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 江
EPR制度下浙江中小企业逆向物流模式选择
□文/杜 江
本文在介绍EPR制度及EPR制度下逆向物流模式的基础上,分析浙江中小企业的特点,提出EPR制度下浙江中小企业逆向物流模式应当以PRO组织为主的观点。
EPR;PRO;中小企业;逆向物流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决策层适时从思想理论层次提出了“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施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是在3R(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指导下的物质循环,它包括三个层面的循环: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而实现这三个层面的循环都离不开逆向物流,逆向物流系统是循环经济具体到物流行业的经典模式。逆向物流是相对传统意义上的正向物流提出的,它和正向物流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闭环物流循环系统。
尽管EPR制度在我国仍未能上升到政策、法规的层面,作为一种制度强制企业执行,但是EPR制度作为厘清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内化的一种有效手段。近年来,国内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不少新观点、新方法,并探讨了EPR制度上升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规层面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在这样的前提下,探讨基于EPR制度的中小企业逆向物流体系的构建,即成为一个必要的内容。
EPR的思想源于欧洲,Lindhqvist(1992)在提交瑞典环境部的报告中最早使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一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 2001年《EPR:政府工作指引》的研究报告对EPR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突出强调了EPR的两个核心特点:一是环境责任由政府回归到生产者;二是对生产者的责任要求反馈到生产者的产品设计阶段。EPR旨在通过这两个上溯机制使外部化的环境成本以一种经济上有效的方式得以内部化,以微观层面的努力实现宏观环境问题的改善。欧盟立法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简称EPR)原则,该原则是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此次新法也明确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EPR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
EPR作为一项环境政策,旨在降低产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这一环境目标,它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特别是产品使用寿命终结后的EOL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承担责任。通过EPR制度的实施,在消除和减少环境等压力的同时,还可以提高废物管理的效率,扩大二手产品和循环再利用材料的需求。而且,让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可以促使其改进产品的设计,以利于产品的回收处理。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也提出了《建立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初步方案》,并在青岛和杭州两城市进行了试点活动。可见,EPR制度是融合了循环经济思想的政策理念,正在逐渐成为各国EOL产品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
面对EPR制度,企业的逆向物流模式基本上存在着专用产品回收体系和公用产品回收体系两种模式。
(一)专用产品回收模式。专用产品回收体系是指生产者构建独立的、为本企业服务的产品回收体系,专门回收本企业产生的EOL产品。采用专用产品回收体系,从物流体系的角度看,企业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制造、产品销售、产品回收、回收产品再加工,可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反馈模式,构成一个完整的循环物流体系。同时,企业高度纵向一体化,集商品制造(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回收再制造)、商品流通(包括独立物流体系、独立商品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为一身。这种模式适合回收品处置专业性较强,或者回收品全部或部分零部件经加工处理后可作为生产者必要零部件继续使用的情况。如家电、计算机设备等电子产品,一方面此类产品含有大量的重金属、贵金属、合成材料等物质,需要专业化的处理手段,否则极易形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另一方面此类产品若经专业处理,其中相当大一部分原材料可以作为新产品的原材料使用,甚至部分零部件经过翻新加工之后,可以直接作为新产品零部件重新使用。2000年芬兰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率即已达到约80%。根据日本二手信息器械协会2010年7月14日公布的统计数据,2009财年废旧电脑、服务器、复印机、手机等12种回收的信息产品再资源化率为78%。
专用回收模式下,根据EOL产品从消费者到生产企业的流经途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方式:1、生产企业自行回收:生产企业直接从末端消费者手中回收EOL产品;2、分销商回收:分销商负责对EOL产品的收集工作,之后将回收后的EOL产品交到生产企业本身;3、第三方回收:第三方逆向物流回收企业负责对EOL产品的收集工作,之后将回收后的EOL产品交到生产企业本身。
(二)共用产品回收模式。共用产品回收模式是指,企业自己本身并不直接参与本企业EOL产品的回收处置工作,而是通过支付转让价的方式将EOL产品的回收处置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来负责完成。此时,生产者责任通过契约的方式,以转让价的形式体现。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指专业回收企业或生产者责任组织(简称PRO),在OECD(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的EPR(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规定中,认为生产者责任组织是第三方,是一类企业或非盈利性组织,负责集体管理许多生产者管理的产品回收。国内相关学者也对PRO的概念作出了类似的表述,综合起来,PRO目前可表述为:“在政府指导下,由各生产者自愿建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第三方组织。它有独立的、特殊的专业设备和作业体系,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替代生产者履行延伸义务。”
这种执行方式适合于回收品可以用做生产者的原料并且回收处置和利用过程通用性较强的情况,如玻璃、纸、金属、塑料等,EOL产品加工后绝大多数为原材料形态。在具体执行时,共用产品回收体系一般由生产企业、生产者责任组织、第三方回收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共同构成。
改革开放30年,浙江从一个资源和经济小省成长为经济和财政大省,GDP和财政收入连续多年位居国内第四,区域内独具特色的中小企业功不可没。
(一)产业集群化特征突出。浙江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一个引人注目的重要现象,就是某种产业在一个地区的集聚发展,形成一个个在企业规模结构、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化产业区,即产业集群。依赖于独特的历史文化底蕴、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以及区域内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引导,以众多中小企业为主构成的产业集群在浙江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在浙江90个县(市、区)中,有76个存在中小企业集群(以工业总产值5亿元为统计起点),占全部县(市、区)的84.4%。2007年浙江省中小企业集群总共有462个,其中工业总产值在100亿元以上的有59个,占总数的24.2%;超过300亿元的有14个。中小企业集群的生产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业单位)有23.66万个,占全部工业生产单位总数86.96万个的27.2%。中小企业集群的从业人员有674.5万人,占全部工业从业人员总数1,409.7万人的47.8%。在产业集群内部,要么是众多中小企业围绕同一产品,上下游之间分工合作;要么生产同类产品,不同企业之间开展竞争;要么以上两种情况兼而有之。即,产业集群的主导产品在产品结构、原材料种类及生产工艺方面高度一致。如,浙江永康五金产业占当地工业总产值的90%,目前有五金机械企业万余家,从业人员20多万人,产品涵盖机械、日用五金、建筑五金、工具五金等七大类2万多个品种。永康制造的五金产品共有11,000多种,其中100多种产品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超过1/3。但考察其产品结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则会发现集群内企业呈现高度一致的特征。
(二)以传统产业为主导。浙江中小企业以传统加工制造业为主。以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行业分布来看,2008年产业集群分布数量超过10个的行业有15个,其中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内产业集群分布数量最多,达到35个;其次为通用设备制造业,有33个;位列第三的是纺织业,有29个。从2008年的销售规模看,行业内产业集群销售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行业有9个,分别是纺织业、电气机械、交通运输、通用设备、金属制品、纺织服装、石油加工、皮革、通信电子。传统产业资源回收所涉及的金属、纺织材料、合成材料等的回收与处理技术已相对成熟。
(三)单个企业实力较弱。浙江中小企业以产业集群为依托,集中于传统产业,同时“资源和市场两头在外”的模式,但作为单个企业则实力较弱。以全省县市区中,中小企业集群规模排名浙江第一的杭州市萧山区为例,2007年共有生产单位3,500个,从业人员13.7万人,工业总产值2,388亿元,平均单个生产单位仅有从业人员39人,平均单个生产单位完成工业产值约6,822万元。若以全省排名前十位的县市区统计,则2007年共有生产单位11.76万个,从业人员201.1万人,工业总产值10,824亿元,平均单个生产单位从业人员仅17人,单个生产单位完成工业产值约920万元。如此的企业规模,在EPR的制度下,基本上是不可能建设专用资源回收体系,承担生产者责任的。
EPR制度是促进企业承担生产者或产品责任,将产品的社会成本内化到企业的一个有效手段。EPR制度下企业回收EOL产品的模式有专用模式和共用模式,其中共用模式也有PRO组织参与或者直接委托专业回收企业进行回收两种方式。浙江中小型企业在EPR制度下既有优势又有劣势。单个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现实,决定了浙江中小型企业自建专用回收体系是不经济也不现实的。但是,浙江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突出的特征以及大多从事传统生产加工制造业的产业结构,决定了浙江中小企业可以方便地建设共用回收体系的模式。共用回收体系建设的具体方式上,则可以选择专业第三方回收企业,或者在政府主导下设立PRO组织,由PRO组织负责成员企业的EOL产品回收。
鉴于目前国内企业基于经济考虑,承担生产者责任的意愿普遍不强,且政府组织在浙江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形成和健康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因此,政府主导,根据各产业集群不同的产品结构和原材料类型组织PRO,由PRO组织主动承担生产者有价让渡的生产者责任,应当是EPR制度下浙江中小企业逆向物流的主要模式。
[1]魏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下的企业回收逆向物流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2]李军,魏洁.基于EPR制度的逆向物流研究与应用综述[J].软科学,2010.4.
[3]李艳萍.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J].环境保护,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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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