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深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2011-11-08 08:49陈晓荣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4期
关键词:深市报告责任

陈晓荣

2009年深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陈晓荣

随着我国对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提倡,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研究日益增多,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的研究(宋献中、李皎予,1992;阳秋林,2005);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研究(李正、向锐,2007;宋献中、龚明晓,2007);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简单实证研究(阳秋林,2002;沈洪涛,2007)。但纵观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都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乏统一依据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的,难免会出现一些“无章可循”的现象。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颁布了针对深市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为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了较规范的研究基础。本文主要对截止2009年底深市830家上市公司通过指定报纸和网站披露了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情况进行粗略统计,分析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信息和内容,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评价依据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自愿向社会公开披露的过程。尽管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的基本规范,但早在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为深市公司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因此,深市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大都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作为评价的依据。

二、数据分析

1.深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深市公司截止2008年底和2009年底的上市公司分别为740家和830家。这些上市公司中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数量由2008年的172家增长到2009年的175家,占当年披露年报公司的比例由2008年的23.24%下降到2009年的21.08%。这个数据的变化有可能是刚上市的公司还不具备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条件所造成的。从总体上看,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司数量都较少。

2.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与行业的关系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不同行业的公司面临不同的社会问题。由于某些行业在其生产过程和其产品的特殊性,其在环境保护、员工工作环境、产品安全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都比其他行业的公司面临更多更重的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对这些行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也更为关注,从而导致不同行业的公司对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问题的重视程度也有所差别。因此,我们对2009年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按深市行业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统计,其中披露数量前五名的行业如表2所示,披露比重前五名的行业如表3所示。

从上述两表可以看出,深市公司2009年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最多的五个行业中,只有金属非金属行业的比重在前五名,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他四个行业仅仅是因为本行业基数大,所以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多。而我国石化、制药、采矿、纺织等重污染行业中,仅有采掘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比重在前五名,这说明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非常淡薄,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我国企业重视社会责任问题,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3.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

由财华社与《财富》(中文版)使用编制完成的中国上市公司100强排行榜中,有17家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该17家上市公司中有16家在2009年已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只有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知名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较强,这些企业已经意识到传统的业绩和市值等财务数据已经远远不够,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品牌、企业信誉的社会形象投资,可以树立更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在竞争中的软实力,以达到企业更长远的发展目标。

三、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们对深市截止2009年底830家上市公司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情况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虽然在逐年增多,但仍然数量较少,比例较低,且数量增长较慢,其原因可能有:

1.披露依据缺乏统一性

我国目前对于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主要还是采用法律规范为主,道德规范为辅的手段。如:《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等。尽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6年9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2008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但这些法规的执行范围相互交叉,法规的内容相互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因此导致公司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时缺乏统一的依据。

2.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意识不强

从目前来看,我国对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仍是以鼓励为主,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强制性规定与鼓励性要求对披露主体的约束类似于法律和道德对人的约束,强制性规定是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要做到的;而鼓励性要求则属于自愿性的。另外,由于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都需要增加相应的成本。这一切使得大部分上市公司对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采取的是从宽执行而非从严执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问题认识不强,导致主动执行的意识不强。

四、相关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情况,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相关机制,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虽然我国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一些有关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但还没有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大多数上市公司还是会尽量逃避社会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下,才有可能促使我国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其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2.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由于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及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上存在认识误区,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并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有利于增加企业品牌价值,增强企业信誉,为企业树立更好的形象,使企业产生持续的竞争优势。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增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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