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财中国的兴起及其曲折

2011-08-15 00:47:45刘守刚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帝国财政土地

刘守刚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433)

国家构成要素中最为重要的有三种,即人口、土地和主权。从理想型的角度看,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国家类型主要有城邦、帝国和现代国家三个,分别以上述要素中的一种作为自己的支撑点:城邦以人口为支撑点,帝国以土地为支撑点,现代国家以主权为支撑点①。战国时期是中国从以人为支撑点的城邦,向以土地为支撑点的帝国转折之时。从此以后,帝国这一国家类型在中国这一地理空间中充分地展现出来(即中华帝国),并在两千多年的时间中经历着兴衰与调整。

中华帝国从一开始就以君主家天下的方式确立起对全部土地的产权,并由此建构出一种下文将述及的家财型财政类型。这一财政类型伴随帝国始终,深刻地影响着帝国的构建、稳固与扩张,从而成为中华帝国的突出特征。正因如此,本文称中华帝国为家财中国。本文的目的是,探索帝国在早期构建出来的这一家财型财政所具有的基本内容和支撑能力,并揭示它的兴衰为帝国制度后续发展所提出的要求。

一、帝国家财型财政的产权方式与收入来源

上述三种类型的国家,分别以各自的支撑点来获取主要的财政收入:城邦的收入以人口为支撑点,收入形式主要为人头税或劳役地租;帝国的收入以土地为支撑点,收入形式主要为地租或土地税;现代国家的收入以主权为支撑点,主要收入形式是用公共服务换取公众缴纳的税收或者(以税收为基础的)公债。相对而言,现代国家的收入支撑点似乎最为虚幻(没有土地和人口那样的实物基础),事实上却最为坚实。只要主权存在,就可以向拥有收入和财产的人口征税,国家财政就不会破产,这也是现代国家中公债大规模发展的真正原因所在。

从中华帝国早期开始,帝国君主就以家天下的方式,确立起对帝国的支撑要素即土地的产权。关于帝国时期的土地所有权方式,较为传统的看法认为帝国时期的土地为私有制(地主或自耕农所有),另一种传统的看法认为此时的土地为国有制(或公有制),第三种看法则认为,帝制时期的中国,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对土地行使着介于今天领土权和私有权之间的模糊权益②。

事实上,用今天源于罗马法中私有或国有的术语,来套用中华帝国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实践,本身可能有欠妥当。在理念中,君主将帝国看成一个大家庭,自己无可置疑地行使着大家长的权力,拥有家庭中所有的财产;而臣民则是在大家长支配下的小家庭,可以支配经家长允许所保留的财产(土地或其他),其拥有土地只不过出于君父之恩,并非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在土地产权方面,臣民之间有较清晰边界,而臣民与皇权政府间从未有严格的边界。在这种君主以大家长身份行使产权基础上形成的财政,是最为典型的“家财型财政”③。这样的产权方式与财政形态,也与儒家宣扬的“家国同构”的意识形态一致,并得以强化。在帝国后续政治实践中,皇权政府有权频繁地调整田制,以此作为人民承担赋役的基础,正是出于这一原因。

在这样的土地产权方式下,因对象的不同而自然形成两类产权,即对耕地的产权和对非耕地(山海池泽)的产权。耕地出产的是人类最为必要的粮食,山海池泽出产的是除粮食以外的各种自然商品。山海池泽出产的自然商品以及在此基础上加工而成的商品,又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消费需求弹性较小的必需商品,主要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或者有一定致瘾性的商品,如盐、铁、酒、茶等;另一类为消费需求弹性较大的一般商品,如衣物、器具等。

这样,中华帝国家财型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上述三个方面:来自于耕地的田赋收入(以实物为主,后期转为货币)、来自于必需商品的专卖收入或特别商品税(以货币为主),以及来自于一般商品的关税(过关卡时征收)或销售税(商品买卖时征收)。需要交代的是,向山海池泽出产的自然商品(以及在此基础上加工而成的商品)征收的财政收入,在形式上与今天的商品税相似,事实上也是后世商品税发展的基础,但在实质上根本不同。今天的商品税,实质上是利用公共权力,对于私人所有权或私人收益,就其私经济行为(生产或销售)进行征收。而帝制中国时期对商品征收的财政收入,是对产权属于帝王(国家)的商品,在其生产、运输或消费环节进行的征收,其基础是帝国对土地的产权,而非今天的公共权力。

从理想型意义来说,帝国财政不应依赖于人口而应以土地为支撑点,国家不应再直接占有民众的人身并因此获取财政收入。但在现实中,人民亲身向帝国政府服徭役(军役或劳役),始终是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尤其是在帝国早期。虽然在制度上曾经一再做出消灭徭役的努力,如汉代的更赋、唐代的庸、宋代的免役钱、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等,但徭役却始终未绝。

二、帝国早期家财型财政的建构

一国财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于:(1)基本的产权关系奠定财政收入的形式;(2)基本的政府责任决定财政支出的项目;(3)治理能力左右财政管理的形式与效果。帝国家财型财政的上述内容,是在早期逐步发展而来的。

(一)家财型财政的制度原点

战国时期中国向帝国制度转型,财政上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土地产权制度的变化,即所谓的“废井田”。在土地产权制度的变化过程中,财政制度也得以重建。随着秦国统一天下,秦孝公时代由商鞅变法所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成为后世帝国制度的基础,秦国实施的财政制度也就成为帝国财政制度的原点,其内容大体如下:

(1)在土地君主所有的产权制度基础上形成帝国的财政收入来源。产权制度的安排,是以君主的名义,建立起国家对所有土地(及其附着人口)的产权。也就是说,彻底废除土地的各级领主所有制,由君主以大家长的方式统一分配土地,建立户籍制度。在这样的产权制度下,财政上农民的土地来自于国家授予,并因此向国家承担缴纳田赋和承担徭役的义务。

(2)应对帝国主要职能而形成帝国的财政支出项目。帝国的职能,主要有维持作为帝国象征和履行产权责任的王室,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进行帝国内部的治理等。为了完成上述职能,主要的财政支出有王室支出、军费支出、百官俸禄支出等,以及必要的经济和社会支出(如兴修水利、市场平准以及赈济灾荒等)。

(3)适应帝国需要而区分王室财政与国家财政,后者管理渐趋严格。帝国中的君主具有多重身份(既是家族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在财政上的体现就是王室财政和国家财政的一定分离,各有不同的收入来源与支出范围,也就是作为“私奉养”的“天子之费”和“赋于民”的“国家之经费”的区分。通常情况下,王室财政主要以王室领地收入与山海池泽之税供王室消费,国家财政主要以田赋徭役等正税来维持政府,即供给百官俸禄、从事战争、处理公共事务等。

(二)汉帝国对家财型财政制度的初步完成

早期中华帝国的财政制度,开始于秦帝国,在西汉初年得以调整,大致完成于汉武帝时期,从而以相对完善的方式发挥着对帝国的支持作用。

1.家财型的土地产权方式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下令“黔首自实田”,各人向国家申报自己所占有的田地,从而以承认地主和自耕农对土地的占有为形式,确立君主家天下的产权基础。由此获得的主要财政收入,即田赋,在经济性质上应更多地归为“租”,而非(至少不完全是)来源于私有收益的税。这样,土地实际占有者因耕种国有(帝有)土地,而向皇权政府交租;佃农则分别向皇权政府和地主交租,或者说由政府与地主瓜分地租。

这一产权方式在汉帝国建立早期,通过授田制(将国家拥有的土地授予军功阶层和流民)得以进一步确认,即君主重申了土地的家财型产权方式(以君主为代表的帝国所有但由私人占有)。

2.“舍地而税人”的财政收入方式

田赋是帝国时期来源于耕地的主要财政收入形式。一般的看法是,秦王朝建立之后,田赋征收采用统一的比率,根据百姓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和出产缴纳1/10,这在经济性质上相当于分成制租金。汉初大幅度降低了田赋的比率,一开始规定依照田地产出十五税一,到文帝时进一步减轻,景帝二年规定为三十税一。三十税一的比例,在法律上一直实行到西汉末年。不过,在秦汉帝国那样广袤的国土上,在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下,事实上做不到按土地实际收益进行分成。因此,汉初降低田赋征收比率,与其说是吸取了秦王朝田赋过重的教训,不如说更多地是向实际困难所做的妥协。至少在武帝末年,所谓三十税一依率计征的分成制田租,在现实中已变成每亩缴纳固定数额的定额租金制。

即使按定额形式征收田赋,也牵涉土地丈量等技术和管理难题,加上田赋低导致国用不足等原因,汉初在财政收入方面实行的一个重大措施就是以征收人头税为主。这是因为,人口总是以集中化的方式居住,也比较容易计算数字。西汉初针对成年人(15-56岁)征收算赋(每人120钱,商人和奴婢240钱)、针对儿童(7-14岁)征收口赋(每人23钱)。人头税最大的优点在于简便,只需计算各家各户的人口即可。在实践中,每年八月由地方官主持登记人口,核实年龄,并案比貌阅。

上述财政收入所采用的形式,史称“轻租重赋”。也就是说,初兴的帝国在理想上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和收益收取分成制租金(“履亩而税”),但在现实中由于帝国财政能力的落后,难以进行复杂的土地管理,不得不以征收人头税(货币形式)为主,以征收田租(实物形式)为辅。这样一种方式被后世称为“舍地而税人”④。“舍地而税人”,既是兼顾帝国制度理想和当时现实的举措,也说明了帝国初兴时期保留了较多城邦的特征(以人口要素为支撑点)。

3.摆脱徭役的努力:代役金和更赋的出现

秦帝国的覆灭,与徭役负担过重直接相关,到汉代徭役要求有所降低但仍沉重。如成年男子23和24岁需接受两年军事训练,25岁起(至56岁止)每年服一个月兵役,还要戍边3天。除了服兵役外,还得服各种各样的力役,如建筑皇陵、供应皇帝出巡时的运输工具、建设公共工程(筑城、治理江河等)、从事运输(从各地往边境运输粮食)等。由于帝国广大,加上货币经济的发展,原来城邦时代小国寡民状态下所要求的亲身服役在可能性和必要性上都已不大。因此,从汉初开始,帝国就进入消灭亲身服役的轨道。兵役方面,从征发兵员戍边,改为收取代役金(雇人服役),戍边义务变成纳税义务;力役方面,则通过向应服役者征收更赋的形式,雇人代替。

在风调雨顺、国泰民安之际,国家对徭役的需求不大,征收代役金和更赋实际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措施。问题是,在战争和社会危机之时,以金钱来募役无法满足国家对人力的数量和结构的需求,因此不得不直接征派力役。事实上,官府征发力役的权力,在实践中根本无从制约,官吏们也习惯性地征派力役而不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此,帝国时代不断制度化地消灭力役,力役却始终不绝。就实质而言,代役金和更赋也是一种人头税,是上述“舍地而税人”政策的延续。

4.财政支出承担起一定的公共职能,财政管理趋于严格

汉帝国时代的财政,比起城邦时期来,已表现出较大的公共性。从事战争和救济灾荒是汉代财政的两项重要支出。同时,经济和民生方面也有较多的支出,如农田水利支出、移民垦荒支出等。在修筑道路、积谷防灾(常平仓)等方面,也多少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当然,皇室、外戚、宦官、官僚的骄奢生活,仍然构成财政的重大支出,这种公共性不强的支出一直是帝国财政的重要负担。

在财政管理方面,汉初继承了秦帝国时期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分立的原则,由大司农主管国家财政,由少府主管皇室财政。当然,两者之间的收支方面仍有流用,皇室财政若有重大支出如建造宫室陵墓之类,大司农掌管的国库支拨甚多,而在皇室收入有剩余时,也以一部分拨付国库周济急用。

三、早期帝国发展与家财型财政制度的弹性

早期帝国的发展,首先在于对外扩张。它既然以土地为自己的支撑要素,版图的开拓就是其内在的要求。对汉帝国而言,扩张主要体现为,在北方与匈奴等游牧民族的争夺,在西方与西羌的斗争,以及在南方与当地土著民族的冲突等。于是,在财政上军事支出大幅度提升。例如,汉武帝与匈奴作战十年,就把前代的积蓄全部消耗殆尽。要支持帝国扩张,就必须有新的财源来进行平衡。

同时,在帝国内部也遇到问题,这就是如何抑制豪强的势力,恢复政治和社会的平衡。汉初由于民生凋敝,政府管理能力薄弱,不得不允许民间开发铜、铁、盐等自然资源,甚至一度允许民间铸造法定货币,再加上“轻租重赋”的财政收入形式高度依赖于货币和商业活动,因此商人势力不断膨胀,并为官僚贵族、豪强地主和大商人三位一体的发展所加强。汉初规定,家訾十万才能为吏(景帝时降为四万),理由是“衣食足知荣辱”,因此富裕地主大量进入官僚阶层。虽然法律上工商业者不能为官吏,但富裕工商业者可以大量购买土地成为地主而进入官僚阶层,或者与贵族、官僚勾结而获得权势。官僚贵族,也往往凭借其政治特权,参与到商业活动和土地兼并活动中去。这样形成的三位一体阶层,势力庞大,在相当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平衡,并因土地兼并而导致农民大批破产流亡,威胁到政治的稳定。

也就是说,汉初所建立的家财型财政制度,需要进行调整,使其具备一定的弹性,才能满足帝国扩张的要求,并平衡各社会阶层的力量。所以汉武帝时期,帝国改革原有的财政制度,以完善其财政基础。大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借货币改革之机,集权中央,夺取豪强财富。汉初政府出让了货币铸造权,各郡官府、王侯宠臣、富商豪民竞相盗铸,不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扰乱市场,破坏经济,更为关键的是豪强们通过不同官、私货币的操纵,牟取巨额利益,成为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势力。武帝首先推行的是单纯敛财的货币改革方案,即白鹿皮币和白金币,然后又推行更铸三铢钱、郡国五铢钱和赤仄五铢钱等多项改革方案。最后,于公元前113年,由桑弘羊主持新的币制改革,此后中央政府垄断了货币发行权。这样做,不仅增强了财政能力,削弱了豪强势力,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第二,算缗告缗,以增加财政收入,削弱豪强财力。算缗,就是对商贾、手工业者征收财产税,告缗是以鼓励告密的方式来打击逃漏算缗。武帝之前,西汉政府已对商贾就其一些特殊财产征税。武帝时将其转变为一般财产税和资本税(公元前128年),就人民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奴婢,一律估价,折算为钱,按规定税率征税。到公元前119年,算缗钱发生质变,与告缗配合,成为打击豪富的利器,其操作如下:让商人自报资产、车船、土地、奴婢等,对这些财产征税;禁止商人占有土地;对瞒产漏税者,一旦被告发,则没收其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主动告发者,以罚没人财产的一半作为奖励。短期内,算缗和告缗的效果奇佳。不过,这样的方式显然不可能持久,五年后被停止。

第三,调整财政管理方式,实行盐铁专卖。汉初,在政府开放盐铁山泽工商之利的政策下,豪强们通过占有和操纵盐、铁这样低需求弹性生活必需品的买卖(特别是在汉初铁器大推广时代),获得巨额收益。汉武帝时将少府所辖盐铁税转归大司农,其收入从皇室财政转入国家财政。公元前119年前后,进一步宣布实行盐铁国家专卖制度。到公元前110年,专卖政策由桑弘羊大力加以贯彻,其内容主要是对盐铁实行民制、官收、官卖。这样的盐铁专卖政策,不但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在打击富商大贾、摧抑豪强势力,使其不得垄断天然财源以取暴利方面,也发挥了作用。

第四,其他财政收入措施。如创办均输法另辟新财源,即以贡赋为底本、由官方商业机构从事地区间远程贩运贸易。还有如实行平准政策,调节物资供求,平抑因均输法而引起的市场物价波动等。另外,汉武帝还大量使用了卖官鬻爵和入钱谷赎罪等有争议的措施,来平衡军事支出的需求。

四、财政制度的内在缺陷与早期帝国的崩溃

早期帝国“舍地税人”并高度依赖于商业的财政制度,在垄断货币发行和牟取专卖商业利润的配合下,具备了一定的弹性,支撑了第一帝国并满足其对外扩张和对内平衡的要求。但这一财政制度,仍有内在的缺陷。早期帝国在现实中缺乏消除这些隐患的手段,最终崩溃。

(一)豪强势力兴起的财政原因

汉初的财政制度及其以“税人”为核心的政策,在处理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早期帝国财政制度内在的缺陷,最终导致豪强势力的不断增长,并成为摧毁帝国的主因。

第一,“舍地税人”财政政策带来的土地兼并问题。汉初田赋比率长期为三十税一,汉武帝后期实质上由比率制改为定额制,总体而言田赋的负担相当轻。如此低的田赋,相对于商税,使得购买田地成为极其合算的买卖。富商大贾利用手中的货币,借助于权力的帮助,大量买入田地,坐收“见税什五”的高额地租,即使在不瞒报土地数量的前提下,也只需承担少量田赋及人头税。如果一般商人从事纯粹的土地买卖,尚不会带来太大的问题。而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的官吏和贵族参与其中,会导致问题失控,因为这些人在土地兼并问题上肆无忌惮,隐漏土地也更加容易。东汉时,国家一度做过努力,曾经发布度田令,拟进行全国性的土地清丈,但很快就因豪强的抵制而失败。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农民失去土地,但又必须承担人头税与劳役(或更赋),以至于无法生存。一些农民选择逃亡到地主的土地上,接受豪强地主的荫蔽;国家因纳税人口和土地的减少,不得不将人头税进一步提高。如此恶性循环,最终迫使大量失地农民成为流民,流民加剧了社会动荡,威胁帝国的稳定⑤。

第二,货币财政形式带来的商贾势力膨胀问题。早期帝国财政中,人头税性质的口赋、算赋、更赋,都以货币化形式征收。农民必须卖出大量的农副产品或出卖劳动力,甚至举借高利贷,才能完成缴纳任务。政府收到大量货币后,为了完成形形色色的支出活动,又需要采购大量物资。这就需要有大批商人在农村、城镇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或者从事货币借贷(高利贷)活动。一定的货币商业经济,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汉代的货币商业经济却是畸形繁荣的。这是因为,在远离工业革命的汉代经济条件下,主要商品仍为农产品和初级产品(自然资源或粗加工品),而不是(机器大生产下的)工业品,产品难以大量及有弹性的生产。这时过度货币化的商品经济,只能带来高度的市场投机。一些投机商,乘机囤积居奇,制造物资短缺和物价暴涨,从而牟取暴利。由于农民缺乏货币,农产品又不能长期保存,农民在缴纳货币税收,或者遇到天灾疾病之时,只能以低价大量出售农产品,在青黄不接之时又以高价买入粮食,从而陷入愈来愈贫困的境地;或者不得不向高利贷者借贷,并因背负高昂利息而无法清偿,最终出卖田宅,陷入困境。许多农民也因此放弃农田耕作,而投入商业活动中,这不仅破坏了帝国的农业基础,而且进一步加剧商业的投机气氛,败坏了社会风气,并使商人势力膨胀。汉武帝财政改革,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商人势力,但其结果无非是以“官商”代替“私商”,把商业纳入国家的财政体系之中,而未改变汉帝国货币财政和畸形商业的实质,反而因对商业的全面垄断,造成商业成本越来越高。为了保持一定的垄断利润,官商不断抬高商品价格,最终大大损坏社会的生产和消费。武帝之后,官商垄断政策放松,但随之禁止官僚经商的禁令也废弛。也有一些大商人进入政府,或者形成官商勾结关系。由于权力的介入,商业活动更加变质,成为盘剥小农和普通市民的工具。特别是到东汉,政府再也没有能力对商贾采取较大的抑制行动。

第三,选官任官制度,加重了已有的危机。早期帝国脱离周代分封制不久,各种官职无论在名称还是在实质上,都还保留有君主家臣和私人助手的意味。也就是说,在相当程度上仍将官职视为皇帝个人私产而不是天下公器,官员选拔被归为皇帝的私权。除了汉初军功阶层因功获得官职,其子弟通过郎官(皇帝侍从或侍卫)途径被选任外,后来进入官僚阶层的途径主要有:买官,即用粮食或货币购买官职,开始于武帝,后来越来越频繁,至东汉更为严重;选举,在某一方面有所成就或有某种才能的人(贤良方正、茂材异、孝廉等),经过推荐、选拔、考试和试用,然后正式授以一定的官职;举荐,对那些行为上有独特之处的,由丞相、御史、部刺史等举荐。买官需要钱财,富人商贾容易进入;教育机会稀缺,读书人一般出自富裕家庭或官宦之家;举荐权在达官贵人之手,在职者可能世代垄断。以上种种,再加上上文所述的官僚贵族介入经商、兼并土地,由此造成早期帝国的一个特殊现象,那就是官僚贵族、豪强地主、巨商大贾、教育世家多位一体。多位一体的最大弊害是形成了拥有巨大势力的豪强,他们垄断了官职官位、教育机会、土地资源和商业机会,并由此成为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皇权,并进而影响帝国稳定的庞大力量。

(二)早期帝国的崩溃

如前所述,西汉后期,四位一体的豪强势力已对汉帝国的稳定构成严重威胁。身为著名儒家学者、权臣、外戚和大地主的王莽因此获得了政权。在位期间,他也曾试图对帝国财政制度进行改革,如:限田与限奴,恢复国家的财政基础;实行“六管”,从商业方面削弱豪强的势力;其他如利用货币改革之机掠夺商人财富;等等。

王莽的失败,使得身为豪强并受豪强支持的刘秀集团取得了政权,即史称的东汉。东汉在财政上采取了一些举措,如将皇室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竭力限制豪强势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等,但这些措施效果不大。也就是说,从财政视野看,早期帝国在东汉建立时已停止生长,因为它已无新的创造去应对现有的挑战。虽然东汉初在光武帝之后的明帝、章帝时期,仍有一些中兴气象,但其制度衰败的内因早已种下。

于是,在东汉时代,豪强势力进一步成长,财政基础受到进一步削弱。在此情况下,帝国逐渐走向崩溃,其直接表现就是失地农民(流民)的起义和豪强势力乘机建立政权。

五、结 论

从国家转型的角度看,战国直至秦末是以人为支撑点的城邦,向以“土地”为支撑点的帝国转向时期,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华早期帝国。帝国以君主家天下方式构建了土地产权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履亩而税”为理想的家财型财政类型。但在现实中,财政收入不得不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税人”。因此,来自田赋的粮食和来自人头税的货币,构成了早期帝国的主要财政收入。在汉武帝以垄断货币发行和牟取专卖商业利润的配合下,财政也具备了一定的弹性,支撑了早期帝国制度,并满足其对外的扩张和对内的平衡等要求。

但早期帝国建构出来的这一财政制度,其致命的缺陷在于集官僚、地主、商人和学者等多种身份为一身的豪强,在商业能力、控制人口和兼并土地等方面的能力过于强大,最终其势力成长超出国家的控制能力,带来帝国的崩溃。

当然,从事后眼光看,上述导致帝国崩溃的财政制度也并非当时行动者个人刻意选择的结果,而是由种种现实与历史原因造就的。或者说,这是中华帝国探索自身制度的一次尝试。

家财型财政制度在后世帝国的发展中得以延续,早期帝国财政制度探索所得到的经验教训,也成为后续财政制度调整和帝国成长的基础。在以下几个方面,家财型财政制度不断进行着探索,其成功和失败都影响了帝国制度的稳定与发展:

(1)以帝国制度支撑点(土地以家天下方式为君主所有)为核心,财政收入制度不断尝试实现按田亩获取财政收入(履亩而税),国家对徭役的需求处于制度化的消除过程中,人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减轻;

(2)兼顾理想与现实,即帝国的理想是对领土范围内一切财富征税,并对一切民众负责,但在现实中不得不考虑管理成本与技术而作种种变通;

(3)平衡国家(君主)、重要群体(权力精英、知识精英、经济精英)、平民三者的关系,即财政制度必须在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取得某种平衡,如果实现不了这种平衡,那么财政将崩溃,帝国也将衰亡。

注释:

①刘守刚:《国家成长的财政逻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5页。

②刘玉峰:《资政通鉴——中国历代经济政策得失》,泰山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③如果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政府拥有或控制的财产,那么这样的财政类型可命名为“家财型”。参见刘守刚:《财政类型与现代国家构建》,《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1期。

④程念祺:《国家力量与中国经济的历史变迁》,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

⑤这里的豪强是一个统称,源自马大英的说法:“豪强或豪富是一个复杂阶层,包括诸侯王、外戚、贵族、大臣、官僚、工商奴隶主等,他们凭借权力或财富,享有免税、免役特权。”参见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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