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菲
中药注射剂是新的中药制剂,改变了传统的给药方式,使药物可直接进入人体组织、血液或器官中,具有起效快、疗效确切等优点。但随着品种的增多和使用的日益广泛,其安全性愈来愈受到质疑。药品说明书是临床医生和药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的法定依据,是合理使用、管理药品的重要指南。药品说明书规范与否,直接影响药品的合理正确使用,影响药品的用药安全。本文对我院正在使用的中药注射剂说明书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发现中药注射剂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完善中药注射剂说明书作准备。
收集我院目前使用的47个生产厂家生产的60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说明书进行归纳整理。
对60份中药注射剂的说明书进行认真阅读和归纳、整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以下简称《说明书格式》)、《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以下简称《内容书写要求》)、《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的格式项目及内容要求进行分析判断。
60份中药注射剂中,59份标出主要成分,主要成分的标注率为98.3 %。其表示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提取的化学单体或有效部位,有11份,占18.3 %;另一种是以被提取的中药名称表示的有48种,占80.0 %。此为成分来源,非主要成分,不能准确标示发挥药效的主要物质,标示方法原始、粗糙,不适应中药注射剂的发展需要。根据《指导原则》的要求,列出辅料的有42种,占70 %;未列出辅料的有17种,占28.3 %。中药注射剂成型工艺所用辅料包括溶剂、增溶剂、助溶剂、抗氧化剂、pH值调节剂、渗透压调节剂、膨松剂、局部疼痛减轻剂等。有些是非必须使用的,有些是必须使用的,而这些辅料的选择都可能影响中药注射剂的质量和安全性。因而根据《内容书写要求》的要求,均应列出使用的全部辅料,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辅料也应列出。
功能主治是说明书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应充分体现中医学的辩证施治,同时也应反映中医学与现代医学不同的科学体系。在调查中发现此项内容存在不同形式的表述方式,具体见表1。
表1 “功能主治”项表述情况
其中“功能用中医学术语,主治先为西医学病名,其后为“中医证候属性及症状”及“功能用中医学术语,主治先为中医的病机或证候属性,后为西医学病名”两种形式均突出了中医辨证施治的特色,又融进西医学辨病施治的长处,同时注意到中医学的证与西医学的病之间,将中医学的证(候)与相应西医学的病紧密联系起来,保证了主治范围表述的科学性、准确性,符合时代的需要[1~2],占全部说明书的36.6 %。其他表述形式均存在不同的弊病,不适合临床应用,占全部说明书的63.4 %。
规格是指药品最小包装的装量,对注射液应以有效成分的含量表示。目前中药注射剂有注射用粉针、小容量注射液及大容量注射液(含溶媒)等多种剂型及多种含量的制剂。表述方法见表2。
表2 “规格”项表述情况
其中以容量计的规格表述方法占绝大多数,占全部描述方式的75.0 %,在市场同类品种大量出现的情况下,难以比较药物的实际含量,临床使用过程中也无法准确描述药物的实际用量,这种不科学的标示方法和“主要成分”项的不规范有直接关系,应规范“主要成分”项,以有效成分或部位的含量标示注射剂的规格。
根据《指导原则》的要求,60份说明书中“用法用量”项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完善、不规范现象,具体见表3。
表3 “用法用量”项表述情况
这种简单的表述形式无法指导临床正确使用。同时,患者由于疾病的不同、体质、年龄等的不同,用法用量也应有不同。说明书中“用法用量”项下应有这些特殊说明,以指导个体化给药。
除以上现象外,还有一些中药注射剂,用于肌内注射的用量较小,不及最小包装规格的一半,存在用药浪费现象。
药品不良反应为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涉及用药的安全性,药品说明书中应详细准确描述。调查中发现标注有“不良反应”的有50份,占83.3 %,其中标注为“不明确”的有10份,占16.7 %。在表述方式上还存在着多种问题。
3.5.1 不同厂家同一品种的药品说明书“不良反应”内容不一致:如3个生产厂家生产的冠心宁注射液,一个“不良反应”项下内容为“尚不明确”,其余两个为偶见;另外如两个企业生产的红花注射液,“不良反应”项也不一样,虽发生频率均为偶见,但一个表述更详细些。
3.5.2 根据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推荐的不良反应表示方法,可用“十分常见”、“常见”、“偶见”、“罕见”、“十分罕见”来表示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但多数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发生率无相关数据支持,多用“个别患者”、“可能引起”、“少数患者”等来描述,不能准确表述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3.5.3 一些说明书中“不良反应”项内容简单,避重就轻,不利于临床上对不良反应的判断和监测。
这两项内容均涉及用药的安全性,是说明书中需要详细描述的,目前中药注射剂说明书这两项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的“禁忌”、“注意事项”内容不一致。表现为一些企业“禁忌”、“注意事项”下的表述为“尚不明确”,而另一些生产企业的表述有使用禁忌和注意事项。一些生产企业的详细,一些生产企业的简单。(2)“禁忌”与“注意事项”项混淆,如补骨脂注射液“注意事项”中注明“孕妇忌用”,应属“禁忌”内容。这些不准确不规范的描述方式,都会给患者的使用带来安全隐患,都是应当改进的。
特殊人群主要指儿童、老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由于其特殊的生理特点,药物的应用更需要慎重。但绝大多数说明书中未对特殊人群的用药进行说明。60份说明书中仅3份(占5 %)提及特殊人群用药问题,但均为“尚不明确”。临床医生在使用时,多凭临床经验用药,用药安全令人担忧。
调查的60份中药注射剂说明书中“药物相互作用”项均为“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但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药物联用现象十分普遍,或与中药注射剂、或与其他中成药、中药饮片或与西药联用。药品说明书中不能给予正确指导,就会造成临床盲目配伍使用,给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根据《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的要求,中药注射剂应当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在申请上市时,应根据上市前的研究结果制定上市后相应的风险控制计划。根据《指导原则》,在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均应描述。调查中发现进行过规范的临床试验的极少:2006年7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中药注射剂,申请注册时进行过临床试验的仅为6例,占10 %;2006年7月1日后进行过临床试验的仅为1例,占1.7 %。未进行规范科学的临床试验,无规范的临床试验数据的缺失,就会给临床使用过程造成安全隐患,也会对中药注射剂的疗效产生质疑,不利于临床合理、安全地使用中药注射剂。
中药注射剂给药途径不同于传统中药剂型,多数情况下,传统用药经验对注射剂处方(配伍和配比)及临床使用方法确定的指导作用有限。药理作用研究结果可佐证功能主治,同时对扩大治疗范围具有积极意义。毒理研究所做的致癌、致畸、致突变实验对判断临床安全性很重要,“药理毒理”中没有毒理内容将致使安全用药缺少可靠的依据。调查的60例说明书中,仅18例(占30.0 %)有药理作用试验结果,11例(占18.3 %)有毒理试验结果。而且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药理毒理”项内容不一致。
为减少外界因素对药物质量的影响,必须正确贮存保管药物。60份说明书中,均标示有“贮藏”项。有36例(占60 %)标注为“密封,避光”,表述较笼统,对于温度、湿度等外界条件多无准确描述,无法指导药物的贮存。另外同一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贮藏条件也不一致,如红花黄色素,有生产厂家的说明书“贮藏”项标示的是“密闭,避光”。有生产厂家标示的“密封,遮光,置阴凉(不超过20℃)处”。这些不规范不统一的表述方式均会影响药物的正确贮存,进而影响药物的质量。
随着药品储存时间的延长,药物有效成分会随之下降,故而药品均应有有效期。60份中药注射剂“有效期”标注率为100 %。有效期为18个月的为28例,占46.7 %;有效期为24个月的为20例,占33.3%;有效期为36个月的为12例,占20 %。对于同一个品种,药物有效期应相差不大,但调查中发现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个品种,有效期差别较大。如醒脑静注射液,有标注“24个月”,也有标注“36个月”。
药品说明书是指导临床用药的基础,涉及到患者生命安全,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药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药注射剂说明书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不合格的说明书应要求生产企业药品修改补充。生产企业应自觉加强对其产品的深入研究,及时根据研究结果、《指导原则》修订和完善说明书的项目和内容。“主要成分”、“规格”项应以有效成分或部位的含量来标示;“功能主治”项既要突出中医辨证施治的特色,又要融进西医学辨病施治的长处,既可为中医医生使用,也可为西医医生使用;“用法用量”、“特殊人群用药”等应准确详细说明,强调安全剂量范围和疗程;对“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药禁忌”、 “药物相互作用”等涉及用药安全的应加强研究,不断完善和规范;现代研究成果如“现代药理与毒理”、“临床试验”等项内容也应逐步提高要求,不断完善。以真正发挥药品说明书的指导作用。
[1] 周超凡,徐植灵,林育华.从功能主治看中药注射剂[J].中国中药杂志,2006,31(23):2013.
[2] 白晓菊,张志芬,于妮娜,等.规范中药注射剂功能主治若干问题分析[J].中国药品标准,2009,1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