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2011-08-15 00:50张爱泉崔红威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8期
关键词:消防法消防设施消防

□文/张爱泉 崔红威

随着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已被广泛使用。这些消防设施在预防和扑救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中起了重要作用。如何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其始终完整好用,成为当前社会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概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消防设施的内涵。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一般分为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两大类。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建筑消防设施指建(构)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

常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安全疏散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灭火系统;另一类为安全疏散系统。建筑消防设施主要是由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来操作控制的。加强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十八、二十条等条款对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职责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七、八、九条等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职责和方法。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相继出台。河北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于2011年1月28日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使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在现实操作层面,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一些规章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明显冲突,如《行政许可法》,属于废止的范围。又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质量技术评价标准、消防设施维护规程和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上尚未制定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章,特别是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造成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参差不齐的局面。

(二)责任不够明确,管理不到位。大多数建筑在修建时,施工单位投资建造好建筑消防设施后,一旦经过建设、消防等部门单位验收后,立即将后期使用管理的责任移交给建设单位或者是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不再负责后期的维护保养工作。在移交过程中,一些单位存在严重形式化,没有把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方法教授给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从而导致建设和使用脱节现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但是,一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甚至尚未健全,没有发挥应有职责,不能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更无从谈起定期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难以保持完好有效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资金不到位,维护保养难。许多单位对于火灾事故存在侥幸心理,对于消防安全重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建筑消防设施的重要性。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对于难以直接创造经济利益的消防设施的投入,认为可有可无,甚至看成是一种负担。对于刚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于性能良好,维护保养费用较低,单位领导还能接受少量费用。但是,一旦建筑消防设施出现大问题时,单位领导常常以经济状况不好,资金紧张等理由,想方设法砍掉或者是减少消防设施资金投入,使得建筑消防设施,特别是自动消防设施,不能完整好用,无法实现联动目标,难以发挥甚至是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四)公安消防机构监管不到位。公安消防机构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监督执法中指导思想不端正、监管中受行政干预较多、监督人员数量少、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方面。一些基层单位和消防监督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受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乱罚款、乱拉赞助、乱摊派的现象,服务意识差,亲民爱民意识不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况。部分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往往是先建设后审批,先开业后验收,消防监督部门难以从源头上杜绝建筑消防设施先天隐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监督人员的增长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监督管理的盲区不断增大,再加上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管难以到位。

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随着新修订《消防法》的颁布实施,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也相继出台,消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这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消防法律体系的建立,与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随着我们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消防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新《消防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政府要统筹经济发展和消防安全之间的关系,加强对辖区消防工作的宏观调控;公安、教育、新闻、安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社会单位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加强对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逐渐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良好格局。

(二)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彻底整治建筑消防设施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管,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众多周知,消防管理部门的任务就是“防”和“消”,在预防火灾方面,既要检查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也要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从而能够有效控制火灾蔓延、扑救火灾、实施内攻。新《消防法》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消防部门一定要用足用好这一手段,督促社会单位整治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

(三)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纵观近几年火灾发生的原因、火灾危害程度以及消防安全工作的发展,无不与人们消防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相关,提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是火灾防控的源头。为进一步提升全民消防素质,公安部消防局于2010年提出的重在提高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的“四个能力”建设,已经在全国推广开来。只有坚持拓展宣传渠道,扩大培训范围,不断提升全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引导人员疏散、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逐渐形成人人关注消防,人人重视消防的良好局面,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陆幕权.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的通病、原因及对策[M].民营经济.

[2]曹耘.浅谈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M].中国西部科技.

[3]付里秋,谢文攀.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性的模糊综合评价[M].消防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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