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国湖南合作救灾
——以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湖南分会为个案

2011-09-23 11:02
衡水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灾民救灾分会

郑 利 民

(湖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谈民国湖南合作救灾
——以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湖南分会为个案

郑 利 民

(湖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20世纪 20、30年代,合作思潮演变为一场规模较大的合作运动。由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湖南分会举办的合作救灾实现了农赈和合作制的联姻,颇有声势和特色,且影响深远。在湖南合作救灾事业中,各种社会力量纷纷卷入其中,并力图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导、制约运动的发展方向,这就决定了这场运动的多元化与复杂性,其发展道路始终充满着艰辛与曲折,湖南合作救灾事业终究未能摆脱国民党专制政治的束缚和制约,最终蜕变为国民党官僚垄断资本对农民进行经济盘剥的工具,其历史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民国;湖南分会;合作救灾;局限性

20世纪 20、30年代,合作思潮演变为一场规模较大的合作运动。在合作运动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了3股不同的合作势力:民间策动、官办和中外联合举办。民国时期民间合作运动主要是在荒政土壤上发生和成长起来的,我们称之为合作救灾运动或合作救灾事业。它是指合作经济在农村救灾事业中的运用和推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的基本内容之一。在中国内地的湖南省,由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湖南分会举办的合作救灾颇有声势和特色,在民国合作运动史册上,影响深远。

一、湖南合作救灾事业的基本特点

在湖南合作事业30年(1920一1949年)的发展进程中,湖南分会的合作救灾阶段只有短短的 8年(1932一 1939年)时间,这 8年却是湖南合作史上成绩最为显著的时期。合作救灾实现了赈济方式的重大突破──改赈为贷,赈灾思想由传统向近代嬗变,是近代湖南荒政史上赈灾救灾的最高理念和实践,体现了荒政近代化的发展大趋势。

(一)主动性

传统社会荒政多注重直接接济,依靠发放救济粮款的办法,灾民则被动地坐等官府救济粮款的到来。民国时期的救济则寓恢复生产于赈济之中,具有生产自救的意义。一般是集中发放赈粮款,鼓励灾民利用这笔粮款,恢复生产和开展经营活动,这样可以避免灾民养成坐吃山空等依赖性恶习。湖南分会主办的互助社和合作社则更多地使用现金进行救灾活动,避免了赈粮运作中带来的诸多不便,有助于加速农村资金的周转和农业生产的恢复。民国时期湖南分会主持的合作救灾,自觉地把目光投向了广阔的农村和广大的农民群众,是一种更高水平的民间自救互救理论和实践,它把赈灾救灾和发展近代生产力有机地结合起来,赋予了新的时代特色和内容。这既体现了近代社会发展的广度与深度,也反映了近代荒政的新发展。

(二)灵活性

华洋筹赈会与由其改组而成的湖南分会,同为新型的近代义赈机构,都从事筹赈、急赈、工赈、米禁等救济活动,但在筹赈渠道、赈济手段和办赈理念等方面比传统荒政显然要优越得多,但也应该看到,华洋筹赈会与湖南分会前期的荒政,在很大程度上仍具有十分浓厚的传统荒政色彩。这种传统的救灾方式大大降低了华洋筹赈会等机构的救灾时效和功能。湖南分会后期举办的农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急赈、工赈的缺陷。通过举办农赈,农民获得贷款后,将其用来恢复生产,壮大他们的经济实力,之后,农民还得把贷款还给湖南分会,用于继续扩大合作事业。在放贷方式上,湖南分会推广合作采取指导式,即区域和时间的密集式,使赈务机构与受领灾民都可以省时省力,做到双向受益,的确是一种新型的赈务方式。至于工赈之类的救济方式,湖南分会也曾极力主张过,认为“除情势绝不许可当办急赈外,工赈实为救灾最良方法”[1]621。但同是举办这项工作,华洋筹赈会与湖南分会歧见互现,即前者多立足于传统的发放赈粮款方式,而后者则多“采工贷形式”。例如,1931年全省大水灾发生后,湖南分会主持和负责修复洞庭水利工程,其中拨付工贷费就占了总数的34%,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不仅民堤修补之后,得有二十一年之丰收,且将来贷款陆续归还,可作为永久改良水利之基金[2]”。即使像办理急赈等传统荒政,湖南分会也采农赈原意,组织灾民团,直接发放,不用赈票分散,这样就免除了灾民各自领赈往返之辛劳,实惠于民。在湖南分会的影响和推动下,湖南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运用这种赈务方式开展赈灾活动。

另外,华洋筹赈会一般只顾及灾民们的燃眉之急与眼前利益,而不考虑他们的长远利益。湖南分会则将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既注意灾民的当前生活,以农赈形式发放他们迫切需要之籽种、农具等,不仅便于灾民顺利地度过灾荒,而且注重在农赈区域推行农村合作事业,以提高灾民的抗灾防灾意识和能力,使灾民的长远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三)社会性

首先,表现在赈款的来源和使用问题上存在较大的缺口。由于该款项主要来自于中央、省政府拨款或民间绅商等的募捐或摊派,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局和经济形势的制约和影响,往往难以及时到位。加上灾区广阔,非少数赈款所能为功,即便是拨付到了一些赈款,也无异于杯水车薪,不能有效地救灾防荒。募捐因全省经济不景气远没有往年踊跃。对于这一点,上海筹募各省旱灾义赈会也不得不承认,“徒恃募捐救济,终非根本办法”[3]。至于摊派,就更不用说了。湖南分会在这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在灾年,举办 1931年水灾农赈和1934年旱灾农赈,以接济灾荒;在常年,待贷款收回后,继续推广农村合作事业。这样,资金得到了周转,本息相生,保证了贷款来源充足,有利于更大规模地举办合作事业,赈济灾民。因此,它注重的是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当年的农赈工作转交湖南分会承办,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的:一方面,义赈已展示出方兴未艾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政府的救灾功能日渐衰弱。而湖南分会承办农赈的结果是:一方面助长了地方慈善机构和事业在湖南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一部分进步人士对灾害救治观念的积极探索。湖南分会这样的近代慈善机构和农赈这样全新的救灾形式的出现,无疑是这两方面的结晶。

其次,表现在赈务机构结构和效率方面。官赈机构庞杂,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湖南省赈务会成立之初,每月经费开支高达 2 465元,这在全国 14个受灾省份中,位居第一,比最低的江苏省的 500元左右,竟高出 4倍之多[4]。(中华民国赈务委员会编.《赈务统计图表》,1930年)湖南分会则注重开源节流,其会内开支、薪工、煤火等综合支出,1928年一年为2 929元,1933年减为904元,1936年更降至不到120元[5]。(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编,《赈务报告》,1928一1936年)湖南分会无谓的花费少,自然用于赈济灾害的款项就相应增多。

民国期间,仓储遭严重破坏,它仅有的一点借贷作用几乎消失殆尽。合作社则通过贷款等形式,在灾后或青黄不接之际,贷粮、款给社员,使之维持简单再生产,从而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总之,尽管湖南分会脱胎于华洋筹赈会,但青出于蓝胜于蓝,湖南分会从它存在的那一天起就以赈务方式和手段优于传统官赈而显示出了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在施赈方式、赈济效果方面表现出更大的韧性。从其赈灾影响来看,由于开辟了一条合作制与农赈联合的赈灾新路子,灵活性、社会性更为突出,其作用和地位显然远胜于官赈,成为民国后期湖南农村赈灾救灾的主力之一。

(四)稳定性

从表现形式上来看,湖南分会举办的合作社,虽与民间庄会、合会一样,都是以平民百姓为主体,贷款给他们改善生活,恢复生产。但从内容而言,两者还是有着根本区别的。庄会、合会这类组织,是为了济个别人之急而设立的,一旦每个成员将投入的钱财收回后,就自动散伙。合作社是以农民自助自立体制为基础而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旨在壮大农民的经济能力,摆脱高利贷的残酷剥削。

二、湖南合作救灾事业历史局限性

湖南合作救灾事业8年中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湖南分会指导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连年灾歉之际,对帮助恢复灾后农业生产、促进合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湖南合作运动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从根本上说,义赈会指导下的合作救灾实质上是一场改良运动。

(一)合作社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合作社发展不平衡。湖南合作事业兴起于湖南自然灾害频发期,在社会各界人士地大力呵护和热心支持下获得长足的发展,但其发展却是很不平衡的。从时间上来看,合作社无论是它普及范围、社数、社员数,还是股金额,1935年这一年的发展都超过了前几年的。1935年以前的合作社共有 417个,1935年仅 1年就增加了 544个。从它的分类统计考察,信用合作社在整个合作事业中规模最大,发展最快。如表1所示。

表1 湖南合作社分类统计表[4]41-42(截至1934年11月底止)

据上表显示的结果,各类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社数最多,占 89.9%,且社员数和股金数也不少,仅次于运销合作社。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比例上升,但仍没改变信用合作社占绝大多数的事实。又据其他资料统计,运销合作社仅限于益阳和澧县,且社员和股金大多集中于极少数合作社,不及信用合作社分布普遍和分散。从这一点来讲,近代农村合作运动,实际上是农村信用合作运动。

二是入社有财产限制,贷款要押金。根据《考成办法》的规定,入社有严格的财产限制,贷款要抵押。国民政府的合作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违背国际合作联盟的自愿入社原则。1940年 8月颁布了《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规定:县各级合作社组织之推进,以达每保一社,每户一社员的原则。合作社利率比农村一般利率偏低,但也在 10%~12%之间,且对于社员的一切放款,重在担保品,这无异于宣布把没有恒产的小农贫户拒之于合作社大门之外。这对合作救灾赈害可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会使民众对合作社的信用产生怀疑和动摇。

三是缺乏自立的精神。从理论上讲,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助互助的组织,但由于湖南合作救灾运动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团体的协助下发展起来的,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群众基础,其自力更生能力实际上不够强大。《湖南合作讯》指出合作社本身存在5个缺点:眼光短浅,只知道组织合作社是为借钱;放弃主权,不过为银行的附庸而已;依赖性强,专以借款为目的,不作开源的打算;自私自利;易受诱惑[1]621。归根结蒂,这 5个缺点就是自立性不强,这使它在农村金融中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影响力也大为削弱。

(二)合作救灾初衷和效果的悖离

如前所述,合作运动是为适应农村救灾赈灾和灾后重建而出现的一场社会改良运动,目的在于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复兴农村,最终促进农村的发展和进步。而且,热衷于此项活动的社会有识之士为此奔走呼号,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合作运动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破土而出后,朝野各种社会势力逐步意识到其中所蕴含的巨大政治经济潜能和利益,力图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主导运动的发展方向,这样势必使运动偏离了正常发展的轨道,陷入到非理性发展的误区,变为社会上某些势力攫取私利、中饱私囊的工具。

银行是最先参与合作运动的经济实体。它卷入到合作运动的目的十分明确,主要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它们对于合作尽管也很热衷,却只有救济农村之口号,而无救济之实质。自 1931年在义赈会承办的水旱灾农赈贷款地区进行合作放款获得信用以来,各银行纷纷向农村投资,宣泄过剩资本。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银行与义赈会在组社方面产生了矛盾。一些银行从利润的角度出发,觉得义赈会组设合作社过于慎重,发展速度太慢,有的银行干脆自己动手组设,这样必然抛弃合作社的宗旨,以营利为目的;不少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大量网罗地主、富农为社员,而将真正需要贷款的贫苦农民拒之门外,甚至任意提高利率,弁取暴利。因此合作社成为他们盘剥农民的工具,被时人讽刺为“合借社”。这充分说明,在合作事业中银行不会变成慈善机关,它的投资对于灾民来说,最终只是一个不能充饥的画饼而已。

国民党控制合作运动同样是带有十分鲜明的政治经济意图的。为了解决国统区农村社会经济危机,对抗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实现民生主义的目标,国民政府兴办了一些合作社。1931年湖南水灾,利用湖南分会的救灾工作并逐渐控制其领导的合作社。为了解决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国民党在中央设立了农本局,以国家资本与银行资本相结合的方式放款给合作社,将义赈会所从事的合作事业逐渐收归国有,最终使合作社运动完全为CC分子所控制,成为国民党强化对农村的政治统治和官僚垄断资本剥削农民的工具。国民政府严密控制合作运动,继而把合作社的推广与新县制的推行紧密结合,信用合作社改为乡、保办理,其权力由乡长、保长掌握。前曾述及,合作社的宗旨是反对资本高利贷的剥削,提倡社员之间的互助,它的目的重在救济灾民。而一些乡保豪绅看到有利可图,假借名义加入合作社,由其组织的合作社或借贷所多改头换面。合作社于是又成为地主豪绅们一种变相的剥削机构。信用合作社逐渐失信于民,贫户受益甚微。长沙县农业贷款 1942年 249万元,1943年 607万元,由行业合作社承贷,但都被少数人操纵,群众未能与闻[5]。这样一来,合作主义最初所具有的理想主义色彩也就完全消失了,成为国民政府统治农村、压迫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块遮羞布。表2是湖南农村借贷情况:

表2 1933年湖南农民借贷来源之百分比表[4]46

由表2可知,农村金融的调节基本上在私人掌握之中。此外,借贷通行情况,也以私人借贷为盛。湖南 75县中,私人借贷,各县通行。商店借贷通行于40县,占 53.3%,合会通行 32县,占 42.7%,典当通行于12县,占16%,合作社借贷通行于5县,仅占 6.7%。由此不难发现,合作运动既没有给农民群众带来多少经济实惠,也没有达到复兴农村经济的目的。这也充分说明,在民国时期恶劣的政治环境下,此类改良途径走不通。

四、结语

纵观民国时期湖南的合作救灾事业,实质上是中西文化合璧的产物。合作主义引进到湖南后,很快与农村救灾相结合,形成了一场合作救灾运动。合作事业也被许多人看成是“救济农村之终南捷径,解决农村经济问题之不二法门”[6]。同时,合作事业采用贷款方式并使用新的资本主义营运方式,如合作事业采用招商集股的方式,筹借必要的启动资本从事相当规模的投资救济,以解困灾民,这无疑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这种合作救灾方式表达了广大赈务人士对“实业救灾”的美好渴求,也体现了民国时期湖南荒政的多元化与社会化的发展趋向,显然是荒政近代化的发展和深化。

民国时期湖南的合作救灾事业曾一度鼎盛,但囿于主客观条件,其作用有限。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民众的观念滞后,或者由于人力、财力捉襟见肘,民间合作救灾步履维艰,难有大的作为。而统治者推行合作运动,控制义赈会的合作救灾活动的真实意图旨在挽救农村经济危机、缓解社会矛盾、维持自身的统治,但最后却成为统治者剥削农民、掠夺农村的工具,与其初衷相悖离。

[1] 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湖南分会.湖南合作讯[M].长沙: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湖南分会合作组,1933:621.

[2] 中华民国救济水灾委员会.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报告书[R].1933:19.

[3] 中国经济情报社.1934年中国经济年报:第一辑[M].上海:生活出版社,1935:155-156.

[4] 王武科,王云五.中国之农赈[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5] 佚名.长沙县志[M].北京:三联书店,1995:517.

[6] 何炳贤.中国实业志:湖南分册[M].北京: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5:46.

Abstract:The cooperation trend became a larger scale of cooperative movement in the 1920s and 1930s. The relief cooperation held by China International Charity Relief Commission, Hunan branch, realized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agricultural relief and cooperative system. And, with its unique feature, it was strong and influential. It involved various social forces, which tried to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on by doing things according to their own interests, and presented the features of diversification and complexity that made its way ahead full of hardships. Therefore, the relief cooperation in Hunan province didn’t break away from the restrictions of the autocracy of Kuomintang and eventually turned into a tool used by the Kuomintang bureaucrat monopoly capital to exploit peasants. It had its obvious historical limitations.

Key words:Republic of China; Hunan Branch of China International Charity Relief Committee; cooperative relief; limitation

(责任编校:耿春红英文校对:杨 敏)

On Relief Cooper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Hunan Province——A case Study of Hunan Branch of China International Charity Relief Commission

ZHENG Li-min

(School of Humanities,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ngtan, Hunan 411201, China)

K206

A

1673-2065(2011)02-0077-04

2010-10-04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07C309)

郑利民(1976-),女,湖南汨罗人,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讲师,文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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