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和主旨

2011-08-15 00:45党春旺刘文杰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罗尔斯契约正义

党春旺 刘文杰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浙江杭州 311121)

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和主旨

党春旺 刘文杰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浙江杭州 311121)

在西方现代政治哲学思潮中,新自由主义代表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中为现代政治哲学提供了道德哲学基础,通过新契约论证明的两个正义原则作为有效调节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使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由转向正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那些“最不利者”的处境。通过研究,为当前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新契约论;正义原则;社会公正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新契约论

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是新契约论,是对传统契约论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1]它偏重于人的理性选择,又简化了契约各方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条件,在“无知之幕”之后稀释了各方的差异性,根据同一性在原初状态的程序中建构出来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以他的新契约论来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对古典契约论进行了改造,使其从带有浓厚自然主义色彩的具有形而上学性质的社会契约论,转化成一种与现实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又具有普遍理性的新契约论,从而使古典契约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原初状态“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2]它有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人们在原初状态中的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作出的,这就保证了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不会考虑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偶然因素,也就不会考虑因这些因素对自己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所以,这样的选择当然是公平的。

第二,原初状态的各方被设想为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有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只能使他们知道:“他们的社会是处在正义的环境之中,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3]也就是说,各方只知道一般的社会事实,知道他们处于正义的环境中,对那些选择时可能导致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实一无所知,所以,他们只根据自己的所知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而对他人利益不感兴趣。

第三,人们在无知之幕后选择的正义原则符合最大最小原则。正如罗尔斯所言:“原初状态把最大最小原则的这些特征显示得非常充分,可以缩到了极致,这一事实提供了支持正义两原则的极好例证。”[4]罗尔斯又对最大最小原则做了更加通俗的解释“最大最小值规则告诉我们要按选择对象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选择对象的秩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选择对象,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5]“无知之幕”中各方对周围的“特殊环境”一无所知,他们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基本利益,假若允许存在差别原则,“最大最小原则”具有相对优先性。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主旨—为弱者辩护

(一)正义原则

正义原则其实是一个更为一般的专门化体现,这个正义观的一般表述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6]体现这个一般正义观的正义原则有两条:(1)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7]

这两个原则适用于社会的基本机构,用于调节由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罗尔斯大致上把社会分为两个部分: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第一个原则用于政治领域,用来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这里的基本自由有政治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第二个原则用于经济领域,用来平等的分配收入和财富,以及由各种设计所带来的机会等等。当然,完全的平等分配收入、财富和机会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尤其是在社会制度的安排下的最不利者)的利益,所以,需要运用第二个原则“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8]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主旨—关怀弱者

1.“最不利者”界定。

为了确定谁是“最不利者”,罗尔斯引入了“基本善的理念”,通过考察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在度过整个人生对所需要的东西的占有和分享份额,作为确定“最不利者”(最少受惠者)的标准。这些“基本善”并不是指合理的欲求或渴望对象,而是从政治观念出发依赖于一般的社会事实的人的需要和能力。罗尔斯列出了五种基本善的清单:

(1)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其他自由。对于两种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使用,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必需的本质性制度条件。(2)在拥有各种各样机会的背景条件下的依据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这些机会允许追求各种目标,也允许修正和改变他们。(3)拥有权威和责任的官职和职位之权利和特权。(4)收入和财富,他们被理解为达到众多目标通常所需要的适于各种目的之手段(具有一种交换价值),而无论这些目标是什么。(5)自尊的社会基础,它们被理解为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对于公民是否能够强烈地感觉到他们自身的价值,并且是否能够带着自信来推进他们的目标,它们通常是极其重要的。”[9]

这些基本善是一个政治社会中的成员度过其一生必需的东西,对基本善的期望就是他们的生活前景,分享份额在最低限度的收入阶层即为“最不利者”。我们是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来界定谁是最不利者的,即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都得到了保证,此处的标准是收入和财富,最不利者就是对收入和财富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

2.改善“最不利者”处境的途径。

(1)差别原则。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不是平均原则,而是体现了一种有差别的平等。罗尔斯注意到,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一定的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存在,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工作热情,提高经济效率,对于现代国家的工业经济运行是必须的。但是,他又否定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自然天赋在社会中随意获得高额的报酬是道德的,在这里,自然天赋被看作是一种共同资产,满足差别原则的基本结构为人们提供报酬,不是因为他们的自然天赋,而是因为他们在参与社会合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锻炼了自己的天赋,并发挥其作用为自己和他人谋得了福利。这又体现了差别原则中所包含的互惠性观念,在天赋的自然分配中处于优越地位的人(从道德上讲是不应得的),被鼓励去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条件是他们要以有利于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处境和社会前景的方式来培养和使用他们的自然天赋,这样,在自然天赋方面的不公平(从道德上讲)通过相互有利的方式得以解决。

(2)正义的社会制度。改善“最不利者的”的社会前景,需要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作保障。一个正义的社会才是个良序社会,人们的各项基本权利——自由、平等、公平的机会——才能得到保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0]因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11]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是由社会主要制度来分配的,而各种基本——收入和财富、自由和机会、自尊的基础——是一个人度过其一生必需的,社会主要制度的安排,对利益划分的方式,对人们的生活前景的影响深刻并自始至终。正义的社会制度才能充分保障人们的各项权利,尤其是“最不利者”的权利。

(3)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社会体系的选择,首先要保证背景制度的正义性,也就是一个由正义宪法调节的社会基本结构,第一个正义原则所涉及的基本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得到保证。所以,此处的分配正义主要涉及的是经济领域,体现为对最少受惠者的补偿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强调市场主体是独立自主的个人,其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生产效率,在利益分配上是自然分配,对活动于市场中的人来说是优胜劣汰,强者生存;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和调节者,其活动“反映的是整个社会集体的共同追求,其目标是追求公正”。[12]分配正义的实现依赖于市场和政府的相互作用。罗尔斯设想把政府部门分为四个部门以保证分配正义。第一个部门是配给部门,用来调节市场价格,以保持市场的竞争性和效率性,同时,当价格无法精确调整社会的利益和成本而导致效率低下时,配给部门也负责通过适当的税收和补贴政策,来改变市场低效情况。第二个部门是稳定部门,主要功能是实现充分就业,以支持社会有效需求。这两个部门一起维持市场的一般经济效率。第三个部门是转让部门,用来确定最低受惠值。通过把人们的各种需求相比,赋予某些需求相对重要性。第四个部门是分配部门,其任务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和对家庭财产继承方面的调整维持适当分配份额,一方面依靠征收遗产税和馈赠税来限制家庭出身造成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通过收税体系提高财政收入,以保证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占有,这样,政府可为公共利益提供资金,并用来支付对“最少受惠者”的补偿。

三、对我国构建公正社会的现实启示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罗尔斯正义观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理论借鉴和指导意义。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在经济领域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是也要看到人民群众之间的贫富差距在不断拉大,政治权力和物质财富日益向少数人手中集中,这些现实都不利于“共同富裕”理想的实现。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富裕、文明、民主的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的全局着眼解决社会正义问题,采取有效有力的措施,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当前发展、分配不公问题,凡是有利于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文明成果,都应借鉴。同时还要注意到,我们正处在已有很大发展、但各项发展都尚未达到能够形成一个稳定有序的结构的阶段,很多不公平问题都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结合我国目前的所处阶段和现实问题,首先要考虑以发展的方式予以解决。

(一)树立自由、平等、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

卢梭认为:“自由不仅是人的权利,甚至是人的义务,失去它,就失去做人的资格。”[13]康德宣称自由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14]可见,自由是人的天性,是人的自然本性,失去自由,也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保障人的自由权利是社会制度首要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制度正义与否的评判标准之一。这就一方面要求人们具有自由观念,充分意识到自我的自由权利,意识到自由是自我的天然权利,另一方面制度要按照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权利的要求进行设计,制度本身的设计不能是为了保障一部分人的自由而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权利。当然,为了在每个人享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和谐共存,对自由作必要的限制也是必需的,但是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除此之外,都是对自由的侵犯。自由是平等的前提,保证了自由才有平等可言,在正义的社会制度安排下,一个人不会享有比另一人更多的自由权利,因为每个人对他人所享有的自由体系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二)加快制度建设,推动实质性的制度改革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的安排。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进行制度建设,主要是进行制度创新,突破现在的制度框架。“所谓制度创新,就是一种改变明显不合理的规范与程序、创设更为合理的规范与程序的制度合理化进程。”[15]制度创新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不断修正、完善制度的伦理价值和权力分配,使之符合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要求。具体说,应以民主性和公正性为价值取向。唯有民主的制度,才会是最能符合和代表民意的制度,民众才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缺乏正义精神的制度无法保证平等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当社会利益在社会成员中不能平等分配时,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不可避免。因此,制度创新必需遵循制度公正的伦理价值。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中左右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并不是每个成员都有运用自己权利的机会而和能力,因此,在正义原则的实施过程中,给予弱势群体某种程度上的倾斜是必要的。这看似违反了“机会公平平等”的原则,实际上恰恰是正义原则的实现,是对真实平等的追求,也是制度正义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政策,允许人们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有某种差别,但是差别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最不利者的利益。差别原则不是拉开差距,而是缩小差距,差别原则旨在提高地位最不利者(弱势群体)的机会和福利,这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选择。

在制度运行上,要完善分配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其生活前景。首先,在分配制度上,政府需在“再分配”中向弱势群体倾斜,加大补偿力度,以弥补在初次分配中对弱势群体所造成的较大损失。其次,要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尤其在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向最少受惠者倾斜,不仅仅是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更要为其创造一个长远的社会生活前景。

[1][2][3][4][5][6][7][8][9][10][11][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P11、120、137、175、184、62、302、61、94-95、3、7.

[12]何建华.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探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5(5).

[13][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2,P16.

[14][德]康德著,庞景仁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92,P50.

[15]戴雪梅.制度创新刍议:价值取向与操作方法[J].求实,2004(5).

党春旺(1985-),男,河南南阳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2009级哲学硕士,研究方向:制度伦理学。刘文杰(1985-),男,湖北仙桃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2009级硕士,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发。

20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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