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英
农户隐性退出与农产品质量保障
□李平英
农产品质量管理问题已经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农产品质量得到一定的改善,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甚至没有解决最低层次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本文应用产业组织理论的SCP分析范式,利用隐性退出概念分析处于隐性退出状态的农户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农产品质量的不利影响,进而提出消除农户隐性退出的制度措施。
农产品质量,隐性退出,产业组织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1996年以前,我国农产品生产不能满足食物消费需求,农产品供给是以保障食物尤其是粮食的数量安全为总目标。但我国主要农产品实现总量基本平衡后,人们不再满足食物数量,而是在追求食物安全,甚至更高质量的食物。农产品质量水平关系重大,但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不容乐观,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研究农产品质量保障问题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农产品质量管理问题已经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政府部门作为制度提供者也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体系,包括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科技支持体系、示范推广体系、法律法规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市场营销体系等。现实表明我国农产品质量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甚至没有解决最低层次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原因是这些质量控制措施与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业经营制度有许多不适应之处,体现在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固有特征不能适应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制度根源,为设计相应的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业组织学认为: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而制度尤其是产业组织制度对产业市场结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质量是市场绩效之一,而且是重要绩效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质量水平决定价格、利润率、资源配置效率等其他市场绩效指标。为了获得理想的质量绩效,即获得成本、农产品供应数量、环境保护、消费者需求等约束条件下的理想质量水平,重要的是通过产业组织政策调整改善不合理的市场结构。影响市场结构的要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规模经济、进入壁垒、退出壁垒、纵向合作程度和产品差异化程度。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农业的退出壁垒特征、退出壁垒决定的经营行为、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及为保障农产品质量的相应制度设计。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一般来说,产业的基本单位是企业,产业组织分析框架应用于由企业组成的行业分析中。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是农户,农产品生产分散在两亿多个农民家庭中。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理性小农学派”认为,作为“理性的小农”,农户在面临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时,会选择能够给他的家庭带来效用最大化的方案,这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取向一致。除了不具备组建企业的法律条件外,在行为模式和利益取向上农户与企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把农户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应用产业组织分析框架研究农产品质量问题,在逻辑上是行得通的。
行业壁垒是影响产业组织结构的一个重要结构变量,直接影响着行业的竞争程度和市场绩效。行业壁垒包括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壁垒的高低决定企业进入与退出成本的高低,从而决定行业内部企业数量和竞争程度。退出壁垒是指企业在退出所在产业时,受多种因素的限制,或者转卖其资产获得的收益远远小于先期的投入成本,使企业所有的资源难以转让出去。这些阻碍现有企业退出的因素,就构成退出壁垒。
产业组织理论认为,退出壁垒包括经济性退出壁垒和制度性退出壁垒两种类型。经济性退出壁垒主要是资产的专用性导致的高额沉淀成本,制度性退出壁垒主要是由国家的政策法规等形成的壁垒。
农户的经济性退出壁垒较低,但对不同的农产品经营者,面临的退出壁垒程度不同,分散的农户面临的退出壁垒最小,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和特殊农产品经营者面临的退出壁垒较大。
已经获得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我国目前制度下,不愿或不能退出该行业,形成无法逾越的制度性退出壁垒。高制度性退出壁垒使农户留在农产品经营领域,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一是即便无能力和意愿提供高质量农产品也无法退出该行业,二是无法为其他优质资本腾出土地资源。但事实并非仅仅如此,我国农业退出壁垒具有独特特征,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探讨。
罗必良(2007)在分析人民公社队生产中成员偷懒行为时提出隐性退出的概念。他认为在公社制度中,事实上存在两种退出机制:一是退出合作社,称之为显形退出(事实上不存在);二是通过偷懒而将积极性用于自留地,称之为隐性退出。
隐性退出概念在农户经营农产品中的应用,可以使研究更加深入和简洁。在现有农业经营制度下,也存在两种退出机制:一是农户退出农业生产,称之为显形退出(实际上因为高制度性退出壁垒的存在而不会发生);二是农户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放在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行业,但仍把土地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称之为隐性退出。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2006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进行了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专项调查,得到以下结论:2006年,农村外出劳动力平均外出时间为268天,外出就业农村劳动力月平均工资水平为958元,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总数达1.19亿人,有87.2%的被调查者认为,外出打工时不能撂荒土地,认为土地可以撂荒的仅有4.9%,这表明尽管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不断增加,但多数农民仍把土地看作他们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中国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06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分析,执笔:赵长保、武志刚、张恒春)。侯晋封(2009)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和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的推算,估计2008年农民工总数约为2.38亿,而且农民外出务工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意味着平均每个农户家庭都有一名外出务工人员。
以上数据表明,作为农产品主要生产商的农户,处于隐性退出状态,而且程度呈逐年加深。在隐性退出状态下,外出务工的农民,没有退出农产品经营领域,但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兼业的非农工作中,大部分农业活动主要依靠留守在农村的老弱病残作为主要劳动力进行日常经营,主要劳动力在农忙时节才短时间回到农村。农业生产所需的资源仍然掌握在分散的农户手中,农户保留这些资源的目的主要是作为生活的最后保障。
隐性退出影响农产品质量的机理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微观层面。农产品产业链由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组成,农产品从投入品开始经由这一产业链条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才能到达终端消费者手中。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作业质量和环境质量都会影响最终农产品的质量,农产品质量管理强调从田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from farm to table)。农产品生产环节作为产业链源头,其质量水平最为重要,如果在此环节存在质量隐患,以后的加工和流通过程不能消除,只能放大其质量问题。以种植业为例,高质量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由以下行为保障。
农户关注农产品质量的积极性,取决于提高质量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我国农户出售农产品的数量不大,以粮食为例,户均年平均出售粮食1500公斤,假定质量提高使价格提高2元/公斤,户均收入因为规范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仅仅能提高3000元,而且收入的提高只有在出售粮食时才能发生,每年只有一次机会,但是日常规范作业是常年的行为。常年的规范劳作,换取3000元收入的增长,激励作用不会太大,而且这样的激励是有条件的,只有向市场消费者准确传达质量信息并且消费者愿意为此付出较高的价格时,才能实现。在小规模经营模式下,农户缺乏向市场消费者准确传达质量信息的能力。
利用上面的数据大致推算,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农户家庭外出务工平均一年可以获得10000元的收入,从事高质量农产品生产活动仅仅可以获得3000元的收益,而且这个经营收益是不确定的。处于隐性退出状态的小规模经营农户对规范作业行为的预期不好,缺乏足够的动力。
农村人口的兼业化现象,在目前小规模经营状况下非常普遍,家庭拥有的土地等资源不足以容纳家庭劳动力,同时农业经营的收入难以支持家庭生活增长的需要,农业生产活动富余出的劳动力在农闲时节外出务工,或者常年在外务工,获得占家庭收入大部分的报酬。兼业化现象使农民的主要精力没有放在农业生产上,农户需要大部分时间外出务工,不愿在农业生产中投入合理的资金和时间资源,农事作业变得粗糙而简单。在种植业中为保持必要的产量,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是较好的选择,导致农作物品质下降;在养殖业中传统养殖活动因为需要大量时间照顾和生产周期较长而逐渐消失,代之以使用大量饲料添加剂的产业化饲养模式,又因规模较小和投机行为而不能保证质量。
外出务工的人员主要是精壮劳动力,留在农村的主要是老人和妇女,使农业劳动力素质在总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又明显下降。政府提供免费培训提高农民素质,他们还要考虑参加培训的机会成本,因为他们更加需要外出务工时能使用的工业技术,农业技术培训对他们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农民兼业化降低农业自身积累资金对农业的投入,投入少意味着不会过多关注,包括对农产品质量的关注。无论从固定投入的绝对数、固定投入相对于家庭资产的相对数,还是从农产品经营获得的报酬绝对数、以及农产品收入相对于家庭收入的相对数值来说,其投入都不算大,低投入是形成低经济性退出壁垒的主要因素,使农产品供给出现较大波动。同时低投入使农户的经营行为短期化,某种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价格下滑时,农户一般选择直接退出该品种的经营。在价格频繁波动情况下,因提高质量进行的过多投资反而容易被套牢。
激励人们努力工作的方式一是奖励,二是惩罚。前面已经讨论过目前的制度对小规模农户生产高质量农产品的激励力量不足,但如果具备有力的监控措施,并对损害农产品质量的行为及时作出惩罚,也可以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对处于隐性退出状态的农户,难以实施有效的惩罚措施。原因是农户经营农产品获得的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小,即便其出售的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根据收益与成本对等原则,不能因为一家农户出售价值100元的问题农产品,而对其实施1000元或者更高的惩罚,即便法律强制规定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也会因为农户过低的社会地位和过低的家庭财产而使惩罚措施变得无法执行。不具备执行能力的惩罚是质量监控措施变得没有意义,只能增加农户利用农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降低农产品质量的投机行为。
隐性退出最大的危害在于,小规模农户既没有生产高质量农产品的意愿,又没有生产高质量农产的能力,但他们却拥有生产农产品关键资源土地的实际控制权。虽然农产品生产是传统行业,但在目前人们对高质量农产品的需求日益上涨的情况下,经营高质量农产品因为高市场容量增长率和高利润率,对追求利润的资本来说具有相当高的吸引力。
想获得土地使用权进入农产品生产领域,会变得非常困难。表现之一是当地农民不愿出让自己的土地,或者索取较高的租金,使外来者无利可图;表现之二是外来者获得土地后,如果经营成功获得丰厚回报,将引起当地居民的嫉妒,当地居民能够轻易毁约收回土地,使外来人员的先期投资化为泡影,预期收益面临的高风险也成为进入该行业的巨大障碍。
隐性退出形成高进入壁垒,使能够生产高质量农产品的资本不能进入农产品行业,农产品生产领域因为高进入壁垒的存在,难以吸引其它行业的资金进入该行业,不利于技术进步的提高,技术进步对农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同时,因为没有新进入者,农产品行业内部的竞争者面临始终同样的竞争对手,可能会使竞争处于价格竞争阶段,难以上升到质量竞争阶段。高进入壁垒不利于农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
隐性退出对保障农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改善这一状况的制度设计思路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使有退出意愿的农户能够退出农产品生产领域,二是强制没有能力生产高质量农产品的农户退出农产品生产领域。使农民在不经营土地情况下也能够过上体面、有保障的生活,解除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在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农民依靠土地作为最后的社会保障。如果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土地经营权换取稳定的社会保障,消除农民离开土地后对未来生活不确定性的担忧。能力较强能够在其他行业获得发展机会的农民,在利益驱动下可能愿意主动离开土地,在其他行业去谋取发展;能力较差经营土地难以获得较高收益的农民,把土地交给他人经营共享收益。没有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无法从根本上降低农业制度性退出障碍,也就无法克服制度性退出壁垒对农产品质量的负面影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使部分农户可以退出农产品经营领域。
解决农民出让土地承包权的意愿以后,土地流转机制和流转程序是实现具有退出意愿的农户退出农产品经营领域的关键途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现实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土地流转大部分是以农户之间的出租、转包为主,以农户自发行为为主,通过村集体或中介组织的比例较低,限制了流转的范围;二是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土地流转合同化程度不高、合同条款不全、流转程序不当、项目审批不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三是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处、仲裁体制不健全,缺乏应有的中介组织结构。这些问题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在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山东省寿光市,2009土地流转面积仅占承包面积的5%左右。
我国农业在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经营制度下,农户是天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并向市场提供农产品的经营主体。事实上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过程是把农户固定在土地上的过程,是一种显失社会公平的制度设计,当时如果再设置进入障碍,限制农民经营自主权,留给农户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就很小了,当时保留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资源在农业内部的流动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目前城乡二元结构正在改变,农户已经获得居住迁徙权和自主选择工作的流动权,土地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逐渐降低,此时基于获得土地经营规模经济性和保障农产品质量,提高进入壁垒是合理的制度设计取向,主要针对农民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和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制度。设置准入制度的目的在于把处于隐性退出状态的农户强制性隔离出农产品经营领域。
(1)从业资格许可。农业虽然是传统产业,但已经融入现代化大生产中,农业生产的目的不再是仅仅满足生产者自身的需要,主要是为了市场交易的目的。农民不应该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被历史原因形成的制度理所当然地压制在社会最低层,而应该作为一种职业,为社会提供高质量、至少是满足安全需要的农产品。为此,应该与其他职业一样,设置从业资格制度,一是因为只有合格作业人员才能利用现有科学技术生产符合市场质量标准的产品;二是因为期望由处于社会最低层的农民组成的群体为整个社会生产质量安全的农产品是不现实的。获得从业资格的农民可以得到更高收益,使农民珍惜职业身份,从而减少损害产品质量的短视生产行为。至于没有能力获得从业资格的现有农民,因为能力限制,他们目前经营自家拥有的土地也不能获得满意的收入,不如把土地资源交给其他能力较强的个人和组织经营,分享收益。可以在自愿原则上留出部分土地种植供自家使用的农产品,多余农产品禁止在市场销售。他们的生活保障由自给自足的自耕土地收入、出让土地资源的收益、其他工作收益、社会保障等部分构成,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公平分配高效经营土地获得的收益,以及公平分配社会财富,他们的生活状况不会因被从业资格排除在农业之外而降低。
(2)经营规模和范围许可。隐性退出出现原因是,因为农户经营规模太小,不能容纳农户全部的劳动力需求,而且获得收益不能满足农户的家庭需要而出现兼业化。小规模经营不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隐性退出现象加剧了这种不利趋势。同时因为农产品经济性进入壁垒过低,使农户几乎可以任意进入任何农产品经营领域,从而使农户在小规模经营的限制下同时经营多种农产品,更加分散土地、资金等资源,农户经营的某类农产品的规模成倍缩小。在土地流转基础上,可以考虑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和投入品购买限制,提高农户进入壁垒,扩大经营规模。
我国农产品生产过程存在隐性退出现象,处于隐性退出状态的农户没有把主要精力用于农产品生产,同时又占有生产农产品必须的土地资源,使有意愿和能力生产高质量农产品的其他资本无法进入农产品生产领域,给农产品质量带来不利影响。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应该设计相应制度消除农户的隐性退出状态。
为消除隐性退出采取上述措施,农产品总体产量不会因此减低。因为农产品生产的主要资源是土地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进入壁垒的提高,并没有减少资源的投入,反而因为把低素质农户排除在商品化农产品供应之外而提高资源利用率,总体产量有可能提高。进入壁垒的提高引起各种生产费用的增加,将导致生产成本的上升。但农产品质量的提高会使农产品价格上升,相对成本下降,绝对成本的上升的劣势被相对成本下降抵消。对于消费者而言,可能承担农产品价格上扬带来的福利损失,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为消费质量安全的农产品多付出一些代价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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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秀丽)
F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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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091(2011)01-0035-05
2011-01-10
李平英(1970- ),男,山东梁山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农产品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