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变叶
(威海市委党校法学部,山东威海 264200)
企业低碳责任及法律实现*
刘变叶
(威海市委党校法学部,山东威海 264200)
低碳之风势不可挡,企业作为生态环境的主要影响者和低碳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在这场革命中承担着重要的低碳经济推行之责任。企业实行低碳经济既是其发展的需要,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使命。但如何使其较快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法律的制约和保障。我国在企业推行低碳经济方面无专门立法和强有力的配套法规,相关的经济刺激、公众参与、信息披露等规定也存在不足,需不断完善,为企业发展低碳经济保驾护航。
低碳经济;企业责任;法律规制
企业是低碳经济的推动者和重要实施者。企业要立足于国内外市场必须增强竞争力,而发展低碳经济则是企业未来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广泛推行低碳经济则是一个复杂的漫长过程,需要各种制度的指引和规范,这其中专门的法律制度是对企业低碳行为最有效的规范途径之一。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社会主体的共同努力,其中作为最大的资源消耗者和废物排放者的企业起决定和主导作用。有统计表明,中国70%碳排放压力来自于产业经济部门,居民碳排放仅占30%。[1]企业是决定低碳经济开展顺利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反过来,发展循环经济也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决定了企业能否在新一轮发展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发展低碳经济将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大机遇或是新一轮竞争中的发展壁垒。在发展低碳经济的新的游戏规则改变面前,企业如果不能融入其中,就意味着将没有生存的空间。
1、发展低碳经济是企业立足国内市场的要求
(1)发展低碳经济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低碳经济将成为较长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主题。首先,企业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的独特“资源”。根据哈佛大学商学院Porter教授的研究,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的竞争优势与企业自身的资源和能力有关;其次,企业竞争优势来源于高水平的生产要素、市场需求和有效的政府政策的支持等。[2]而发展低碳经济对企业来讲是争取此类支持的必要条件;第三,企业竞争优势来源于支持低碳经济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所以,企业应审时度势,根据自身资源情况,适应政策和市场,为自己构建一个理性发展框架,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2)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企业探索新的发展路径
推广低碳经济为企业提供了转变生产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契机,有利于探索新的发展方向。一是发展低碳经济要求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对于企业而言,目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在发展战略中确定比较先进的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在更高的层面捕捉绿色革命带来的商机。二是发展低碳经济要求企业把低碳产品开发和技术研发放在首要位置。低碳经济时代企业应优先考虑节能减排方面的自主创新,进行资源整合,并把创新的成果及时、有效地转化为新的生产方式。三是发展低碳经济促使企业把发展低碳经济理念融入企业文化。现代企业的竞争是全方位和多维度的较量。不仅在于“硬实力”的比拼,还要看“软实力”状况。企业文化属于企业“软实力”的范畴,企业文化中应将节能减排的绿色理念融入其中,对企业员工行为进行重新规范、对企业形象进行重新定位。这也是企业在低碳经济时代提升无形资产的重要手段。四是发展低碳经济促使企业转变营销方式,培植新的商业模式。低碳时代企业须根据自身产品特点,探索新的营销模式。如采取节能环保工程外包,发展节能服务。据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的专家预测,未来我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发展,节能服务的年总产值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
(3)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企业抢占发展先机
发展低碳经济对企业来说是一场改革,过程是痛苦的,但是通过正确的改革却能获取“破茧成蝶”之机。低碳经济可以给企业家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在低碳经济时代,必然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首先,风电、光伏、核电、新能源汽车、LED等构筑的新能源产业将得到推广;其次,碳交易会可以带来贸易和金融产品的新发展;第三,碳捕获技术会带来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这些新的经济增长点必然会带给企业巨大的商业机会。[3]在此过程中,市场出现了鼓励低碳生产的趋势。比如沃尔玛公司在采购链当中要求对产品进行碳标识,哪种含碳量低就购买哪种。这种方式将对整个产业链产生影响,而并未采取低碳生产方式的企业的竞争力则会削弱;2007年,中国移动制定了节能减排工作的“绿色行动计划”。基于这种趋势,未来政府也会推进低碳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应用,帮助企业进入低碳经济轨道。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至关重要。
2、发展低碳经济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企业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立足国内市场的需要,更是冲出国门、参与到全球市场竞争中的需要。
(1)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企业获取平等的国际竞争权。当今,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只有符合国际标准,才能获取与其他竞争对手同台竞技的可能性。据联合国统计,目前世界“绿色消费“总量已达6000亿美元以上,到2012年将至少增加到1万亿美元。相比之下,2009年我国商品销售总额将达7万亿元人民币,但能达到世界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产品还不足1万亿元。在发达国家,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认同率比普通商品高出30%~200%。低碳浪潮下,中国企业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绿色壁垒,我国平均每年约有上百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不符合环境要求而遭受各种损失。这需要我国企业锐意进取,发展低碳经济,争取国际地位。
(2)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提高中国整体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面对一个“绿色世纪”,许多著名跨国企业开足马力,纷纷推出绿色产品,展开绿色营销。虽然我国低碳技术在政策的支持下得到迅猛发展,但与主要发达国家在技术上仍有很大差距。我国的很多企业是“三高一低”型的垄断企业,技术工艺落后,只追求经济效益,轻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未意识到低碳经济、绿色营销对企业未来生存的重大影响,发展远远逊色于世界强企,它们之间的差异就在于“绿色差异”。[5]这就要求中国企业改变传统发展观念和方式,提升整体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大低碳产业关键技术投入与研发力度。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推行低碳经济已成为各国共识。当前国内外节能减排形势也决定了我国企业加快发展低碳经济的迫切性。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实体,推广低碳经济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其发展的题中之义。
1、推广低碳经济是拯救地球环境的要求
面对严峻的全球生态形势,作为负责任的国家,我国是最早制定低排放、低污染发展规划的发展中国家,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十二五规划”。但是由于我们所处的历史发展时期与发达国家不同,在能源消耗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从国内能源消耗形势看,我国能源消耗严重、效率低下、能源环境问题突出。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的能源生产量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3位;基本能源消费占世界总消费量的10.4%,居世界第2位,我国已经成为一个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国家能源研究中心的数据表明,每创造100万美元GDP,中国能耗目前是美国的2.5倍、欧盟的5倍、日本的9倍。目前,中国能源平均利用率为32%,比发达国家低近10%,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30%;可再生能源的商品量仅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5%,风电资源的利用率仅有0.05% 。[6]
其次,企业责任范畴来看,企业首先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是生态和环境的主要破坏者和污染源。为了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其中,企业的生态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有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将自身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力所能及的程度。
最后,从公众衡量标准的变化看,低碳经济时代,社会公众衡量企业的标准从单纯审视企业的增长速度和利润转移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上来。企业在低碳上面做出的贡献,会给企业创造更多的附加价值。
2、推广低碳经济是履行国际承诺的体现
2008年1 月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世界环境绩效排名》,中国的环境绩效指数从2006年的第94名下降到第105名,中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而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7]企业作为经济社会的主体,在这种变动发展中的角色,绝不仅仅是被动的调整,更应主动在经济发展层面解决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质问题。面对全球变暖的形势,很多跨国公司已将应对气候变化的节能减排战略纳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议事日程。IBM公司将应对气候变化列为其“智慧地球战略”的一部分,期望以“绿色IT”的理念抢占行业标准的制高点。英国石油(BP)早在2000年就提出“不仅奉献石油”的转型战略,成立了专门的“替代能源”部门,试图利用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等低碳或无碳能源技术提高其经营的综合能效和竞争力。[8]以此为榜样,我国企业也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理顺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发展低碳经济。
总体来讲,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将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发展阶段。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之中,正在开展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排放”肯定会有所增加;二是能源结构。我国能源消耗以煤为主,煤炭产量占世界煤炭产量的比重由1998年的27.4%上升到2007年的38.8%;煤炭带来的污染问题十分严重;三是产业特点。我国的第二产业为经济主体,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和资源;四是技术水平。我国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落后,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在低碳经济推广技术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五是法律制度。我国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带来导致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机制欠缺、动力不足、市场不顺。这些因素当中,法律制度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
一是能源立法不足。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领域的立法不足。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石油和天然气只是作为矿产资源的一部分被包括进去,没有相关单行立法,但石油、天然气在开发、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问题却十分严重。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二是能源立法规定不够详细。能源立法大多混杂于基本法之中,对能源方面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足够的操作性。能源立法的的原则性和欠细致性是导致中国目前环境执法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法律责任是法律威慑力的根源,但目前我国诸多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存在瑕疵。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目前“调结构、促减排”是我国推进低碳经济的重要方法,在此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发挥着关键作用。但我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方面仅仅以罚款来弥补环境损失,并没有作出“恢复原状”的规定。立法中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考虑到经济惩罚,忽视了环境整治的生态效益。[9]这使得环境法律对环境违法者的威慑力大打折扣,难以有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更养成了企业将治理环境的责任推卸给国家和社会的不良意识。
推行低碳经济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各种措施的配合,这其中鼓励措施必不可少,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鼓励措施规定不够科学。
首先,排污收费的规定很不合理。我国立法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最重要的管制方法是征收排污费,但排污费的收取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却未确立“超标处罚”原则,仅对排污收取一定费用,放纵了超标行为。并且在排污费征收和使用上未确立诱导的作用,无法形成使企业无法主动防治污染的机制。
其次,欠缺生态税。现行具有环保意义的税种主要是消费税、资源税,但这些税种并非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税种,目前通过税收方式来进行环境保护的目的主要通过运用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达到。[10]这既限制了税收对环保的调控力度,亦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除此之外,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如经济补贴、出口退税等很少涉及,这很可能挫伤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遵循《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但该规定规范的主体范围有限,只是强制性要求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并且对应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规定也比较模糊,不够细致。消费者想通过了解企业生产过程是否采用了环保生产方式,了解产品是否是“绿色”的,几乎是不可能的。相比之下,国外的措施则更有力和有效,比如发达国家推行的要求企业申报环境绩效以及其他企业年报信息——美国的国家环境表现跟踪计划和日本的《环境报告书准则》。这些都值得我们很好地借鉴。
我国规范化、系统化的环境保护措施起步较晚,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也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与国际环境标准仍有较大差距。首先,部分环境标准要求过低,很多关键的环境指标都未上升为法规类强制性环境标准,仍停留在推荐类环境标准中,其约束力不强,必然导致实施效果不佳。其次,许多标准界定过于统一。不同的行业因行业原料、工艺条件、管理水平等不同,对于同种污染物经处理后排放水平也不一样。如果对它们都制定同样的排放标准免不了会产生某些行业要求过严或过松的后果,既不科学也有失公平。再次,未制定相关预处理标准。如现行的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都未对排放到废物处理厂的非常规性污染物进行限制,使得有毒工业的有毒物质无需处理直接进入废物处理厂,不但给处理厂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而且使企业积极承担环境责任意识难以形成。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享受其环境权利,提高其环境公共财产品质的有效过程;而信息公开则可以使公众对企业低碳行为进行很好地监督。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确立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规定了环保部门和“双超”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环境信息公开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11]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对公众参与企业推行低碳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范围窄,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不够利民,救济制度不足等问题。相比之下,国外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比较成熟:一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大,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共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二是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广泛,不仅包括环境要素信息,而且还包括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各种措施;三是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强化了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保障。这也是我们的弱势所在。
发展低碳经济,不仅需要科技创新,更需要法制去促进和引导。从世界各国从事低碳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发展低碳经济需制定一系列的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虽然我国在有关低碳经济的开发利用领域已经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但总体来说,我国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方面仍处于较为薄弱的状态。国家层面上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最大障碍。我国可借鉴国外先进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实际情况,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发展低碳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权责体系,逐步将低碳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建立基本法律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为了保障低碳经济的推行,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制定一些详尽的支持措施:发展低碳经济的规划制度、发展低碳经济基本管理制度、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制度、发展低碳经济的激励制度、建立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责任制等。另外可建立节能标签制度,按能耗级别在产品上加贴标识,给消费者提供产品年均耗电量等有关信息。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是发展低碳经济和完善法律对策的前提。能源立法作为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完善。这方面国外的先进做法可予以参照。英国政府早在2003年就发表了《能源白皮书》,2007年又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将减排二氧化碳和建立低碳经济社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美国于2007年底颁布了新能源法,为其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法律保障。2007年初欧盟委员会修订《燃料质量指令》,为用于生产和运输的燃料制定更严格的环保标准。我们应以这些法律为参考,制定符合我国能源利用现状的能源立法系统,为企业推行低碳经济保驾护航。
发展低碳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是关键,而资源税的改革是推动企业节能降耗的重要手段。为维护开发企业之间更公平的竞争,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我们必须在资源税方面加强对低碳经济的刺激措施,对有关的低碳经济项目给予税收上减税政策的支持。有关资源税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参考欧洲一些国家的做法:英国引入气候变化税、碳排放贸易基金、碳信托交易基金,要求所有新房要在2016年达到碳零排放;此外,一些欧洲国家还对汽油、化工产品等开征能源税和碳税等。
全球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步伐快慢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间的合作。低碳经济的发展不只是一个国家的事,一个地区的事,而是全球、全人类共同的事业,因此应加强低碳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打破低碳领域的技术转让壁垒、贸易壁垒。近年来,西方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企业节能减排社会责任法规和标准,如1992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管理法规——《环境管理制度BS7750》,1996年国际标准组织(ISO)颁布了“环境管理标准体系(IS014000)”,1999年联合国提出了企业承担包括环境等方面社会责任的《全球契约》。虽然上述规定在短期内对中国企业没有硬性约束,但从长远看中国企业也难以置之度外。中国企业要想长足发展,必须了解这些制度和措施,以达到未雨绸缪之效用。
[1]徐华清.走低碳经济之路,中国的选择[J].时事报告,2009,(12).
[2]易鹏.企业应以主动姿态迎接低碳时代[N].中国经营报,2009-12-12.
[3]过璐璐.论低碳经济时代企业发展战略调整[J].中国高新区,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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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过璐璐.论低碳经济时代企业发展战略调整[J].中国高新区,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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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云.试论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J].前沿,2009(5):96-99.
[11]熊彬,陈美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J].企业经济2010,(8):54 -56.
The Enterprises’Low - carbon Responsibility and Law Realization
LIU Bian-ye
(Law Dept.,the CPC Party School of Weihai City,Weihai Shandong 264200,China)
There is a strong trend of low carbon which can not be halted now.As one of the chief influential factor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primary actor of low carbon economics,enterprises undertake the great responsibility to promote low carbon economics which is the need of their development and also the mission to enforce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The rapid adaptation to low carbon economics needs the restric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law.Now in our country there is no special legislation and forceful corresponding law and regulation for enterprises to promote low carbon economics.There are shortcomings in relevant rules about economic stimulation,public participation,and information announcement and they need improving so as to give protection for low carbon economics.
low carbon economics;enterprise responsibility;laws and regulations
D 922.29
A
1673-2103(2011)03-0094-05
2011-03-06
刘变叶(1980-),女,山东菏泽人,威海市委党校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责任编辑:李瑞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