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舟 谢兴文
国资蒸发 八名贪官现形
■江 舟 谢兴文
这是一起私有公司经理在贪官、污吏的“帮助”下,以农业开发之名,违法征用国有土地,再以土地作抵押,向农行套取扶贫贷款资金的腐败串案。案件最终导致被征土地无回报,贷款资金收不回,扶贫项目上不去,国资蒸发无人问的结局。在整个运作过程中,公司经理通过行贿打通各路环节,使土地管理局局长、农行支行行长等8名贪官相继落马。
2010年12月22日,海南省琼中县法院一审判决保亭昌隆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总经理郑文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郑文敏案牵出的8名受贿贪官也相继被收归法网,其中4人已被判刑:保亭县土地管理局原局长胡海江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农行保亭县支行原行长郭少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原副行长刘传新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信贷员颜新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另外4人也已被起诉到法院。
2010年春节前,海南省琼中县检察院接到海南省检察院转来的一封案件线索举报信。信中举报:保亭县荣发公司郑文敏向农行乐东支行原行长卢伟行贿2万元。
琼中县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反贪局局长谢兴文将这封看似十分简单的来信已看了不知多少遍。很快,办案人员就拿出了几套初查方案,经反复比较,最后决定,从郑文敏任总经理的保亭昌隆公司的资金走向查起。
郑文敏,45岁,海南陵水县人。只有高中文化的他,原是海南省泰正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后任保亭昌隆公司总经理。昌隆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种植、养殖等。经查,2000年12月,郑文敏以昌隆公司名义,用1008亩林地作抵押向农行保亭县支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养殖黄牛。这笔贷款得到了农行海南省分行的批准。
2002年2月,郑文敏又以昌隆公司的名义,从农行保亭县支行贷到扶贫贴息贷款300万元,用于种植“三月红”荔枝项目。这笔贷款,则是用公司位于保亭县新政镇南改岭的18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
经深入调查,办案人员发现:2002年1月,郑文敏为了继续获得贷款,从其表叔赖某手中接过海南保亭荣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经营,安排其舅舅钟某任公司总经理,公司运行实则由郑文敏掌控。
接着,郑文敏将昌隆公司位于保亭县新政镇南改岭的97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荣发公司。2002年6月,荣发公司与保亭县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签订了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两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昌隆公司接过土地使用权。2004年9月,荣发公司向农行保亭县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种植槟榔项目,并以975亩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因当时农行保亭县支行与农行五指山支行合并,荣发公司遂与农行五指山支行签订200万元《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贷款很快到户。
另有一家保亭超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也是用由郑文敏手中转包的4312.6亩土地作抵押,向农行五指山市支行贷款300万元。
办案干警细细一算,郑文敏及超然公司先后4次贷款,金额累计高达800万元,每笔都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经农行审批贷出的巨款。公司账目显示,这4笔贷款期限已超过5年,至今分文未还。800万元巨款,国家资金分分厘厘都凝聚着劳动人民的血汗!难道就这样白白蒸发了吗?办案检察官坚信,这些贷款都能得到顺利审批,其中必有隐情!并且,贷款都是以国有土地作抵押,这么多土地又是怎么来的?一个个问号,使办案干警百思不得其解。案情迅速反馈到琼中县检察院,院领导立即根据案情调整了办案力量,兵分三路:一路传讯郑文敏,让其进一步交代问题;一路到土地局调查征地的来龙去脉;一路到银行查贷款账目。
种种迹象表明,举报信所指的郑文敏行贿他人并非空穴来风。办案人员决定立即传讯郑文敏。郑文敏走进检察院讯问室,神情紧张,面色苍白,看起来很害怕。办案人员邓程鹏待他一坐下,就单刀直入开始讯问:“你的公司有没有违法违规问题?贷款过程中都给什么人送过钱?公司的土地是怎么来的?”
听到问话,郑文敏既没承认,也没否认,一个劲地说:“让我想想,让我想想。”说完,他仿佛陷入了深深的回忆之中,很长时间没有说话。
“我们找你来,是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否则也不会找你。”办案干警提醒道。看得出郑文敏很紧张,也很痛苦,内心进行着激烈的思想斗争。办案干警趁机将相关法律念给他听,巧用谋略,将郑文敏的思想防线击溃了。
郑文敏交代:2000年9月初,他以保亭昌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保亭县土地管理局申请了新政镇南改村的2万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养殖黄牛。经国土局办理,保亭县政府最后批复同意,公司征用13448.5亩国有土地用于兴建黄牛养殖基地。同年9月30日,县政府和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份,县土地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为50年。同时,郑文敏交代了在征地过程中向土地管理局长、副局长等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0年6月3日,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郑文敏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逮捕。
紧急拘传保亭县土地管理局局长胡海江!反贪局局长谢兴文一声令下。
办案干警搜查时,胡海江惊慌失措,两眼一直盯着脚上的鞋子。机敏的办案人员最终从他的鞋垫下搜出一张银行存单,一看整整27万元。2010年6月7日,一辆警车疾驶在保亭通往琼中的公路上,车上的胡海江眉头紧锁,陷入沉思。3小时后,胡海江被押到琼中县检察院讯问室。
走进讯问室的胡海江,强装镇静,对办案人员的多次讯问都应对自如。对于出让土地的问题,他解释:为了引进企业,发展当地经济,出让土地也是合理合法合规矩的。
狡辩,沉默;再狡辩,再沉默。胡海江企图用狡辩来蒙混过关,逃避法律制裁。
“作为土地管理局局长,你审批过不少土地,你在审批土地的过程中收取过他人多少钱财?只有全部如实交代,才是唯一的出路。”办案人员直指要害,迅速进攻。
之后,胡海江在两天内先后交代了受贿11起、共计42.5万元的犯罪事实。在对郑文敏以昌隆公司名义征用13448.5亩国有土地的审批中,他竟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自己无权审批如此大面积国有土地的征用,还是超越职权,指使部下将这块国有土地化整为零,分割为三块予以上报,导致上级机关错误审批,同意出让国有土地13448.5亩给昌隆公司使用50年,并在土地没有评估、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这样,昌隆公司、荣发公司、超然公司以取得的土地作为抵押,贷款800万元,至今未还,造成国家重大损失,而胡海江从中收取郑文敏送来的6万元现金。很快,胡海江被收归法网。
既然举报材料提到了郑文敏为贷款而行贿的问题,办案干警开辟的第二个战场就是从郑文敏的贷款查起。
2010年7月初,琼中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谢兴文率领3名办案干警,先后来到农行保亭县支行、五指山支行调查郑文敏的贷款情况。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4笔800万元贷款由于早已超过还款期限,已经被银行以种种理由作为不良资产处置了;再查发现,所欠贷款已转到农行海南省金贸支行(专门处置不良资金的支行)。是继续追查,还是到此为止?谢兴文向院领导作了汇报。院领导明确指示,查!一定要一查到底,查个水落石出。
随即,办案干警们马不停蹄地赶赴海口市,找到农行海南省金贸支行。经过反复核查,最终查清了郑文敏以土地作抵押,贷了3笔款共计500万元。5年过去了,他却分文未还。农行保亭、五指山支行非但没有追回贷款,而且将此贷款按不良资金作了处置,办案干警分析认为,这其中肯定有隐情。
恰在此时,讯问郑文敏的办案干警传来消息,迫于法律压力,郑文敏除交代了征地中行贿的情况,还交代了贷款中给农行有关人员送钱的情况。果然不出办案干警所料,农行保亭五指山支行相关人员在为郑文敏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是收了好处费的。
为了避免打草惊蛇,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琼中县检察院决定,秘密拘传农行保亭支行原行长郭少云。案发时,郭少云已调到农行海南省分行,退居二线工作。当办案干警来到他家时,他还以为是朋友或者同事,没想到竟是琼中县检察院的干警神兵天降。
出乎意料却又在意料之中。一阵慌乱后,郭少云被带到了琼中县检察院办案区讯问室。已过知天命之年的郭少云,起初咬紧牙关、死不认账,自认为没有留下任何把柄。
办案人员耐心教育,多次说服,政策、法律、旁证全都用上。郭少云再也无法平静了,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他先是交代了在2000年至2001年期间,在为郑文敏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取13万元好处费;后又交代了曾经先后7次收受他的贿赂款共计60万元。
经深入侦查,办案人员发现:郭少云在保亭时,花钱还有所顾忌,从不敢显山露水;到了海口后,便胆大妄为了。他在海口买了一套面积为140多平方米的商住楼,又买了一部丰田轿车,日子过得惬意自在。他哪能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过去几年的事还会重新找到他头上。事到如今,悔之诚已为时晚矣。
2010年12月22日,琼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郭少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在胡海江被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后,保亭县土地管理局原副局长黄尤智就寝食不安,他深知自己问题的严重性。2001年1月初的一天,郑文敏在征地过程中,到保亭县土地管理局准备缴纳4万元土地确权费,时任副局长的黄尤智悄悄暗示郑文敏:“土地确权费缴纳2万元即可,另外2万元……”
话说到此,二人心知肚明。于是,郑文敏缴纳了2万元土地确权费,把另外2万元送给了黄副局长。黄尤智虽然拿到了2万元,但心中一直愤愤不平:这2万元是经自己点拨之后才给的,郑文敏这个生意精,眼睛只盯着“一把手”,我们这些副职根本不在他的眼里,绝不能咽下这口恶气!必须再让他出点血!一个月后,黄尤智直截了当地打电话告诉郑文敏,尽快再拿5000元,有事要办。当天下午,郑文敏在工行保亭支行宿舍楼下将5000元交给了黄尤智。
检察机关拘传后,黄尤智心如明镜:任何抵抗都无济于事。早已心力交瘁、疲惫不堪的黄尤智,很快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
此后,办案人员顺藤摸瓜,继续深挖,相继查出胡海江、黄尤智、吴欢展、张蔚明等人受贿案,检察机关分别立案查处。
办案人员乘胜追击。郑文敏用土地作抵押先后贷款600万元,到案发时分文未还,这笔巨额贷款到底干什么用了?办案人员侦查发现,贷款到户后,郑文敏将一部分贷款用于买牛、养牛,种植“三月三”荔枝项目,种植槟榔基地建设;将33.8万元分别送给了保亭县土地管理局、农行保亭支行及五指山支行的相关人员;还有一部分被他自己与家人享用了。
经核算,已查处的胡海江、郭少云、黄尤智、卢伟4人受贿金额相加,也只有24万多元,而郑文敏在征地及贷款过程中给相关人员送出了33万多元,那么,其他的钱送给了哪路神仙?
再次提审郑文敏,他交代,在整个过程中,哪一路神仙拜不到都难以贷到款。记得当时,除给郭少云送了13万元,给农行五指山支行原行长卢伟送了2万元外,还给农行保亭支行副行长、纪检书记文传新送了4万元,给支行信贷员颜新送了2.8万元。
只见郑文敏说完给文传新、颜新送钱的情况后,欲言又止,沉默了好长时间不开口。
“要交代问题,就要交代彻底。争取个好的认罪态度,以减轻罪责。关键看你是否把问题全部说清楚了。”办案人员再次提醒道。经过一阵思想斗争,郑文敏终于开口,还送过农行海南省分行农贷处处长杨某6万元。
办案干警迅速将情况报告了海南省检察院,海南省检察院指定琼中县检察院办理。当天,干警们就办好了相关法律手续,驱车赶往海口,对农贷处长杨某实施拘留,同时从他家中搜出有几十万元的存折存单。令干警大开眼界的是,这位杨处长家的储藏室里摆满了中华、熊猫、黄鹤楼等名烟和茅台、五粮液等名酒。
昔日趾高气扬,今日满脸愁云。杨处长坐在开往琼中县检察院的警车上,一路无语,一脸无奈。到了讯问室,他抗拒了好一阵子才交代,在下达昌隆公司扶贫贷款的指标和在相关贷款材料的审批过程中,他都提供了帮助,先后两次收取了昌隆公司经理郑文敏送的6万元。除此之外,他还在审批陵水扶贫项目贷款时,收取陵水海盛有限公司林某送的10万元。杨某先后6次收受贿赂款30余万元,此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由郑文敏行贿牵出的8名土地、金融系统贪官,现已分别侦查终结,其中4名被法院定罪科刑,另外4名也已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判决。就此案本身而言,琼中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们从一封举报信开始,顺藤摸瓜,一举挖出8名贪官,为国家挽回了百余万元损失,值得欣慰。
然而,此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国有资金蒸发造成的危害,都远远超过案件本身。指挥办案的琼中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京州认为,此案从社会的层面来思考,折射出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具体说来,既有国有土地流失问题,也有扶贫贷款蒸发问题。说到底,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个管理问题,也是个腐败问题。
办案检察官施奇胜分析全案时认为,胡海江身为保亭县土地管理局局长,在审批保亭县昌隆公司1.3万亩国有土地的用地申请过程中,没能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超越和滥用职权、化整为零、上报审批土地。同时,在明知出让给昌隆公司的国有土地未作地价评估、昌隆公司既未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也未交完土地登记费的情况下,违规给昌隆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物价部门评估,这1.3万亩土地价值3165万元,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价格评估、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从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
在本案中,胡海江采取了荒唐的做法:同意昌隆公司从第三年起,按实际利用每千亩草地给县政府无偿提供30头黄牛,作为国有土地出让金。实际上,保亭县人民政府从来没有收到昌隆公司的黄牛。同时,这种“交牛”的做法,也公然违反了“国有土地出让金不能以非货币的方式支付”的规定。
昌隆公司和保亭县人民政府签订13448.5亩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按规定应缴纳6万元土地登记费,但胡海江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明知昌隆公司只上交了2万元土地登记费的情况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放给昌隆公司。接着昌隆公司、荣发公司、超然公司等三家公司,持上述国有土地证到保亭县支行进行抵押,获得扶贫贷款800万元,至今分文未还。收了郑文敏好处费的农行保亭支行的原行长、副行长、信贷员们,根本没有想办法追回贷款,而是以不良资金的形式处置了这笔债务,导致国有土地流失、国家贷款蒸发。
正如郑文敏所说:“我们这些公司贷到钱后,很少投入到项目中去,大家也都没有归还贷款的意思。反正是国家的钱,不花白不花。”这些扶贫贷款,老百姓没有受益,政府没有受益,只有少部分蛀虫得利。这些扶贫贷款项目主要有养牛、养鱼、种荔枝、种西瓜、种红毛丹、种竹子、加工槟榔等,凡是涉嫌赃滥腐败的,最后均以失败告终。
对此,办案检察官邓程鹏认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单位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管理,严守审批纪律,严禁土地违规出让,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损失、流失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我行我素,不按规章办事、超越职权办事的,按党纪政纪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理外,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