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崔丽波
金融产品创新与风险监控博弈分析
□文/崔丽波
金融产品创新是金融业深化发展和增强竞争力的突破口,风险监控作为监管手段,其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体制正常运行,产品创新与风险监控是一种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动态“博弈”关系。
(一)创新的含义。创新这一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次提出的。熊彼特使用“创新”一词是用来定义将新产品、工艺、方法或制度引用到经济中去的第一次尝试。
(二)产品创新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下和运用现行手段无法得到这个潜在利润,而通过产品创新能够合理配置资源,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转变业务增长方式,挖掘市场潜力,提高盈利能力。
(三)产品创新是市场竞争的需要。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通讯手段的突飞猛进,使金融业的竞争更加激烈和残酷,产品创新便成为各商业银行的竞争手段和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谁拥有更多适合于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谁就拥有了市场和更广泛的盈利空间。就农业银行而言,近年来随着对市场调查和新产品的研发,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金穗惠农卡等新产品的不断涌现,极大地提高了竞争手段和竞争能力,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仍应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才能使经营充满活力。
(一)风险监控的含义。风险监控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限制和约束,以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依法健康稳定运行。
(二)从系统性风险来看。金融业的产品创新其实是通过节约资本的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并实现风险的对冲、管理、缓释和转移,这个过程必然涉及金融杠杆的使用、涉及结构产品的使用,但是当其中的杠杆率被随意地、过快地放大,风险在不同市场之间的转移得不到有效管理和监控的时候,就有可能导致金融泛滥。美国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因金融创新缺乏适当的风险监控,从而演变为金融风险的一个典型事例。
(三)从个别风险来看。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这种特殊性导致总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伺机寻找作案的机会,只有通过风险监控查找漏洞和隐患,才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
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产品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风险监控以维护金融安全。产品创新与风险监控存在矛盾的一面,又有相辅相成的一面,二者互相作用,以此推动金融健康发展,因此产品创新与风险监控的关系本身是一种动态“博弈”。一方面两者具有统一性:风险监控能消除产品创新的负面效应,产品创新则包含和促进了风险监控的创新;另一方面两者又是对立的:产品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削弱了风险监控的有效性,风险监控则可能抑制产品创新的效率。银行就是要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来获取丰厚的利润和回报;监管部门也要不断完善监管的制度法规并实施有效的风险监控行为,以弥补产品出现的漏洞,抑制操作中的非法和违规行为,化解和防止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保障业务的稳定运行和发展。
(一)产品创新对风险监控的影响。一是产品创新改变了风险监控运作的基础条件,客观上需要监管部门做出适当调整。产品创新使银行新业务不断涌现,从而打破了监管部门原有的监管模式,这必然使得监管部门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和疏落,需要进行重新调整风险监控思路,严谨审视新产品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研究风险监控措施,与产品创新的发展保持同步;二是产品创新在推动银行经营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增加了风险监控的难度。产品创新是将诸多风险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再包装,这种组合后的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显得更加复杂,使监管部门难以控制,一旦触发,可能会导致风险损失;三是产品创新与银行的传统业务相比,由于风险防范措施不完善,市场运作不成熟,业务发展处于摸索阶段,为加快发展和获得最大化的利润,经营者从主观上往往有意规避风险监控,突破原有的制度限制,导致风险概率相应较高。
(二)风险监控对产品创新的影响。一是现行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产品创新的主观能动性。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理。合规性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监管部门处罚时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存在差异,各金融机构在理解和执行法规制度时也存在差异,种种差异的存在导致产品创新面临相对不确定的监管环境,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二是过度监管限制了新产品的发展。风险监控总是通过限制性的方式出现的,而新产品在起步阶段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经验不成熟等原因,往往存在一些漏洞和操作差错,如果监管过于苛刻,势必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抑制新产品的发展。
产品创新与风险监控的关系,始终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只有正确处理产品创新与风险监控的关系,掌握好产品创新与风险监控博弈关系的平衡点,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发展的路子。
(一)正确认识产品创新与风险监控的关系。产品创新和风险监控虽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但两者的最终目标存在一致性,都是为了金融发展。只是所处的角度不同,产品创新侧重于发展,风险监控侧重于防范风险。产品创新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最大化,监控对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了控制,其目的在于规范创新行为,将不确定因素消除或置于一定的可控度之内。
(二)风险监控应站在鼓励创新的角度,减小与产品创新的摩擦。考虑到产品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因而必须加快风险监控体制创新,缩小风险监控与创新之间的摩擦,既要通过监管防范创新的风险,同时又要注意保护和支持金融主体的创新热情。因此,风险监控部门要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控的尺度,区别违规与创新,找准监管切入点,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是科学设限,从而尽可能地为产品创新留下更多“自由”空间,鼓励产品创新;二是产品创新也存在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风险监控部门不能完全放弃监管,任其为所欲为。
(三)风险监控应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并同步跟进产品创新的发展。对于产品创新,要以风险的可控程度为准绳,从风险角度进行监控,把握好风险环节,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一是对新产品的风险监控从分析风险入手,在全面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新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风险隐患;二是将风险监控切入点逐步前移,由原来的事后监管,变为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同步跟进金融发展,通过全方位的持续性风险监控,降低金融风险。
(四)风险监控要树立服务监督理念,实现风险监控与服务的有机结合。风险监控的职能应由监督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对产品创新不应仅仅是监督和评价,其更深层次的职能应该是为银行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对新产品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经过筛选、分类,分析问题成因,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为管理层的经营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参考依据。
总之,随着产品创新的日益深化和发展,金融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风险监控应实时掌握创新动态,研究掌控新产品在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实现良性互动,最终促进金融活动的不断深化发展。
(作者单位:农行河北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