蹇瑞卿(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图书馆 浙江 杭州 310018)
于佳亮(重庆邮电大学图书馆 重庆 400065)马炳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图书馆 浙江 杭州 310018)
孤儿作品是指那些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使用者打算以依法征得版权人许可的方式进行使用,但经过勤勉的努力寻找仍然无法找到其版权人的作品[1]。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很多,如版权人没有在版权管理机构登记作品,版权人出售了作品却没有对权利转移进行登记,版权人死亡且其继承者却无法被找到。根据《伯尔尼公约》[2]的要求,版权的授予不需要形式要件,因此各国通常没有专门的机构或登记机关收集作品的所有数据,造成“勤勉的努力寻找”往往在实际操作上很难实现,为孤儿作品的数字化及其利用带来了很大不便。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基于历史文化、商业价值的考虑,收集有大量作品的图书馆、资料馆、商业机构等希望对孤儿作品进行复制、数字化、重新出版或以网络等其他方式加以利用,但因找不到版权人而无法获得授权许可,作品的开发与利用便无法实施。美国参议院于2006 年和2008 年分别提出孤儿作品法案,主要解决孤儿作品使用的合法途径匮乏问题。该议案主张,只要使用人进行了勤勉努力的寻找,即使没有找到版权人也可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政府部门的授权[3]。“勤勉的努力寻找”已经成为大多数人所支持的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核心原则之一。一般通过检索图书馆的书目数据库获取作品的相关信息实现“勤勉的努力寻找”,尤其是作为法定缴存机构的国家图书馆,从其数据库中可获取更多的作品与版本相关信息,也可通过出版商、版权登记处等机构获取作品相关的权利信息。
欧洲同样也面临着孤儿作品的版权问题,为了制订一套简易的授权机制,并建立欧洲各国针对孤儿作品通用的认定标准,欧盟在“欧洲数字内容计划”(e-Contentplus Programme)架构下,于2008年11月开始实施“版权信息与孤儿作品登记”(Accessible Registries of Rights Information and Orphan Works,简称ARROW)[4]项目,希望通过各国图书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版商之间的合作整合欧洲境内不同的权利登记机制,共同开发出一套适用于全欧洲的权利登记系统,清楚地揭示欧洲境内各种作品的权利状态,促使数字馆藏的授权可以在透明且价格合理的机制下进行,同时确保版权人可以得到适当的报酬[5]。简单地说,就是通过ARROW建立起合法、合理的版权信息揭示及授权机制。
ARROW的目的是建设一个在欧盟内外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在大型的数字化项目中勤勉地搜寻版权人以及识别公共领域作品、孤儿作品、绝版作品和其他在版权保护下的作品的版权信息基础设施[6]。ARROW具有两个核心特性:
(1)为用户提供资源的分布式网络以揭示最有用的欧洲图书版权状态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作品是否在版权保护期内,是否已经过期、在版、绝版,版权人是谁,作品的出版商是谁等。ARROW并不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单一数据检索系统,其数据源分散在欧盟各个国家的不同机构。通过ARROW系统进行数据转发与交换的内部处理,可以整合具有多个信息来源的数据,建立权利信息的检索登记系统,以解决“勤勉的努力寻找”问题。
(2)孤儿作品登记 如果作品的版权人未被找到,那么其作品信息将被存储到孤儿作品登记系统中,以提供给著者、出版商及其他今后可能出现的、声明自己拥有版权的权利人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1)图书馆 目前参与ARROW项目的图书馆主要包括欧盟范围内的西班牙、法国、英国、荷兰、德国、斯洛维尼亚、芬兰等国家的国家图书馆及奥地利因斯布鲁克大学图书馆等。图书馆在项目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作为一般书目(或在版书目)数据的提供者,为ARROW系统的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二是作为系统的主要使用者,需要ARROW提供大量作品的相关权利信息协助其进行数字图书馆建设。
(2)出版商组织 参与ARROW项目的出版商组织主要包括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瑞典、德国等国家的出版协会。
(3)国际组织 参与ARROW项目的国际组织主要包括欧洲出版商联合会(Federation of European Publishers,简称FEP)、国际复制权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sations,简称IFRRO)、欧洲数字图书馆基金会(The European Digital Library Foundation)等。国际组织的参与将确保ARROW项目在不同领域(如图书馆、复制权管理组织、出版商和著者)中被认可,并在项目的持续发展中使其建设成果能被分享和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
(4)复制权管理组织(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zations,简称RRO)参与ARROW项目的复制权管理组织主要包括英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德国、挪威、芬兰等国家的复制权管理组织以及英国的著者授权及收费协会(Author's Licensing and Collecting Society,简称ALCS)。复制权管理组织将根据版权的基本要求发放许可证,检查孤儿作品的版权人、出版商和著者的登记信息,在充分尊重版权的基础上让孤儿作品在数字化环境中得到合理、合法的利用。
(5)技术开发公司 ARROW的技术开发由两家公司负责:一家是意大利的Cineca公司——意大利最大的计算中心,拥有很强的技术实力;另外一家是法国的Numilog公司——法国一家数字图书发行商和数字图书馆策划顾问公司。
通过了解ARROW的基本工作流程可以对ARROW的运行、机构间的协作方式和系统功能有更深入的理解,见图1所示。
图1 ARROW系统工作流程
图书馆(用户)向ARROW系统提交作品信息查询请求后,由ARROW系统将查询请求转发到TEL(The European Library,欧洲数字图书馆)获取作品基本信息,再由TEL将请求转发到VIAF(Virtual International Authority Files,虚拟国际规范文档)系统进行著者信息比对,将查询到的著者信息诸如著者姓名、捐赠人姓名、死亡日期等数据返回给TEL,由TEL完成信息整合后转发给ARROW。
ARROW会根据已获得的信息检查作品是否在版权保护期内或是否属于公共领域作品,并按照作品的国别将整合后的数据再转发到相应的在版编目数据库(Books in Print,简称BIP),由BIP向整合信息中添加出版日期、出版商联系信息、在版或绝版状态等信息形成新的信息集合,ARROW以此来确定作品状态是在版或绝版,如果是在版状态,作品的在版信息、版本及出版商的联系信息都将发送回图书馆(用户)。如果作品可能是绝版或属于公共领域作品,ARROW继续将请求转发到相关的RRO版权结算中心。RRO根据孤儿作品和绝版图书管理的内部工作规范处理请求并搜索版权人信息,如果版权人能够被查出或联系到,作品将被标注为绝版,如果版权人不能被查出或联系到,作品将被标注为“可能是孤儿作品”,并由RRO向公众宣告。对于宣告的作品,如果无人提交权利声明申请,那么作品将被认定为孤儿作品,经过RRO提供标准许可证授权后,图书馆和用户便可对其进行合法的数字化及利用。随后RRO将结果集合返回给ARROW,ARROW再将最终信息返回给图书馆(用户)。
ARROW项目将图书馆、出版商、版权管理组织等机构与著者紧密联系起来,利用ARROW系统实现了作品及版权信息的交换与识别处理,能够为不同用户提供多种服务:①对图书馆来说,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多服务,减少其数字化图书所需要的成本,避免资源的重复数字化;②对版权人来说,可以通过ARROW项目新的商业模式控制与加强自己的权利;③对RRO来说,能够扩展其现有的服务,管理电子内容的版权,为版权人提供更多的支持;④对电子零售商来说,能够在网上充分揭示他们的作品状态,同时利用ARROW获取版权人信息并为他们提供服务,拓展潜在的电子书销售市场;⑤对欧洲数字图书馆来说,能够引导用户使用合适的资源和服务,访问更多的出版物。
根据项目建设规划,ARROW从2008年开始建设,到2010年6月ARROW已经开始提供版权人及作品的权利信息检索识别服务。原计划ARROW于2011年2月进入最后的架构测试、系统评估阶段,不过有最新消息称,本应于2011年5月底结束的项目将延期,并开始新的“ARROW Plus”计划,新项目将会扩展到多媒体资料的内容[7]。
解决孤儿作品问题,首先需要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建立合理的版权信息揭示及授权机制,欧洲ARROW项目正是对第二步骤的具体实践。要解决我国的孤儿作品问题,除了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样要建立一套自己的孤儿作品版权信息揭示及授权机制。
3.1.1 建立我国孤儿作品版权信息揭示及授权机制的必要性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简称IFLA)与国际出版者协会(The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Association,简称IPA)共同组成的国际图联/国际出版者协会指导小组(IFLA/IPA Steering Group)的联合主席Claudia Lux表示,孤儿作品对所有相关者而言是件坏事,如果无法追溯这些作品的版权人,太多的作品被搁置起来,将会阻碍创造、阻碍进步[8]。IFLA和IPA曾就孤儿作品的使用达成一致意见,确立了孤儿作品使用的5项原则:①应当相当勤勉地搜索版权人;②孤儿作品的使用者应当提供清楚、充分的版权人的特征说明;③如果版权人再次出现,应支付报酬或进行适当的补偿;④如果存在对先前成为孤儿作品的禁令救济,该禁令救济应当考虑到该作品使用者善意的创造性工作和投入;⑤孤儿作品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ARROW项目正是为了解决这5项原则的前3项,即勤勉搜寻、揭示状态、作品登记的问题,通过其建立了欧洲孤儿作品的版权信息揭示及授权机制。在我国,孤儿作品同样大量存在,建立我国的“ARROW”将开启我国孤儿作品数字化建设与利用的大门。
3.1.2 建立我国孤儿作品版权信息揭示及授权机制的紧迫性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公共图书馆还是高校图书馆都在大力建设数字图书馆,但只要碰到作品数字化问题,版权因素就变得非常敏感,尤其是孤儿作品。以国家图书馆为例,对于孤儿作品,如部分民国时期的图书,“能够找到继承人的,获取授权后再利用。具体操作方式上,图书馆可以采取发布‘寻人启事’等多种方式同时进行”[9]。这种方式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效率低。而一些急于对本馆馆藏进行数字化的公共图书馆或高校图书馆甚至无视相关法律的存在,对馆藏作品版权不加以区分,一概数字化,向读者提供网上阅读,极大地增加了图书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此外,随着数字阅读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书产业正在迅猛发展,图书馆也在积极引进电子书及电子书阅读器,开创新的服务,但电子书内容建设的严重滞后已经成为阻碍电子书利用、制约电子书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对已授权孤儿作品进行数字化将极大地丰富电子书内容,促进电子书及其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以美国的Google电子书计划为例,由于急于建设Google Books,Google电子书计划在数年前先与各高校图书馆合作,将馆藏图书扫描成电子文档,准备发展电子书产业,结果被出版商以侵犯版权为由告上法院。虽然双方和解,但对于这项没有授权就先扫描的“先斩后奏”和解内容,法院认为与版权法“授权利用”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影响深远,迟迟不给予批准[10]。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能和Google 相提并论的实力强大的数字化公司及能够和出版商、版权机构、著者达成和解的协议,但是对目前电子书行业中的世纪超星公司、书生公司、方正阿帕比公司等及准备进入电子书内容建设的众多企业、整个电子书产业链来说,孤儿作品的版权问题越早解决就越有利。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在积极探索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解决之道。欧洲ARROW项目从2008年开始建设,并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而我国目前仍无相关的方案与具体计划,建立我国的孤儿作品版权信息揭示及授权机制显得尤为紧迫。
目前对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处理最具代表性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欧洲ARROW模式,另外一种是美国模式,即“Google图书搜索和解协议”[11]涉及的孤儿作品问题处理方案:由Google出资1.25亿美元创设一个独立、非营利性的图书版权登记处(Book Rights Registry),该机构可负责查找版权人,搜集和维护准确的版权人信息,并为版权人提供加入或退出该项目的途径。但是在2011年3月,该和解协议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被否决,主审法官陈卓光指出,“何人、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保护措施来获得‘孤儿作品’的版权监管权利,是一个应该由国会而非民间利益团体达成的和解协议来解决的问题。”[12]由于我国目前涉及孤儿作品版权的相关法律并不是很完善,而且不具备一家像Google这样规模的能够起主导作用的公司,因此欧洲ARROW模式对我国孤儿作品版权信息揭示及授权机制的建立更具借鉴意义。
我国孤儿作品问题所处环境与欧洲较为相似:孤儿作品信息的基础数据源主要集中于各种类型的图书馆,权利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组织机构,孤儿作品又急需在版权保护下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因此,欧洲ARROW项目的模式和实践经验是我国处理孤儿作品版权问题、建立自己的孤儿作品版权信息揭示及授权机制的极好参考。我们从ARROW项目的建设经验中能够获取到:①项目的建设需要自上而下的规划实施与多元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ARROW项目是在欧盟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的,并且得到了各国及相关机构的支持。在我国,应该在政府相关机构的指导下,通过图书馆与出版商、版权管理组织、版权人及其代理机构等多元利益方的密切合作,建立适合国情的版权信息与孤儿作品登记系统,从而形成比较完善的孤儿作品版权信息揭示及授权机制。②需要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以负责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建设。欧盟通过设立ARROW项目组来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并由其负责整个ARROW系统的维护与运营,这样既保证了对孤儿作品问题的处理流程能够在多元利益主体间顺利运作,又充分发挥了ARROW系统的作用,产生相应的社会和经济效益。③关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项目不是建设完成就可以的,需要不断对其进行维护与开发,以适应数字时代新形势的变化,拓展其可容纳的内容及服务的领域,以满足各方利益主体的新需求,促进孤儿作品的数字化与利用。
[1]周艳敏,宋慧献.版权制度下的“孤儿作品”问题[J].出版发行研究,2009(6):66-68.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EB/OL].[2011-03-01].h ttp://www.wipo.int/treaties/en/ip/berne/trtdocs_wo001.html.
[3]金 潞,刘 青.推进孤儿作品公共获取的解决之道[J].图书情报工作,2010(9):14-17.
[4]About Arrow [EB/OL].[2011-03-01].http://www.arrow-net.eu/.
[5]欧盟将开发一套适用于全欧盟的权利登记系统[EB/OL].(2011-01-10)[2011-03-05].http://stlc.iii.org.tw/ContentPage.aspx?i=3177.
[6]Public Reports and Deliverables [EB/OL].[2011-03-01].http://www.arrow-net.eu/resources/public-reports-anddeliverables.html.
[7]欧盟版权数据库可改革孤儿作品的法律[EB/OL].[2011-03-18].http://www.bookdao.com/article/16357/.
[8]国际出版者协会和图书馆协会确立孤儿作品使用原则[EB/OL].(2007-06-29)[ 2011-03-03].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bh/zhzhishi/200706/461769_1.html.
[9]李华伟.民国文献数字化利用及其著作权问题:以国家图书馆馆藏为例[J].图书馆建设,2010(10):16-19.
[10]电子书产业应善待孤儿著作[EB/OL].(2010-12-21)[2010-03-01].http://gb.chinatimes.com/gate/gb/showbiz.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Showbiz/showbiz-news-cnt/0,5020,110511+112010122100003,00.html.
[11]Google图书搜索和解协议[EB/OL].[2011-03-01].http://books.google.com/intl/zh-CN/googlebooks/agreement/.
[12]谷歌版权博弈:妥协也是一种“前进”[EB/OL].(2011-04-03)[2011-05-05].http://tech.sina.com.cn/i/2011-04-03/142653671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