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保障

2011-08-15 00:51:31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公民公众政府

黎 慈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国家·社会·公民关系论坛·

公众参与: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保障

黎 慈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当前政府面临的社会管理形势越来越复杂,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一体化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管理的需求,社会管理创新由此成为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其中,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这场变革的成败。然而,审视当前公众参与的实践,依然存在着诸多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因素。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公众的参与意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能力,提高公民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为公众参与搭建有效平台,让公众参与成为一种习惯。

公众参与;政府;社会管理;创新;保障

我国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出现了诸如人口、就业、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等问题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为此,必须“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培养公民意识,履行公民义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具体而言,就是纳入公民参与,实行政府社会管理的多元化,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研究公众参与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分析当前公众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的障碍、探究改善公众参与的有效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众参与: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保障

公众参与,通常又称为公民参与、公共参与。按照阿尔斯坦(Sherry R·Arnstein)的观点,公众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过程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1](P216)。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具体是指公众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社会管理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公共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参与强调的是政府(决策者)与公众(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既有利于政府社会管理决策实现在民主基础上的科学化水平提升,促进政府“善治”;又有利于改善政府与公众之间由来已久的紧张关系,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可以说,公众参与是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保障。

1.公众参与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生力量

首先,公众参与有利于集中民众智慧,促进政府管理创新能力的提升。社会管理的领域涉及到许多层面,从宏观上说,就包括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就业管理、食品药品管理、人口管理、社会保障体系管理、社会组织的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等方方面面。面对愈来愈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政府如果再陷入过于琐碎具体的管理事务而不能自拔,必定导致低效能地运作,同时,“政府并非全知全能的智者——能够把握现状并预知未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理性安排”[2],而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也是社会活动力和创造力的源泉,可以集中民众智慧,吸收不同领域知识,并为政府管理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从而提升政府管理创新能力[3]。其次,公众参与有利于控制政府不合理的自利性,促进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良性运作。其政府的经济法人属性,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部门利益的倾向,也会产生“只有在他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加强自己的地位的情况下,他才会去支持别人的利益”[4](P65)的问题,从而导致其社会管理职能的缺位。在这种境况下,更需要社会公众自下而上式的参与和监督,以严格控制政府不合理的自利性,促进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良性运作。再次,公众参与有利于激发政府社会管理的活力,促进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效能的增强。公众通过参与,基于自身的诉求得到了表达,利益得到了保障,从而会产生对政府管理决策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的良好效果。这种理解、支持和配合,又会反过来激发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实现公共服务的动机,促进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效能的增强。

2.公众参与是实现政府善治的有效保障

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目标就是要实现政府“善治”。善治要求政府管理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透明性(transparency)、回应性(responsiveness)以及有效性(effectiveness)等[5](P9-11)。可见,善治的本质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要求国家的权力向社会回归,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的最佳结合。这种“合作”与“互动”离不开有效的公众参与,原因在于:(1)公众参与能有效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实效性。社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到公众的自身利益,他们具有参与社会管理的天然优势,一方面他们对社会管理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利益诉求了解得更真切,另一方面他们对每一个管理决策带给自身现实生活的影响感受更深刻。因此,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决策过程,充分表达决策意愿,在此基础上,将群众的观点进行整合、升华,进而形成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然后,将这些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到具体的社会管理活动中,接受实践和群众的检验,并依据检验的结果进行修改和调适。政府推进社会管理的决策只有通过这样一个不断收集意见——做出决策——收集意见的无限反复的过程,才能保证其科学性、实效性。(2)公众参与能防止公共政策执行的独断专行。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将社会管理事项的内容、程序、标准以及结果等因素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有利于在对公共政策执行行为进行监控的同时,保障公共政策执行信息反馈的科学性,减少甚至杜绝暗箱操作。可见,扩大公众参与,有利于克服公共政策执行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共政策执行的独断专行。

3.公众参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期的突出特点是矛盾凸显,这些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而基于这种多元化社会利益,使得公民诉求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社会管理中吸纳公众参与,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其一,公众参与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高度发展。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公众参与这种现代新兴的民主形式,普遍被现代民主国家采用,在克服代议制民主官员“为民做主”缺陷的同时,有效地改善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增强了社会和谐。其二,公众参与有利于促进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发展。近几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其中不乏行政权被滥用这一重要因素。对于行政权的规制,仅仅依靠立法权和司法权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公民个体的权利及其权利的集合,才是有效制约行政权的最重要力量。从这种意义上说,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有利于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利(权利集合)之间形成一种平衡的态势,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其三,公众参与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分析当前凸显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难发现,其根本原因之一,则是公众普遍感觉没有得到公平对待,于是出现了面临房屋拆迁时爬上屋顶“誓死抵抗”、“宁信访不信法”等极度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冲突。通过公众参与,让公众通过有效平台表达自己的诉求,同时通过交流平台,让公众知晓政府当前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以获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实践表明,经过协商程序作出的决策,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在执行过程中必定能使社会矛盾降到最低程度。

二、当前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障碍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行政一体化”的社会管理体制,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曾经发挥过积极的历史作用,但忽视与抹杀了作为社会发展主体公众的价值及其发展潜能。尽管一些地方政府近年来逐渐意识到公众参与的价值,设置了公众参与的一些途径,也取得了一些实效,但依然还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1.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的认识不到位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承担着几乎全部社会职能,以单位为基础对社会实行总体控制。这种“全能主义”的管理模式,其主要特征是:政府的行政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渗入并控制社会的全部领域和各个层面,行政机构集中了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各个方面的职能。在“全能主义”的管理模式下,全能型政府在实质上使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社会与国家成一体化状态[6](P186)。由于受“全能主义”管理模式的影响较深,行政人员的“官本位”思想至今难以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在他们的潜意识中,公众是被管理者,应当绝对接受和服从政府的行政决策和命令,而不应当与自己平起平坐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更有甚者,一些政府官员对公众参与采取压制、抵触等行为。另外,某些政府部门片面地认为公众参与会影响行政效率,对于公众的意见,不愿及时作出负责任的反馈和回应。这种公众参与不能及时得到回应的因素,便成为公众参与出现非理性局面的“催化剂”。

2.公众参与渠道不通畅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发挥公众参与的效应,需要有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在我国,公民往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信访、听证会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然而,现有的这些民意表达渠道并不能完全满足公众的需求。首先,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意表达渠道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其人大代表有责任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但在实践中许多人大代表实行定点办公,致使普通民众需要为表达自己的想法、意愿付出时间、金钱、精力,加之选民对代表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得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意表达渠道的作用发挥不充分。其次,信访渠道的功效受到限制。信访作为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加上其成本往往比司法成本低,并能取得迅速解决的功效,成为群众乐于采取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某些官员意识中将“上访者”视为“刁民”,认为影响自己的形象和社会秩序,于是万般阻拦;同时,由于信访部门自身职能设置和办理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某些民意长时间得不到疏导,进而造成越级上访等问题。实践表明,作为目前我国民众表达诉求的主渠道的信访制度没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再次,听证会往往流于形式。当前,由于煤、水、电、气、油、公共交通等价格听证会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听证的结果往往是“涨价”,因而被老百姓称为“涨价会”。同时,由于其程序、形式的不规范,致使其流于形式而未能真正发挥参与渠道的作用。

3.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有待提升

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万人之上、唯我独尊”的封建君主专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教育体制影响下,“臣民”时代占据了中华民族漫长历史的绝大部分。作为一种柔性的约束,传统文化往往难以割裂,而是代代相传,臣民时代的“臣民意识”仍然深刻影响到当代中国民众,他们很难认识到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由此缺乏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积极性。主要表现为:一是普通民众的“公民意识”缺乏。由于对长期以来形成对权威的服从心理,公民难以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应有的权利及责任,以至于普遍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民意识”。正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那样:“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7](P48)。二是一些“精英”参与的主动性欠缺。“联名上书”、写博客、发微博成了一些专家学者热衷于表达自己情感的方式,但当政府就某项政策法令、社会管理事务公开征求意见时,除非相关部门专门邀请,或者聘任为顾问,或者购买他的服务,否则他们不愿意“掺和”,努力贡献智慧。三是公众参与能力难以适应社会管理新格局的要求。受“全能型政府”社会管治模式的影响,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还比较低下,往往表现为凭某种冲动甚至只是为了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而参与,造成合法性和有效性缺失。

4.公众参与的相关保障制度不健全

根据《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可以说,我国宪法和党的有关文件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根本保证,但是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落实来看尚存在诸多的不足,无法保障公众有效参与。其一,公众参与的程序制度不健全。由于公众参与的程序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公众参与究竟应当采取怎样的程序和形式、参与的深度如何、其权限应当怎样约束等都是不确定的,严重影响到公众参与的具体开展和推行。其二,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支撑与保障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基础性制度,“如果一个政府真正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否则,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8](P959)。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相关制度存在局限性,束缚了公众参与的发展。其三,政府对公众参与的回应机制不健全。当前,一些地方创立了诸如现场办公、市长接待日、市长热线、市长信箱等形式吸引公众参与,但由于相应回复、办理、公示及监督问责机制没有得到真正建立,使得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见总是石沉大海,久而久之,公众的参与热情必然会受到影响。

三、改善公众参与,促进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创造性活动,依赖于不同思想、意见和利益诉求的相互交流和撞击,依赖于开放性、自由交流、容忍不同观点的环境,更依赖于相关各方全方位参与管理、决策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9]因此,不断改善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将有利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是当前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提升政府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地位的认知度

创新社会管理,实质是从传统的管理主义模式转变为参与式治理模式,首先要求政府观念的转变,也就在于政府对公众参与的态度需要发生转变。一方面,政府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根本要求,要求政府明确自身与公民的关系,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公民不再是完全被动服从政府命令,而是拥有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增强主动性,充分认识到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实现政府权力和公民社会权利彼此上下互动沟通合作。“只有单方的行动而没有互动过程的行为不能称为公众参与”[10],公众参与的内涵强调政府和公众在公众参与过程中的互动性。其中,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导方,公众是参与方。

综观公众参与的历史发展尤其是当前有影响的标志性公众参与事件,公众参与往往是通过向政府上书、提出政策或法律专家建议稿,提起法律程序,或者是在媒体上作出报道、发表评论,提出公开质疑等方式,让某一事件成为公共事件,从而迫使政府作出回应,进而与公众产生互动过程。这种现象反映出政府对公众参与的漠视,属于一种非正常的压力性公众参与,由于政府忘却了自身的主导方地位而处于被迫状态,极容易使政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形象面临损毁的风险。因此,政府应当切实全面关注民意、及时回应民声,变被动压力性公众参与为政府主动性公众参与。

2.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

西方学者罗伯特·D·帕特南通过对意大利不同行政区的研究表明,公民精神较高、社会资本较发达的地方,人们推崇团结、公民参与和社会整合,他们彼此信任对方办事公正,并遵守法律;而在“没有公民精神”(uncivic)或“无公民心”(incivisme)的地方,公共事务则被看成是“老板”或“政治家”的事,而不是自己的事[11]。可见,要实现社会管理的现代化,当前最重要之事便是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为此,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公民参与意识。首先,引导学校教育培养公民参与意识。在学校课程设置中应当体现公民参与意识培养的精神和内容,比如设置“公众参与”这种特殊的课程,让公民从小就理解公众参与的涵义,逐步养成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以实现在我国整体范围内形成公众参与的氛围。其次,引导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的力量进行广泛宣传,使公民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提高公民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觉悟。再次,建立有效的奖励激励机制。对有建设性建议和意见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让公众了解到参与的好处,从而激发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公众参与能力的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公众的自我教育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服务能力以及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需要建立规范的培训、教育制度。当前,我国公众参与能力较低影响到公众参与的实效发挥,因此,有必要根据城乡的不同实际,根据各个地区人们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的差异,根据公民意识发展水平的差异,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规范的培训、教育制度。

3.加快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度化建设

当前,在具体的社会管理实务中,需不需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和程度如何,基本上取决于政府领导的“觉悟”,而不是法律预设的制度,也没有真正成为政府的责任,由此造成了公众参与的随意性。因此,要使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成为一种常态,就需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2]。因此,在法律中肯定公众参与作为政府公共决策和治理社会过程中的刚性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具体而言,当前应当完善和优化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包括:

(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了使公民参与能得到实质性实现,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应当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其次,尽量明确不予公开的范围。《条例》中虽然奉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没有明确规定不公开的事项,以至于一些地方政府以属于“国家秘密”作为不公开信息的幌子。再次,及时修改《档案法》、《保密法》,使之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相配套,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社会实施效果。

(2)改善听证制度。首先,进一步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行政听证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不能适应公众参与的需要。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如北京、山东、湖南、广东等地政府都在着手出台相关规定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其中正在征求意见的《广东省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草案)》值得我们借鉴。其次,规范听证代表的产生,实现实质性参与。普通公民一般基于自身的利益提出意见,而专家一般基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学识参与程序,政府部门参与听证程序往往推陈的则是部门利益,因此,保障听证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非常重要,尤其是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应该有适当大一些比例的代表参加听证会。第三,增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在听证结束后政府是否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由于没有法律的刚性规定,因而具有很强的任意性,从而使公众参与的意义和有效性受到极大地削弱,进而挫伤公众参与的信心。因此,增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促进公众意见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十分重要。

(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权利保障救济制度。即使法律确认了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权,而未规定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仍无法保障公众此项权利的真正实现。因此,必须建立权利保障救济制度。如在瑞典,专门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庭,审议有关公众参与的申诉;在匈牙利,则是采取了调查员制度,由调查员专门处理有关公众参与被拒绝的申诉案[13]。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当政府漠视公众意见或剥夺公众参与的权利,比如,听证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等情形发生时,公众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具体公共决策的违法或无效,或者要求撤销意见作出的公共决策。

4.提高公民参与的组织化程度

单个公民的参与往往会导致参与的无序化,从而降低公众参与的效益。公众参与必须有组织进行,独立的公民社会组织应当成为公众参与的组织化形式。这是因为,社会组织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新的机制、新的渠道、新的平台,在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建立沟通表达机制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能够充当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最近几年,由于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了蓬勃发展。然而,由于长期单一政府行政管理模式影响,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导致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较低,严重影响着公众参与组织化程度的提升。为此,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培育和支持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公众参与组织化程度的提升。

(1)减少社会组织获取法律身份的障碍。当前,对于社会组织合法成立而言,民政部门的“注册难”仍然是绕不开的一道障碍。可见,完善相关制度,在注册方面对社会组织敞开“大门”,是促进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有效保障。

(2)帮助社会组织获取有效运转必需的经费和专业人才。一方面,政府通过落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或者财政拨款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提供经费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应引导公益支持体系的有效建立。美国基金会对其社会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这些基金会的资金总额超过2820亿美元,主要用来资助其他社区公益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通过税收等政策的调节,引导企业、公民、学界、行业组织等构成的公益支持体系,为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提供经费支持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输送。

5.借助网络技术搭建公众参与的平台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重在有效沟通,而理想的沟通平台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每个有能力说话和行动的人都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二是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任何主张,提出新的主张,表达其态度、欲望、需求及偏好;三是不可借由外部的强制力量阻止参与者说话的权利[14]。当下公众热衷的网络就是这样的平台,由于其具有匿名性和方便性,可以让不同意见得以发表,为公民更加广泛地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提供新的物质技术条件。在我国,随着网络媒体、网络论坛、政府公众网等的迅速发展,开放、互动的网络公共空间也在逐步形成,从而为“公众参与”提供了话语平台。但是,从网络参与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起步晚加之传统体制性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还需要不断完善以促使网络平台的有效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方面,增强政府的回应性,保障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所谓回应性,主要指政府对公民诉求反应和回馈的迅捷与充分程度。增强政府回应性,一是需要政府充分认识网络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自觉树立支持公众网络参与的理念;二是需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当前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沟通效果。三是需要完善政府回应不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将回应公众诉求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如果回应不力,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和人员相应的处分。

另一方面,引导公众网络社区的有序参与,保障网络参与平台的有效性。网络为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的重要的渠道,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传播的快速性,从而也被一些人利用,表现为在网络上进行情绪宣泄,甚至发展到对他人(包括政府)进行指责、谩骂和诽谤。因此,面对网络舆论的非理性,政府有责任通过加强宣传教育等形式,强化网上“自律、自管、自教、自我服务”的理念,提高公民自身能力和素质,使他们在真正了解政府管理过程的同时,有能力运用相应工具或手段对政府提出有实际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总之,“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15]面对这些复杂的社会管理任务,政府必须加强社会管理的创新,以积极的姿态对待公众参与,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培育公众的参与意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能力,提高公民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为公众参与搭建有效平台,让公众参与成为一种习惯,从而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政府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有效作用。

[1]Sherry R.Arnstein,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J].Journal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Planners,1969.

[2]王锡锌.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3,(3).

[3]王乐夫.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政府管理创新研究[J].学术研究,2005,(11).

[4][荷]斯宾诺莎.政治论[M].冯炳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6]汪成明.公众对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提出三大质疑[N].浙江日报,2009-05-13.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9]杨建顺.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

[10]蔡定剑:公众参与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团结,2009,(4).

[11]Robert D Putnam.The Prosperous Community:Social Capital and Public Life[J].The American Prospect,1993,(13).

[12]罗豪才.健全公民参与机制推动政治文明建设[J].人民日报,2003-09-09.

[13]黄冀军.公众参与呼唤程序保障[N].中国环境报,2006-04-21.

[14]张小罗.网络媒体:公众参与的新平台[J].太平洋学报,2009,(7).

[15]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N].人民日报,2011-02-20.

(责任编辑 汪志强)

D6 21

A

1671-7155(2011)06-0085-06

黎慈(1975-),女,湖南长沙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行政管理学方面的研究。

2011-09-03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和江苏警官学院社科青年项目《虚拟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与法治保障》(10Q05)的阶段性成果。

10.3969/j.issn.1671-7155.2011.06.017

猜你喜欢
公民公众政府
论公民美育
公众号3月热榜
公众号9月热榜
公众号8月热榜
公众号5月热榜
知法犯法的政府副秘书长
支部建设(2019年36期)2019-02-20 13:21:22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依靠政府,我们才能有所作为
十二公民
电影(2015年4期)2015-11-29 07:32:17
政府手里有三种工具
中国卫生(2015年10期)2015-11-10 03: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