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固定总价合同承包的利与弊

2011-08-15 00:51:18刘粉婵
山西建筑 2011年30期
关键词:总价承包商工程量

刘粉婵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工程总价一次性包死,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因为这种合同形式在工程结算中比较省事,虽然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但对于一些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设计较细,报价估算方便的工程,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愿意以固定总价合同的形式承包,那究竟是否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承包,利弊如何,在此想谈谈我的简单看法。

人们都知道,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1)工程范围清晰、明确,报价的工程量表中应是准确而不是估计的数据,对工程量表中的数据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2)设计图纸详细、完整,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是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避免漏项的前提,所以提供的设计图纸必须能够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3)工程结构、技术较简单,工期短,一般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建设工期在一年以内;4)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有足够的时间分析招标文件,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和工程量计算,拟定计划,作出报价决策;5)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达清楚,无疑义;6)合同风险合理分摊,详细规定具体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范围。

1 从利的方面分析

1.1 有利于发包商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对于目前的工程,虽然有概算、预算和结算形式,但大多数工程都是概算不足,在施工过程中又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更,于是就造成了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情况。所以对于发包商来说是如何解决超概的事,那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这就要求发包商在工程的前期要把工作做细做足,比如某学生宿舍地基换土处理的合同,是在拆除旧建筑后在原位置进行新建,并且旧建筑的竣工图纸保存完好,地下情况比较明了,经过多方调研,确认在开挖后变更很少甚至无变更,在基坑尺寸及挖土深度已经确定,换填土方量确定的情况下使用固定总价合同,这样既使甲乙双方节省了结算时间,同时又可以控制工程造价,相对来说比较合理。

1.2 对于承包商来说有利于节省结算时间,尽早收回工程资金

目前对于大多数工程来说,结算时间长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竣工结算有时间约束,但在实际的工程结算过程中,由于工程资料的不完整性,双方对工程量的争议性,双方对一些价格的争议性等原因,需要有一个反复进行磋商的过程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较短的时间内根本不可能完成工程结算,还有某些发包商经过基本审核后还要通过审计审核,这一过程往往时间拖的很长,尽管是一个小的工程,常常没有半年是结算不了的,所以一些小型的工程,对于承包商来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其首选,在结算过程中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节省时间,可以尽早收回资金,节约成本。

2 从弊的方面分析

2.1 对于发包商来说也有一定的风险

1)发包商同样承担着工程量计算误差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发包商一般专业人员较少,对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往往委托给了中介机构,对于中介机构中的工程造价人员来说,往往是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出一个清单量,常常是加班加点,超负荷的工作,在精力上和进度上很难达到准确无误,而对于工程量清单失误的赔偿又没有一个确实可行的方法,往往误差造成的损失都由发包商买单。在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中,实际工程量小于清单工程量的部分,承包商是不会主动指出的,而发包商由于种种原因常常无从知晓,这部分不该发生的费用自然由发包商承担;在实际施工中,当工程量增加时,若加量不加价,承包商会找理由不去完成的,发包商既要承担不能按期完成工程的风险,同时还要承担超预算的风险,当工程量减少时若想减价,也是需要征得承包商同意的,没有充足的理由是很难实现的,发包商承担这一部分损失。所以发包商同样承担着工程量多算、算错的风险和工程量变更的风险。2)发包商同样承担着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在目前GDP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看似物价在一直增长,其实不然,市场价值规律决定了价格是在一定的范围内随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材料价格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对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材料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是要发包人承担的。

2.2 对于承包商来说承担着比较大的风险

1)工程量清单是发包商提供的,那么对于图纸上少算和漏算等计算错误的部分往往转嫁给了承包商;由于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不明确或工程项目未列全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也由承包商承担;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恰商,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考虑周全,那么这部分风险会转嫁给承包商。2)承包商同样承担着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主要是物质、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承包人承担的。由于近一段时间以来物质、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高涨不下,在投标报价时承包商对于价格涨幅预估不足,难于控制,显然承包商承受的涨价的风险更大。

综上所述,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发包商和承包商来说利弊共存,那么在签订这类合同时需要合同双方坐下来仔细推敲,对合同承包的范围要明确界定,对材料价格的调整应预先在合同中就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因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究竟是涨还是跌,因此签约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一定的风险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也是《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发包方,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前期进行工程量计算时,为确保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应尽可能向做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以确保做标人熟悉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并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编制;同时应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熟悉资料、场地及编标和询标时间。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设计图纸文件和招标书中不明确之处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

总之,固定总价合同的总价固定应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固定,尽管该合同方式有其优势的一面,但其毕竟受适用工程项目类型局限性限制,在选择适用时需对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诸多风险因素进行系统、全面的考虑。承、发包双方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保持清醒的认识,对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其次,还要对固定总价合同下的风险因素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将风险降到最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

[3]发改委建设部等9部委56号令,20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S].

[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EB/OL].www.tgnet.cn.

[5]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6]王俊安,彭邓民.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6.

[7]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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