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总编辑
涉罪未成年人: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
本期客座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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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寓教于审和跟踪帮教,既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家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关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关乎数以万计家庭的幸福,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日前,在上海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检察工作创建25周年纪念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如此感慨。
应本刊之约,谈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朱孝清认为:“单纯的打击并不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重要的是要立足教育挽救,畅通回归社会的通道。”
检察风云:我们注意到,早在2005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曾就一篇《未成年人犯罪令人担忧》文章做过批示:指出“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明确责任,大力协同,综合防治,道德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明显好转”。足见,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被提到一个相当的高度。
朱孝清:的确,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胡锦涛、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同志曾经多次就加强青少年保护和犯罪预防作出重要指示。
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也对这项工作高度关注,高检院多次收到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高检院对这项工作也高度重视,会同有关方面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曹建明检察长也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我们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检察风云:那么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下,具体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今后一段时期我们的核心理念和方向是怎样的呢?
朱孝清:曹建明检察长在致此次纪念大会的贺信中特别提到了四个“更加注重”的要求,就是要更加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突出强调预防,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健全分案起诉、社会调查、犯罪记录消灭、帮教管理等相关机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更加注重专业化建设,深入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成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更加注重整合社会力量,善于发挥社区管理创新的合理建议,增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安定和谐、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
应该说,这是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四个更加注重”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落实“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宗旨、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高度来谋划、来推进,并进一步抓出成效。
检察风云:据官方通报的情况,近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化程度增强,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明显。在这种形势下,有一种观点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一定程度、范围的严惩仍然是很必要的。您怎么看待这一观点?
朱孝清: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确不容乐观,但就这领域,我仍旧认为不捕、不诉是原则,捕、诉是例外。我们要明确政策目标,坚持少捕慎诉,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少捕慎诉,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至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从2005年的9.66%提高到2010年的15.87%,不起诉率从1.98%提高到3.39%,分别提高了6.21个百分点和1.41个百分点。但每年仍批捕未成年人7万人左右、起诉8万人左右。这就说明,单纯的打击并不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重要的是要立足教育挽救,畅通回归社会的通道。因此,要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减少交叉感染;非监禁不可的,也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从而使他们尽快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要坚持寓教于审和跟踪帮教,既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检察风云:您对上海的未检工作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他们是“开创先河,引领全国”。那么就全国范围来讲,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一种怎样的现状呢?
朱孝清:从全国范围来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专门化建设滞后、制度机制不完善、配套工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应该说,上海市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亮点不少,比如办案专业化,预防社会化等等。
专业化、专门化建设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关键任务之一,但目前要实现这一目标,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比如,队伍要专业化。目前全国设立专门机构的检察院只占总数的6.3%,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成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成立未成年刑事检察专门机构;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成立专门的办案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再比如,工作方式方法要专业化。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要针对他们不同于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心理特点、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探索创新有针对性的工作方式方法。对涉罪未成年人要像对待自己孩子一样充满爱心,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的未来着想;要营造平等、温馨的诉讼环境,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人格尊严,维护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隐私;要寓教于审,和蔼可亲,循循善诱地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促使他们真诚悔罪,重新做人;同时,我们也要注重与家长、学校的配合,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的困难……
此外,还要促进完善刑事政策专门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检察机关来说最主要的就是少捕慎诉,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并具有一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可不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诉;对于必须起诉但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要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保证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当然,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同时要不断地进行制度机制上的创新。促进工作规范化。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赖于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机制体系的建设。多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创新了不少好的制度机制,如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分案起诉制度、亲情会见制度、快速办理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跟踪帮教制度等等。对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总结,进一步发展、完善。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创造出新的制度和机制。同时,要加强未成年刑事检察的理论研究,把成熟的经验上升为理论,逐步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未成年人特点的理论体系,不断丰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全社会共同参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要通过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推动这项系统工程的建立与完善。
摄影/曹参 采访/本刊记者 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