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 翔
库兹涅茨曾在《现代经济增长》一书中把城市化定义为城市与乡村之间人口分布状况的变化,亦即是城市化进程。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被征用的农村土地越来越多,由此导致失地农民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且就业压力也在不断增大,当农村的土地被征用后,大量缺乏非农业技能的农民就会因此而失去基本的生存依赖。同时,失地农民亦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得不到相关的政策扶持,生活在城市的边缘。解决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问题成为了我国城市化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关键。土地被征用后的用途大致可分为私用与公用两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征地后设厂私用的企业主,有义务对其域内的失地农民进行安排处理,以保证其职业能顺利转换。而被用于建设公共利益设施的土地,其域内失地农民则需要依靠政府的合理引导。为此,我们以城市化水平发展相对较快的广东省为研究对象,并选取了广州南亭村的村民作为访谈调查的对象之一。通过访谈调查发现,土地被征后,只有小部分农民通过自谋职业的方式实现了职业转换,其他具备非农业技能的人群主要是通过外出务工来实现二次就业,而且在这类人群中的绝大部分人都是从事一些文化素质与劳动技能要求不高的职业。由于绝大部分的失地农民都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从而导致适龄的劳动力大量闲置。目前,南亭村失地农民的总体特征是:在思想观念上,依旧存在惰性,认为政府征收了土地就应该负担其生活问题,但对政府或村委会提供的工作岗位却不屑一顾。同时,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且缺乏非农技能培训,因此大部分失地农民多是靠从事传统农业活动,或简单的体力劳动来维持生计。外来人员的大量涌入更使本地的失地农民在低廉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
由于失地农民普遍属于被动失地,被动失业,因此无论是其思想观念还是劳动技能都缺乏足够的准备。通过对南亭村进行调查并分析得出,该村村民职业转换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现行征地制度尚存缺陷。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下,农民在售卖土地方面存在两种权利的缺失。一是土地的卖与不卖不由农民自身决定,而是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但是大部分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却代表不了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愿;二是即使农民有意出让土地,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法律知识的贫乏,致使他们也没有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的权利。同时,相关法律也尚未完善。这就给滥占耕地、侵害农民权益的不法者提供可乘之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相关的法律条文却没有对公共利益需要作出具体界定,导致某些征地项目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仅追逐工商业或房地产等私人利益。产生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是根据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情况形成的。因此,征地补偿理论与制度设计都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下,如果仍旧遵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征地制度必然会导致矛盾的产生。
(二)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有效,是人们基本生活能否持续、安定的根本。由于“城乡二元化”,农民无法像城市居民那样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覆盖农村区域时,当农民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就意味着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地方可以通过政府、企业、集体或个人统筹的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安置。但由于我国社会协同能力尚未成熟,社会保障管理仍有缺失,因此,所提供的生活保障根本不足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失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参保率不高,也是导致其只能被动接受安置的原因之一。在访谈调查中发现,被访问的对象中有大约65%的村民尚未参与任何的社会保险项目,而在已参保的人群中,又有75%的村民其社会保险费是由个人或其他非补偿费用支付的,只有极少数的村干部靠土地补偿费支付。归根结底,其原因主要是失地农民只获得低额的货币补偿。原有的补偿方式既不能体现过去土地的最佳途径,也未有评估当代农业已不是简单的传统农业,而是现代农业,即集种植业、生态农业与旅游观光农业于一身。可见,原有的土地补偿方式并没有把未来土地的收益考虑在内。
(三)职业安置不到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针对失地农民的三种职业安置方式:一是“就地安置”,即由征地单位招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安置方式;二是“组织安置”,即把征地补偿费给付失地农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负责失地农民的职业安置;三是“货币安置”,即是对失地农民进行一次性的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身寻找就业机会。在调查访问中发现,与其他两种方式相比,货币安置由于其风险小、现实性强而广泛地被南亭村失地农民所接受,同时,由于其操作成本低、周期短也广泛地受到各级政府、企业乃至集体经济组织的欢迎。所以,该村的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享受着货币安置的方式。然而,货币安置却并非指向性职业转换的安排,虽然能让失地农民得到暂时的喜悦与满足,也能在短期内维持甚至提高其生活水平,但却很难让失地农民成功地实现职业转换。缺乏充足、稳定的二次就业机会与岗位,失地农民家庭根本就无法实现可持续的生活。
(四)缺乏非农业职业技能。在现阶段,失地农民难以实现职业转换主要是存在两种矛盾。一是我国的经济正处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换的新时期,劳动力市场逐步由低端、简单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这就使农村素质偏低的劳动力与社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形成矛盾;二是失地农民不断提升的就业期望值与现实可提供的就业机会值之间的矛盾。后金融危机所衍生出的CPI急速上升,使这一矛盾更为明显。这两种矛盾的相互交织,使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难度越发加剧。由于南亭村的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技能单一,致使其难以适应企业尤其是工业化程度较高企业的用工需求。同时,失地农民的就业尚未纳入我国现行的就业体系,国家对此也尚未有统一的政策与措施,致使失地农民在职业转换时面临重重的困难。
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老城区改造、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建、绿化及基础设施建设,使农民耕地被大量征用。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如何使失地农民的职业有效转换是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又一难点。
(一)完善现行征地制度。首先,改变集体土地的产权地位,即让集体所有土地在法律上取得与国有土地相平等的产权地位。从法律视角上看,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都应该是平等,公权不能侵犯私权,国有产权也不能侵犯集体产权。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却没有处分权,其意义是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所有权的性质。由此可见,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在法律权利上是不同的。因此,集体土地必须首先转化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土地市场,应用于非农业领域。但是,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不应该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而应该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其次,所谓的“集体所有土地”,是指以村委单元的所有农民所共同拥有的土地,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个体成员,都平等地拥有对集体土地的成员权,但其并不能按份分割农地的所有权。而集体产权的这一特征,又使得集体组织与个体农民的权益关系变得模糊。这就可能衍生出集体土地在农民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卖。股份合作制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途径之一,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组建村级股份合作社,让每一位村委都拥有一份相应的股权;最后,在信息平等方面,应完善征地的程序,保证在征地的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拥有充分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为此,可建设专属的仲裁机构处理相应的土地纠纷,做到征地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的整个过程,以保证他们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总之,完善相关的征地法律法规,是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和与国有土地产权平等的前提条件。
(二)普及社会保障制度。相比于城市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更是就业的弱势群体。把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构建城乡统筹的就业管理制度、制定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保障制度使其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三大法宝”。在整体规划方面,政府应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下岗职工二次就业工程的范畴,并且使其享有与城镇劳动力再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同等的待遇。在构建城乡统筹就业管理方面,政府应按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的劳动力市场,积极推进与完善三级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是其实现职业有效转换的途径之一。因此,政府需要为其提供有利于创业的大环境,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同时,还应该享受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增强失地农民尤其是中青年失地农民的职业竞争力,根本出路在于教育。为此,应该不断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教育投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可以通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在农村教育中的权重来实现。优化配置农村教育领域中的人、财、物等各类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由于长期从事传统农业,失地农民的技能较为单一,因此在巩固基础教育的同时,还需通过发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与农村成人教育,使教育遍及整个农民阶层。
(三)拓宽职业转换渠道。政府良好的政策导向能为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提供不少帮助,但若缺乏充分且适当的职业转换渠道,即使是正确的政策导向也只能纸上谈兵。因此,积极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是解决失地农民职业转换问题的又一方式。要拓宽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渠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政府应该鼓励并支持失地农民从事商业活动,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对自主创业的农民予以资金、信息与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以此来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并增强其自主创业的信心;第二,积极发展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也是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由于大部分乡镇企业属于个体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延伸,因此其蕴涵了更为坚实的发展路径,同时也对其他失地农民发挥职业有效转换的示范作用;第三,劳动力转移。失地农民是城市化的牺牲品,也是城市化的“边缘人”,他们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部分南亭村的失地农民在被征地之前就已经希望进行自我职业转换。因此,政府应通过宣传并为有意进行自我职业转换意识的失地农民提供帮助,同时,可利用土地、资本及产业的输出来带动富余劳动力的外向延伸。
(四)加强非农技能的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常常被作为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主要内容。目前,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意识与职业技能,与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通过素质教育与职业培训来提高失地农民的整体素质,是解决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重中之重。与基础教育相比,职业技能培训具有针对性强、周期短、见效快等特点,是提高失地农民职业竞争力的必要与有效手段。从调查中发现,南亭村失地农民的就业弱势在于对非农业的岗位认知不足,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这大多是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与劳动技能普遍偏低而造成的,以致他们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得到非农就业机会。为此,政府不仅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根据失地农民不同的年龄阶段与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重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同时,可以发挥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与各职能部门的培训能力,开展以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通过推动农村劳动力由“体力”向“技能”转型,以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劳动力市场。同时,还应建立专属的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结合市场就业岗位的需求,有的放矢,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失地农民确实掌握职业技能,使其提高应聘竞争力。为了保证职业培训的落实,政府还应该采取失地农民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刚性措施,并完善“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制。此外,对有意从事个体、民营经济的失地农民,政府也可以通过系统培训,增加他们市场经营的知识,并帮助他们论证与最大可能地选择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