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静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310018)
大陆与台湾虽说都是WTO的成员,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始终有许多限制。自大陆改革开放以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发展十分迅速。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对其进行协调,以保障两岸经贸交流活动正常进行非常必要。而两岸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则使得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ECFA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英文缩写,是指在签订正式协议之前所拟订的纲目,先确定范围和整体目标,具体内容则留待以后谈判协商。由于CECA(“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的英文简称)是一个全面性的经济合作协议,将其覆盖的所有项目谈妥将会耗费很长时日,为了使两岸的经贸关系尽快正常化,ECFA作为两岸经济合作的框架协议便正式登场。
ECFA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框架协议是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协议。双方既着眼于两岸全局利益,又着眼于两岸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了彼此关切,在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务实协商、合理安排的基础上达成了一个规模大、覆盖面广的早期收获计划,使得两岸人民得以享受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
第二,框架协议是开放、渐进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规定,两岸将在框架协议生效后继续商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单项协议,逐步推进两岸间的进一步开放,最大限度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第三,框架协议是全面、综合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的内容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了未来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结构和发展规划。框架协议既关注协议签署后带来的即时的经济效益,更关注两岸经济的长远发展,关注两岸人民的利益。
ECFA不仅可以降低两岸的关税,促进商品贸易的增长,而且还是双方经贸关系走向正常化的契机。ECFA的签署将为两岸经贸合作搭建制度化的平台,并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对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扩大经济合作领域都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1980年初,香港学者黄枝连提出,要在两岸四地建立“中国人共同体”,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人共同体”成为海内外华人华侨讨论的焦点。
近三年来,江苏省企业遭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平均每年100起左右,绝大部分涉及专利、商标侵权。这表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打压江苏省企业的重要工具,直接影响江苏省企业“走出去”,影响江苏省外向型经济发展。而江苏省目前政府或维权机构对于涉知识产权海外纠纷企业的支持不能满足其需求,无论是资金支持还是智力支持都无法匹配此阶段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水平。
1992年1月,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倡议,由台湾、香港、广东省、海南省和福建省共同建立华南经济协作区,这是大陆研究机构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两岸三地经济合作机制。
1994年,在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报告中,把大陆、台湾、香港视为一个整体的分析单元,并且称之为“华人经济区”。
2000年11月12日,国民党副主席、前“行政院长”萧万长在台北举行的“迎接21世纪——全球华人团结自强论坛”上第一次提出两岸共同市场的构想,并在2001年3月26日,发起筹组的、资金规模达到新台币1亿元的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成立。
2002年1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纪念江泽民关于祖国统一的重要讲话发表七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突出的今天,应将两岸经济关系推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对此,台湾各界人士积极回应,表达了相同的愿望。
2003年11月,中国商务部国际司处长李强表示,希望和台湾建立类似大陆和香港建立的CEPA的安排。同年11月12日国台办发言人李维一也表示,愿以CEPA的模式,促进两岸经济的进一步合作。但随后台湾“陆委会”发言人陈明通表示“CEPA是一国两制下的产物,不适用两岸关系”。台湾当局认为这是大陆对台湾以商围政的新攻势,两岸签订“类似CEPA协议”的政治内涵被台湾当局无限地夸大,导致其经济内涵被完全遮蔽。
2005年5月12日,在“胡宋会”后发表的《会谈公报》中,提出了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的构想,随后,亲民党方面在同年9月15日的“两岸民间菁英论坛”中,提出了以金门、马祖、澎湖作为‘自由贸易特区’试办点的主张。
2008年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1月26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在随后的5个月里(2010年2月—2010年6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又分别在台湾省桃园县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家工作协商,逐渐敲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构成、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2010年4月25日,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就签订ECFA进行电视辩论。马英九表示,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台湾有利。商签ECFA是两岸间特殊的经济合作安排,是一个经济协议,商签该协议是为了适应两岸推进经济往来正常化、制度化、机制化的客观需要,是为了实现两岸经济的互利共赢。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上签字,随后互换文本。ECFA的签订标志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从此开启新篇章。
2010年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实施。
本文借助于 Baldwin,Morray(1977),Cline(1978),Laird,YeatS(1990)关于贸易创造的模型表达式,估算两岸签订ECFA后的贸易创造效应。模型公式为:
TCAB表示AB建立FTA后,A国(或地区)从B国(或地区)进口的增加;MAB0表示AB建立FTA之前,A国(或地区)从B国(或地区)的初始进口量;εd表示A国(或地区)的进口需求弹性;Δt表示AB建立FTA后的关税削减;t0表示AB建立FTA之前的初始关税。
由此计算签订ECFA后两岸在对方市场的贸易创造效应。在此,A表示大陆,B表示台湾。并估算出大陆和台湾的进口需求弹性为2.260。根据ECFA规定,两岸最终实现零关税,因此以2009年台湾出口大陆和大陆出口台湾的数据为依据,计算得到双方在对方市场的贸易创造如表1:
表1 ECFA签订后两岸的贸易创造效应
可以看出,台湾在大陆市场上将实现贸易创造额1683177万美元,同时大陆也将实现在台湾市场上173472万美元的贸易创造额。由此可见,ECFA的签订对两岸均带来了福利,尤其给台湾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
TDAC表示A国从C国进口的减少,MAC0表示A国从C国的初始进口量,VA0表示AB签订ECFA之前,A国的国内产量。
表2 ECFA签订后两岸的贸易转移效应
通过模型计算可知,当ECFA签订后,大陆方面将产生贸易转移310723万美元,意味着其他国家对大陆出口额减少310723万美元。同理,台湾将产生贸易转移70357万美元,意味着其他国家对台湾出口额减少70357万美元。
总结以上的计算分析可以看出,台湾在大陆市场上的贸易创造额1683177万美元,远高于因签订ECFA导致的贸易转移额70357万美元,而大陆在台湾市场上的贸易创造额173472万美元却低于其贸易转移额310723万美元。这也就是说,ECFA的签订对台湾的福利有很大的提高,但对大陆的福利其实有降低的作用。
以上的计算结果是单单就货物贸易而言的计算,事实上,ECFA的签订,不仅仅是货物贸易方面的利得。台湾在若干产业的技术与管理上领先于大陆,而大陆在生产与市场规模上则是实力雄厚。ECFA签订后,台湾在享受塑胶化工、机械、纺织、石油、煤制品及钢铁等产业受惠的同时,还可充分发挥在服务业的管理优势,投资大陆服务业。大陆也可在相互贸易、投资中学习先进经验,实现产业升级,尤其是提升自己服务业的管理水平。而且,两岸间通过更多的经济整合可以让大陆获得台湾的技术移转,加速大陆制造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升。通过ECFA的签订,两岸将形成经济互补,提高产业竞争力,共同迎接全球化的挑战。
ECFA对于两岸关系发展是有利的,同时亦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整体来说,签署ECFA对于两岸而言,不但是两岸关系朝向正常稳定发展最关键的突破,而且是面对未来两岸经济落实交流合作最重要的挑战,是机会同时也是风险。
台湾方面要科学评估大陆企业对台湾经济可能带来的正面影响,进一步开放大陆投资领域,推动双向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使大陆投资成为拉动台湾经济和就业成长的新动力;对大陆企业而言,赴台投资要善用ECFA的原则和优惠条例,处理好出口零部件和原材料与享受所在地的税收优惠以及原产地规则之间的关系。
两岸应探索在ECFA框架下,不断创新合作模式,推动两地产业分工从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方向发展,形成既有同一产品在价值链不同环节上的垂直分工,也有按不同型号不同品牌分别在两地生产的水平分工;推动两岸资本以台商向大陆投资为主转变为双向有序的共同投资模式发展。创新合作机制,建立包括经贸双向交流机制、政策支持机制、资本开发机制、民间交流机制、劳务合作机制等在内的广泛、多元的交流合作机制,真正形成两岸大开放、大交流、大合作的格局。
ECFA为建立两岸争端解决机制创造了条件。根据ECFA第十一条规定,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这不仅有利于两岸在更大范围内、更宽领域里整合力量和资源,而且为解决可能发生的争端创建了平台,也将有利于为两岸经济合作创造更公开、平等的合作环境,达到合作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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