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研究综述

2011-08-15 00:50郭淑贞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工会

□郭淑贞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研究综述

□郭淑贞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学界们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文以文献分析为研究方法,从相关概念理论界定,新生代农民工劳资关系的现状、原因、对策等方面予以归纳,并分析了现有研究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设想。

新生代农民工;劳资关系;政府和工会

劳资关系,是新生代农民工来到城市必须处理的首要关系。近年来,民工荒、农民工讨薪及其引起的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等反映劳资关系紧张、劳资双方矛盾大等方面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给了理论研究以现实层面的压力。查阅有关文献,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的界定及理论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乡村劳动力的迁移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城乡隔离政策刚刚开始渐进性改革的背景下而出现,在此过程中很快出现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刘传江,2009)。近年来,农民工问题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但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一)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概念辨析

1.新生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一词系王春光在2001年首次提出,其后使用逐渐广泛,学界也开始对相关问题展开初步研究。总体上看,国内的初期研究更多的是从社会学角度对“农民工”进行代际比较。2008年金融危机后,先是大量劳动者失业,很快又出现“民工荒”现象。在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关注。特别是“富士康”事件后,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研究骤增。然而最基本层面的问题即新生代农民工的定义和内涵,学者们则见仁见智。

邓大才(2008)将20世纪90年代外出的打工者称为第二代打工者,相对应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分田到户后外出打工者称为第一代打工者。而杨婷(2004)、吴宏宇和谢国强(2006)则将出生于1970-1979年的打工者定为第二代,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为第三代。这些研究者对第二代农民工①的界定侧重于年龄、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社会经历等。也有学者从社会学和经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界定②,认为第一代和第二代农民工区分的核心在于农民工生活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在文化、观念和行为上的差异。相对于王春光(2001)将新生代农民工定义为年龄在25岁以下、于20世纪90年代及以后外出经商的农村流动人口相比,以上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定义相对比较静态。当前,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定义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指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90年代中后期开始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群体。目前,专家一般把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归纳为“三高一低”③,即: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

2.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也称雇佣关系、雇员关系、产业关系,它反映了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各种关系,特别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环境等制度形成和执行过程中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④。从已有的文献看,并没有出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的概念界定,但却不乏这一主题的研究,与“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一样,将劳资关系的一方主体进行限制,具体为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各种关系。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的理论回顾

对劳资关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以及在20世纪头几十年的时间里开始对工资劳工的性质和古典经济学理论的不满,此外还包括卡尔.马克思、Richard Ely、Sidney和 Beatrice Webb以及John R.Commons的著作的出现(John W.Budd,2007)。关于现代劳资关系的研究,西方学术界存在截然不同的两大学派:制度学派和人力资源管理学派。多元论者或制度学派承认劳资冲突的客观存在,并主张采用工会和政府管理可以矫正劳资关系中的权力失衡。而人力资源管理学派则认同一元论的观点,认为有效的管理可以实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一致,像工会、仲裁人、政府机构等第三方并不是特别重要,甚至是不必要的。在劳资关系理论发展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员工、物质资本所有者、债权人等要素构成公司利害关系的连接点。国外的研究主要运用系统的观点研究劳资关系,把劳资关系看成是各种内部条件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下发生变化并进行自我调整的过程,这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有利的借鉴。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的现状研究

2009年,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总数约在1亿人左右,在我国2.3亿职工中,已经占将近一半,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主力军的作用⑤。然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现状不容乐观。

总体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与第一代农民工呈现出了自身的特点,并在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下产生了新的变化。表现为:首先,新生代农民工集中度较高的外向的、低端的、微利的中小企业因为其劳资关系管理不太规范,劳资关系缺乏动态稳定性,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后,劳资关系问题集中显现;其次,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已从“工资收入、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为达到国家法规明文确定的标准而展开”的“底线型”向“要求自身利益的增长与企业利益增长或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的“增长型”转变(蔡禾,2010),加上企业用工形式更加灵活,劳资关系的调整经常化,并呈现出跟随经济起伏出现波动化的变化(唐璜,2010);再次,在产业升级压力下,新生代农民工与企业双方意识到利益共融性日益重要,劳资关系对抗与妥协并存。

综观当前学界对新生代农民工劳资关系的现状研究,更多的学者看到了劳资双方的对抗,描述了资方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挤压。体现在有劳动无关系,同工不同酬、工资拖欠克扣严重(刘艳艳,2010;王德强、贺佐勇,2010),休息、休假不能保障(刘艳艳,2010;张敏,2007;王德强、贺佐勇,2010),社会保障不到位,工作环境差和劳动保护缺失、群体被边缘化(李薇莉、魏宏纯,2007)等。也有学者从“民工荒”的视角进入,认为当今“民工荒”实质上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民工荒”,它正是新生代农民工在现实的务工环境中的一种理性选择(王正中,2006;郑秉文,2010)。“民工荒”的衍生后果却是将企业经营和宏观经济增长中的若干结构性问题显性化(高帆,2010)。这些文章中,更多地引用了二手数据进行分析,进行实证研究的较少。2010年中共中央第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随后全国总工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深圳市总工会、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山西团省委等先后发布了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报告,用数字详实地展现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状态。对于劳资问题的调研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和劳动环境。富士康跳楼事件后,新生代农民工成为研究的聚焦点,研究更加地微观,更侧重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解读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反思富士康类的“代工模式”的缺陷以及对职工尊严和人权的忽视。(蒋国虹、唐敏,2010;刘悦坦,2010;孙瑞灼、瞿方业,2010),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强调企业在劳资关系方面应该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诉求(万春灵,2010),寻找经济契约与心理契约的平衡,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易凌峰、古艳婷,2010)。

三、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劳资关系状况的原因研究

2001年以来,对迅速崛起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研究与“三农问题”的研究一样,曾经长期处于“问题研究”的层面。以2010年的“民工荒”为转折点,学术界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由原来的“问题研究”逐步转向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劳权的缺失”和“制度保障的匮乏”、“利益诉求得不到回应”等方面的原因解读。

当前劳资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在于劳资关系被化约为赤裸裸的经济关系(周明宝、张波、唐 霞,2009)。在这种关系模式下,新生代农民工要求体面劳动,资本的强势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弱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工会组织的缺位导致了劳资关系的失衡(刘艳艳,2010)。首先,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受教育程度高,个性独立,思想活跃,维权意识强,未来期望值高,更希望实现体面劳动,活得更有尊严(张敏,2007;冯占军,2010),其利益诉求正从“底线型”利益向“增长型”利益转变(蔡禾,2010),但现阶段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尚未实现体面劳动(刘艳艳,2010;冯占军,2010)。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考察,当然也有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进入,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常凯,2009;徐小霞、钟涨宝,2006)、劳动者本身存在分层,但当前的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难以关注相对弱势的群体(董保华,2007;唐璜,2010)。其次,资方依仗资本的优势处于统治地位,新生代农民工迫于工作的压力处于服从地位,二者因有生产资料、社会资本占有的悬殊,信息占有、组织化程度、监控机制三个方面的不对称使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罗忆源,2006;徐艳霞,2010)。同时,新生代农民工仍然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享受“市民待遇”,在劳动力市场上,对他们存在着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的歧视(王正中,2006)。再次,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有学者(刘艳艳,2010)认为一些地方政府以 G D P的增长为重,漠视新生代农民工,加上地方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相关部门成为资本的保护者。还有学者(陈星博,2003)指出不合理的政策设计和不规范的管理行为下,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权益的诉求,缺乏制度化的政策表达渠道,使这一群体日益陷入了政府服务的真空之中。此外,不少学者关注到新生代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民工缺乏组织的原始化个人生存状态是密切相关的(周明宝、张 波、唐霞,2009),工会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缺位(张千帆,2010),致使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教育和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以及促进农民工转化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曹亚雄,2008;周明宝、张 波、唐 霞,2009)。另外,谭利(2008)指出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意识觉醒的同时,企业却仍没有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李庆真(2006)则认为“新生代农民工”这称谓本身就带有身份歧视,使得这一群体本应以职业标准来确定其身份、地位及其所属阶层属性的而被这种带有歧视色彩的双重身份所取代。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边缘化”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制度缺位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对于目前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劳资矛盾和冲突,绝大多数是由于劳动者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所致(孙立平,2010)。 从劳资冲突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为了实现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权利,属于权利争议(于建嵘,2010)。

四、构建和谐的新生代农民工劳资关系的对策研究

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作为一个新的阶层出现和崛起,集体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也在萌生。在“中国制造”工业化如火如荼的进程中,“政府—资本—工会”三方均衡模式并没有随之形成(周明宝、张 波、唐 霞,2009),学者们尝试构建中国劳资关系研究体系。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构建和谐的新生代农民工劳资关系不能过于强调某一方面,而必须寻求多途径的综合解决之道。在冲突的协调中要重视政府的作用(程延园,2002;李炳安、向淑青,2007),政府应在加快城镇化进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在就业、社保、教育、住房等方面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政策保障,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制度层面保证他们体面的劳动(冯占军,2010;陈星博,2003)。学者们普遍认为政府在劳资之间是居中协调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要防范政府对自身和企业的偏袒,更加注意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对此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冯同庆(2010)指出由于行政主导体制不能有效接纳工人和工会参与,劳工标准的制订要么虚高要么过低,常常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因而关于劳动者各项指标仅靠行政主导是万万不能达到的。富士康事件后,学者们更加强调企业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指出企业应关注新老农民工代际转换的新变化,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企业必须在产业结构转型和竞争力提升的背景下,不断增加新生代农民工的薪酬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其正当的维权活动(刘艳艳,2010;范桂红,2010;高帆,2010)。此外,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发展,要求对工会组织进行重新定位,将工会建设成为“工人自己的组织”,使其真正成为工人的维权者(许晓军,2006;任小平,2009)。徐小洪、游正林、谢建社、李晓南、方世勇(2010)等,分析了中国工会社会角色的内在矛盾、行为选择方式的矛盾,指出应该实现从“福利工会”向“维权工会”的转型,注重企业工会、产业工会、区域工会之间的协同。作为劳动者一方的新生代农民工必须从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心理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社会历练和对艰难环境的耐受力等方面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和步伐(郭根山、刘玉萍,2007;冯占军,2010)。此外,学者们还进行了劳资协调机制的探究。工会的维权、集体谈判、三方协商机制构成了我国劳资协调的三大主要机制(吴宏洛,2007)。谢玉华、潘晓丽、张媚(2010)研究了集体谈判的影响因素,认为劳资之间的谈判实际上会涉及体制层面(政治体制、法律机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协会、社会文化道德等)、组织层面(企业经济效益、雇主思想意识、企业所有制、企业所在行业差异等)、工会层面(工会的代表性、工会成员意识、工会主席素质、谈判代表素质、地方工会作用等)、雇员层面(劳动者力量、劳动者认同、维权意识、知识素质等)诸多指标的制约。同时,在整个社会大力普及劳动关系法规意识,同时尽快培养出一大批劳资关系谈判专家,促进劳资关系博弈理性化;引导各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关心企业发展,通过创新工作形式来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也是学界们的关注点(杨正喜,2010;李月娥,2010;蔡 禾,2010;陈姣姣,2011)。

新生代农民工与资方的相对平衡是劳资关系走势的基调,它的实现有赖于通过民工组织化的力量来解决,有赖于建立一个以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群体为支点的“合作社会”,从而塑造生成互惠互利、和谐共生的新型劳资关系。综观已有研究,重视劳资关系状况和建立相关的协调制度十分重要,大家围绕解决劳资问题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都认为应该通过适宜的制度建设使劳资之间不是积累对立而应可以相互协调,但关于新生代农民工方面的系统性研究,目前还不够。

五、述评

综观现有相关研究,我国学者对劳资关系有多方面调查研究,而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多元化的权益诉求对劳资关系的影响较少关注,尤其是系统性的分析,几乎没有涉及。思路上,更多的是将劳资双方的冲突看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内容上,漠视社会结构转换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未把新生代农民工与企业的劳资关系的协调提升到战略高度,不能体现全球化下劳资关系的动态性和全局性。新生代农民工劳资关系的调整模式、社会机制创新,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多元化诉求这一表象背后的政府职能、企业责任、工会角色、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等诸多问题上,有待更深入地挖掘。今后的研究应该更立足于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全面的考察,深化、系统地进行。

注 释:

①虽然对新生代农民工与二代农民工的提法不同,但就研究的范围来看,二者的范畴有重合。因为受资料来源的限制,文中会出现“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二代农民工”交替使用的情况。

②刘传江、程建林.“民工潮”与“民工荒”——农民工劳动供给行为视角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6,(5):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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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lationship of the labor and the management of the new generation peasants,as an important researching project,achieves very much.Based on the present analyses,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ory of this research,then gives a summary to the present situation,the 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finally puts forward our own views on the new field.

A Summary of the Studies on the Labor and Management Relation of New Generation Peasant Workers

GUO Shu-zhen(7)

F323.6

A

1008-8091(2011)04-0007-05

2011-05-12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郭淑贞(1988- ),女,汉族,福建三明市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关系。

邓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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