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中国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戏剧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中国戏剧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中国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戏剧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任务
第五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人群众,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促进戏剧的创新与发展。对戏剧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采取各种形式,包括举办全国性的评奖,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尊重各民族戏剧、各地方剧种的艺术传统和特点,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戏剧家,加强各民族戏剧之间的艺术交流,积极促进各民族戏剧艺术的发展。
第九条努力促进戏剧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重视群众戏剧活动。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联系。
第十条积极开展对外戏剧文化交流,扩大同国际和各国戏剧组织的联系,增进同全世界戏剧家的团结和友谊。
第十一条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二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改革和完善工作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文化产业。
会员
第十三条中国戏剧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业文联所属的戏剧工作者协会及全国性的戏剧行业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申请并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化主管部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戏剧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并由团体会员推荐,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者可提出申请:中国各民族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皮影戏、木偶戏、广播剧等戏剧样式的戏剧家,在所从事的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美术、理论、评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工作和群众普及工作等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具有较高水平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权。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中国剧协在该地、该行业的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凡对中国戏剧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戏剧家,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名誉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违纪,在海内外造成不利于本会的影响,经主席团批准,取消其名誉会员资格。
组织
第二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戏剧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组织本地、本行业的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二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驻会副主席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团体会员、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戏剧家协会简称中国剧协,英文名称为CHINA THEATRE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CTA)。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戏剧家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