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丽华
(四川二滩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51)
众所周知,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外界条件干扰大,风险复杂,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危险程度高,而且在建工程抗灾能力差,风险事故较多,一旦发生这类损失,不仅给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质财富损失,甚至可能殃及邻近人员与财物。因此,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就显得异常重要。在水电建设工程中,业主主要是通过工程保险,与承包人、供货商、服务商签订合同和留足风险费用等措施,合理地转移和消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工程保险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险种起源于20世纪初,第一张工程保险保险单是1929年在英国签发的承保泰晤士河上的拉姆贝斯大桥建筑工程的。所以,工程保险的历史相对于财产保险中的火灾保险来讲要短的多,可以说是财产保险家族中的新成员。但是,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逐步发展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
在国外,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人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设备装置投保保险。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即我国是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由于工程一切险(即文中所指工程保险)存在以下特点:(1)保险期限长。它是根据实际工期而定,而且通常加保保证期,故总保险期可以长达数年;(2)保险责任范围广。其保单承保责任包括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任何意外事故的损失;(3)同时保险涉及的关系多。即除业主、保险人外,还涉及承包商、分包商、技术顾问等多方的特点。故投保工程保险在中国工程界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加之建设过程也是处理各种风险的过程,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较小的保费使得项目在遭受约定损失后可以获得补偿,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参与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
工程保险应对的主要是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作为投保方,购买工程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使预先设局的保险合同万一出现事故时,能够有效获得理赔。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理赔常常不能按照投保人的初衷和投保目的顺利实现,或达不到投保人合理的期望,原因有二:其一,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由于投保方的专业所限,对已签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应用能力较弱,一旦发生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则利用格式合同内容作出不予理赔、少赔或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使投保人的保险目的不能合理实现。其二,作为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工程保险服务应贯穿于工程保险的始终,从而赢得客户对保险公司的认同。但保险公司在具体经营中,缺少将这种理念推向现实工作的有效运行机制和良好的服务意识。甚至利用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专业意识不强,对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不予理赔,致使投保的工程保险名存实亡。
笔者在文中以某建设工程实际发生的案例举证分析投保人在工程保险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并展开探讨,进一步阐述说明了工程保险,即风险转移的现实意义。
某水电建设工地边坡段因地质原因(地面下陷下沉)发生大面积塌方,造成承包人已完工程防护项目(喷混凝土、锚杆、钢筋网等)受损。该工程按合同业主已投保了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但遗憾的是发生塌方事件后,由于各参建方保险理赔意识不强,未及时报案出险,而是走合同变更补偿程序,致使业主增加了投资,投保的工程一切险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业主风险增加。
在该事件中,承包人按合同变更索赔程序请求补偿,申报了以下几项补偿费用:
(1)塌方损失的工程量(土石方清理量);
(2)边坡已完工程防护量(喷混凝土、锚杆、钢筋网等);
(3)边坡截水沟损害工程量;
(4)SNS防护网损害工程量;
(5)浆砌石挡墙损毁量;
(6)材料损失;
(7)机械设备受损等共七大项。
按合同文件审核补偿费用,监理工程师对其中的1~5项费用予以了费用补偿审核,而根据合同文件,第6、7项属于承包人责任范围内,监理工程师对该费用主张未予支持。
若按保险理赔申报,除1~5项属保险标的应予保险理赔外,对6、7两项费用分析如下:
(1)关于塌方造成的工程材料损失。
根据该项目合同文件通用条款第54.2款:无论何时业主均不对承包人装备或损失负责,也不对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故基于施工合同文件,对于承包人主张的材料及临建设施损失费用业主不予支持。
然而,基于保险理赔合同,该项损失属于工程保险合同约定标的,其损害费用应予补偿。
(2)关于塌方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
对于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等,在投保工程一切险时需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即具体要根据投保工程一切险的内容和范围核定是否属于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本案例中合同文件相关专用条款规定,施工设备险应属承包人投保的施工设备险范畴,故承包人可按其与保险公司投保的施工设备险约定主张该费用。即该费用的补偿属施工设备保险合同理赔范畴(有些工程业主投保的工程保险附加有扩展条款,对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等有扩展保险责任,出险后,亦予理赔。具体以实际工程保险合同约定情况为主)。
本例中,分析了按施工合同索赔或按工程保险理赔两个程序所产生的不同结果,阐述了投保工程保险后容易发生的管理难点,即投保方的专业应用能力所限,保险合同意识不强导致的主观因素限制,以及保险公司缺少良好、主动的服务意识。这两方面的问题成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工作缺陷的一个直接根源,因此,解决好上述问题,是开展投保后风险管理工作作用的直接体现。
在实际风险确认及理赔操作过程中,由于各自所站的角度不同,对相关规定及条款的理解不同,各方很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议,而且在水电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合同变更索赔事件与建筑工程保险范围内标的物损害事件很容易混淆。在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标的损害风险后(即合同文件中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若按合同文件予以费用补偿审核,无疑将增加业主的投资,使购买保险转移风险的目的落空。如上例中,由于工程一切险隶属于施工合同文件,在发生保险损失或损害后,如果参建各方的保险意识薄弱,常常在施工合同的变更索赔范畴内处理,从而使风险转移的初衷落空。
在对上述投保后的工程保险管理难点进行分析后可以明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过投保人系统的专业培训和规范化的管理是完全可以减少和避免管理上的缺陷。
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业主和承包人都应增强保险合同理赔意识,提高工程保险专业应用能力,这是有效规避工程保险管理缺陷的措施和方法。一旦出险,损失灾害才能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赔偿,才能保障工程顺利进展,从而保证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也不致因重大损失而增加投资。
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购买的保险,尤其是我国现行的、由业主购买工程一切险,作为被保险人的主体及利益的共同体,均应及时提供施工单位(或对方)副本,并宣贯到施工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以便出险后及时报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积极配合保险人的核查清理工作。否则,承包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程序不熟或不知,出险后,保险意识不强,必然走合同索赔程序,从而使投保的工程保险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申请保险理赔时,还应注意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率),确定损失金额的方式方法。对于保险标的受损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一般情况下,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在理赔费用中扣减相应的残值。具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保险并不能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一方面是因为存在不可保风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些风险不宜保险。在进行工程保险后,投保人有可能产生心理麻痹而疏于损失控制计划,以致增加实际损失和未投保损失。因此,对于建设工程风险,应将工程保险与风险回避、损失控制和风险自留结合起来运用。对于不可保风险,必须采取损失控制、达到降低风险量的目的。
工程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主要手段,也是迄今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它在水电工程建设的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给人员伤害的经济补偿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