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刘向阳
汉代图书文献编纂略考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刘向阳
汉代政府从巩固其政权出发,比较重视图书文献的管理,加之造纸术的发明与改进,草、行、楷书通行,目录学、校勘学的创立和发展等等,都为这一时期图书文献编纂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
汉代政府重视图书文献典籍的搜集和整理工作。《汉书·艺文志》中记载:“汉兴,改秦之败,大收篇籍,广开献书之路。”汉武帝时,“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特别是汉成帝河平3年(公元前26年),“以书颇散亡,使谒者陈农求遗书于天下。诏光禄大夫刘向校经传、诸子、诗赋,步兵校尉任宏校兵书,太史令尹咸校数术,侍医李柱国校方技。每一书已,向辄条其篇目,撮其指意,录而奏之。”此时的校书也就是整理图书,图书文献等各种典籍也包含其间。刘向(公元前77年—前6年),本名更生,字子政,沛(今江苏沛县)人。成帝时任光禄大夫,领校中经秘书,后任中垒校尉,是我国古代的文献目录学家。其子刘歆(约公元前53年—公元23年),后改名秀,字颖叔。受任校书秘阁,刘向死后,哀帝令其继承父业,完成整理图书文献的事业。刘向把整理好的图书文献“别集众录”,谓之《别录》,刘歆则完成了《七略》的编撰,史称《七略》、《别录》,为中国目录学之鼻祖。刘向、刘歆父子校书,把收集不同版本、校勘、整理、编修目录等项工作熔为一炉,其中包含着图书文献编纂的一系列原则和方法,因而其思想成果可以作为图书文献编纂学的遗产加以认真总结和批判性继承。刘向校书19年,其整理图书文献的程序和方法,中国现代著名文献学家张舜徽认为有以下特点:一是“广罗异本,仔细勘对”。即把一件文献的不同版本尽量收罗齐全,加以比勘。二是“彼此互参,去其重复”。三是“校出脱简,订证伪文”。即对图书文献中的缺脱,文字上的讹、夺、衍、倒进行加工工作。四是“整理篇章,定著目次”。即对文献进行编排,制订目录。五是“摒弃异号,确定书目”。即每书校毕,写成“叙录”一篇,介绍作者的生平、行事、该书的思想内容、写作价值以及学术流派和校勘经过,相当于一本书的小序,也是后世书目题解的开端。可见,刘向、刘歆父子的校书,与今天图书文献编纂实质上是同一种工作。可以说,在中国古代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图书文献编纂学的理论与方法,是融于古代的文献学、校勘学、目录学之中的。
典章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中国历代政府也非常重视典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汉代的典章制度主要体现在《史记》、《汉书》、《后汉书》与《续汉书》的“书”和正史中的“志”、“录”中。主要包括诏令、奏书、法典律令、上计等。
1.诏令。诏令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文件,是传达汉代最高统治者的指令的一种手段,也是推行其政令的一个重要工具。为加强统治和吸取经验,汉代政府经常把诏令按朝代或一定时期编纂成书,这也成为汉代图书文献编纂选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一时期编纂成书的诏令为数较多,而具体编纂过程少有记载。如《汉书·艺文志》的诏书汇集有《汉高祖手记》一卷。1974年7月,在甘肃居延汉代遗址中发掘出汉简19 000余枚,大部分是汉代的文书档案,即“居延汉简”。它们对研究汉代的文书制度、政治制度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史誉其为20世纪中国图书档案界的“四大发现”之一。其中,简册西汉的《诏书辑录》残册、王莽时期的《诏书辑录》残册等诏书汇集,是古代诏书汇编的极其珍贵的遗物。
2.奏书。奏书是我国古代上行文书的一种,一般专指臣下对君上陈述事情所形成的文件,具体名称历代亦不尽相同,有奏、议、疏、表、章、状、札、折等,它是最高统治者掌握国情决定政策的最重要的依据和加强统治的有力工具。奏书范围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财政、赋税等军国大政,举凡朝政得失之故,制度沿革之由,治政御边之策,用人奖惩之方乃至为臣事君之道,均可从奏书中窥见一斑。因此,历代统治阶级经常把奏书或按人编成专集或按朝代汇成总集,一方面便于作为吸取经验和加强统治的借鉴,另一方面也为后人修史积累了珍贵的史料。奏书的编纂也是汉代政府编纂图书文献的重要选题。汉代的奏书编纂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汉书·艺文志》中记载,一类是汇集某一宰臣的奏议,称为别集或专集,如《汉丞相匡衡·大司马王风奏》5卷;另一类是汇集一朝一代的群臣奏议,又称总集,如《汉名臣奏事》30卷。
3.法典律令。《隋书·经籍志》中记载:“刑书之作久矣。盖藏于官府,惧人之知争端,而轻于犯。及其末也,肆情越法,刑罚僭滥。至秦,重之以苛虐,先王之正刑灭矣。汉初,萧何定律9章,其后渐渐更增益,令甲已下,盈溢架藏。”汉代,曾先后5次编订出《九章律》(9篇)、《傍章律》(18篇)、《贼宫律》(27篇)、《朝律》(6篇)等法典律令,总计60篇,359章,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九章律》。《九章律》是汉萧何根据“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的原则,在《法经》6篇的基础上扩充为9篇,即《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汉代临时性法典的编纂一般是皇帝发布的政令、法令,如汉宣帝时对秦朝的《垦草令》、《告奸连坐令》、《开阡陌封疆令》等单行令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令甲》、《令乙》、《令丙》。如《令甲》就收300篇令。令与律的区别,大概是“违令有罪则入律”,大约令属行政法规,律则属刑事法规。在汉代既有科,也有比。“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而科正是将比分类编纂而成的,或单成册,或附于律令有关条项之下。“居延汉简”中《侯粟君所责寇恩事》共36枚,是一份完整的诉讼档案。该册不仅阐明了汉代治狱刑讯制度的具体内容与诉讼辞的格式以及诉讼程序等,还有对法律文书进行注解的编纂成品。汉代用注解经书的方法逐章逐句地解释律文。西汉时著名的律文解释者有杜周、杜延年父子,即“大杜律”、“小杜律”;据《晋书·刑法志》载,东汉时著名的律文解释者有孙叔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
4.上计。汉代的上计制度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报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情况,郡守国相根据属县的上报,再编制郡一级的上计文书,并于年终上报朝廷,朝廷以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这种制度起源很早,在秦汉时期已经比较完备。汉代上计定于每年9月。《续汉书·百官志》记载:“太守岁尽遣使上计。”“居延汉简”中按年度编制的簿籍上计制度包括戍卒名籍、吏员簿、戍卒簿、俸赋名籍、赋钱出入簿、廪名籍、谷出入簿、被兵名籍、射名籍、赐劳名籍、马名簿等,涉及人员、钱谷、兵器、功劳、牛马车等方面。《汉书·武帝功臣表》中记载:“众利侯郝贤,元狩二年,坐为上谷太守入戍卒财物,上计谩,免。”这说明上谷太守的行为,不是偶然失误,而是一种重罪,应该“免职”。可见,上计制度在评定与考核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方面有着重要的凭证作用。另外,上计的各种计簿,相当于当时最原始的文献材料,有利于汉中央政府根据这些上报的文献材料作出各种决策。
《熹平石经》也称《石经》,是我国汉代的一次大规模的具有特色的图书文献公布活动。汉灵帝熹平4年(公元175年),蔡邕等建议在太学建立正定的六经标准文字,以免贻误后学。《石经》传为蔡邕所书。碑石共46个,太学旧址在今洛阳市,碑立太学门前。该碑字体方正,结构严谨,是当时通行的标准字体。例如《尚书》一经采用了欧阳和大、小夏侯3家本子,以欧阳《尚书》本为主,而校以大、小夏侯本。经校勘附抄后,再由蔡邕用隶体书丹于碑上,石工镌刻。7部经书分刻在64块碑上,每块石碑均两面刻字,每面35行,每行约70至78字不等。据计算,仅《尚书》一经就有18 650字。刻成之后,于光和6年(公元183年)立碑于洛阳城南开阳门外的讲堂前。实际上,《熹平石经》是以石料为载体的128“页”的一部石头丛书,这部石经被作为当时经书的标准本,汉代的文人学者欲习《经书》均以此作依据来校正传抄本的伪误,考试亦以此为准评定成绩。因此,《熹平石经》吸引了汉代大量儒生前来抄录,史称当时“观视及摹写者,车乘日千余辆,填塞街陌”,他们或用手抄或用捶拓的方法揭取印本,每日“络绎于途,拥挤不堪”。《熹平石经》的刊刻,可以认为是我国古代档案文献公布史上的一大壮举。然而,《熹平石经》建碑后不到10年就发生了董卓迁都之乱。在这个大动乱过程中,东汉皇室所收藏的典籍丧失了十之八九,《熹平石经》也遭到了破坏,现在留传的只有其残片拓本,尚存残文8 000余字。以后,魏明帝正始年间(3世纪初),在洛阳太学,又用古文、篆文、隶书3种文体,把儒家经传刻了几种,每个字都用3种字体刻成,称为《三体石经》。它在此后编订《汲冢竹书》中校正文字方面起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