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练达
(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134)
有关GDP的研究是沿着三条路径展开的:(1)通过具体统计项目的增减修正GDP,使其在数量上能更精确地反映产出状况;[1](2)从GDP只是衡量经济数量指标出发,探讨经济质量指标的设定,并以此作为标准衡量经济运行的状况;[2](3)告别GDP崇拜,基于国民收入与国民幸福的关系,力求用国民幸福指数之类的标准来取代 GDP。[3]这三条研究路径各有优长之处,都是可以选择的路径。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状态的国家而言,GDP虽然有种种缺陷,GDP的增加依然意味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幸福的增加;对于那些已经处于发达阶段的国家而言,由于人均收入已达到很高的水平且收入的继续增加难以增加国民的幸福感,因此,用衡量国民幸福的指标取代GDP就具有现实意义。但目前的三种研究路径都没有探讨这样一个问题:GDP的缺陷是不是经济学体系本身问题的折射?如果是,那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缺陷呢?
GDP作为衡量宏观经济运行的指标存在两大类缺陷:(1)GDP作为衡量宏观经济运行的数量指标存在数据是否准确的问题;(2)GDP作为衡量宏观经济运行的数量指标难以真实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质量。
GDP作为一个数量指标有“缩水”的一面。GDP只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年内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因此,在存在地下经济(黄赌毒)和非市场的经济活动(政府和中间志愿组织提供的服务、家庭内的生产性活动)的情况下,GDP无法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年内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实际价值。此外,GDP的核算侧重于有形的、可以触摸得到的东西(如生产设备和厂房等),而“无形”的知识经济成分(如技术革新、品牌提升和员工培训等无形资产方面的投资)则被忽略了,而这些无形资产恰好是企业在新经济时代下获取核心竞争力的必需品。
GDP不仅有“缩水”的一面,还有虚高的一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减量。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售卖的存货没有在GDP中得到及时反映;二是与法律打“擦边球”或者是法律允许但危害公众的产品,比如香烟等,也应该作为经济减量从GDP中扣除;三是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产品虽然进入流通,但却对消费者或厂商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理应从GDP中扣除。(2)只衡量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计中间产品价值造成GDP的虚高。首先,容易造成“虚假经济”。假设某奶制品企业购进原料奶,若当期未使用原料,则不能从GDP中得到反映。若消费者购买原料奶,则不管是否饮用,都已纳入GDP中。因此,企业若以内部成员的消费者名义购进原料进行生产,则会造成GDP的两次增加,导致经济的“虚假繁荣”。其次,它忽略了许多中间经济成分,如教育投资。最后,GDP未反映人才流动损失。智力资源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人才的跨国际流动,对人才流入国而言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但对人才流出国而言则是经济损失。但在进行GDP核算时,并没有考虑到这种人才流动带来的损益情况。
GDP没有反映增长的代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GDP无法真实地反映社会财富的损失。自然灾难作为一种社会财富的“破坏”能够促进GDP的增长,但事实上是以社会实际财富减少为代价的增长。人为破坏同样能够促进GDP的增长,但就其本质而言同样也是社会实际财富的减少。如许多城市为了追求GDP,撤迁那些还可以使用的公共设施再建新的公共设施。此类现象虽然造成社会财富存量减少,但却能够增加GDP。
第二,GDP无法真实地反映所付出的环境代价。经济活动离不开自然环境的支持,既需要从自然环境获取资源,又需要自然环境分解人类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废弃物。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GDP的提高往往是建立在代价不菲的生态环境破坏与资源过度消耗基础上的。目前的核算往往是以“生态、资源零成本”为原则的。实际上,这种生态与资源的成本是巨大的,既包括生态退化、环境保护与修复和寻找新能源等成本,也包括人类活动引发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维护经济运行的制度成本未作为减量纳入GDP核算。经济活动不仅需要自然环境作为生命的支持系统,而且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作为前提。因此,经济系统只不过是嵌入在自然和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经济系统要能够正常运行,一个社会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成本作为经济增长的代价未能在GDP中得到反映。
第四,经济增长是“一果多因”现象,GDP无法衡量经济增长方式是否“经济”的问题。经济增长的原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由投入的增加所导致的经济增长。二是交换的扩张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交换所带来的增长,来自两个方面,交换的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所得给参与交换的双方所带来的收益,其理论依据是比较优势;交换所引发的市场规模的扩大促进了专业化分工,专业化分工又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三是知识存量(指生产性技术知识和组织管理知识)的变化所带来的经济增长,这种增长又可以称为熊彼特增长,强调创新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作用,也就是强调新知识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四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由于固定成本不可分割性导致了单位固定成本随规模的扩大而降低的现象,这种现象因为降低了成本,也可以视为经济增长;所谓范围经济是指在某一个区域内聚集了许多彼此关联的产业,因为彼此互补而导致的经济增长。在这四种经济增长方式中,只有单纯依靠生产要素的增加所获得的经济增长不是免费的午餐,其他三种方式都可以称为免费的午餐,即投入不增加情况的收益。
总之,GDP只是衡量经济增量的一个不精确指标,至于这一增量是以耗费多少资源获得的,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则无法在GDP中得到反映。
经济学假设人是经济理性人。所谓经济理性人是指人在行动的过程中,能够基于自己的偏好经过理性的计算做出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一致性选择。经济理性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呢?通过理性计算,借助交换手段来实现的。所谓一致性选择是指不同情境中各种选择之间的关联,只比较选择的结果与不同的选择方案,具体的情境对选择结果的影响则不予考虑。因此,经济理性人的理性选择行为可以概括为三个不同的方面:(1)人类行为是有规律的,可以将其视为具有可辨识目标的最大化行为;(2)目标可以解释为人们的自利,实现自利的最大化的手段就是理性计算;(3)个人的自利是狭隘地以自我为中心的,并且不受其他人的利益以及过程的公平的影响。[4]
按照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在无限理性的条件下,人们在选择过程中总是能够做出使自己效用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的决策。基于这样的假设,不仅产业升级问题不用分析,而且许多被GDP统计忽略的数据实际上也因此而不存在。因为人是经济理性人,所以他总有选择更加先进生产方式的激励;与此同时,如果经济人具有无限理性,那么产品积压、假冒伪劣以及“地下经济”等现象都不可能存在——如果厂商的理性足以预知未来,那么产品积压就不可能出现;如果消费者对产品有完全信息,假冒伪劣就无处藏身;不会也不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如果理性足以控制情感,那么以黄赌毒为代表的地下经济就不可能出现。可是,行为者毕竟不是计算机,而是有情感意志和认知能力有限的血肉之躯。理性无法驾御情感意志的情况时常发生。正因为人不具有完全理性且受困于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所以,在真实的社会中,总能够出现决策失误导致的产品积压,总能够出现“欲望战胜理性”的地下经济。因此,GDP数据不准确现象反映了经济学前提假设与现实之间的距离。
经济学理论在建构过程中采用的是非嵌入视角,亦即将经济系统从社会政治系统与自然界中抽象出来,孤立地研究经济运行。基于这种非嵌入视角,经济理论必然会忽略社会政治系统以及自然环境系统为支持经济系统运行所付出的代价。
在研究经济问题时,经济学将物品划分为两大类:不需要支付代价的自由取用物品(如空气等)和需要付出代价的稀缺物品。在此分类下,经济学家将经济系统划分为居民和厂商。其中,厂商供给商品又需要生产要素;居民则是产品的需求者和生产要素的供给者。瓦尔拉斯定理则是该系统的基本运作规律。从宏观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则可以由此计算出GDP。在产品市场上,可以按照支出法计算GDP;在要素市场上,可以根据收入法计算GDP。如果将该系统视为开放系统,政府活动和对外经济关系也可以加入该系统。基于经济学的理论前提,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严密的。可是,经济学在将物品划分为自由取用物品(如空气等)和需要付出代价的稀缺物品的同时,自然界作为生命的支持系统也淡出了经济学。这不仅使经济理论本身抽象过度,而且使人们在进行经济统计时忽略自然界的价值以及自然界为人类的经济活动所付出的代价。
虽然有经济学家早就关注到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冲突问题,但由于这些理论往往是解构市场为其理论出发点,因此,他们的理论始终难以纳入经济学主流。但是,就他们所看到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冲突而论,他们毕竟强调了被主流经济长期忽略的关键事实——人类社会不仅有基于市场交换而产生的利益和谐的一面,而且还有利益冲突的另一面。鉴于人类社会存在利益冲突和基于市场交换而产生的利益和谐,因此,要维护基于市场运行、实现市场交换而产生的利益和谐,社会必须耗费资源解决利益冲突为市场运行提供稳定的秩序。下面通过一个简单模型来描述在存在社会冲突情况下的社会福利状况。[5]
假设一个社会只存在两个人i(i=1、2),其中,消费品是由两人共同生产的,用xi代表主体i的生产配置,用gi代表主体i的侵占配置(武器生产),这些配置满足资源约束R=xi+gi,i=1、2。可以将生产技术写成:
式中Ai>0,代表主体 i的边际生产率,其中Aixi代表竞争条件下,主体i因投入xi而获得的报酬。如果主体i面临他人的侵占的威胁,那么总产出在二人之间的分配是一个冲突问题。如果侵占的配置决定分配,那么对于主体1而言,可得份额将是s(g1,g2),对主体2而言,可得份额将是1-s(g1,g2),其中,
根据式(2),主体1所得的份额与其选择的武器生产gi成正比,与其对手主体2所选择的武器生产成反比;主体2所得分配份额也遵循同样的原则。根据这种表述的对称性,当 g1=g2>0时,
因此,主体i必须在生产和侵占方面进行资源配置,即gi=R-x。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主体1和主体2的收益最大化函数,即:
通过对式(2)、(3)求偏导,可以得出主体1和主体2资源最优化配置的一阶条件:
该条件反映了主体1和主体2在生产和侵占方面的权衡。在假设主体1和主体2边际产量相同的情况下,即A1=A2=A;最优化一阶条件中,暗含了一组对称均衡:g1=g2=g,s(g1,g2)=1-,那么g=R/2;在考虑资源约束的条件下,x1=x2=x=R/2。因此,该社会的总产出为F=AR,AR在两个主体中平均分配,各得AR/2;在没有社会冲突的情况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全部资源用于生产,那么该社会的总产出为2AR,每个人可以得到AR的产出。这就意味着有冲突的社会,必须用资源解决社会冲突。
总之,经济学理论在建构的过程中,割裂了经济系统同自然环境系统和社会环境系统的内在联系。
对于经济人,米歇尔·加芬克尔指出:“经济人不仅仅从事物流、易货交换和贸易等行为,也可能从事打击、欺骗、偷盗等行为。进一步地分析,经济人观念对普通人的要求有点令人迷惑:他会为争得一个更好的价钱死命地讨价还价,但即使他有机会去抢占他人的东西,他也决不会这么做。”[5]换言之,经济学中的经济人是一种特殊的利己主义者:既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又使用交换手段而非暴力手段去获取他人的财物。具体而言,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愿意采用交换手段最大化自己效用的经济理性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人——即渴望安安稳稳过“好日子”的普通民众而已。经济学不仅假设了人的自利本性,也预设了获取资源的手段——交换。至于交换之外的手段和合作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要么一并假设不存在(如完全竞争),要么假设经济理性人会在合作过程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如威廉姆森的制度经济学)。如果经济理性人只采取正当交换的手段去获取他人财物,那么经济理性人就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就是无权无势且希望过好日子的普通民众。愿意采用正当交换手段的经济理性人之所以只代表遵纪守法且渴望过好日子的公民,是因为有权有势的自利人不会放弃交换之外的手段来获取个人利益,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刁民也不会在交换的过程放弃欺诈之类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正当交换为手段去获取财富只反映了无权无势普通民众的愿望,而没有反映强势组织(黑社会、国家、其他垄断机构)成员的愿望。因此,经济理性人得以普遍存在的基本条件就是法治社会的建立,既有政府之类的强权机构限制暴力、欺诈和强制等掠夺资源的行为,又有规则限制政府的权力,让权力的触角不能够伸展到个体的自治领域。
(2)自利本性和实现自利的手段之间的内在冲突也反映了经济理性人是一定社会秩序下的经济人。没有一定社会秩序的存在,自利本性必然驱使经济人采用正当交换之外的手段去获取他人的财产。如果有人可以通过暴力、欺诈和强制等手段去获得更多的财富,那么他就不会用交换手段去获取财富。
经济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功利主义者当然也属于功利个人主义者。可是,最早基于功利个人主义的假设来研究个体自由选择与社会秩序关系的不是经济学而是政治哲学。因此,要寻找经济人的前世今身,必须对基于功利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进行简要回顾。
虽然霍布斯是最早运用功利个人主义的假设对个体自由选择与社会秩序关系进行研究的政治哲学家,但用交换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经济人显然不是霍布斯心目中的功利个人主义者,而是洛克的自然状态下的功利个人主义者。
霍布斯认为,人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其本性首先就是求自保和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因此,自然状态就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人的欲望代表人的愿望,人的理性是服务于人欲望的工具。[6]要实现自己的欲望,必须设法掌握实现欲望的手段。所谓手段在霍布斯看来主要就是权势,权势就是为获得将来的明显利益的现有手段。权势包括两个部分,即原始权势和获得的权势,前者是指先天具有的身心功能优越性,如身体和大脑的能力以及出身等,后者是指运用上述诸种优势性所获得的后天的权势,如财富、朋友、名誉等。最大的权势就是国家的权力。权势中很大一部分是取得别人承认和使别人为之效劳的能力,因此,权势是有限手段中的最重要的手段,因为它能够防止他人染指自己占有的东西。在围绕权势展开的过程中,由于自然状态的人可以无所不用其极,由于自然赋予个体的能力几乎是相等的,因此,自我保全的本能驱使人类建立社会契约,用强大的国家控制随时发生的冲突。
实际上,纵若存在“利维坦”,在不择手段的功利个人主义的基本假设下,也不可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原因在于两个方面:如果人们为了获得权势将始终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并无所不用其极,那么由于制裁成本过高,单凭“利维坦”的力量不足以制衡无处不在的机会主义行为方式;如果人人都是不择手段的功利个人主义者,那么我们又有什么机制可以保证主持“利维坦”日常工作的行动者不是一个机会主义者呢?若上面的分析能够成立,那么功利主义早就应该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功利个人主义反而自霍布斯以后风行一时,以致成为经济学理论建构的基石。原因何在呢?
(1)霍布斯虽然没有解决“功利主义世界”的社会秩序的稳定问题,但他却成功地掩盖了这一问题。霍布斯的主旨不在于揭示功利个人主义如何不能够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在于宣扬建立世俗权威的重要性[7]——由社会契约赋予合法性的政府是维护社会安全的必要保障。政府的权威虽不像基督教那么神圣,但必要,应该被生活在世俗社会中的人认可。如果我们考虑到霍布斯提出问题的语境——在霍布斯时代,基督教已经让世俗权威正当性和合法性荡然无存,那么我们就会觉得霍布斯处理问题的方式具有现实性。
(2)真正让功利个人主义起死回生的是洛克,因为洛克的政治学说中暗含着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天然同一性。虽然洛克秉承了霍布斯的功利主义传统,也认为社会是由许多互无联系的人组成的——每个人都力求实现独立于他人的目的,但他却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行为受自然法即理性支配的状态。所谓行为受自然法即理性支配意指人们在平等和独立的基础上,在承认对方的自然权利(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的条件下,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与人身。[8]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利益是天然同一的,即使出现自然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概率也非常小。因此,在洛克看来,从自然状态到有政府的强制秩序的出现,绝对不是因为政府是防范暴力和欺诈的盾牌,而是因为政府能够作为防止自然状态出现的意外的保险措施。
就经济学与洛克的政治学说的关系而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洛克自然状态下的功利主义者能够尊重对方的财产权的假设使得经济学能够从交换互惠的视角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因此而创立经济学。在洛克看来,财产权之所以应该获得承认和保护是因为财产体现了人类劳动。按照洛克的说法就是,当某物掺入了某人的劳动以后,某物就变成了财产。“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8]换言之,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下,如果希望得到他人财产,除了交换以外就别无其他手段,交换如果存在,那也只是因为一个人在交换的过程中能够得到比自己同样劳动更多的东西。“这样,不仅财产的实际分配和交换条件是公正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换也将确实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相称。”[7]这就是被后来的经济学加以发挥的源头。于是,洛克依靠自然状态下的利益天然同一性假设成功地避开了霍布斯的问题,为经济学从社会关系的积极方面来思考问题打开了通道。经济学今天能够枝繁叶茂应该归功于洛克,是他使得经济学可以从互惠交换的视角来看待人的社会关系。自然状态下的利益天然同一的假设显然不是十分严谨的假设,但经济学却因此发展起来了。经济学也没有因利益天然同一的假设而成为伪科学,原因在于:只要存在了一定的社会秩序(无论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只要暴力和欺诈能够得到起码的限制,只要人的权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尊重,交换和合作就是可能的,因而思考交换和合作问题就不是智力体操。
二是经济学虽然基于自然状态下的利益天然同一的假设而建立起来了,但该假设也因为忽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而给经济学带来重大缺陷。在一定社会秩序存在的情况下,虽然可以从积极方面来思考人与人的关系,可是,如果只从这一维度来看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看不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霍布斯问题必然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周期性地爆发。洛克的利益天然同一的假设否定了功利主义的基石,即目的主观随意性与手段的任意性。这不仅致使洛克的政治学说远没有霍布斯的理论严密,而且也使得以此为前提的经济学经常遭遇霍布斯问题的袭击而引发经济学体系内部的大分流。就经济学的发展而言,一方面是基于交换中的利益同一性,试图阐释自由选择实现美好秩序的机理——无行之手引导下的社会福祉最大化,帕累托境界、自发扩展秩序;另一方面,则是霍布斯的问题不断地打破主流经济学的伊甸园的宁静,造成经济学“失乐园”——马尔萨斯的人口论、马克思的《资本论》、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等都前仆后继地置经济学的主流于困境之中。与此同时,洛克的自然状态也否认了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下,自然资源是对所有人免费开放的,人们可以利用自己的劳动对其进行加工而变为自己的财产,并通过交换自己劳动的产品与社会中的他人联系在一起。
总之,源于洛克功利主义的经济学,一方面因洛克自然状态下的利益同一性而演进为庞大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因为忽略了不应该忽略的事实而使经济学一出生就带有洛克理论的片面性,并在GDP上反映出来。因此,洛克学说的缺陷同经济理论的缺陷与GDP的缺陷有内在关联,GDP的缺陷是一种历史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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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布伦诺 S.弗雷,阿洛伊斯·斯塔特勒.幸福与经济学——经济和制度对人类福祉的影响[M].静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阿玛蒂亚·森.理性与自由[M].李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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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2-132.
[7]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M].张明德,夏遇南,彭刚,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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