玛琪仕(Eduardo Marques),副翻译官,举为公会书记。[注]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880年4月24日(第17号)”
第三,华人咨询委员会。早期关于华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涉及对中国风俗习惯的解释,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聘请共同信任的人来提供意见,作出最终仲裁的依据。后来,澳葡政府为了规范司法程序,制订了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在华人风俗习惯未编纂成法典之前,先在检察官署内成立一个由十二名华人组成的委员会。当委员会需要运作时,其成员从每年澳门纳税最多的四十位华人居民中抽签选出。当检察官需要时,委员会负责为其解释华人的风俗习惯。”[注][葡]叶士朋:《澳门法制史概论》,第54页。1881年何利华(Antonio Marques d’Oliveira)在其出任理事官的公告中称:“查华政衙门定章,原有明文,须要遵守华人之律例风俗,然此等律例风俗,本官虽未深悉,惟冀有陪审秉公华人可以出其意见,或与本官晤商,如此,庶可以匡本官之不逮。至尔等陪审秉公,须照公平之心,实事求是,竭力劻勷。”[注]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881年6月11日(第24号)”。华人咨询委员在华政衙门审理案件时充当陪审员,负责对中国风俗习惯的解释,因此,在审理华人之间的案件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华政衙门的理事官作为政治官员,负责与中国官员交涉;作为行政官员则拥有管理居澳华人的行政与司法职权。根据《华务检察官署章程》的规定,理事官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一般司法权限与非司法性职责,也就是说,一管诉讼,二管政事。从《澳门宪报》的中文资料来看,在19世纪90年代以前,华政衙门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负责审理与执行华人之间及涉及华人的诉讼案件。依照相关章程,所有涉及华人的刑事、民事以及治安案件首先要禀告华政衙门,相关华籍嫌疑人要押解华政衙门收监。华政衙门有权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华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并执行相关的判决。华政衙门还负责对违规华商的执法,“如该铺事头或司事既送到公物会公所,不肯即刻遵第十七款缴银,则该管理领牌之簿书吏宜写报单,并同此人送到华政衙门,其差役所立案券亦送交理事官查核。至该报单要公物会书记或代书记办事之人签名为据。第一附款:理事官当政务厅之职,或代理事官办理之员,即到欠公钞之铺行将其货物或什物逐一点明,所点之物须足填公钞及费用为止,即在该铺店即刻将所点货物出投发卖,以为抵偿所欠领牌公钞及各费用,并须令欠主当面亲见出投。第二附款:所有点物出投发卖之各案券,并所欠公钞银,一切送交公物会,以便出牌登注簿内。”[注]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880年7月12日(第28号附报)”。
第二,负责翻译、宣传澳葡政府的相关法令、法规以及政策。凡政府颁布涉及经济、民生及社会治安的法令,均由华政衙门组织翻译,由理事官签署刊登宪报,向华人晓谕。
第三,负责搜集华人对政府政策、法规的意见,转达相关部门予以修订。1880年5月巴(Antonio Joaquim Bastos Jr.)出任理事官兼理华政衙门,其上任文告称:“惟本官更有分内应守之事,盖分内者即是本官专责,因本官名为办理华政事务,则可知本官办理非徒审案主政而已,然必以保护华民为主。须令各守本澳居民章程,如遇有章程饬令,或有不公,或是苛刻,为华人所苦者,本官定必详禀上司,务求照公办理。尔华人当知本官为民父母,不仅以一秉至公,办事无偏,乃为尽职,是必以慈爱之心、保护之意,推及于尔华人也。”[注]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880年5月29日(第22号)”。如澳门华商对1883年澳门议事公局社会治安条例表达了不满,经华政衙门转达,1884年1月议事公局给予了修订,增加两座庙宇的开放,放宽节庆、祭祀活动燃放炮竹的禁制。澳门议事公局为加增告示数款事。查于一千八百八十三年八月初二日出示后,有本澳最巨华商禀情事,兹批准其所求,议定加增数款列左:第一款内,兹加增数附款如后:第四附款,查第一款之第一附款内,前所准华人六庙不在禁内,兹定加多两庙,亦一体不在禁内:一庙在大街,一庙在下环街之皇家新街。第五附款,自华正月初三至廿五日,准各店铺行商由晨早五点钟起至晚夜十二点钟止,准华人烧放炮竹。第六附款,如有酬神建醮教内各事,并娶亲等事,倘先有禀上议事公局求情,方准自早五点钟至夜十二点钟烧放爆竹,惟要先于廿四点钟之前禀准领照,即将该照转呈巡捕统领查阅画押方可,但所准祇一夜矣。”[注]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884年1月28日(第4号)”。
第四,执行葡国海外部关于华人的相关政策。如华人欲加入葡国国籍,必须经由华政衙门审核,并在宪报上公示,始能正式加入。
第五,负责居澳华人的生育婚丧注册。为规范对居澳华人的管理,澳葡政府1886年6月13日颁布婚丧产育之注册章程,“兹所立新章定于西纪本年八月初一日、即华七月初二日创行,惟开办当始,暂时准任人意,或注册,或不注册亦可。至于注册各件,系因婚姻生死及实认私出之子女冒充正根之子女,并华人择立继子等事。该注册系在华民政务厅举行,除安息日外,每日十点钟至三点钟开办。其暂时注册之事,则归本衙门政务厅写字办理。”[注]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886年7月22日(第29号)”。
第六,鸦片战争前后,澳门的苦力贸易十分猖獗,深受社会诟病。70年代起,澳葡政府为了规范相关的贸易活动,颁布了劳务输出章程。依照相关章程,华政衙门负责审核华人劳工资格,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报澳门总督审批。[注]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881年10月5日(第45号)”。使传统的“猪仔”买卖披上合法的外衣。
从80年代起,受西方国家主权理论影响,学界认为属地臣民必须与本国国民享有统一的司法权。1887年中葡最终签订了《和好通商条约》,葡国得以永居管理澳门。此后,上述思潮对澳门的司法改革影响深远。1894年2月20日,葡国殖民部颁布了《新海外省司法管理章程》,对海外属地的司法体系进行较大的改革,取消了澳门司法委员会,改革具有为司法职能的华务检察官署,其司法职责统一由澳门区法院的法官行使,较轻微的案件可由市政法官或平民法官负责。[注][葡]叶士朋:《澳门法制史概论》,第55页。至此,澳门华政衙门结束了原有的司法诉讼功能。从《澳门宪报》中文资料来看,从1894年起,华政衙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从称谓上,华政衙门改称华政务厅署,与西洋政务厅署相对应。其次,华政务厅署不再处理诉讼事务以及华人入籍等问题,这些业务统一归由政府专业部门按察使司办理。最后,华政务厅署除沿袭原来华政衙门的政事部分事务外,改革后,其处理的事务更接近经济与民生,[注]李长森在《百年摇篮,树老花香——澳门理工学院中葡翻译课程百年沧桑》一文中认为:1885年11月2日,澳门政府颁布法令,将隶属于澳门辅政司衙门的华政衙门独立出来,升格为华政厅(Repartiãço do Expediente Sínico)。成立该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澳门行政当局与广大华人社会的语言沟通问题,澳门政府需要在社会、文化、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对华人实施管理,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翻译工作。为了充分发挥该署的职能和作用,就有必要对充当笔头和口头翻译的人员进行正规培训,因而也就需要设立一个培训翻译人员的机构。(载《澳门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经济管理方面:(1)近代澳门各行各业主要实行承充专营制度,华政务厅负责各类商业承投章程的落实、监督。如白鸽票、山票、闱姓等承投,华政务厅负责审核承投者及其担保人的资格、收管按金、监督开票以及督查经营者是否按章程规定经营,并对违犯章程者的进行处罚。“所有票厂事务及稽查该厂之权,系归华政务厅办理。”*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903年5月9日(第19号)”、“1909年6月5日(第23号)”。*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906年7月7日(第27号)”。(2)依照1903年10月28日的当铺章程,华政务厅署负责当铺的领牌与监管,包括当铺的营运、违规处理、东主与按押者纠纷的调解。*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904年1月9日(第2号)”。(3)依照1907年8月24日公布的《贩卖枪炮军器并制造炮竹章程》,华政务厅署协助管理军事枪械买卖及炮竹制造,负责查核持枪牌照、监督枪械、炮竹及相关原材料的进出口、监督枪械交易及登记枪械购买者的讯息资料等。*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907年8月24日(第34号)”。章程规定:凡卖军器店“必须设簿一本,在该簿内登记买者姓名及某项枪械某日入铺某日卖出若干,一一登注明白,以备查核。附款,此簿逐页编列号数,由华政厅画押于上。”由上可见,改革后,华政务厅主理了澳门重要的经济领域。
二是,在社会管理方面,主要体现为对特殊的社会流动人员依法进行管理。(1)华政务厅署负责给华人乞丐发放牌照,对经查核符合发照者,“卽可发给凭照一纸,须将该乞姓名、年岁、有无妻室、原籍何处、身裁、面貌以及盲跛聋哑各疾、应在某处、如何行乞注明照内,另给硬牌一面,写乞丐二字,西人用洋字写,华人用华字写,俾该乞挂在胸前。”*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900年5月12日(第19号)”。(2)依照《娼寮章程》,华政务厅署有权对娼妓实施规范管理,包括注册或注销工作牌照、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等。*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905年7月19日(第28号附报)”。(3)根据《澳门佣工章程》,华政务厅署负责澳门的劳务市场管理,比如审核华人佣工的资格,并登记注册,对其受雇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调解雇主与佣工的纠纷。但是,华政衙门只可对不遵守相关章程者进行罚款、注销注册、逮解回籍的处罚,较为严重者或不服处罚者则要交由按察使司审理。*汤开建、吴志良:《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1902年9月13日(第37号)”。
自从亚马留对澳门采取殖民管治以后,澳葡政府对居澳华人的管理采用了拉拢、安抚的政策,第一阶段,策略性地将香山县丞视为中国的领事或居澳华人代表,以稳定殖民管治初期华人的对抗情绪。第二阶段,在澳葡政府内设立华政衙门,以较为柔性的方式管治居澳华人,实现其对澳门的全面管治。第三阶段,中葡签订《和好通商条约》后,确立了葡国永居管理澳门的地位,随之以司法统一的观念,将华人的诉讼统一归由按察司署办理,并将华人风俗习惯进行葡式法典化,从而实现葡国对居澳华人按葡国律例管理的目的,至此,葡国完成了对澳门进行殖民管治的司法程序。在澳门的殖民化过程中,澳门华政衙门在不同的阶段中起到了安抚、稳定华人社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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