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假期”实质是“肢解”员工权益

2011-09-03 12:30四川成都何勇海
观察与思考 2011年6期
关键词:姚先生法定法律法规

■四川成都 何勇海

“肢解假期”实质是“肢解”员工权益

■四川成都 何勇海

对于“肢解假期”的行径,上至有关部门,下至普通员工,都应该实行“零容忍”。

当很多白领在期待不久后的端午小长假时,白领姚先生却开怀不起来。原来,今年“五一”小长假最后一天,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加班,安排的补休却令人匪夷所思—将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精算成480分钟,再分摊到全年250个工作日,让员工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以充当补休。“不知道他端午节又会出什么花样。”姚先生说。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法律法规来看,我们的休假制度已相对完备,可一些企事业单位在执行中,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漠视员工权益,难免会做些变通或者曲解,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而像姚先生所在公司那样“灵感”一闪,恶意曲解变通休假制度到如此地步,恐怕闻所未闻。一天法定假,竟然被无情地“肢解”成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实在是有“才”得荒唐!转瞬即逝的2分钟能做什么?恐怕只能欣赏几个广告短片,只能打上百个字。员工法定的一天休假权,就这样被无良企业给“肢解”得七零八落,在250个工作日中消弭于无形,这种“休假新政”,实在是对员工休假权的粗暴侵犯!

按照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而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由此可见,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本身就是错误行为,何况是一天的法定假期被分解到每天当“调休”呢?如此“调休补偿”,纯粹是偷换“三倍工资”的概念,使劳动者无法正常完整地休假,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属错上加错,更加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对此,有专家建议:遭遇此种情况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在笔者看来,单纯依靠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太现实。劳动仲裁成本高、时间长暂且不说,人才市场人满为患,劳动者的“饭碗”来之不易,面临侵权又怎敢吭声?正基于此,弱势劳动者的休假权多半是“写在纸上的权利”。出现员工休假权被粗暴侵犯的情况,还应该由相关部门出面,毅然决然地站出来替职工撑腰。因为一天法定假期,被分解到每天当“调休”,其实质是“虚置”国家政策、“肢解”员工权益。对于如此行径,上至有关部门,下至普通员工,都应该实行“零容忍”。如果“肢解法定假日”的不良企业,其侵权行为由来已久,且十分恶劣,甚至有必要动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把它给“肢解”了,让它关门走人。

总之,要让姚先生所在公司为他的“精明”、“灵感”付出惨重代价。否则,法律一旦被“虚置”,打击的铁拳就会被“悬空”,从而失去威慑力。其他一些用人单位也会无视法律法规,东施效颦,不知还会出现多少侵犯员工权益的“灵感”来。由此及彼,有关部门还有必要对企事业单位的用工情况来一次彻查,看看还有多少“歪招”正在侵犯或者剥夺劳动者的诸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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