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精细化管理探析

2011-08-15 00:51许利波
山西建筑 2011年35期
关键词:发包方合法精细化

许利波

0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管理日趋深入细致,市场主体越来越关注细节,使精细化管理已经提上了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我认为,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应纳入精细化管理体系,这不仅有现实的必要性,也有着很大的可行性,更是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经之路。

1 合同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是契约经济即“合同”经济,一个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同外部的所有经济往来以及获取利润都是通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来实现。因此合同管理的好坏及粗细程度已成为一个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差,因此好多企业对合同的管理非常粗放,如合同签订太随意,合同履行不规范等现象非常普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中国加入WTO,中国已逐渐与世界融为一体,人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日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都在提高,一个企业如果再延续原有的合同粗放式管理,就难以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法律风险,将为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破产倒闭。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我们必须加强合同的精细化管理。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只有精才能防患于未然,只有细才能减少疏漏,促使企业的管理上一个台阶,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 合同粗放式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较其他企业涉及的合同更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借款合同》《联营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经济合同大部分发生在基层单位,而建筑企业的基层单位比较分散,基层单位合同签订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素质比较低,又无专人把关,因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管理非常粗放,漏洞比较多,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忽视对对方主体资格及资信的审查,即在订立合同时不注意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资格,委托代理人资格,民事责任能力,生产能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信用及投资情况等进行必要的审查,结果不是形成纠纷引起诉讼,就是合同无效,或上当受骗让别人钻空。

2)合同主要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合法。常见的有:

a.合同缺乏明确的质量要求或质量标准,有的虽有要求但不具体,没有操作性。

b.忽视计量单位,双方约定的计量单位如包、组、打等约定不明确,双方理解不一致,在履行过程中常发生争议。

c.有些合同的履行期限约定模糊不清,弹性过大,履行地点方式,运费负担不明确,有的交货地与验收地不相符。

d.验收标准,期限和方法不明确,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不明确,或根本不填写。

e.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明或约定过高。

f.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合法。

3)填写合同不认真,用词含糊,模棱两可。

4)履行不认真,不依法履行。

3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精细化管理的措施

1)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把企业的合同管理作为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抓来管,把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战略高度来认识。企业领导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是企业管好合同的关键,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坚持依法办事,真正把法制建设、依法治理企业摆到重要的位置,就能把全体职工动员和组织起来,推动合同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2)企业必须吸收、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专业队伍,提高合同签订人员、管理人员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素质。合同签订人员、管理人员是法律行为的具体的直接实施者。为此,各基层单位要吸收和培养法律人才,设立专职的合同签订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培训,鼓励自学等各种渠道使他们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法律知识,充分认识到经济合同是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3)建立完善的内部合同管理体制。根据建筑企业的特点,合同管理体制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在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室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合同业务;在分公司设立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合同业务和合同档案;在项目部设立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各级合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合同管理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合同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4)严把合同签订关,从源头上防范合同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a.合同签订主体要合法。即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资质情况、工商年检登记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以判断它是否经工商局合法注册并具有履约能力。b.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内容约定都要合法,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更无法取得预期的经济利益。c.合同用语要规范,切忌模棱两可。在签订合同时用语要准确、清楚、严谨,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否则一旦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将会带来不应有的麻烦。d.合同条款要齐全。合同条款除了《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性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所签合同的性质来拟定合同条款。但不论何种合同,条款都必须齐全,才有利于合同的执行。e.要特别注重违约条款的约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我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要尽量淡化和含糊,不要规定的太具体,即尽量不要写工期延误一天罚多少钱的约定,如果非要约定就写上执行通用条款等内容,因为如果约定了延误一天罚多少钱的具体金额,一旦在实际施工中延误工期,施工方又提不出工期延误责任在发包方的证据,就要向发包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工程成本无形中加大,利润相应减少。f.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要合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或诉讼。对仲裁、诉讼两种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但很多单位往往在签订合同时二者都选择了,这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5)严把合同履行关,把精细化管理贯穿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合同履行中应抓住以下五个关键点,基本上可以解决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a.注意收集保存合同履行中的各种书面证据。这些书面证据包括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现场洽谈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报表、现场签证等。b.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施工义务。作为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我们的义务就是保证工程质量合格,保证按期完工。只有全面履行了自己的这两个义务,才享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c.及时催告通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施工义务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履行自己的催告通知义务。比如:发包方未按期付款,就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出催款通知书。d.严把工程结算签认关。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其次,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结算资料时,应由建设单位书面签收。如建设单位在签收后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查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则发生“视同认可”的法律效力。再有,建设单位不结算,不交付工程。如在交工时不能付清工程款,则必须让建设单位出具还款协议书,否则不能将工程交付建设单位使用。e.要敢于和善于索赔。索赔是施工方向业主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它是施工企业的一种权利要求。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获取合理利润的一种合情合理的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索赔的意识,敢于和善于向发包方索赔,以达到增加项目收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目的。f.要把握好诉讼时效。作为施工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6)加强监督、检查职能,并运用必要的激励手段。企业除建立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外,还应充分发挥监督和审计的职能,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审计,防止和杜绝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堵塞漏洞。运用必要的激励手段,对合同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从而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合同管理不当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而增强合同签订人员、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吴 卫.浅谈建筑工程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J].山西建筑,2010,36(17):19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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