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诗正义》的《诗序》作者观

2011-10-26 05:52赵棚鸽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诗序孔颖达子夏

赵棚鸽

(河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毛诗正义》的《诗序》作者观

赵棚鸽

(河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毛诗正义》基本坚持子夏作《序》的观点,但在部分篇章的疏解中又加入了后人、毛公,使《诗序》作者问题变得复杂多端。这既与其工作的经学性质有关,又与历史事实相符。

《毛诗正义》;《诗序》作者;观点;成因

《诗序》是后人理解《诗》意的重要依据之一,陈奂云:“读《诗》不读《序》,无本之教也”[1](P1)。《毛诗》学史上,《诗序》的作者一直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四库全书总目》称之为“说经之家第一争诟之端”[2](P119),论争之久、分歧之大可见一斑。《毛诗正义》(以下简称《正义》)也同样参与到这一论争之中。

一 《正义》之前《诗序》作者之争

班固之前,未有《毛诗》之名,《诗序》作者问题自然无涉。《汉书·儒林传》始有《毛诗》,但不言《诗序》。《艺文志》又言:“有毛公之学,自谓子夏所传,而河间献 王得之,未得立。”[3](P1708)此虽亦不言《诗序》,但至少在两个方面为后世关于《诗序》作者之争埋下伏笔:一、《毛诗》传自子夏;二、此乃毛公“自谓”。后世据之,或赞成子夏作《序》,或另起炉灶,莫衷一是。

郑玄最早论及《诗序》作者。《经典释文》载:“沈重云:‘案郑《诗谱》意,《大序》是子夏作,《小序》是子夏、毛公合作。卜商意有不尽,毛更足成之。’”[4]郑玄《诗谱》由《正义》录入而得以保存,但极不完整,论及《诗序》作者之言亦未被收录,无法详知。《小雅·常棣序疏》引《郑志》答张逸言说:“此序子夏所作,亲受圣人,自足明矣”[5](P408),这是郑玄认为《序》由子夏所作的明证。再联系沈重之言,可得知郑玄意即《序》分大小,《大序》子夏作,《小序》子夏、毛公合作,合作形式为毛公在子夏原序的基础上,有所补充。

王肃的经学见解素不同于郑玄,关于《诗序》作者,他认为:“子夏所序诗义,今之《毛诗序》是。”[6]认为《诗序》由子夏作,不言毛公之名。

陆玑亦有新论,《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毛诗”条云:“时九江谢曼卿亦善《毛诗》,乃为其训,东海卫宏从曼卿受学,因作《毛诗序》,得《风》《雅》之旨。”[7](P458)此乃卫宏作《序》说之滥觞,后人据之多认为陆玑持卫宏作《序》之观点。然陆玑此前有云:“孔子删《诗》,授卜商,商为之序。”[7](P457)承认子夏亦作《诗序》。那么,子夏《序》与卫宏《序》有无有关系,或有何关系,陆玑未作深论。

以上三种观点,奠定后世关于《诗序》作者之争的基础,唐前诸家,或附会一种,或调和论之:(一)范晔《后汉书·儒林传》云:“(卫)宏从曼卿受学,因作《毛诗序》,善得《风》、《雅》之旨,于今传于世。”[8](P2575)认为《诗序》作者为卫宏。观其所论,基本照录陆玑《草木疏》言,立传所依,似无其它资料凭据。陆《疏》论卫宏作《序》之前,曾言子夏有《序》,态度持中。范晔录时,则断章取义,仅言卫宏,虽亦可表一家之意,然溯之渊源,却只能说明其态度粗疏。(二)萧统录《诗序》入《文选》,直言作者为子夏。(三)陆德明《经典释文》云:“是以孔子最先删录,既取周诗,上兼商颂,凡三百十一篇,以授子夏,子夏遂作序焉。”[9](P70)亦认为《诗序》由子夏作。①洪湛侯认为陆德明的《诗序》作者观点与郑玄相同,即《大序》子夏作,《小序》子夏、毛公合作。(《诗经学史》第156页)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经典释文·序录》已明言“子夏遂作《序》”。其自注“或曰毛公作《序》”,意在显示客观态度,并不表明接受这一观点。沈重语后“或云《小序》是东海卫敬仲所作”作用与此大致相同。(四)《隋志》云:“先儒相承谓之《毛诗序》,子夏所创,毛公及敬仲又加润益。”[5](P263)以发展的观点,认为《诗序》并非由一人所创,而是在历史前进的过程中,经子夏、毛公和卫宏之手而成。

依上所述,可将《正义》之前有关《诗序》作者之争的情况列表如下:

表1.《正义》前《诗序》作者争议一览表

可以看出,《诗序》与子夏有关的论点在《正义》之前占有压倒性优势,除范晔因断章取义只言卫宏外,其它诸家均认为子夏曾作《诗序》,又有数家言及毛公,这对《正义》的《诗序》作者观有较大影响。

二 《正义》复杂的《诗序》作者观

《正义》中,与《诗序》作者有关的材料约有12条,大致如下:(一)《诗谱序疏》(2条)、《齐谱疏》、《东山序疏》、《鹿鸣之什疏》、《清庙序疏》、《那序疏》等7条认为《诗序》由子夏作;(二)《关雎序疏》、《小宛序疏》认为此二序由毛公作;(三)《南陔》、《由庚》等序疏认为六篇亡诗《序》由子夏与毛公合作;(四)《丝衣序疏》认为该序由子夏与后人(子夏后,毛公前)合作。

《诗谱序疏》云:

据今者及亡诗六篇,凡有三百一十一篇,皆子夏为之作序,明是孔子旧定。[5](P263)

《疏》又释《诗谱》名曰:

郑于三《礼》、《论语》为之作序,此《谱》亦是序类,避子夏序名,以其列诸侯世及《诗》之次,故名“谱”也。[5](P418)

此二则材料属综论性质,可视为孔颖达关于《诗序》作者的整体观点。也就是说,孔颖达认为,《诗序》由子夏所作。具体疏《序》过程中,孔颖达也基本遵从这一观点,例外仅有数处。

《序》云:《南陔》、《白华》、《华黍》“有其义而亡其辞。”《正义》疏之:“此二句,毛氏著之也。”又云:“孔子归鲁,论其《诗》,今雅、颂各得其所。此三篇时俱在耳。篇之次第,当在于此。知者,以子夏得为立序,则时未亡。”[5](P451)认为《南陔》等篇名之后的话都由子夏所作,而《序》的最后一句话“有其义而亡其辞”则为毛公所加。《由庚》、《崇丘》、《由仪》三篇亡诗之《序》与此完全相同。

《丝衣序》云:“《丝衣》,绎宾尸也。高子曰:‘灵星之尸也。’”《正义》仅疏“《丝衣》九句”:

经之所陈,皆绎祭始末之事也。子夏作序,则唯此一句而已。后世有“高子”者,别论他事。云“灵星之尸”,言祭灵星之时,以人为尸。后人以高子言灵星尚有尸,宗庙之祭有尸,必矣,故引高子之言,以证宾尸之事。子夏说受圣旨,不须引人为证。毛公分序篇端,于时已有此语,必是子夏之后,毛公之前,有人著之,史传无文,不知谁著之,故《郑志》答张逸云:“高子之言,非毛公后人著之。”止言“非毛公后人”,亦不知前人为谁也。以郑言“非毛公后人著之”,不云《诗》序本有此文,则知郑意不以此为子夏之言也。郑知非毛公后人著之者,郑玄去毛公未为久远,此书有所传授,故知毛时有之。若是后人著之,则郑宜除去,答之以此,明己不去之意,以毛公之时,已有此言故也。高子者,不知何人。孟轲弟子有公孙丑者,称高子之言以问孟子,则高子与孟子同时。赵岐以为齐人。此言高子,盖彼是也。

在孔颖达看来,《丝衣》诗中所述均为绎祭之事,意甚明白,子夏无需再为之作序,因此该《序》中仅“《丝衣》九句”是子夏作,《序》之正文部分皆非子夏所为。这一说法表明孔颖达的《诗序》作者观是可以商榷的。《毛诗》当中,意甚明者,何至《丝衣》一篇?《代檀》、《硕鼠》意皆甚明,而均有序,唯《丝衣》子夏不序,较难解释。

《关雎序》“是以《关雎》乐得淑女以配君子,忧在进贤,不淫其色。哀窈窕,思贤才,而无伤善之心焉,是《关雎》之义也”,《正义》这一段疏文屡屡出现“毛意当然”、“馀与毛同”、“毛以为”等语,观其所云,意似此序为毛公所作。但在《郑笺》的疏文中却又说:“此序是毛置篇端,若毛知其误,自当改之,何须仍作哀字也?”认为此《序》在毛公之前已有,又非毛作。如果仅因毛公经手,即云“毛以为”,《诗》由毛公所传,所有《诗序》岂不均可如此?

《十月之交》、《雨无正》、《小旻》、《小宛》,《正义》认为本为厉王时诗,汉兴之初,毛公改其为幽王时诗,而《序》亦一并改之。故《小宛序》中《正义》疏文直言曰:“毛以作《小宛》诗者,大夫刺幽王也。”[10](P14)

综上所述,《正义》的《诗序》作者观是有矛盾的,开篇言之凿凿说《诗序》全由子夏作,具体疏解中,却又出现子夏与毛公合作、子夏与后人合作、毛公更改子夏所作等现象,情况较前人言说更为复杂。但整体而言,《正义》的基本观点是认同子夏作《序》,并努力维护之。

三 《正义》的《诗序》作者观成因

我们较为关注的是,《隋书》十志(含《经籍志》)于贞观十五年(641)开始修撰,至显庆元年(656)完成;《五经正义》于贞观十二年(638)开始修撰,至永徽四年(653)完成。两部书的修撰时间基本同步,但对《诗序》作者的观点却大相径庭。同一时代最优秀的学者们对同一问题竟有如此大的分歧,不能不引人深思。

我们以为,《隋书》乃史学著作,撰者以史家眼光看待历史问题。《诗序》作者,曾有子夏、毛公、卫宏三种观点,《隋志》于是照录,认为由“子夏所创,毛公及敬仲又加润益”,这是客观态度,符合历史事实,无可非议。但《正义》与此却不能相同。《正义》产生的直接动机是太宗有感“儒学多门,章句繁杂”[5](P262),因此修撰者首先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尊于一家,避免争议,《诗序》作者问题自然亦不出此列。子夏、毛公、卫宏三种说法,孔颖达等“对共讨论,辨详得失”[11](P190),最终选择了子夏。这一选择也有更深层的原因。

首先,遵从主流观点。前文已述,在《正义》之前,共有七家言及《诗序》作者,除范晔主卫宏说外,其它诸家均认为《诗序》与子夏有关。《正义》在此基础上,确定遵从子夏说。

其次,认定子夏作《序》,可以提升《诗》的价值和地位,统一《诗》学观念,更有利于解《诗》。南北朝时期,受两汉讲经风气和当时佛教盛行的影响[12](P17),儒学出现义疏体。新体例的出现虽更有利于讲解经义,但却不能解决经学内部的分歧,加上具体环境的制约,南北出现迥然不同的治经理路。隋代虽政治统一,但享国日短,未能改变经学旧习。大儒王通仍以北方为正统,论王霸制度,效法汉制。[13](P310)因此,唐代初期,摆在孔颖达等人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结束这种经学内部的纷争。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无非“托古”,也就是将问题一直回溯到争议出现之前,或者说经典出现之时。

《毛诗》结集出现,与之有确切关系的,最早可追溯到孔子。但孔颖达之前,未有孔子作《序》之说,孔子作《序》说直到宋代始有[14](P4941)。所有《诗序》作者中,惟子夏最早,且子夏又是孔子得意弟子,后人眼中,自可得孔子真传,对《诗》的理解也最为确切。因此,在孔颖达等的《正义》中,《诗序》作者非子夏莫属。

孔颖达等认定“三百一十一篇,皆子夏为之作序”,但并不否认毛公等的贡献。《序》中有两处毛公参与,一处毛公前后人参与,疏文皆一一指明。只是这三处子夏也均有序文,“皆子夏为之作序”说仍然正确。

只是,在不经意间,孔颖达等精心构建的“《诗序》子夏作”的大厦竟出现漏洞。《关雎序疏》中的“毛以为”表明坚持这一观点的不彻底。事实上,《关雎序疏》中的“必知毛异于郑者,以此诗出于毛氏,字与三家异者动以百数。此序是毛置篇端,若毛知其误,自当改之,何须仍作哀字也?”一句更像是后人修订过程中所增。这样一来,孔颖达等开篇所定“三百一十一篇,皆子夏为之作序”就不正确了。我们以为,《正义》的修撰者之间对《诗序》作者问题是存在争议的。由于这种前后不一说法的存在,即使在唐代,即已有人开始反对孔颖达的观点,成伯屿、韩愈等皆有不同于此说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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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6.2

A

1673-2219(2011)03-0001-03

2010-09-30

赵棚鸽(1979-),男,河南嵩县人,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先秦两汉文学。

(责任编校:张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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