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恕与司法*

2011-08-15 00:52高秉涵刘振玮
菏泽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无讼犯罪者曾子

高秉涵,刘振玮

(中华孔子圣道会,中国台湾)

忠恕与司法*

高秉涵,刘振玮

(中华孔子圣道会,中国台湾)

忠恕是孔子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研究忠恕之道,学习儒家法制思想,对于当今社会的司法实践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价值。

孔子;传统文化;忠恕;司法;

忠恕是贯穿孔子思想体系的中心范畴。孔子晚年点拨他的弟子曾子说:“吾道一以贯之”,曾子心神领会,指出这个一以贯之的东西是忠恕。在孔子思想体系中,忠恕和中庸一样,两者的主要功用不在于告诉人们做什么,而是告诉人们如何做,因而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忠恕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正是因为有鉴于此,我国司法界的前辈史延程先生①,于1948年在广东省担任高等法院院长期间,即联合志同道合、崇爱儒学的司法同仁,发起成立中华孔子圣道会,旨在团结司法界,尊崇孔子,研习、传播孔子思想,期能在司法断案中坚守并贯彻孔子的忠恕之道。六十多年来,中华孔子圣道会,大力发扬中华传统文化,实践固有人伦道德,落实儒家法制思想,在台湾站稳了脚根,扩大了影响。作者均为台湾在野法曹律师,有幸代表中华孔子圣道会,愿意藉此机会谈谈我们对于孔子的司法思想,尤其是忠恕与司法的理解和看法。

一、中正与司法

孔子一生从政的时间不过短短的四年,从鲁定公九年(西元前501年)孔子51岁到鲁定公十三年(西元前497年)孔子55岁,在这四年期间,孔子前后担任了三个职务:1.中都宰,时间一年。中都是鲁国的一个邑(在今山东汶上县西约20公里处),中都宰大约相当于今天的县长;2.小司空、任职时间极短,很可能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职务。小司空是负责国家工程事务的政府官员;3.司寇,时间约三年。司寇是国家最高司法长官。②由此可见,孔子从政的大部分时间是担任司法长官,他在此职位上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有着系统的司法思想和卓越的司法理念,孔子是他那个时代最杰出的法官和法学家。

孔子的司法理念,最重要的维护司法正义。在孔子的时代,司法上的正义概念,由“中”或“中正”来表达。“中”有作名词和作动词两种用法。作为动词的“中”,有符合的意思,如墨子所说:工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墨子·天志上》)墨子所说的规、矩,是制作方圆的准绳;只有中规中矩,才能做成方圆。同理,法是为人处事的准绳,只有依法办事,才能形成并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作为名词的“中”,有标准的意思,如孔子所说的尧舜禹依次传授的执政秘诀是“允执其中”。这个“中”是过与不及两端之间的中,“允执其中”是指执政者采取的一切措施,以及制定的法律,既不要越位、冒进、过头,也不要退缩、不到位、达不到既定目标。《中庸》说舜的执政原则是“险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就是这个意思。

“中”作为标准或标竿,在孔子看来,就是“克己复礼”的礼。礼,在当时内涵极为丰富,不仅是行为规范,也是典章制度,其中还包含了法的原则与精神。所以,孔子强调人的一切言语行事必须依礼而行,“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子贡曾经请教孔子将以何为中?孔子明确回答:“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礼记·仲尼燕居》)。因为礼可以确定“中”的边界与标准,所以,如荀子所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

孔子认为,“中”以礼为基础,而礼与衡、绳墨、规矩一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有统一的标准,二是这个标准是举世公认的,这就决定了它们必为天下之公器,由此引申出了“公”的观念;“中”在过与不及两端之间,居于不偏不倚的正位,过则失正,不及亦为失正,由此引申出了“正”的观念;“中”必须在两端之间一碗水端平,不能任意向一方倾斜,由此引出了“平”的观念。“中”与“公”、“正”、“平”一起构成了孔子时代维护司法正义的四大支柱。这里也要注意到,在孔子整理的最早的司法文献《吕刑》③中,已经出现了“中正”的观念、“中正”与后世所说的公正、公平相当,是司法正义的核心,也是那个时代人们普遍推崇的价值。

孔子在其司法实践中,深感“中”、“正”的重要性,他讨论过“名不正”和“刑罚不中”的问题,认为“名不正”将导致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由此进一步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刑罚不中”是司法不守不正,任意胡来,使得民众动辄得咎,不知所措,这将导致民众的普遍不安,危害社会的和平发展。孔子关于司法中正的深刻领悟与见解,对于我们今天维护司法正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无讼与司法

孔子担任中都宰,特别是担任司寇期间,经手处理过许许多多的诉讼案件,无一例外都能予以公正处理,合法、合理、合情。可是,孔子并不觉得这有什么了不起,他认为,司法的最高境界不在于公正解决诉讼案件,而是在于“无讼”,也就是营造全社会的恭敬、礼让、忠恕、诚信、宽容、和谐的气象,人人重义轻利,宁静淡泊,不争不夺,不再发生诉讼。所以,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

那么,如何做到“无讼”呢?在孔子看来,必须实行礼乐教化,其中最重要的是礼的教化。孔子反复教诲弟子“克己复礼”,一切言行都要按照礼的要求去做:不合礼,勿视,勿听,勿言,勿动。即使是一些值得充分肯定的处事原则和行为规范,也要以礼为准绳,比如,“和为贵”,不是和稀泥,不是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而是以礼为准则,有是非的时候必须分清是非,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相互尊重,才会形成真正的和谐。所以,孔子说:“知和而知,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同理,恭、慎、勇、直等德行,如果没有礼为之“制中”,也容易产生流弊。因此,孔子高度重视礼的教化,认为经由长期的礼的教化,能够移风易俗,化成天下。孔子之后,儒家进一步区分了礼与法的作用,认为礼禁于未然之前,法施于已然之后;积极推行礼义教化,人人知礼守礼,就能够使一切不良行为消失于无形,从而息争止讼,达到孔子所说的“无讼”境界。

经由大兴礼乐教化而做到“无讼”,是治本的措施。这不独是司法者的责任,也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而作为司法者来说,要做到“无讼”,除了治本的措施之外,还应当有一些高超的调解能力和应对办法,说明诉讼双方私下和解,使将要发生的诉讼在最后一刻归于消失。显然,这也是一种“无讼”。我国司法传统历来重视诉讼前的调解工作,道理就在于此。孔子是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善于在诉讼之前做调解的司法官员。孔子做调解的方式、方法及案例必定很多,但是,仅有一例被记载了下来,此即《荀子·宥坐》篇所记:“孔子为鲁司寇。宥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在这个案例中,三个月后,父子二人都有所醒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其父首先撤回了诉讼,圆满解决了父子诉讼的问题。④

孔子以教化治本,以调解治标,比较成功地解决了减少诉讼、以及使诉讼不再发生的问题。这对于后世而言,应该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启示。然而,在传统的人治社会,孔子的“必也使无讼”的教导虽然被记取,但是,如何达到“无讼”的路径却往往被扭曲。就连孔子的后世子孙也要面对人治社会司法黑暗的无奈,告诫人们不要轻易兴讼打官司,如:孔子七十六世孙、衍圣公孔令贻作了一首《忍讼歌》,1904年刻石于曲阜城内,其歌曰:

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己也安然;

听人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

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

行到州县细盘旋,走也要钱睡也要钱;

约邻中证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

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

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

唆讼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

听人挑唆官司缠,田也卖完屋也卖完;

食不充口衣不全,妻也艰难子也艰难;

始知讼害非浅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

唆人争讼罪滔天,神也憎然人也憎然;

善人自有天照看,害也徒然告也徒然;

况且人心是一般,他也求安我也求安;

何不人人息讼端,此也休缠彼也休缠;

食王水土报恩难,粮也早完税也早完;

天地亲师德无边,朝也念焉暮也念焉。⑤

这是从诉讼的利害及后果考虑,消极地劝说人们忍耐再忍耐,不要轻易提出诉讼。此亦不失为息讼的善导劝诱,但如能加强推动孔子的积极教化,以治其本,让讼争化为无诉,更臻完美。

三、忠恕与司法

司法者审理案件,手中掌握生杀大权,一纸判决往往决定人的命运,不可不慎重。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慎刑”、“慎罚”的思想,要求对待犯人及其罪行做具体地细致地分析,注意区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偶尔犯罪与经常犯罪,反对滥杀无辜,反对连坐,主张“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孔子从其仁爱的理念出发,继承并发展了西周以来的“慎刑”思想,重新诠释了传统的“哀矜折狱”的主张,他说:“听讼虽得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也。”(《孔丛子·刑论》)“断”,指割掉鼻子、砍去手足一类的肉刑。这是说,司法者在审案时,虽然详细了解诉讼或犯罪发生的原因、过程,对整个案情了若指掌,但在断案时,一定要有哀恤、怜悯、同情之心,在坚持公正判决的前提下,能宽则宽,因为“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也”。在这里,孔子着力强调的是司法者的哀矜、同情之心。有此哀矜、同情之心,审案断狱,就能够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而这正是孔子一直宣导的忠恕之道在司法上的应用。

孔子讲的忠恕,分开来看,忠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是说,自己想有所成就,也要让别人有所成就;自己想获得成功,也要让别人获得成功;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说,自己不想要的,不要强加给别人。总而言之,忠恕是推己及人,待人如己。在许多人看来,孔子讲的忠恕之道,如果用来对待一般人,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可是,如果用来对待诉讼人和犯罪者,则认为无此必要,因为诉讼人和犯罪者是社会上的另类,他们有问题,有毛病,不值得可怜和同情。孔子之所以是孔子,在于他具有博大的人道主义情怀,他认为不管诉讼人和犯罪者以前的情况如何,富贵也好,贫贱也罢,他们此时此刻是弱势群体,需要司法救助;也无论他们诉讼的缘由和犯罪的原因及过程如何,他们此时此刻都希望司法者主持公道,希望得到公正而宽大的处理,他们的这一愿望应该得到尊重,所以,在孔子看来,以哀矜之心、忠恕之道对待诉讼人和犯罪者,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曾子对于孔子宣导的忠恕之道有着深刻的领悟,《孔丛子·刑论》篇记载他曾经向孔子请教“听狱之术”,也就是审案断狱的方法;由于曾子师承孔子,精通司法。有一个名叫阳虚的人做了法官,便向曾子请教,曾子告诉他:“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如得其情”,是指审案时弄清了真相,这时,审案人首先是“勿喜”,不要自鸣得意,而是要有怜悯、同情之心。须知,诉讼人或犯罪者之所以出了问题,既有其个人的主观原因,也有社会秩序混乱、法纪失效的客观原因;陷入诉讼或犯罪是他们的不幸,如果司法者秉承忠恕之道,来个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设此不幸为自己所躬逢,岂有不怜悯、同情之理?哪里还会因为自己弄清了真相而高兴起来?

审案断狱,弄清真相极为重要。没有真相,便没有公正。在扑朔迷离的案情中,如何才能够弄清真相?孔子提出的原则是:“善听者,听不越辞,辞不越情。”(《孔丛子·刑论》)弄清真相,必须考虑“辞”与“情”两个因素。“辞”指口供,“情”指实情。口供是弄清真相的重要依据,孔子说“听讼必尽其辞”(同上),就是指要充分听取口供。仔细听取诉讼双方的口供,在双方口供的比较中去伪存真,有助于弄清真相。所谓“听不越辞”,是说审案不能离开口供、无视口供。可是,口供又往往是不可靠的,一面之辞经常真伪混杂,两面之辞又经常不一致,因此,单纯依据口供断案往往是危险的。所谓“辞不越情”,是说口供不能偏离实情,如果出现了口供不实的情况,就必须摸清底细,然后依据实情、真相断案。对于“辞”与“情”这两个审案断狱的要素,孔子曾给予总结性的论述,他说:“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辞不可从,必断以情。”(同上)这是说,审理案件,有人是据实情以断,有人是据口供以断。在孔子看来,据口供以断不可靠,必须据实情以断,此即“辞不可从,必断以情”,这是孔子提出的审案断狱的一般原则。据实情、真相断案,是主持公道,维护司法正义的必由之路,也是司法者贯彻孔子的忠恕之道的重要体现。曾子说他每天都多次反省自己,反省的内容之一就是“为人谋而不忠乎”(《论语·学而》)。司法者审案断狱,其实是为诉讼人和犯罪者谋;为他们谋而忠,首先是忠于他们渴望揭示真相、公正判决的心愿。

设身处地,从诉讼人和犯罪者的立场上看,除了渴望司法正义之外,几乎无一例外都希望得到宽大处理。这是人之常情。然而,司法正义不容冒犯,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如何在维护司法正义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下,以仁爱、宽厚为怀,尽可能为诉讼人和犯罪者争取宽大处理,这是司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子张和曾子一样,是孔子的晚年弟子。子张曾经请教孔子:在审案中对待诉讼双方或原告被告双方是否应该像“若保赤子”那样?孔子明确回答:对!说古人审案“恶其是说,不恶其人。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乃刑之。”(《孔丛子·刑论》)这是说,司法者对待犯罪者,不是憎恨他这个人,而是厌恶他有犯罪的邪念,因此,会尽量为其争取宽大处理,寻觅一条活路,如果在有限度的范围内做不到这一点,那就严格按照法律的尺度,该刑该杀,听天由命。孔子能够将犯人和他的犯罪意念区分开来,对犯人有怜悯、同情之心,对其犯罪意念却绝无宽恕之情,这是非常可贵的司法思想。对待犯人“若保赤子”,正是孔子提倡的忠恕之道在司法上的另一重要体现,不过,这里体现的不是忠而是恕。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告诉他的弟子子贡,如果有一言可以终身奉行不渝,那就是恕。子贡对恕的理解是“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论语·公冶长》)意思是说,我不想让别人施加于我的,我也不想施加于人。《中庸》对此也有一个解释:“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在审案断狱之时,法官与罪犯者虽然地位悬殊,但他们同为人却无差别,罪犯亦应受到人道的对待;正是在这一点上,法官与罪犯者可以将心比心,可以换位思考。罪犯者希望法官主持公道,法官不可反其道而行之,以不公道对待之;罪犯者希望从宽处理,法官不可偏偏罗织罪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设想法官处在罪犯的位置上,他也会如同罪犯一样,不希望受到非公正的对待,不希望从严处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在司法中贯彻忠恕之道,使得铁的法律条文有了一丝人情味,冷酷的司法衙门闪耀着一丝人道主义的光芒。这是孔子的司法思想和司法实践留给后世的宝贵财富,也是我国两千年来儒家主导的优良的司法传统。在现代社会,如何继承孔子的司法思想,如何延续在司法中贯彻忠恕之道的优良传统,是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无论法官或律师,都应该深思和研究的问题,以期司法贯彻忠恕,实践中正,达到无讼之境。

注释:

① 史延程(1884-1979),山东乐陵人,著名法学家,曾先后担任辽宁、湖北、广东、台湾高等法院院长,1958年任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先生服膺孔子学产,主持广东高等法院时,每周日必约同仁至家中讨论、研习儒学,以救世济民为己任,有大儒之风。

②据《周礼》记载,司寇有大、小之分,而《史记》记载孔子担任大司寇,《孟子》记载孔子担任司寇,迄今未见孔子担任小司寇的记载。由此分析,可以确定孔子担任的司寇或大司寇,即是当时鲁国最高司法长官。

③《吕刑》是《尚书》中的一篇,记载了西周时期周穆王与担任司寇的吕侯关于刑罚的讨论。

④《韩诗外传》卷三记载了同一案例:“鲁有父子讼者,康子欲杀之。孔子曰:‘未可杀也,夫民不知父子讼之为不义久矣,是失其道。上有道,是人亡矣。’讼者闻之,请无讼。”此与《荀子》的记载略有不同。

⑤骆永烈:《石头上的儒家文献——曲阜碑文录》,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第1000-1001页。

Loyalty&Forgiveness Thought and the Law

GAO Bing-han,LIU Zheng-wei

(Chinese Holy Society of Confucianism,Taiwan China)

The loyalty&forgiveness though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onfucian ideological system.It is of practical and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to make a study of this thought and Confucian legal thoughts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present society.

Confucius;conventional culture;loyalty&forgiveness;judicature

B 222.2

A

1673-2103(2011)03-0090-04

2011-01-21

高秉涵(1935-),男,山东菏泽人,台湾中华孔子圣道会会长,山东菏泽旅台同乡会会长。研究方向:儒家文化。

(责任编辑:李瑞记)

猜你喜欢
无讼犯罪者曾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息讼”的现代启示
无讼的新价值
曾子杀猪
英性犯罪者出狱住旅馆引担忧
早期国家形成模式中的“无讼”根源探微
曾子杀猪
《解救吾先生》 2015年9月30日
曾子杀人
信贷市场职务犯罪的完全信息博弈分析及其对策
大型现代锡剧《天下无讼》公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