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理念之刑事法论域
——以俄罗斯刑事法研究为视角

2011-08-15 00:47:01庞冬梅
关键词: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公正

庞冬梅

(黑龙江大学俄罗斯研究院,哈尔滨150080)

公平正义理念之刑事法论域
——以俄罗斯刑事法研究为视角

庞冬梅

(黑龙江大学俄罗斯研究院,哈尔滨150080)

公平正义是俄罗斯刑法的首要价值,是贯穿其刑事立法、司法与执法的重要原则,是俄罗斯刑事法的生命线。中国刑法应当借鉴俄罗斯刑事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理念,在刑事立法、司法与刑罚执行方面坚持公正原则,贯彻“中庸”思想,以期达到防卫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公平正义;刑法原则;刑罚目的;刑罚执行

从哲学的理论高度上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业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而这种种观点往往都声称自己是绝对有效的。从社会秩序的实用主义层面来看,人们也已经采用了许多不同的思想进路去解决“善社会”(good society)的问题[1]261。因此,历史上所提出的那些颇具影响的理论凸显出了人们对实现公平正义的不尽相同的态度。

公正,也称公平、正义,源出于拉丁语Justitia,系由jus一词演衍而来。从词源学上说,它具有正直、正当、公正、不偏不倚的含义[2]。这正与中国古代儒家所倡导的作为一种宇宙观、方法论和道德境界的中庸精神相吻合。《论语·雍也》:“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以“中庸”为最高的美德,中庸反对“过”与“不及”;北宋程颢、程颐认为“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遗书》卷七);南宋朱熹说“中庸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而平常之理”(《中庸章句》)。“中庸”不仅是中国哲学的精神或精髓,也是西方一种重要的哲学思想。

早在古希腊,中庸(mean)就是一个哲学范畴。毕达哥拉斯学派把现存事物看做是对立之间的“恰如其分的均衡”。柏拉图把这种均衡概念移植到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万物皆有其中庸之道。……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度三种状态,过度和不及都是恶行的特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征和道德的标准①何秉松:《全球化时代刑法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国际研讨会主题报告“全球化时代的刑法理论新体系”,中国政法大学主办,2007年10月,第64页。。同时,公正是法的本性、法是公正的象征。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因而公正性更是它的生命,更值得我们重视。公正是刑法的首要价值,就是说,刑法中的一切问题都应当让位于公正性,刑法应当成为具有公正性的刑法。亚里士多德指出:“不均是不公正的,然而在不均等的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这个中间就是均等。如若不均是不公正,那么公正就是均等,就是中间。”[3]陈兴良教授认为,这里的中间,就是所谓中道。公正不仅为二极端之中道,而且也是两种公正标准之中道②陈兴良教授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性公正与矫正性公正的区分原理,认为在刑法中,也有这两种公正:按照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即报应,相当于按需分配,是一种矫正之公正。按照未然之罪确定刑罚,即预防,相当于按需分配,是一种分配之公正。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公正的刑法学意义越来越受到当代法学家的重视,其中也包括俄罗斯刑法学者。

一、俄罗斯刑法中的公正原则

法律制裁问题是同法律的秩序作用及其增进正义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乃在于实现和加强有序的、一致的和有效的执法[1]368。前苏联刑法学者雅科弗列夫(А.М.Яковлев)曾对刑事法中的公正意义进行过经典论述,认为“无强制的刑事司法是无力的、无教育感化的刑事司法是不人道的,而缺乏公正的司法则无存在的必要”。格林娜(С.Г.Келина)与库德里亚弗采夫(В.Н.Кудрявцев)教授则将“平等、人道、法制、个人在社会面前的责任”等原则看做“社会公正的不可分割要素”[4]。当代俄罗斯刑法学者纳乌莫夫(А.В.Наумов)也认为“刑法中的公正性涵盖了刑法的其他最重要原则,这些原则首先指的是法制原则、民主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责任个别化与刑罚个别化原则、责任不可避免原则、人道主义原则”[5]。

刑事立法便是为保护最重要社会关系(刑法保护的对象)免受人的社会危害行为的侵害而建立的,并因此而将此两类社会现象的内容囊括其中。同时,刑事立法的内容是在公正、平等和人道、罪过和法制的社会法律意识思想的绝对影响下形成的。因此,刑事立法的原则不可能不反映适用于刑法保护对象和社会危害行为的上述思想。这些原则也不可能游离于刑事立法的界限之外。

同时,平等与人道主义思想较公正思想更具体且更贴近实际生活,并且更易于被社会法律意识所接受,因此,刑法对于平等与人道主义思想特征的释义正是公正思想在刑事立法中的最准确反映。如果关于公正的平等与分配方面的论述是正确的,则公正、平等、人道原则的立法规定不仅应当互相协调,而且应当是结构上互相联系的原则的统一体系。因此,公正原则的立法界定完全可以通过平等与人道原则的规范定义而得出。正如社会哲学法律学说所表明的那样,通过上述这些原则对公正的反映是将公正思想引入到社会法律意识的最有效的方法。

凯尔森认为,正义乃是“通过忠实地适用实在制度的方式而维续其存在的”[6]。一项一般性规则在根据其内容而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中都予以严格的适用,这就是正义。公正的基本的和古老的规则之一“non bis in idem”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第2款,即“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而两次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公正原则——是社会领域中含意最深刻而广泛的原则,预先决定着平等原则与人道主义原则的内容。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立法第6条明确地规定了公正原则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规定:“1.对实施犯罪的人适用的刑罚和其他刑法性质的措施,应该是公正的,即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和程度、实施犯罪的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个性相当。2.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犯罪两次承担刑事责任。”。

二、俄罗斯刑罚目的论域内的社会公正理念

俄罗斯联邦现行刑法典第43条第2款规定:“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恢复社会公正,以及改造被判刑人和预防实施新的犯罪。”可见,俄罗斯现行刑事立法规定了适用刑罚的三个目的:恢复社会公正、改造被判刑人、预防实施新罪。其中的第一个目的,即恢复社会公正是俄罗斯刑事立法中的新规定,而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20条所规定的惩罚性并未体现在现行刑法典的刑罚目的当中。然而,俄罗斯刑法理论界关于刑罚目的的争论,其中包括对于惩罚性目的以及更多的关于社会公正的刑罚目的的争论仍在继续。

(一)刑罚之惩罚目的与社会公正目的论说

俄罗斯刑法学者杜尤诺夫(В.К.Дуюнов)在批判俄罗斯联邦1996年刑法典未将惩罚性规定为刑罚目的时论述道:“……惩罚既是刑罚的内容,同时也是刑罚的目的。惩罚在于对行为人的谴责,惩罚是公正的判罪。”杜尤诺夫对惩罚作广义理解,认为惩罚是“对一定行为人之行为所做出的反应,此种反应带有对行为人及其所实施行为的责难、指责和谴责,其目的是对有罪的行为人及其行为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采取其他预防措施”,认为惩罚只能够反应在“对行为及犯罪人的谴责或者反应在对犯罪人所采取的剥夺和限制措施当中”,并且“惩罚—是公正的判罪”。他还认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3条第2款所规定的“恢复社会公正”的目的指的便是惩罚,只是冠以其一种“隐蔽而高雅的形式”而已[7]。杜尤诺夫比较赞同菲利莫诺夫(В.Д.Филимонов)教授之前所表达的观点,即认为惩罚“后来变形为恢复社会公正的目的”[8],并且二者是同义词。而以库兹涅佐娃(Н.Ф.Кузнецова)为代表的俄罗斯学者则指出,“在学术争鸣中学者们可以进行上述的学理解释,但是这种解释未必适用于实践中对于刑法典以及刑事诉讼法典条文的严格释义”[9]。

应当指出的是,俄罗斯刑事立法并未直接规定“恢复社会公正”的概念,只是将其作为刑罚的目的之一予以规定。此术语具有评价的性质并且其内容间接地通过下列其他概念予以揭示:即犯罪人所实施行为与国家为此所施加刑罚的相当性、公众的自我意识以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所规定的公正原则。

(二)俄罗斯现行刑事立法中恢复社会公正之刑罚目的解说

俄罗斯联邦1996年刑法典首次将恢复社会公正规定为刑罚目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还是在20世纪60年代别利亚耶夫(Н.А.Беляев)教授就将恢复社会公正看做是刑罚的目的[10]。恢复社会公正目的的概念在立法界定上的缺失衍生出对于其内容和理解方面的各种不同的释义。俄罗斯文献中将社会公正性看做是伦理、道德——法律范畴,或者看做是关于善与恶的哲学范畴。笔者认为,公正性——是一个多面性的概念。但是,作为刑罚目的的社会公正性应当归属于法律范畴。

俄罗斯刑事立法中关于新的刑罚目的——“恢复社会公正”并未给出关于立法者意图的完整界定,无论是学者,还是实践部门在理解此刑罚目的方面均未达成共识,因此,要求对其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科学论证[11]。

公正性是以如下几对适应性的要求为前提的:即人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人的权利与义务相适应、行为与报应、劳动与报酬、犯罪与刑罚、人的功绩与社会认可之间相适应。违反这些关系中的一致性便是不公正的。俄罗斯刑法中的社会公正性经常通过公正原则(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予以释义,即禁止对犯罪追究双重责任以及刑罚与罪行严重性的相当性原则[12]。

(三)刑罚之恢复社会公正目的的三维性质

俄罗斯刑法通说认为,恢复社会公正从社会、受害人以及犯罪人等不同角度会做出不同的理解,因为,从一方面来看,犯罪人应当承担符合其犯罪社会危害性性质和程度、实施犯罪的情节及其人身危险性的刑罚;而从另一方面,受害人和社会应当获得精神上的以及某种情形下的物质上的补偿,获得某种公正的愤怒的情感的满足。本文即将俄罗斯刑法中所体现的恢复社会公正内容界分为三个维度予以明确阐述:刑罚与犯罪之最大限度相当性、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公正性的被害人维度。

1.刑罚与犯罪之最大限度相当性

刑罚的社会公正性首先应当按照社会公正原则的解释予以理解,即: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实施犯罪的情节和犯罪人个性相符;不得对同一犯罪判处两次刑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第2款,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0条);适用的刑罚应当保障改造被判刑人和预防犯罪的任务之履行。刑法中的社会公正指的是:越严重、越危险的犯罪就应当判处越严厉的刑罚①俄语中“справедливость”(即翻译成汉语的“公正”)一词是指“公正关系”,“不偏不倚”;是根据真理公道地起作用的,根据法律和诚信所实现的公平。详见:Ожегов С.И.Словарь русского языка.М.,1973.С.697。。可以认为,俄罗斯的立法者正是遵循了上述原则才将恢复社会公正作为刑罚目的予以规定并在刑罚体系中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比如终生剥夺自由刑与死刑的选择适用的规定②根据1996年5月16日所发布的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为加入欧盟而分阶段减少适用死刑》的第742号总统令以及1997年2月27日颁布的《关于签署(废除死刑)第6号议定书》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第53-рп号命令,当今俄罗斯已不再适用死刑。。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后几种刑罚只适用于那些侵犯人的生命、特别严重的并且因此而判处最严厉刑罚的犯罪。

社会公正目的的实质表现在刑罚与实施犯罪的所有情节之间的最大限度的相当性上。毫无疑问,根据上述社会公正目的的本质,对于那些情节不太危险的行为便不应当判处与较危险行为相当的刑罚;刑罚应当与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最大限度的相符性。

在确定刑罚与犯罪的相当性时应当考虑到犯罪人的个性,这将对刑罚的细化和刑罚个别化产生影响并最终达到公正的目的。同时,刑罚的适用,甚至是最严厉刑罚的适用都不是为了给被判刑人造成身体的痛苦和降低其个人尊严。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禁止适用刑讯、暴力以及其他残酷的或降低人的尊严的行为。此规定是符合《保护人权及其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的要求的。然而,公约第1条又阐明:由于合法制裁(在拘捕正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时所必然或基于职责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刑讯之列。

因此,社会公正目的首先表现为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严重程度、犯罪人人身与刑罚之间的相互联系与最大限度的相当性。相反,如果刑罚失去其威慑功能,则它便无任何意义而言,将丧失其预防与教育作用、丧失其关于刑罚不可避免性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功能以及加强社会法秩序的功能。俄罗斯学界也一致认为,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的相称性——是刑事立法有效性的基本要求[13]。

2.刑罚的不可避免性

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也应当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性质。刑罚不可避免性应作为公正性被公众所接受。对于犯罪人来说,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会使他们认为对其犯罪进行惩罚是公正的,因为别人犯罪也同样会受到惩罚。公正的有罪判决将促进刑法其他任务(一般预防)的实现,同时不会使人们产生复仇和幸灾乐祸的思想,因为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从而使他们坚信,法律和公正占了上风、刑罚的处罚是不可避免的,国家确实(而非官样地)是在保护整个社会以及每个公民的利益和权利。

俄罗斯联邦的立法者在法律中将恢复社会公正规定为刑罚目的的主旨便是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犯罪人受到刑罚处罚证明了法制与正义在社会中的胜利——每个实施犯罪的人都应当意识到,他的行为不能够逃避刑罚的制裁。刑罚,其形显恶,而就其本质而言则是有益的,因为它使国家、社会和个人免受犯罪的专横。正如那条颠扑不破的真理规则所言: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越高、法秩序越好,则其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其中也包括犯罪人的法律意识,因为这些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就明白他们的行为根据法律会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3.刑罚公正性之被害人维度

犯罪——是社会之恶,它波及许多人的利益。由此可见,社会公正性不能、也不应该仅限于被判刑人的利益,它还应当涵盖受害人的利益。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再次关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一章俄罗斯刑法任务和原则中的第6条所规定的“公正原则”。从刑法典本身的精神出发,公正原则应用于所有法律规范的适用,其中也包括调整被害人利益的那些规范。正如对社会公正进行过非常深入研究的德国著名学者贝尔纳所言:“犯罪委屈了一般意志(法律、社会、国家),但通常除此之外还委屈了个别意志(犯罪的受害者)。这两种意志当中无论哪一种意志都应当予以满足,即刑罚应当将公正优势的情感与意识返还给社会和受害人。如果犯罪首要侵害的是个人的意志,比如侮辱了个人的荣誉,则刑罚就应当先满足此个人意志。如果犯罪首要侵害的是社会意志,则刑罚便应当先满足于斯”[14]。

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应当使受害人产生刑罚不可避免性和公正性的感觉。俄罗斯的刑事立法便提出了对受害人利益予以尊重和保护的要求,这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条的规定当中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条规定:“1.本法典的任务是: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所有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捍卫俄罗斯的宪法制度,以防犯罪行为的侵害,保障人类和平与安全,以及预防犯罪;2.为了实现这些任务,本法典规定刑事责任的根据和原则,规定哪些危害个人、社会或国家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处罚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其他刑法性质的措施。”。俄罗斯刑事立法的上述规定表明,恢复社会公正的目的不仅应当包括作为关涉犯罪人利益之体现的公正的刑罚,而且其内容应当更广泛:它还应当反映受害人的利益,所判处的刑罚应当让受害人感到公正,并且使社会公众产生一种刑罚不可避免的意识。

三、恢复社会公正——刑罚执行之应然目的

(一)俄罗斯刑事执行法的缘起及其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自古以来便已存在,而俄罗斯的刑事执行法(监禁法、监狱法、劳动改造法)是后来才从刑法中分离出来。只是在1890年在彼得堡召开的国际监狱学大会上根据费奥尼兹基(И.Я.Фойницкий)教授的提议才通过了将监狱法作为法律院校的讲授课程的决议,这之前俄罗斯就已开了此门课程。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与刑事执行法典通过之后,产生一系列关涉刑法与刑事执行法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其中,俄罗斯刑法学界关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以下简称俄刑法典)第43条第2款所规定的刑罚目的及其在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以下简称为俄刑执行法典)第1条中的阐释问题的讨论犹为激烈。

根据俄刑法典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刑罚是对根据法院的判决被认定为有罪的人所判处的国家强制措施,是俄刑法典所规定的对被判刑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剥夺。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任何刑罚的本质都在于惩罚被判刑人——即剥夺其一定权利与自由。同时,“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恢复社会公正,以及改造被判刑人和预防实施新的犯罪”(俄刑法典第43条第2款)。

根据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第1条的规定,刑事执行立法的目的是改造被判刑人并且预防被判刑人以及其他人实施新的犯罪。为达上述目的,俄罗斯刑事执行法规定了刑罚执行和服刑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了改造被判刑人的方法,规定了对被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在社会适应中对被判刑人提供帮助(俄刑事执行法典第1条第2款)。

可见,刑法与刑事执行法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在俄联邦刑法典与刑执行法典中的服从关系已昭然若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相对于刑事执行法典具有基础性意义[15]。换言之,刑法——属基本部门法,而刑事执行法——则属特殊部门法[16]。

(二)社会公正理念在俄罗斯刑事执行法中的体现

通过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与刑事执行法典的比照表明,俄刑事执行法典中并未将恢复社会公正规定为刑罚执行的目的,也没有关于社会公正字样的规定。并且,在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的通用教科书中有关刑事执行立法目的一编中,刑罚执行中的社会公正恢复问题也被毫无根据地被忽略[15]。刑事执行立法原则被公认为是对被判刑人实行人道主义的保障、是对他们权利及其合法利益的保证以及对刑罚改造措施实现的促进。将恢复社会公正仅仅归于对犯罪人的判刑及其改造是毫无根据的。恢复社会公正的目的是否达到并不取决于被判刑人,它应当在刑事法律强制措施—刑罚的执行(服刑)的程序中予以实现。因此,法院确定公正的刑罚—只是恢复社会公正的初步阶段,是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得以基本实现的必要前提。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条规定:“1.本法典的任务是: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所有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捍卫俄罗斯的宪法制度,以防犯罪行为的侵害,保障人类和平与安全,以及预防犯罪;2.为了实现这些任务,本法典规定刑事责任的根据和原则,规定哪些危害个人、社会或国家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处罚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其他刑法性质的措施。”

(三)恢复社会公正——刑罚执行目的的应然选择

需要强调的是,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第8条并未规定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填补此法律空白。如果俄联邦刑法典确定了处刑的公正原则,则其刑事执行法典就应当规定刑罚执行的公正原则以及刑罚内容的公正实现原则。毫无疑问,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原则源自于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的一系列规范,因此,应当将此项原则规定于俄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第8条所列原则当中。

此外,刑罚种类之外的那些措施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社会公正的恢复具有特别的意义,这些措施包括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行为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害的偿还,对孩子赡养费的支付等。因此,恢复社会公正可能会超出刑罚本质实现的界限之外,然而,上述问题的解决是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进行的。

因此,将恢复社会公正规定为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发展的大势所趋。正如杰恩乔夫(Э.Т.Тенчов)所强调的那样,如果恢复社会公正的目的是“国家所认可的并规定在刑法典中,则此目的也不应当在法院所判处刑罚的执行与服刑过程中予以忽视”[17]。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代俄罗斯不仅在其现行刑事立法中规定了公正原则、恢复社会公正的刑罚目的,而且出现了将恢复社会公正规定为刑罚执行目的的发展趋势,这足以说明,公正性是俄罗斯刑事法的生命线,是其刑事法的首要价值,也是当代刑法哲学的精髓所在。

中国刑法应当借鉴俄罗斯刑事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理念,在刑事立法、司法与刑罚执行方面坚持公正原则,贯彻“中庸”思想,以期达到防卫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具体建议如下:中国的刑事立法中应有公平正义原则的一席之地;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应当突显公平正义之刑罚目的;中国还应加快刑事执行法典的立法步伐并在刑罚执行中贯彻公平正义理念。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1.

[2]陈兴良.刑法哲学(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93.

[4]КелинаС.Г.,КудрявцевВ.Н.Принципы советского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М.,1988.С.16.

[5]Наумов А.В.Принципы советского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Советское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Общая часть/под ред.Г.А.Кригера,Н.Ф.Кузнецовой,Ю.М.Ткачевского.М.,1988.С.21.

[6]Hans Kelsen,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transl.A.Wedberg(Cambridge,Mass.,1949),p.14.

[7]Дуюнов В.К.Проблемы уголовного наказания в теории,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еисудебнойпрактике.Курск,2000.С.57-67.

[8]НовоеуголовноеправоРоссии.Общаячасть:Учебное пособие.М.,1996.С.96.

[9]Российское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Курс лекций/Под ред.А.И.Коробеева.Владивосток,1999.Т.II.С.41.

[10]БеляевН.А.Целинаказанияисредстваих достижения.Л.,1963.С.27.

[11]ЗубковаВ.И.Восстановлениесоциальной справедливости-одна из целейуголовного наказания//Вестн.Моск.ун-та.Сер.11,Право.2003.№1.С.63.

[12]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Общая часть:Учебник.М.,1999.С.353.

[13]Павлухин А.Н.О целях наказания в уголовном праве//Целиуголовногонаказания.Рязань,1990.С.10.

[14]Бернер А.Ф.Учебник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Части Общая и Особенная.СПб.,1865.С.560.

[15]Уголовно-исполнительное право.М.,1998.С.35.

[16]Общая те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Академический курс.М.,1998.Т.2.С.242.

[17]Проблемы теории наказания и его исполнения в новом уголовном и уголовно-исполнительном кодексах//Материалынаучно-практической конференции,НИИ МВД России.М.,1997.С.34.

Research on the Equity and Justice Concept in Criminal Law——A Perspective of Russian Criminal Law

PANG Dong-mei

Running through Russian legislation,justice and law enforcement,fairness and justice is the primary value and lifeline of Russian criminal law.Learning from Russia,in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legislation,justice and punishment execution,we should uphold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justice,and implement the mean thought in order to defense community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simultaneously.

Equity and Justice;Criminal Principle;Penalty Purpose;Punishment Execution

DF61

A

1008-7966(2011)04-0143-05

2011-04-21

赵秉志教授主持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0FX007);庞冬梅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课题“俄罗斯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论”、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研究”以及2010-2011年度黑龙江大学青年基金项目“俄罗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研究”的成果之一(QW201039)。

庞冬梅(197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俄罗斯远东国立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李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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