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结构的分裂与整合
——从迪尔凯姆到默顿而后赫希

2011-09-28 03:08:48段彪永
关键词:手段成员犯罪

段彪永

社会结构的分裂与整合
——从迪尔凯姆到默顿而后赫希

段彪永

介绍三个著名犯罪学家及其犯罪社会学理论。认为犯罪学理论不只是一个一个独立的理论,他们之间明显地存在着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结构功能主义;失范;社会控制

一、社会结构的诊断:迪尔凯姆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

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和斯宾塞,同时也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体系的奠基人。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对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体系化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认为是现代结构功能主义的真正奠基人。结构功能主义的一个基本假设认为:社会是由诸多相互依存的单元组成的统一系统,其内部存在着结构上的分工,每个单元都各自发挥着特定的功能,他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维系着社会作为一个整合系统而存在。倘若一个部分发生变化,势必影响到其他部分乃至整体发生变化。系统一般保持均衡状态,当受到外部或内部因素刺激时,原有的均衡被打破,系统内部开始进行调整,为适应新的环境而出现结构分化,继而吸收或同化干扰,尔后建立新的均衡[1]22。

迪尔凯姆提倡的是一种社会整体观,他认为社会系统的存在和延续,需要社会内部各部分之间有最低程度的整合,社会的整体性强调的是个体之间相互作用和结合的关系,不能认为是个体之间的简单叠加。他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社会团结”思想,他根据社会各部分之间的结合方式和紧密程度的区别,把社会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种类型的社会,它们除在一条简单进化链条上,并从机械社会向有机社会转变。迪尔凯姆把在情感体验、道德情操和理想信念上有高度同质性的联结关系称为机械团结,它以强烈的集体意识为基础,个人意识完全处在共同的情感支配之下,极强的社会强制力限制了个人之间的差异性,社会成员具有极高的同质性和相似性,这种团结存在于传统社会中;而把在这些方面具有高度异质性的,以社会高度分化,社会成员充分分工为基础的联结关系称为有机团结,有机团结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差异的异质性基础之上的,“集体意识”的控制力减弱,但社会分工却加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和依赖,这种团结存在于现代工业社会中。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需要分化和重组,以超越个体的价值理想和宗教意识为纽带的机械团结,与以分工造成的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的有机团结不只是否定和超越,更多的是借鉴和结合。

迪尔凯姆把犯罪当作一个社会事实来研究,主张犯罪并非来自于其他的个人原因,而是来自于文化结构本身,触犯集体意识的行为将被视为犯罪。这里的集体意识是指社会成员的信仰和情感的综合。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违反了社会成员所公认的准则或情感,犯罪即是一个社会群体对另一个社会群体的标定。因此,只要不存在集体意识的高度一致性,犯罪就不可能被消灭。他认为,对于犯罪的研究,要和特定的文化和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

社会整体性是由统一的规范体系以及社会成员的合意而促成的,整体的瓦解就表现为社会的解组,具体讲就是规范的个别化,也就是“失范”状况的出现。“失范”是迪尔凯姆提出的最为著名的概念之一。失范也称为社会反常态,当社会各部分的功能异化,现有的社会结构不再对个人的需要加以有效控制,不能保持社会的规范状态,就会导致“失范”。在“失范”的社会里,社会监督弱化,社会准则崩溃,社会成员利己主义得到强化,并且已经不感到自己的欲望应受现有规范体系的束缚,为了实现欲望不择手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失范是社会的一种状况和特性,而不是指人的一种状况。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如自杀)将易于产生。”[2]103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以自杀这种特殊现象进行分析,“社会愈是一体化(即较多的人同其他人相互交流、彼此影响),对自杀的强制就愈大,自杀率就越低。与此相反,社会愈是解体,自杀就愈多。”[3]52迪尔凯姆把自杀分为三类:失范型自杀是指个人由于价值观的混乱,缺乏必要的社会约束而自杀;宿命型自杀是指社会控制过度,个人没有必要自由而自杀;利他型自杀是指个人过度的结合在社会中,以致失去了自主而自杀。

迪尔凯姆在提出“失范”这一概念后,没有对失范理论做出更进一步的阐释,而是由结构功能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默顿将其发扬光大。

二、社会结构的分裂:默顿的失范理论

罗伯特·默顿(Robert k·Merton)也是结构功能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默顿认为,社会价值观确定了社会追求的目标,而社会规范界定了为达到目标可采用的手段。如果文化结构(目标)与社会结构(制度化手段)之间发生脱节,就会产生失范状态,导致越轨行为[1]120。任何社会的文化结构都为个人确定了值得追求的目标和价值观,并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样的目标而奋斗,任何社会的社会结构也个人确定了达到目标的制度性手段。一般情况下,社会的文化系统为社会成员树立了社会所公认的目的,社会结构为社会成员提供合法的制度化的手段,社会成员都能接受实现这些目的所需的制度化手段。但如果某些社会成员在争取社会目标的过程受到阻碍,不能用制度化的手段实现目的,或是没有受到相应的社会化,不懂得达到目标应当采用何种手段,那么,为达到目标而采取非法手段就不可避免。目标和制度化手段之间产生失衡,这就是“失范”现象,默顿运用“社会结构性紧张”来描述这种社会状况,因此默顿所倡导的这种犯罪学理论也被称为“紧张理论”。

社会变迁时,社会价值多元化,社会结构不稳定和社会秩序混乱,社会目标和制度化手段之间的失衡长期存在。社会结构对个人实现社会目的限制,导致了社会成员的普遍紧张。默顿区别了5种个人对他所在的社会失范的困境所作出的反应方式(表1)。

表1 价值失范状况与个人缓解压力、紧张的五种行为适应模式[4]

(1)遵从型模式。个人认同社会的目标,同时也拥有获取目标的恰当方法和手段。在一个平衡的、稳定的社会,这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社会适应模式。(2)革新型模式。个人认同社会的目标,但是并不通过或者无法通过合法的方法和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美国文化特别强调成功的目标,这使得那些缺乏经济机会的社会成员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因而他们采取越轨、违法的方法以获取成功就不足为奇了。(3)礼仪型模式。拒绝传统的文化目标,却同时接受合法的方法和手段。礼仪的选择者不会有未实现目标而出现的沮丧感,而是从既无现实追求也无意义目标的传统礼仪的实践中获得愉悦。(4)颓废型模式。既排斥社会目标,也否定合法方法和手段。认同这种适应模式的人是一种双重失败者,他们既被剥夺了实现成功目标的合法方法和手段,又不能使用违法的方法去获取成功,于是疏远社会,退出正常的社会生活,采取颓废的态度,试图通过精神上、肉体上的消沉来逃避失败的现实。(5)反叛型模式。以另一套目标和手段的组合来替代可以接受的、可供选择的一系列社会目标和方法。采纳这一适应模式的社会成员,希望推进现行社会结构的激烈改革,,他们号召取舍生活方式、目标和信念。他们中的一些人采取暴力推翻现存的社会秩序,而另一些人则倡导使用非暴力的、消极的抵制以改变社会。从上述个人行为模式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遵从型模式表明文化目标和制度性手段是一致的,而其他4种反应模式都或多或少的属于越轨。

默顿在研究中并为停留在对社会结构的描述上,而是把关注转向社会结构对社会成员的影响上来,使得“失范”从概念完善到了理论层面。默顿通过上述分析试图说明,社会结构如何对社会成员产生压力,从而出现遵从者和不遵从者。他认为,失范的产生不是由于个人的心理差异,而是社会目标和制度化手段矛盾的结果,如果社会能够提供实现目标的制度化手段,并保障其畅行无阻,失范就不会产生。默顿同时也认为,穷人比富人更倾向于使用非制度化手段去实现目标。美国穷人受到社会化教育,而去要求同中上层阶级的社会和金钱成功完全一样的东西,他们在失范性压力下,被社会迫使使用非法手段去减轻失范性紧张[3]57。

三、社会结构的整合: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

社会控制理论,又称社会联系论,肇始于埃米尔·迪尔凯姆。一般认为,迪尔凯姆提出的社会失范论是社会控制理论最重要的基础性架构。他认为,“人性本自私,如果放任人的欲望自行发展,个人无止境的欲望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瓦解。”[5]作为控制理论的代表人物,赫希对青少年犯罪控制理论的研究是在迪尔凯姆的原始失范概念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说,迪尔凯姆为社会控制理论预备了“柴薪”,而赫希则使社会控制理论之火熊熊燃烧。

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在 1969年出版的《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系统论述了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理论。赫希以人性恶为假设,认为人性本为非道德的动物,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倾向。因此,犯罪是不需要解释的,而不犯罪才是需要社会家和犯罪学家解释的问题。赫希认为,人类要是不受外在法律的控制和环境的陶冶与教养,便会倾向于犯罪。因此,人类之所以不犯罪,就是外在环境的教养、陶冶和控制的结果。在这种社会化的过程中,人和社会建立起强度大小不同的社会联系而防止一个人去犯罪[6]。赫希把社会联系划分为四大要素,这也是赫希社会联系论的核心[7]。

其一,依恋(Attachment)。依附的对象包括父母、家庭、学校、师生以及同龄人。社会规范的内化、良心和超我的建立,其实质在于个人对他人的依附。一个人如果不在乎他人的看法和期待,也就是对他人的意见不具有敏感性,不在乎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因而也就无法内化外在的道德与规范,他就不会被规范所约束,也就可能陷入越轨之中。因此,一个人如果对父母、学校的感情依恋越强烈,就越不可能走向犯罪。

其二,奉献(Commitment to Conventional Action)。其全称应为“奉献于传统活动”。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一个孩子投入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去追求高尚的教育和事业,那么,在他从事越轨时,就会考虑越轨行为可能对他带来多大的负面代价。不论青少年的家庭背景如何,对未来教育的报复越高,就越不可能从事越轨行为。也就是说,一个学生越是期望将来能受到高等教育,其犯罪的可能性就越低。

其三,参与(involvement)。这里的参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参与,而是指参与学习、学术活动、运动、正常的休闲活动。社会控制理论认为,邪恶产生于懒人之手。一个人要能集中精力于自己的学业,也就占用了他无聊闲逛的时间,他就无暇考虑越轨的活动,而从事正当的活动,从而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杜绝了青少年越轨的机会。

其四,信仰(belief)。社会控制理论认为,社会中存在一整套共同的价值体系。越轨行为违反了这套价值体系中的行为规范。如果越轨者奉行着一套与传统社会不同的价值体系,那么根据这种理论,就不存在进行解释的必要。青少年越轨时,并没有为了实现非法目标而建立或者抛弃这些信念,而是因为他们对遵守准则的信念存在差异。个人对他应当遵守的准则想念程度越低,他就越有可能违反社会准则。

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秩序,而实现人类社会有序发展的手段就是社会控制。罗斯认为,人的天性中有一种自然秩序,比如人生来就有同情心、互助感和正义感,他使社会成员相互同情、相互帮助、相互约束,从而使社会处于一种自然、有序的状态之中[2]311。我们不可否认有一种自然秩序的存在,但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自然秩序越来越难以得到维持,必须通过法律、道德等一系列的社会控制机制,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社会控制是一个宏大的论题,在此不再展开。但是笔者认为,社会控制应该把握这样的原则,即“所有社会为了发挥其职能并长期延续下去,都必须既有个性(个人创造性)又有社会一体化(或社会控制)。 ”[3]53

[1]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

[2]皮艺军.越轨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

[4]周东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41.

[5]曹立群,周慷娴.犯罪学理论与实困[M].北京: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102.

[6]许金春.犯罪学[M].台北:台湾三民出版社,1991:260.

[7]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析[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12-19.

K02

A

1673-1999(2011)02-0033-03

段彪永(1984-),男(白族),云南大理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刑事司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20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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