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犇
(武汉理工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3)
依赖与不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对国家的矛盾态度
税 犇
(武汉理工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3)
在新农村建设中,国家是“领头羊”,而农民则是跟随“领头羊”的“羊群”,农民会对国家实施的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拍手称快。但是国家在对农民给予扶持的同时,又对农民的自由流动、户籍等进行控制,没有赋予农民完全的市场主体资格,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不足,这使得农民对国家态度是既依赖又不满,呈现出矛盾状态。
新农村建设;农民;国家;依赖;不满
(一)问题
新农村建设是国家构建乡村和谐社会和实现农民小康生活目标的重要战略部署。自新农村建设实施以来,农村经济实力快速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有较大改善。然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对滞后,建设资金匮乏,干部工作作风不当,重形式、轻实效的行为屡见不鲜,对群众最急需的一些公共物品提供不足。更有甚者,建设新农村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谋取私利的旗号。另一方面,农民对国家的“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在新农村建设中对政府的希望寄托在扶持资金的支持和优惠政策的实施上。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农惠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调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农民对国家的惠农政策和扶持措施充满了期待,但是,新农村建设中政策脱离农村实际,政策执行不到位、政策扭曲,地方干部不作为、瞎作为等情况又让农民对这些政策产生失望情绪、对地方政府甚至国家产生不满心理。这就给我们的决策者和研究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我们该如何去把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对对国家的态度?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当前发生着怎样的变化?发生变化的深层原因又是什么?这些正是本文要探究的问题。
(二)研究综述与假设
学术界关于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民与国家是对立的关系。中国自晚清政府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国家政权不断向乡村渗透,农民的活动空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处于对立状态。杜赞奇指出,在20世纪初期国家政权加大了对基层的控制和榨取,乡村社会为反抗国家政权侵入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斗争,这使得农民与国家对立起来。[1]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发生转变,但是农民仍然受到国家各方面的限制,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并非理想中的和谐关系。于建嵘在《岳村政治》中以湖南某村为个案,清楚地展现了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下沉的过程,强调了国家对农民政治、社会生活干涉的日益增强,农民的传统自主空间在萎缩。[2]吴毅在对四川川东双村的个案研究则发现,在20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对乡村有计划的控制,这种控制加剧了农民与国家的紧张关系。[3]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与国家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孙立平并不认为农民与国家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他认为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是取决于具体实践。[4]孙立平、郭于华以华北地区一个镇的定购粮的征收为例,分析了正式行政权力的非正式运作过程,权力的行使者将诸如人情、面子、常理等现实生活原则和传统的民间观念引入正式权力的行使过程之中。[5]这显示出民间的观念与价值对国家正式权力的影响。这种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颠覆了传统的二元对立框架,使学术界从一个新的视角审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再局限于国家对农民的单一性影响,农民对国家也表现出强大的影响力。
综上所述,农民与国家无论是对立,还是相互作用,都客观地反映出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说明农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化,农村社会被注入了现代化的因素。但是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单一对立或是双方相互作用的关系。本文的基本假设是:在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农民对国家表现出“依赖——不满”的矛盾态度,这种二元矛盾的态度符合这一时期农民与国家关系的现实。
(三)研究方案
本文的研究以社会调查为基础,结合了定性的深入访谈和定量的问卷调查方法。调研在湖北省保康县后坪镇和随县安居镇两地进行,这两个地方分别地处山区和平原,两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异,选择这两个地方作为研究个案对中国的新农村建设现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深入访谈法。在调查过程中,在保康县、随县两个县我们共走访了10个村,深入访谈了319户农户,整理了114人的访谈资料。
2.问卷调查法。在后坪和安居2个镇共发放问卷160份,实际回收问卷数量为156份。在研究中利用SPSS统计软件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采用描述性分析和因果分析的方法分析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与国家的二元矛盾关系。
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逐渐推进,国家在加大对农民的扶持力度,农民的生活状况也在逐步改善,但是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还显薄弱,农民“心有余而力不足”,仅凭一己之力无法改变这种现状,因此,农民对国家有强烈的依赖、依附感。在我们的调研中,此点显得尤为突出。
(一)发展农业生产,希望国家作担保并在政策上大力支持
农民在发展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凭自己的能力闯出了一些发家致富的路子,但农民毕竟自身力量薄弱,无力抵制来自市场和社会的风险,由此农民渴望国家为其分担风险,消除农业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案例1:随县安居镇地形以低缓的丘陵为主,地势较为平坦,因此适合土地规模化经营。在我们的采访中,一位村民透露:全村有260~270亩集体所有地。后来由政府牵头,全部土地承包给一个外地人搞规模化种植,土地租金大概为600~800元/亩,承包期为20年。在这一承包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举重若轻。一位村民是这样说的:“没有政府出面的话,我们不会也不敢把土地承包出去,有政府做主,我们放心。”
由案例可见,在参与市场和市场打交道的过程中,农民有很强烈的市场风险意识。对于农村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农民仅靠自身一己之力在很多时候很难规避或承担。这时,农民就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出面替他们分担或者化解市场风险。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政府部门就成为了农民和市场打交道的“担保人”。
案例2:随县安居无公害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是以全体社员共同发展为宗旨的合作社。该合作社创办以来致力于公益事业的建设,为老百姓办了不少实事。当地的农民都认为该合作社比当地政府、村委会强多了。然而合作社也存在自身的问题,例如农民自己在合作社工作没有相应报酬,其他接待费用都由合作社全额支出。因此,合作社在资金、技术、人员的配备方面希望得到国家的支持,通过国家扶持,合作社也能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自身也得到持续发展。
从案例中看出,农民自发组织发展蔬菜产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但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农民对蔬菜的供给和价格信息反应滞后,在此情况下,农民的经济利益会因信息偏差、不全而受到损害。虽然每个菜农在积极寻求对称的市场信息,努力学技术、找销路,但他们在种植技术、资金来源、市场开辟等方面单凭个人的力量仍显不足,农民在探索道路上显得举步维艰,所以农民盼望国家给予必要的专业技术指导、资金的扶持和稳定的市场环境。
(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投入
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属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范畴,具有公共性。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个农民不会出资出力,因为农民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且,农民受家庭经济收入和当地自然条件的限制,不会因为公共事务而单独行动,而把希望寄托于政府。因此,必须由政府牵头,将分散的农民凝聚起来,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帮助农民搞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案例1:随县安居镇一农民说:“灌溉和生活用水,都是自己拉上千米的水管子解决的,但是修路要政府牵头,政府出资一部分,自己出一部分,我们还是愿意的。虽然国家有修路的政策,但实际上没落实,希望有得力的领导,有知识的领导。”
这位农民的话语透露了三个信息: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缺资金;二是农村的发展缺得力的领导;三是农村的发展缺好政策。这三个信息说明了农民对国家的依赖,这种依赖并非全是农民的主观意愿,而是由于受外界因素的制约而迫于无奈。
案例2:保康县后坪镇青年农民王某,32岁,原来家里一共有5口人,家庭纯收入大约5000元/年。不幸的是爷爷、奶奶、父亲在8个月内先后因病去世,为了三人先前的治疗以及后来料理丧事,家里花光了所有的储蓄,还欠了不少外债。目前,王某很想把现在的破房子重新修整一番,然而家里的情况让他举步维艰,更别说建新房了。王某无奈的向我们诉说,现在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政府能在吃水,修路,建房方面给他一点资金支持。
青年农民的谈话透露了他的无奈,他深知将来的生活不能全靠国家的扶持,但他的祖父母、父亲都因病去世,导致因病致穷,生活相当困难。农民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保障的缺乏,致富的道路狭窄,农民独自承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显得有心无力,在这个问题上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是必然的。
新农村建设实施以来,国家政策在农村的实效性差,基层干部的腐败和不作为激发了农民的不满情绪,加深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了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威信。
(一)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少,主要是农民自己在解决
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是新农村建设中立竿见影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一旦基础设施缺乏,农民的生产生活就会受到影响。根据调研发现,农民出行难、吃水难的问题依然很严重,老百姓指责政府不为农民办实事,政府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没有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投入,农民普遍反映村里公共设施的建设不到位,对政府表现出不满。
案例:保康县后坪镇一位农户告诉我们,“山上的路都是自己修的,家里一个开挖机的侄子帮忙修,花了十几万。我们现在吃的自来水都是自己安装的。”“道路很差,主要是村里没有组织修,想把路修好,私人能力有限。政府只说不做,也没有做过任何的承诺保证在几年内把公路修好。年年村里开会说把路修好,说要找机会,只要政府的拨款到了,村民就有积极性了。”
资金的缺乏是制约村民修路的关键因素之一,没有足够的资金,就算农民自己出资出力修建,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路的质量不能过关。因此,农村道路的建设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专业技术人员对道路的合理规划,但农民的这些需求似乎成了泡影,农民的期望与现实的反差催生了农民对国家不满的情绪。
(二)土地流转中的纠纷,农民怨声一片
土地流转有利于加快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但在土地流转中因土地承包、流转问题引发的矛盾与纠纷,给农村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案例:随县安居镇一位村民说:“目前最当紧的问题是本村的土地被政府以每亩2.9万元征用,到现在还有29万元的土地没有付钱,村民其实不愿意变卖这些田地,因为私人老板和政府的压力之下,被迫变卖,双方发生过正面的冲突,到现在很多村民还是很不情愿把土地变卖,想赎回土地,一方面是收购的价钱太便宜,另一方面现在很多村民还没有拿到钱,所以,很多村民的最大愿望就是政府能把土地还给他们。”
在土地流转纠纷中农民找不到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加上当地的基层政府和干部的强势,农民始终是利益的受损者。在一个文明进步的法治社会,政府办事必须依法,但反观现实,部分政府成为法盲、“政策盲”,强行动用农民的土地,农民的生活没了保障。农民若断了生存之本,社会就会动荡不安,从而导致农民对国家不满情绪的高涨,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渐渐疏远。
(三)农民认同国家政策,但基层领导执行走样
基层干部为一己之私,对国家政策进行暗箱操作,损害农民的利益,激发农民不满的情绪。在访谈中,农民普遍反映基层政府对农业补贴和低保政策的执行不公正,执行都带有随意性,谁有关系谁就享受国家政策。
案例:保康县后坪镇一位农民认为“基层政府对党的政策落实到村里变样了,本该给甲村的资金,由于分配资金人的好恶,把它划拨给乙村或者将这笔资金挪为他用,不按上级部门文件指示办。”“村支部对有些政策落实的不好,优惠政策做的不公平,重点帮助了他们的亲戚朋友,和关系好的,对他们‘照顾了又照顾’,像救济品,捐献的东西,米油衣服等等,没有给真正需要的人。”
农民对国家惠农政策的执行不满意,是因为享受政策的人都是干部的关系户,真正需要政策扶持的人却没资格享受,基层政府的做法违背了国家出台惠农政策的初衷,惠农政策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民问题,但基层政府对这些政策随意执行,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帮助,可见农民对国家的不满不是空穴来风。
表1 . 农民对村干部满意度的评分
从农民对村干部满意度的评分情况看,农民对干部的意见很大。
(四)政策信息闭塞,农民无法确知惠农政策真相
农民对政策的了解渠道单一,获取信息的准确性低,还有好多政策都是农民道听途说的,农民无法确知政策的真实性。
案例:
随县安居镇农民反映“现在获取信息的渠道大多是看电视,不像以前,三公开,有任何政策下来或者有什么通知都写好板报上,现在村里基本上没有这样做了,村里就是开村民大会,一般一年只召开2至3次,主要宣讲国家的有关惠农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有些消息老百姓也都不知道。”
从上述农民的回答可以看出,农民了解国家政策的渠道单一,使得农民对国家政策了解不全,无法知晓政策的真实信息。除此之外,部分基层领导为了谋求私利或便于暗箱操作为他人谋利,对政策的信息故意隐瞒,从而引起了农民的不满。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数多,地位低,常常受到歧视和限制。改革开放后,国家放宽了对农民的限制,农民有了一定的自主空间。但在现实情况下,农民仍然处于市场经济的半主体地位,自己为自己的市场经济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还不足;农村基层干部在工作中追求个人政绩与经济私利,致使其行为取向从农民的“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角色转变;农民自治与“官制“的界限不清,农民当家做主的有名无实,农民显得无所适从。凡此种种,催生了农民对国家既依赖又不满的矛盾态度。
(一)农民对自己的市场经济行为负责与半市场主体地位的矛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民被市场经济卷入其中,开始独立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负责,但农民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还不充分,在市场经济中他们无法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作为一个完整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要具备两方面的权力:一是国家以制度的方式赋予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市场准入权利、支配自身劳动的权利、平等交易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二是主观能动方面的权利,即一定的资金、人力资本、一定的关系资源、对市场的基本知识等四个方面。[6]P210-211在邓万春看来,国家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不足主要体现在户籍制度、用工制度的不合理等方面。农民在参与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受到种种制度和政策的排斥、限制,尤其是户籍制度将城乡予以二元分割,阻碍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农民进城务工“同命不同价,同工不同酬”。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使得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农民失去生存之本。农民主观能动方面的权利不足:一是农民对市场的认识尚浅,盲目参与市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农民的社会关系狭窄,无法通过社会其他渠道谋求发展之路;三是农民缺乏资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
农民参与市场的基本权利和主观能动方面的权利都不充分,这使得农民的市场经济行为充满风险。国家让农民进入了需要自我负责的市场经济之中,却没有赋予农民完全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没有给农民提供足够的制度和政策保障。
(二)农民对国家公共权威的服从与公共权威对农民失信的矛盾
公共权威的建设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部分,国家通过教育让大众形成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以及相应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使公众有一个共同的价值认同,此外国家通过税收和暴力机关加强了对社会公共组织的控制,增强在公众面前的威信。“公共权威的确立意味着:合理、效率、公开、不徇私情的标准被强制性确立。”[7]P22乡村基层组织作为最基层的公共权威,农民对其服从,是信任公共权威能够代表公平与正义,保护农民的利益。
乡村政治精英是基层公共权威组织的代表,是农村公共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代表国家直接与农民打交道。从理论上讲,乡村精英在农民与国家之间扮演的双重的角色,一是对村庄利益的保护的作用;二是以维系官方管制权,不断重建和维持行政权力的象征地位。[7]P80-83正如张静所说乡村精英处于信息上下释放的独特中介的位置,他们有能力改变信息的内容和到达的对象,保证上下两方对自己的依赖,并通过这一点提高自己的控制能力。[7]P79
但在现实生活中,如今的村干部对公共资源的控制范围在缩减,他们为了一己之私,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并非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家的意志,也并非完全代表乡村大多数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干部可以更改处理公务的规则。[7]P79基层干部自身在改革开放中逐渐蜕化为赢利型经纪,随意执行国家的政策,加深了农民与基层干部之间的矛盾,致使乡村群体性的矛盾冲突呈现出高发的态势,农民的不满情绪在不断的积累,从而基层公共权威也就失去了公信力。
(三)基层“自治”与“官治”的矛盾
随着基层民主的深入,农民意识到自己拥有不可侵犯的权益与权利,逐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民主的方式解决村里的事物,农民体会到当家做主的滋味。但在很多农村地区,国家行政权力对村民自治的干扰与渗透在乡村治理中较为突出。特别是在村干部选举和农村发展道路上,受上级部门的干预较多,农民的意愿得不到实现。郑法认为农民组织首先必须在组织上独立,能够独立参与社会生活,自主处理有关事务,自主处理内部事务,如果一个组织无法首先组织独立,不能自主处理组织事务,这个组织便会成为摆设。[8]
对于村治与官制的界定,张静认为官制与自治的衡量标准之一就是对公共资源的控制权。[7]P104在乡村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之下乡镇与村庄之间利益的权衡上乡镇政府在财务的管理、土地的征用、人事的分配等方面的权力表现得更加强大。虽然乡镇与村委会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实践中,乡镇党委、政府通过对村支委直接领导,轻而易举地完成对村委会的间接控制。可见,在农民的民主意识被激发之后,由于受到乡镇行政权的干扰,农民的民主权利不能按农民的意愿来行使,农民的期望与现实存在巨大差距。这挫伤了农民自治的积极性,触动了农民对村民自治的不满情绪。
[1]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2]于建嵘.岳村政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4]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A].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C].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
[5]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A].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C].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
[6]邓万春.动员、市场风险与农民行为[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7]张静.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8]郑法.农村改革与公共权力的划分[J].战略与管理,2000,(4).
D668
A
1673-2219(2011)11-0088-04
2011-09-3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农民动员与新农村空间生产”(项目编号2010-lb-089)的阶段性成果。
税犇(1985-),男,土家族,湖北巴东人,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
(责任编校:王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