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建设

2011-10-30 02:52:26魏南
中国军转民 2011年8期
关键词:科技人员科研院所军民

■文/魏南

产业的成长往往经历增长极、集聚区、产业带、大经济区的发展演进过程。集聚区包括各类园区、基地等。目前,我国军民融合技术产业基地出现增长极、集聚区、产业带、大经济区的三者同在并兴态势。中西部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对于军工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大力发展军民结合产业,推动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的融合、军民资源在空间上的互动和共享,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园区),把承载军转民作为重要的方向,重视与特色产业相结合、发展新的产业是一项重要举措。但是,不少地方存在的诸如企业尚未成为真正技术创新主体、面向地方的军民融合路径不畅、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障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不高、科技体制改革有待深化、创新投入力度不足等问题。针对现实问题,我国军民融合技术产业基地的发展应该重视政府推动。这是必要而且必须的。

提高军民结合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

要针对部分军民结合技术企业还未成为真正的创新主体的问题,通过创建创新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民口单位参与军工等措施,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增强军民科技互动的内在动力。

1、支持军工单位培育军民结合型创新企业

要按照“培育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责任、加快优胜劣汰”的原则,筛选重大军转民技术,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领域推进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国防科技成果民品化生产,改造提升一批传统企业,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对于军民结合型创新企业,要让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将增量投入和存量调整相结合,积极推进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开放式资产重组。要鼓励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收购、兼并省内地方企业,对被整体收购的国有企业原有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划拨用地的,所获土地收益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用于职工安置;涉及存量土地、房屋转让中的有关费用要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减免。

2、强化军工企业管理者的科技创新意识

要建立军工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把强化企业创新的自觉行为,作为选拔企业管理者的重要条件;要把企业科技创新意识、科研投入强度、研发机构建设、新产品销售收入比重等作为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心内容。对在科技创新创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要给予表彰奖励。

3、支持军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军工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人才结构合理的研发机构,拥有一大批主导主品、关键技术和核心专利,具备超前若干年的重大产品研制和关键技术储备,形成又好又快、超常规发展的格局。对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新建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的设在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以企业为主体组建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要给予重奖。

4、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

对军民结合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列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新产品计划或其他相关科技计划、投向市场的首台首套产品,尤其是重大技术装备,优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首购或订购、首次实现出口创汇的、首次承接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实施转化应用的本地企业,要给予奖励、补助或贴息。要支持企业牵头组织技术标准工作组,产学研联合研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的牵头企业,要根据标准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给予奖励。要进一步完善专利技术转移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专利申请,鼓励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要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对核心技术申请国外专利给予特别支持。

5、鼓励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增加研发 投入

要确保大中型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研发经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对于投入强度高的企业给予奖励。

6、支持民口单位参与军品配套科研生产

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单位要给予科研后补贴,按实际科研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要积极引导和带动非公有资本对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建设进行投资。要鼓励民用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参与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改组改制。

建立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平台

军民科技互动,必须加快军民兼容的基础能力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针对部分军民科技互动中存在的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障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不高等问题,要建立和完善三大平台。

1、建立和完善军民科技资源共享互动平台

要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和自然科技资源四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形成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服务体系。要支持重点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建立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中心;要支持国防科技工业单位、民用单位和大专院校共建重点试验室、中试基地;要制定《军民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目录》,推动科技资源信息化,整合和集成各类科技资源,对接供给与需求,形成面向西部、辐射全国的科技资源服务体系。要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系统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计量站、大型仪器和加工设备等高科技资源的作用,择优支持一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形成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机制。由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科技资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凡非涉密或国家无特殊规定的,必须纳入开入共享范围,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由省级财政经费给予双向补助;凡利用自有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开放使用的都要给予奖励。要实行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制度。要创新军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模式。要鼓励采取所有权与经营相分离的方式,由资源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市场运营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作为运营实体,并在科技资源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服务标识、统一标准收费,发挥连接社会需求和资源服务的纽带作用。要对服务收入由科技资源中心核实后按既定标准,对资源持有单位给予财政补贴,对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2、建立和完善军民科技资源信息服务平台

要建立和完善面向军地科技资源互动的非盈利性的信息网,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运作的方针,专门向企业传播技术信息和技术知识,促进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和企业网络的发展。要引导企业分工协作和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从而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上强化其优势,向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企业提供不同形式的科技信息服务,以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要充分组织和利用社会各方资源,收集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有关技术供求的信息,使这一平台成为沟通供需双方的“信息高速公路”。要建立军民结合产业信息网,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专利、科技文献等科技信息数据库,发布军民科研生产资源以及技术、人才资源等相关供需信息,为军工和民口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服务。

3、建立健全军民结合高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主体。要鼓励军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快产学研一体化载体建设。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建设,推动其建立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的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成果中试、产品试制、测试等技术服务,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全程服务。要加强工业技术研究院能力建设,发挥其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功能,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尽快建设成为军民两用高技术成果转化平台。要支持工业技术研究院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服务。要加强工业技术研究院的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后补助。要依托科技资源中心,整合与优化科技资源服务平台,建立和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网上交易平台和实体性质的技术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专业性的军民两用科技成果交流对接活动,重点推广一批促进产业升级改造的自主创新成果,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交易公共服务体系。要建立技术合同交易信息披露和考核制度。

不断深化国防科研体制改革

推动军民科技互动发展,还必须深化国防科研体制改革,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

1、深化军工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

要进一步深化军工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条件成熟的转制科研院所要通过整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强做大。要支持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院所改革,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要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军工科研院所进行内部产权制度改革,利用优良资产组建股份制公司,依法进行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制,鼓励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实现产权多元化;要允许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入股,对在转制科研院所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进行股权激励。对符合条件进入企业集团或大型企业的转制科研院所,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经院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出资人审核同意,报政府批准后,可进行兼并重组。转制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或所归属的企业及集团公司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在科研院所整体改制或部分改制时,要实行出资人分级审核批准制度,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或进入相关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中心。对符合进入企业集团或大型企业的转制军工科研院所,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经院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出资人审核同意,经政府批准后,可进行兼并重组。转制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或所归属的企业及集团公司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要加强军工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转制科研院所参与国家和省上的各类科研计划攻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建设、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支持其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升创新能力,更加紧密地融入区域创新体系。对设立在转制科研院所内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公益性机构,要继续保留相关资质,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要以产品为纽带,建立转制科研院所研发基地和科技产业孵化基地的转制科研院所研发基地和科技产业孵化基地,鼓励转制科研院所相对集聚、形成产业集群。进入基地的转制科研院所和创办的科技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级有关优惠政策。

2、建立灵活的军地科技人员引进与培养机制

要建立科技人员军地自由流动机制,军地双方特别是人才集中的军工企业要放开放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与不损害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允许科技人员到地方企业挂职、兼职,也可以企业技术入股的形式,选派技术人员到地方任职。要完善各类科技人员引进、培养机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科技人员培养基地建设和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型人才的引进、培养。要集聚高端科技人才,合作创新重大先进技术,发展壮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研发机构。要以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用电子等科学技术领域和跨学科国防科学技术领域为重点,积极争取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对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补助。要鼓励军工企业、高等学校与军工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各类人才。要完善科技人员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改进科技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制度,提高科技成果和产业化指标的权重,对优秀的创新型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要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不同岗位的科技人员采取差异化的评价标准,鼓励科技人员承担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企业可以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等方式,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要加大企业科技人员激励力度,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采用安家费用补贴、优先安排科研启动费等措施,激励个人创新创业。

3、创新科技管理方式,建立科学家顾问团,提供决策咨询

要加强院士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两院院士的作用。要改革科技计划管理方式,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打破行业和部门壁垒,攻克关键技术、掌握核心专利;要加大贴息、后补助、奖励等方式的力度,资助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要征集企业重大技术需求,围绕需求组织科技攻关、产品开发、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促进技术成果快速转移和转化。

为军民科技互动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一是增强财政科技投入。要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增加财政对科技创新工程的投入。要相应增加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对国家有关部委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科技创新工程、装备制造业、重大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与产业发展引导等专项资金计划给予扶持。要建立“军民两用高技术成果转化基金”,解决产业基地发展中资金匮乏和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问题。

二是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要对列入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的项目,其产品从销售之日起,三年之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项目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取部分返还企业,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电补贴费,免收组建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要返还和免收的税费应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国防科技工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三是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要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吸引境内外风险资投资科技型企业。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创新创业活动。要鼓励开展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债等金融业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中介费用要给予补助。证券监管部门要对基础条件比较好的企业给予辅导,支持和帮助其上市融资。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金融机构要做好代理发行,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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