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勇,穆向明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问题研究*
刘 勇,穆向明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知识产权是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河南省进一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以及目前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利用;著作权
凭借雄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河南省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而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制度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对创新成果专有垄断的合法保障,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制度对于河南省进一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至关重要。
“文化创意产业”这个词包含了“文化”、“创意”和“产业”三个方面的内容。所谓“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所谓“创意”是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想法;所谓“产业”就是经济社会的某一生产部门,是一个外延宽广的动态的概念。而文化创意产业就是依附于文化之上的,以创新为根本特征的智力成果及衍生品生产、流通的行业集群,是基于传统产业分类之上的新型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文化、科技等相融合的产物,对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特别是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相当显著,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我国各地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都根据各自的城市特点纷纷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众所周知,中原大地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少林功夫、钧瓷、殷墟等都是闻名海内外的文化遗产。河南省作为文化资源大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鉴于文化创意产业特殊的价值和当前的形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实现由文化资源大省到文化产业强省的跨越,已成为加速河南省经济发展,提高文化品位,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著名经济学家、创意产业之父霍金斯先生认为,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中,文化创意产业的各种产品都能够寻求到保护,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形式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各个门类相对应。依笔者看来,文化创意产业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但不仅在这些方面,与知识产权有紧密的关联。
文化是发展创意产业的基础,文化创意活动是内在文化传承的一种衍伸和升华。创意产业源于文化,通过对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创造性的开发和利用,依靠创意人才的智慧、灵感和想象力,从而生产出创意产品。而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是人类精神智力成果创造、传承、积累的结果,这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相吻合。因此,文化遗产、文化资源与知识产权之间紧密关联的同时也决定了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制度不容忽视的关联性。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要素即为创意,而创意也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所在。文化创意产业就是通过源源不断地把创意转化为产品,才使得其价值得以认可和实现,并保持其生命力。创意是一种创新性的活动,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一点与知识产权制度高度吻合。知识产权就是人们依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实质上,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才得以使创意的价值更好地体现,并被尊重和鼓励。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形性是其基本特征。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智力成果,例如动漫、软件、歌曲、舞蹈编排等都是一种无形财产,一经公开便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任何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创作者不可能如行使物权一般通过“占有”的方式控制其传播和使用。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垄断的权利,从而确保其经济价值、文化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得以实现。
创意产业的成长和发展必然离不开品牌建设。在当前的经济氛围下,品牌是创意产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品牌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它是由品质、创意、服务、文化和商誉等诸方面要素共同构筑。虽然品牌不能与商标完全划等号,但商标的创立、维护和发展却是整个企业品牌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商标战略被认为是提高企业品牌价值的重要战略之一,因此,知识产权也就成为了品牌建设的重要工具。
通过近些年的努力,河南省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效显著,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这在河南省文化创意企业中体现得也比较明显,既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文化创意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缺乏专项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强。例如在品牌建设方面,很多中小企业塑造品牌的意识匮乏,在防御性商标的注册方面做得不够。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创意人才的创意积极性。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是侵权者众多、侵权标的较小,这在客观上导致了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困难程度,加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诸多困境,以至于河南省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滞后。
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管理体制,一方面需要政府为文化创意产品的自由生产和流通提供必备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协调和服务功能。
河南省目前还没有专门为文化创意产业设置统一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提供的政策支持还有待进一步增加,相关立法比较薄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河南省现有的创意产业行业协会虽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方面,一方面是与政府的协调沟通不足,一方面是自身的服务功能不健全,缺乏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技能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无法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发挥实际的作用。河南省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多分散在不同的地区或园区中,而且面向的对象以及开展的工作也各有侧重,目前还没有将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服务功能不健全。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要素是创意,围绕创意,可以有各式各样的物化表现方式。以著名的《哈利·波特》为例,10年来,其书籍在全球的销量突破4亿册。8部电影如今仅在美国就已经积累了超过22.34亿美元总票房,成为美国史上最卖座的系列电影。而时下正热播的《哈七》(下部)在国内上映前的全球票房就已经超过10亿美元,其主题游戏也创造了约10亿美元的产值。通过商品化经营权的许可授权,目前在美国有近百种与哈利·波特有关的商品,涉及文具、玩具、服装、家纺、饰品等诸多门类。而《哈利·波特》更使原作者罗琳从名不见经传的潦倒作者,成为个人资产达10亿美元的上层名流。作为《哈利·波特》出版商的英国Bloomsbury出版社也从一家小出版社一跃成为国际知名的大书商。
虽然在中国复制哈利·波特所创造的奇迹目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仍然出现了《喜羊羊与灰太狼》这样的优秀代表。反观河南省的文化创意产业,尽管《小樱桃》尚算成功,但是大部分企业的差距仍然明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完善知识产权利用的产业链。但是,由于产业链没有成型,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
河南文化创意产业近些年发展很快,形成了“少林寺”、“清明上河园”等旅游文化品牌、“小樱桃”、“少林海宝”等动漫品牌。这些品牌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总体而言,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的品牌建设仍然比较落后。相比于国内文化创意产业的著名品牌,如北京酒仙桥798艺术区、中关村创意产业基地、杭州宋城景区、《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等,河南省的文化创意产业在品牌建设方面尚需努力。
针对上文所述的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中显露的不足与缺失,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完善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没有上升到自觉层面。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宣传中要避免流于形式、泛泛而谈,否则很难达到期望的效果。在创意产业比较发达的英国,该国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专门成立了意识、信息和媒体组,开展如展览、会议、中小学教育项目等各种意识、教育项目,旨在加强英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促进以知识产权为重要手段,继续发展英国的创意产业。这样的形式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各种有效的渠道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特别是在文化创意企业中普及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知识,使其知悉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相关信息,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文化创意产业因其自身特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更适宜用著作权加以保护,但是也不能排除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其他形式的保护。因此,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就要构筑以著作权保护为中心,以商标、专利等法律保护为补充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1.著作权保护。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表,文化创意产业有9个大类,包括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广告会展等,而其核心就是版权产业。因此,著作权(也称版权)对文化创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是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自创意资源开发利用,到创意产生、创意产品生产,再到创意产品销售,产业链成型,著作权始终贯穿其中。著作权对于文化创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文化创意企业要格外重视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尽管我国的著作权取得制度采用自动取得原则,但是经登记的著作权证明文件能更好地维护作者的权利,是发生纠纷时最有力的证据。是故,文化创意企业要积极登记著作权,预防著作权纠纷。另外,文化创意企业要善于利用著作权的使用与限制制度,以创造最大的价值。
2.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大部分文化创意企业而言,利用商业秘密保护创意资源和创意产品也是非常重要的保护手段。因为有些智力成果,如策划方案、营销计划、商务模式、市场预测报告等,或者无法得到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即使得到著作权保护也仅仅限制“复制”的行为,而无法阻止他人堂而皇之地实施。因此,商业秘密保护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价值。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建设,首先应当建立企业高层直接负责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制定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及时更新保密规定与保密合同。其次,企业应完善信息管理的措施,从技术上阻止商业秘密泄露,例如建立企业电子文档管理平台,设定访问权限等。最后,对于涉及保密的硬件也要尽可能完善,例如对于人员进出的管理等。
3.商标权保护。现代商业环境中,企业形象战略是企业总体战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企业商标规划又是企业形象战略的核心部分。承载企业文化和声誉的商标,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笔价值不菲的无形财产。企业的商标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体系规划、商标注册、商标管理等方面。文化创意企业在建立初期,一般经营品种相对单一,应采用单一商标体系。待企业发展起来后,则以原来的商标为母商标,按需注册子商标,逐步建立完整的冠状商标体系,并尽可能使商标、商号、域名一体化,以获得多重法律制度的保护。在商标注册方面,要注意及时注册,甚至先注册后使用,避免被他人抢注。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商标的信誉,文化创意企业要善于利用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在商标管理方面,具备一定规模的文化创意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强化商标审核,规范商标使用,加大商标监控力度。
4.专利权保护。通过授予专利权而使得创意产品得到保护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专利制度固有的局限性,文化创意企业的专利管理工作部门,首先要做的是权衡是否选择申请专利保护,如选择申请专利则需要考虑申请的类别、时间、地域等因素,以谋求最适宜的保护。一旦专利申请成功,也要注意专利的管理工作。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同时还涉及到专利权、商业秘密等。这就意味着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版权、知识产权、文化、工商、科技等多个主管部门共同完成。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就是要理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知识产权协作保护机制,整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加大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根据郑州市“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行动的经验,笔者建议,由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行政管理单位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组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执法联动平台,为企业提供统一的行政保护接口,从而方便企业并提高执法效率。
针对目前河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分散,且没有统一的面向文化创意产业的服务平台的现状,建议通过适当的政策支持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建面向全省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统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倚靠专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引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与其他投融资平台、交易平台等的充分对接,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参与程度和作用程度,从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水平。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可以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信息查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交易、评估、融资等方面的服务,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及行政执法,知识产权培训等各项服务。
《哈利·波特》的成功首先得益于其优秀的文学基础,得益于作者罗琳深厚的文学功底以及对于欧洲史、神话和各种古典文学的熟悉。因此,推动河南文化创意产业链发展,首先需要文化创意企业自身在创意产品上做足功夫,特别是要加大对本土文化资源和文化遗产的利用和开发,生产出符合大众审美趣味、符合国人文化心理的优秀创意产品。其次,在政府培育的法制基础和商业环境中,文化创意企业对于优秀的具有商业潜力的创意产品要敢于投入、敢于“冒险”,把握机遇,大胆行动。最后,借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参与,文化创意企业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加大产业开发力度,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达到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链的整体发展的目的。
G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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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342(2011)08-0025-03
2011-05-16
河南工业大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09XSK040)的最终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