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权银行的建设与应用研究

2011-08-15 00:50胡继连
关键词:水权用水水资源

□靳 雪 胡继连

我国水权银行的建设与应用研究

□靳 雪 胡继连

水权银行是对水权进行存储与借贷的中介机构,这种模式下的“水权转让”为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提供了一种新途径。文章在借鉴美国水权银行实践发展的基础上,探讨了水权银行的基本构造,分析了水权银行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并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完善水利工程两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水权银行的相关建议。

水权银行;水权;水资源

我国是一个缺水严重的国家。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我国从2000年起,就开始了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加强水权管理,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黄河流域和其他流域的个别地区展开水权交易,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水权的主体依旧模糊,水权未作清晰界定,水价制定尚未合理,水权交易在法律上并未做明确说明,况且水权市场的运作比较复杂,因此我国要建立规范的水权市场,还需要一定时间的培育、发展与完善。当前,我国急需一种新的水权流转有效形式来弥补现阶段水权市场运行的局限性,以应对水资源的短缺问题。“水权银行”的建立为尝试解决我国水危机提供一种新途径,这种模式可以更好的利用有限的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分配效率,从而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

一、水权银行概说

(一)水权银行的内涵

“水权银行”理论在2000年初引进我国,时间短浅,尚处在理论研究阶段。在给“水权银行”这个概念下定义的问题上,由于各国国情、法律政策等有所不同,中西方提法不尽相同。在外文文献中,水权银行的英文是‘water bank’,我国学者(翟银燕、孙卫,2002;王佳、罗剑朝,2006;王克强、刘红梅、黄智俊,2006;赵志江、于淑娟,2009等)直接将其译为水银行,并照搬国际水权银行概念,将其简单定义为以水权交易为目的的中介机构。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水情,并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将其意译为“水权银行”。首先,水权银行是水权交易制度下的一种有效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将水权储蓄和借贷作为主要方式,是水权的临时转让,水权主体并未发生改变,因此并不是对“水”这种商品的交易;其次,由于水资源本身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决定了水资源不能像货币一样自由流通和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水资源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2005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水权转让”是“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只有拥有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对水权进行转让。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综上所述,水权银行可以定义为:由国家授权,以水权(仅指水资源使用权)为经营对象的类似于商业银行运作的企业化机构,主要包括水资源存储和借贷业务,但不涉及水权交易(买与卖)的中介机构。水权银行借鉴现代银行的运作机制特点,设定“水息率”对水权的存贷进行管理,激励用水户节约用水。水权持有方(个人或单位)根据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可以将不愿放弃水权的闲置水或富余水存入水权银行,获得一定的水息。而需水方(个人或单位)由于在工农业生产中用水增加,或者来年出现大旱甚至干旱情况,急需用水,那么就可以通过水权银行贷出所需要的水。水权银行充分考虑了水权不可交易或不愿交易的情况,赋予用水户(包括水权持有方和需水方)真正意义上的水资源使用权。水权银行的运行,促使“水”这种稀缺资源得以从利用效率较低的用水部门流向较高的用水部门,这是一种新型的水权流转有效形式,且弥补了水权市场运行的局限性。

(二)水权银行的主要功能

1.水权银行的中介功能

水权银行是水资源使用的中介机构,银行从存储方借得水,然后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起到一种中介作用。它不是将借水方与存水方拉到一起,简单地充当介绍人,而是割断借水人与存水人之间的直接联系,由银行充当中介机构,分别对双方直接负责。通过“负债业务”(集中社会上各种富余或闲置水资源)和“资产业务”(将集中的富余或闲置水资源投放到需水的单位和个人),实现水资源利用配置的最大化。这样做的好处:

(1)减少交易费用。在不想或不能进行水权转让的前提下,如果没有水权银行,需水人必须通过各种方式打听谁有水可借;水资源富裕者若想借出多余水资源,也必须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借水人是否可信。这样不仅效率低,费用也贵。如果有了水权银行,水资源富裕者就会主动向银行存水,而不必一一去了解借水人的信誉,需水人也不必一一去寻找存水方,而只要直接找水权银行。

(2)协调借贷条件。存水方存水的数量有多有少,存期或长或短,借水方也是如此,很难做到数量上、时期上彼此双重合。由于水权银行作为中介,就可以将大量的各种借贷协调起来,以少对多,以短对长,及时避免取不出水或借不出水情况的出现。

2.水权银行的业务功能

水权银行的业务功能一般指水权银行存贷功能,包括水权储蓄功能和水权借贷功能,即存水与贷水,这是水权银行运行最为基本与核心的两大功能。水权储蓄功能是相对于水资源富裕者或节约用水户而言,在其水权闲置或不愿彻底放弃水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富余水资源或节约省下的水以实体形式或指标形式存入水权银行,并可获得相应的水息。在水资源不能买卖或缺水方想借而不想买的情况下,水权银行的借贷功能发挥了极其关键的作用,需水个人或单位可以向银行贷出一定数量的水,按照规定日期进行偿还即可,并缴纳相应的贷水水息。水权银行可以有效的将社会上多余水资源或闲置水权集中到一起,统一进行分配与利用,将其所吸收的水资源,按一定利率贷放给借水方并约期归还,不仅使银行自身取得收益,而且使水资源利用发挥最大的效率。

3.水权银行的经济社会功能

节省水资源的使用,调剂水资源供求,这是水权银行对于经济社会的功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人们一直以来对水资源利用最直观的表述,这种观念导致水的大量浪费。根据水利部《21世纪中国水供求》分析,2010年后我国将开始进入严重的缺水期,水短缺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水权银行则可以有效的缓解这种情况。水权银行的经济社会功能主要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水权持有方将闲置水以指标形式存入银行,日后需要时再取出。其他需水方由于在生产中用水增加,或出现大旱甚至干旱情况,急需用水,通过水权银行贷出所需要的水,水资源可以得到更好的利用与支配。另一方面,譬如,我国第一用水大户是农业,但浪费严重,若把这部分水存入水权银行,那么贷水方既可以是农业用水的使用者,也可是工业用水的拥有者,用水群体就不必要仅局限于农业生产者,因此平衡了不同用水者和不同用途之间的矛盾。

二、水权银行的基本构造

(一)水权银行构建的国际借鉴——美国水权银行实例

水权银行的发展在美国最具代表性。早在20世纪30年代,水权银行的雏形即以出现,采用经营“租赁水池”的管理模式,允许拥有富余水权的农业用水户将多余水资源储存于租赁的水池中,提供给水权短缺者。到20世纪90年代,出于不同目的,美国西南部许多地区都成立了水权银行,如1991的加利福尼亚水权银行,就是因为干旱问题而成立。此外,亚利桑那州、德克萨斯州、内华达州等也相继出现了这种类似水权银行的活动。如今,几乎所有的美国西部都有水权银行的存在。

1.爱达荷州水权银行

美国最早的水权银行即出现在爱达荷州。1979年,美国爱达荷州水资源局成立了“water supply bank”,即水供给银行,采用过去民间运河公司经营租赁水池(rental pool)的管理模式,将农业剩余水资源贮存于租赁水池中,并供水给买水者,这即为真正意义上的水权银行。目前,爱达荷州拥有一个国家银行以及五个独立的水权银行,其中三个银行是以租赁水池的模式存在,即储存水水权银行。爱达荷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允许水资源富裕者在租赁水池中贮存农业多余的水资源,并且可以给缺水用户供水,在不涉及水权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民间运河进行水量输运,调配地区工业、农业、公共用水。

2.加利福尼亚州干旱水权银行

1991年,为了应对持续五年干旱所造成的压力,“干旱应急水权银行”(Emergency Drought Water Bank)作为一项应急措施被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政府提出。加州水资源局(California Department Water Resources,简称DWR)被授予组织和实施水权银行的权利,负责买卖合约条款的设计、合约内容的谈判、合约执行与监督工作等方面。水权银行主要负责从自愿转让水资源的用水户中获取水资源,并通过加州输水工程提供给急需用水的其他用户。水权银行的用户可以是公司、用水组织或者是负责工农业和环境供水的公共机构,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方能入选,并保证不浪费水,也不购买超出需要量的水。在1992年和1994年,水权银行又成功运作两次。2001年,加州政府宣布执行“干旱年收购计划”(dry-year purchase program),实际上与干旱水权银行本质上相似,仍由加州水资源局(DWR)管理。

3.德克萨斯州水权银行

美国德克萨斯州(以下简称“德州”)处于干旱的沙漠地区,常年干旱。1993年,德州在州政府的建议下成立了水权银行,由德州水资源发展委员会(Texas Water Development Board,简称TWDB)进行组织与管理。特别的是,德州水资源发展委员会保管着水权银行买方、卖方和交易情况的登记,并且由其来进行水资源售出价格和其他相关事项的谈判。此外,TWDB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水权转让或交易的中间人或经纪人。德州水权银行是水资源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中介机制,提供各种水价和其他必要的交易信息,同时向买卖双方提供水权交易的有效申请书。水权所有者递交关于出售或借出水资源具体数量的申请书,由TWDB进行严格审查后,就可以暂时或永久转移水权或所持有的水量。1997年,德州又成立了信托水权银行(Texas Water Trust),TWDB将其作为德州水权银行的组成部分进行管理。这种水权银行是出于环境目的而建立,如生态需水量、水资源质量、水生栖息地环境等方面。信托银行为TWDB获取和持有河水水权提供了一个有效机制,但不能将信托水权银行作为独立银行进行运作。

4.克恩地下水水权银行

1995年,加州遭遇了连续5个干旱年,因此在克恩建立了地下水水权银行。克恩水权银行是加州水道工程联合使用工程,能够在丰水年储存过剩水将其作为地下水,在干旱年再利用这些存储资源。水权拥有者可以将富余的水出售或存入地下水银行,需要水的用户则可从水银行购买所需的水资源。

(二)水权银行的构造

参照美国水权银行的一般结构和基本类型,水权银行可分为储存水水权银行、地表水水权银行和地下水水权银行三大类。并不是所有地区都适合成立储存水水权银行,只有在拥有水库的地区才可以成立,且储存水水权银行仅限于在本地区(即贷方和存方在地理上同属一个区域)设立。持水方将节省下来的水或是本期不用的水资源,存入水权银行,存入的水权实际上仍然以水资源形式储存在水库中,若用水方需从银行贷水以满足自身生产的需求,在水权银行中办理好手续,即可直接从水库中提取。这一点也是储存水水权银行与地表水水权银行的区别之处。地表水包括河流、江河、湖泊等,存入地表水水权银行的是真正的水权,这种水权银行不需要修建或租赁一定形式的储水设施,存水方只需以指标形式将闲置水或富裕水存入银行,需水一方若要贷水,只需通过银行出示的票据向所在流域借助水利工程进行取水。因此,根据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状况,地表水水权银行又可划分为流域内水权银行和跨流域水权银行两种类型。例如,黄河流域内沿黄9个省份加上引用黄河水的天津市、河北省,总计11个省份可成立流域内水权银行。我国的“南水北调工程”为跨流域水权银行的构建提供了必须的基础设施条件,可以借鉴美国加州干旱水权银行的运作模式,借助水利工程,沿线各省市的用水户可在该银行存水和贷水。还有一种类型是地下水水权银行,地下水水权银行需要利用各种工程技术设施,将多余的水存储到地下含水层中,地下含水层就相当于是水权银行。这种类型的水权银行的运作模式是在丰水期时将节省下来的水回灌到地下蓄水,干旱缺水时,再抽出使用。在现如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情况下,建立地下水水权银行,可以更为合理的利用水资源。

水权银行的基本构成可以从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方式三方面进行讨论,并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特点,包含如下:(1)交易主体:储户(水权持有方)、贷方(需水方)以及中间经营者(银行本身);(2)交易客体:水资源使用权(水权银行经营的产品即为水权);(3)交易方式:水资源富有者在不愿将水权出让或水权不能出让的情况下,将富余水资源或节约下来的水储存到水权银行中,获得一定的水息(报酬),日后需要用水时,则可以从水权银行中提取自己存入的水资源。借水方只需按照固定的水息率就可从银行中贷出自己所需的水权数量,支付相应的水息,并按照约定期限进行归还。水权银行虽然有类似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但水权毕竟不同于货币,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决定其不能像货币一样自由存贷,因此对存入水权银行的水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此外,国家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对水权银行进行管理与监督,以确保水权银行的稳健运行,类似于中国的“银监会”。

结合我国水资源利用的自身状况,依据国家出台的关于水资源管理和水权建设的制度章程,并根据水权银行类型的不同,水权银行可以从国家层面或地方政府两种组织形式对其成立并进行管理,制定交易规则和要求,并确定存水和贷水的水息率。储存水水权银行和地下水水权银行由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主导成立水权银行;流域内水权银行,以黄河流域成立水权银行为例,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为主成立水权银行;跨流域水权银行,以构建南水北调水权银行为例,可以由国家南水北调管理局和各线供水覆盖的各省份南水北调管理局共同联合成立水权银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水权银行的类型不同相应的组织类型也有所差别,但都需要接受国家水管部门的指导和政府的监督管理。

三、我国水权银行的建立与运作模式

(一)水权银行建立的组织形式

从国外水权银行的组织形式并参照我国的商业银行来看,公司制是可供我国选择的水权银行的组织类型。公司制水权银行是由不同单位(包括政府)共同出资组成的股份制公司。在公司制组织形式下,出资单位成为水权银行的股东,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目前,我国正处在水权市场发育时期,真正意义上的水权银行还并未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制水权银行组织-特别是政府主导型(政府为主要出资人)水权银行是一种符合探索时期要求的现实选择。在水权银行建立初期,实行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组建水权银行更适合中国目前的国情需要。在水权银行有一定发展后,政府可以通过产权转让、私人注资等方式将水权银行逐步实现市场化,此时水权银行可以实行真正的股份制运作模式。

公司制水权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和各职能部门。股东大会是水权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确定水权银行的长期发展规划,决定董事会人选以及其他有关重大事宜。董事会是水权银行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重要业务和财务方针和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各项报告,以及决定其他依照水权银行章程应予决定的事项。监事及其所组成的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监督水权银行业务,检查交易活动所涉及账目等。经理机构包括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请产生的、负责水权银行日常业务活动的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除了决策管理层外,水权银行内部一般还要设置下列职能部门:(1)业务部。主要负责水权存储和水权借贷两种业务活动,按照国家、地方和银行本身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水权借贷项目的全程服务,接受客户的咨询,审查存贷方的权属,对存入的水权做出综合评价,对贷水方的信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判断其贷水用途,业务发生后直至完成随时掌握贷水方的信用变化状况,制定业务方案和协议等。(2)综合管理部。一般包括办公室、财务部、人事部、信息部、信贷管理部等,分别负责行政、财务、人事管理、业务管理、信息收集与发布等工作。(3)监督保障部。包括法律事务部、监管部和保卫部等。负责水权银行的法律事务、内部自我监管和银行安全保卫等工作。除了以上这三种基本职能部门外,各水权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设立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二)水权银行的运作模式

水权银行的运作是持水方与需水方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借助水权银行这个中介机构对水资源进行存、贷的过程。水权银行的运作模式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存水、贷水和水息。水权存储与借贷构成了水权银行运作的主体模式,水权存储相当于水权供给,水权借贷相当于水权需求,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水权银行才能运作起来,同时水权存贷关系决定了水息。反过来,水息又引导着水权银行的存贷关系,具体表现为水息率的变化。存水水息率提高,刺激水权持有方节约更多的水权,且更愿意将水权存入水权银行获得报酬,从而水权供给增加;贷水水息率提高,需水方必然会减少水权的借贷量,相应的水权需求也会降低。反之,存水水息率下降,势必会减少存水方的借水激励,水权供给减少;贷水水息率下降,在同一支付水平内需水方可贷出更多的水权,所以水权需求增加。可见,水权银行就是在这三种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得以顺利运行,从而使水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充分的运用。

1.业务流程

存水业务和贷水业务是水权银行运行的两种基本业务,在进行存水业务时,其主要流程为:(1)存水方(个人或单位)申请开户。申请开户时,存水方凭有效证件办理开户。持水个人凭个人身份证件,持水单位凭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填写开立个人账户凭证。需要填写的开户内容主要有:存水方(个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与取水许可证上登记内容一致)或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水权的起始时间和期限;水源及取水地点;水权的水质特征以及存入银行的水权具体数量。并提交与之相关的各种证件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等。(2)水权银行对存水方进行资质审核。认真审查开立存储账户凭证各要素,核实存水户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个人身份证,取水许可证,以及水权证明等,以确保存入水权银行的水权的合法性。其中,水权银行在对存水方进行资格核对时,除了核实证件资料外,还必须要检查存入的水权的数量是否适当,严格规范个人和单位的存水规模。然后将存单与凭条发给储户。(3)到期交割结算。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水息,并满足存水方提水的需求。

贷水业务的主要流程是:(1)借水方申请贷水。借水方向水权银行提出贷水申请,填写贷水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主营业务及企业介绍;企业法人概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详细写清以往的用水情况借水数量、用途、期限、还水途径及担保形式等。此外,还需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借水人、担保人均须提交)。(2)水权银行受理审批。水权银行对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增加用水量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给其提供贷水业务。水权银行审批通过后,水权银行和借水方会签订借水合同。以此来约束借水方的还水行为。若是担保贷水,还需签订保证担保借水合同或者抵押担保借水合同。(3)到期交割结算。借水方向水权银行贷水,根据时间的长短,需支付相应的水息,一般来说,通常是一个月结算一次水息。按照合同规定的借水期限,借水到期时,借水方如约归还所借的水资源。

2.水息确定

水权银行水息一般是指存水利息和贷水利息,总体上来说,遵循“存水正息,借水负息”的原则。所谓的“存水正息,借水负息”原则,是指存水户存水获得的回报,贷水户借水产生的付出。因此,水息是由一定数量的水资源(水权)通过借贷行为后产生出来的。水息是收益的一般形态,存水方将水权存入水权银行获得相应的水息,即为报酬;水权银行将水权借出,借水方向银行支付水息,水权银行也由于借出水权而取得报酬。水息是存水户存水获得的回报或者贷水户借水产生的付出,需要以现金结算,存水到期只能提取原来的存水数量,相应的贷水也必须归还相应的借水数量,存、贷水水息都要以现金结算。水息通过水息率计算得出,水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水息同存水量(折现后)或贷水量(折现后)的比率。简单来说,如果I为水息,P为折现后的存或贷水量,r为水息率,那么,I=P· r。考虑到存贷水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所以现实中水息率都是以某种具体形式存在的。如3个月贷水水率,1年期定期存水水率等,并且根据借贷时间的长短,水息率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对于存水,时间越长,水息率越高;对于贷水,时间越长,水息率也越高。因为一些因素的影响会使得水息率上升或下降,主要受到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指江河水流来水量的自然禀赋状况;二是技术因素,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程度等方面;三是社会及经济因素,包括政策法规、水价水平、水质要求等方面。

四、我国水权银行建设与应用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水权银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水权银行建设并顺利运行的法律保障。我国水权银行建设的规章制度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制定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根据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制定的有关的配套管理法规;三是日常的银行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任何关于水权银行运行与监管法律层面上的规定。2005年1月,水利部出台了《水权制度建设框架》,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水银行,用“水银行”机制对水权进行市场化配置,通过水银行进行调蓄、流转水权。这一政策的出台,明确了水权银行在我国成立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2006年4月15日开始施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关于取水和水权转让的规定构成了水权银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不过,仅有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还不够,我国还需制订专门的《水权银行法》、《水权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水权银行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但在实践上也并没有法律的障碍。

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水权银行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可以制定有关的配套管理法规。国家水利部可以在《水利监察工作章程》、《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水权银行问题的说明意见,水权银行的运作与管理也可参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制定相应的《水权银行实施章程》、《水权银行监督管理办法》、《水权银行业务管理条例》、《水权银行水息法》等。并综合考虑各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地区差异、水情差异,授权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或流域机构制定具体办法。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或流域机构依据本地区或流域内水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本地或本流域特色的水权银行管理法规、条例,比如对水权银行登记管理、业务管理与稽核、日常风险监督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各水权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组织体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的规章制度、业务惯例、以及自律性细则。制定水权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水权银行存贷水管理办法、水权银行监督管理条例等,对水权银行的建设、管理、运行制定法律约束;制定贷水风险准备制度和借、贷水审查审批制度,对水权银行业务进行规范;制定水权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对内部各职能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制度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二)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设施

工程设施是水权银行得以建立并能顺利运行的硬件保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1.水库工程

水库是成立和运行储存水水权银行的基本前提。以黄河为例,黄河流域水库众多,为构建水权银行提供了基础。根据《2008年水资源公报》,2008年黄河流域共统计大、中型水库178座,其中大型水库23座,中型水库比上年增加7座,已建大中型水库总库容已超过河川多年平均径流量。除了大中、型水库外,各地小型水库数量众多。以山东省为例,2007年年末全省共计6243座水库,其中大型水库32座,中型水库152座,小型水库6059座,总库容214.5亿m3,比2005 年195.7 亿 m3加了18.8 亿 m3。

2.节水工程

通过节水工程措施,有效控制水资源的浪费现象,将节省下来的水通过水权银行用于急需用水的地方,达到既节约水资源,又能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生产和生态效益。我国水资源利用中70%用于农业用水,而农业用水的有效利用率仅为40%左右,农业用水浪费严重,因此目前节水工程主要针对农业灌溉展开,要大力建设和发展节水工程,灌区加快节水改造、非农供水区加快节水工艺改造,积极推进先进节水技术推广应用。

3.用水取水工程

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工程,主要是各取水口取、用、退水计量设施。由于取水计量设施不规范,取水过程中存在着用水户的计量设施施测误差很大,甚至有些用水户在取用水时根本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用水户们瞒报、虚报或不报实际取水量的现象时常发生。所以,要积极推进取水单位取、供、退水计量安装,促进取水用途及用水的合理性。

4.蓄水、输水工程

蓄水、输水工程是地下水水权银行构建的基础。借助工程设施对地下含水层进行补给,才能实现对水资源的储蓄。此外,水权银行的水借出后,借贷方也需要通过输水管线抽取地下水。如果不利用工程措施,水不能储存,地下水水权银行无法建成,更谈不上运行,因此需要大力发展与完善蓄水和输水工程。

[1]Peggy Clifford,Clay Laundry,Andrea Larsen-Hayden,Analysis of water Banks in the Western States.Washington Department of Ecology & WestWater Research,2004.

[2]Scott A.Jercich,“California’s 1995waterbank Program:Purchasing water supply options”,Journal of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and Management,1,1997,pp.59-65.

[3]王克强,刘红梅,黄智俊.美国水银行的实践及对中国水银行建立的启示[J].生态经济.2006,(9).

[4]胡继连,葛颜祥,周玉玺.水权市场的基本构造与建设方法[J].水利经济.2001,(6).

(责任编辑:邓秀丽)

F124.5

A

1008-8091(2011)01-0019-07

2011-02-28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业节水激励机制与管理政策研究”(项目编号:Y2008H27),项目主持人:胡继连(本文通讯作者)。

靳 雪(1983- ),女,山东泰安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资源与环境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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