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旭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论网络诈骗罪及其预防措施
陆旭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以其新颖的表现形式反映出其与传统诈骗罪的不同特点。我国刑法对网络诈骗罪缺乏明确的规定。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公众防范意识较低,因此,应当从完善刑法规定,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网络技术、加强网络监管与监控、提高公众的网络知识水平等多个方面来综合防控网络诈骗罪。
网络诈骗;表现形式;特点;困境;预防措施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其根本的犯罪意图是骗取受害人的钱财以及受害人的资料与信息。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的丰富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据我国司法系统处理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以及国外的案例来看,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网络钓鱼”的犯罪形式就是诱骗和伪造网站,向用户发送假的链接和仿冒的网站,诱其登陆。这种诈骗大都出现在电子商务中,其惯用的手法是,发送虚假信息作为诱饵,引导受害者登陆被“克隆”的网站上,进行交易,从而获取账号和密码。传统的“网络钓鱼”是守株待兔式的,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骗术已经发展到利用真实站点进行移花接木的跨站点脚本技术也已经让人防不胜防。
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在提供交易或拍卖服务的网站进行注册,然后在网上推出极其低廉的商品以吸引购买者,并要求购买者预先付款,在收取众多的汇款之后诈骗者并不提供购买者商品或者提供与承诺商品极度不符的商品或者干脆消失。
网络信用卡诈骗是当前最普遍的网络诈骗之一。目前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由于在网络上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不需要持信用卡,只需信用卡密码及账号即可。因此,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欺诈手段获取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码和账号,然后用其密码和账号在网上进行消费;骗子们惯用的手段是首先向公众群发垃圾邮件,然后利用虚假的“优惠”、“打折”等诱饵将受害者引导去登录一个看似熟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理财网站(比如eBay和花旗银行网站)。由于网站“克隆”得非常逼真,粗心的用户很可能稀里糊涂地输入信用卡账号、密码,被骗获取。二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网络上刷卡消费。由于一般商家只注意交易是否获得授权,如获得授权即于发货,最后却发现是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骗取授权。三是使用信用卡后拒付。在网上交易特别是网上信息服务中,商户除了通过网络传过来的持卡人数字资料之外,根本得不到签名、身份证或照片,因此,多数情况下商户成为因“盗划”所造成损失的承担者。在这样技术、法律环境下,有的信用卡用户在完成信用卡交易后(多是要求将商品发往某公共场所的邮箱或者电子邮箱),向信用卡公司提出拒付投诉,将交易费用转嫁给商户,从而非法占有交易的商品。
在这种形式的诈骗中,犯罪分子将虚假中奖信息通过网络邮件或聊天软件发送给受害者,使受害者误以为其中奖而和犯罪分子联系,这时候犯罪分子将提出领取奖品的条件,如要求中奖者先缴纳税金再领取奖品,或要求其先加入其付费会员再领取奖品从而达到骗取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社会中“幸运信”式的“老鼠会”以及非法传销也利用互联网设置网上陷阱。用电子邮件发出“幸运信”发展老鼠会员,或者以高额奖金为诱饵,骗取他人租用个人网页空间,利用注册会员发展下线,赚取大量的注册费和传销费。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样,用户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传统的诈骗活动在现实的空间里进行,行为人与一定的自然人之间有直接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而网络诈骗完全在虚拟的空间进行,由于网络是个虚拟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并不像现实社会一样,需要面对面,而是只要通过网络空间或者网络聊天工具就能进行交流,诈骗行为人不亲临现场。人机对话的技术特征决定了网络诈骗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特点:
以网络为工具的诈骗犯罪,只需熟悉面向用户的上网操作或者银行账户自动转账、划拨操作即可,通过攻击、侵入网站、植入黑客程序所进行的犯罪活动,而目前在国内有几百万的计算机专业人才,掌握计算机初级知识的更是不计其数。网络诈骗是依托计算机产生的,所以当犯罪行为人运用到此技术的时候,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的隐瞒事实真相,这样被害人就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所以说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滋长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
借助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诈骗犯罪已经不是少数计算机专家的专利,犯罪的主体几乎可以包括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层的人。有的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建立虚假网页,制造虚假“投资机会”或“承诺”引诱潜在投资者;有的则通过互联网向民众传递一定假信息;还有的建立许多联机信号,到公告牌上公布信息等手段来实施诈骗。这些网络诈骗的手法并不高明,但因为是利用高科技,所以让人防不胜防。现代的数据交换网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高度结合的产物,网络的许多功能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来提供。而犯罪分子可以非常方便地将终端插入网络中,假冒合法终端进行操作。对现代虚拟生活方式已经高度认同的低年龄段的人群而言,他们或是对法律道德的懵懂无知,或是过度追求物质享受,或是纯粹为了冒险刺激,炫耀高超的个人技能,这些都能使网络犯罪主体多样化[2]。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夸张地说仅仅一台计算机就可能引发一场网络犯罪。而现在的网络所达成的联系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地域的事情,而是这个依网络而建立的虚拟社会,而且其传播的速度也是人们难以想象的。网络诈骗的事实上已经不是一个地域的事情,面对的是整个人类群体,正所谓一传十,十传百,传播的速度是相当迅速的[3]。
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案件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也日渐严重,其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从中国目前发生在金融系统的案件来看,有的已造成几十万乃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诈骗案件在我国仍将呈上升态势。一些人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从事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而网络系统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坏、信息泄露等,都会给用户带来巨大损失,甚至造成整个系统的瘫痪。除此之外,有些在银行金融网上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结果不单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可怕的是公众存款安全受到威胁,银行的存款安全信用受到质疑,这对银行的无形资产也是一个严重的损失。当犯罪触犯到某种行业的信誉的时候,所给这个行业带来的打击是难以想象的,某种意义上说是毁灭性的打击。
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网络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87条及相关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对网络诈骗进行定罪及处罚。但网络诈骗毕竟与普通诈骗犯罪的处理存在较大程度的不同,这导致司法实践中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困难,更不利于规制网络诈骗犯罪。
1.缺乏专门的罪名与配套法定刑。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其实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仅仅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进行的扩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样处理并无不妥,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与犯罪者技能的提高,犯罪客体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被侵害客体大多已专属于计算机和网络领域,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与传统的同类犯罪有很大区别,如果仍然沿用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罪来定罪量刑,不仅会造成处罚上的不公,而且可能因为罪状表述不明、客体难以确定、证据类型变迁等原因给定罪带来困难。
2.犯罪金额难以认定。网络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网民,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是十分广泛的,而且由于被骗金额有大有小,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再一方面,网络诈骗的隐蔽性很强,犯罪分子只要将原始文件删除就能使其无法在计算机上查到,导致公安机关和法院很难认定犯罪金额。
3.难以确定刑事管辖权。同其他网络犯罪一样,渗透性强的特点使网络诈骗分子很可能在国外实施针对我国的网络诈骗活动,而我国刑法目前很难对这种行为产生效力。根据现在的形式管辖权即使我们规定了管辖权,由于证据问题也很可能难以真正实现管辖权[4]。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网络技术的也日新月异的发展着,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因素,政府对于网络技术的把握往往会落后于一般网络技术发展的步伐,因而政府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制也就体现出滞后性,往往就是一项措施出台后一个新的网络问题又开始出现,使得政府永远在从事网络问题的追查工作,在追查中发现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制。
网络作为一种新奇的事物,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却广受大家的欢迎,其普及速度和广度让人惊讶,对于其带来的便捷和乐趣不容置疑。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公民在广泛使用网络的同时对于网络弊端的认识及预防的极度缺乏,这也是网络诈骗犯罪广泛出现的根本原因。因为从犯罪主体角度上讲,公民作为最大的被侵害主体,只有对其加大宣传,使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了解网络诈骗犯罪的来龙去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问题,才能真正使网络法制建设以及政府的规制监管起到推动促进预防的作用。
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制止、打击和处罚网络诈骗行为,因此有必要完善和修改我国现有的计算机犯罪罪名[5]。如果能将相关的法律完善,那么就不会在出现犯罪时无法可依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会给犯罪分子以警示作用,他们就不会像现在这样肆无忌惮地犯罪了。
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性概念十分模糊,其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在甲国家通过乙国家的网络服务器对丙国家的公民实施诈骗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三个国家之间没有协同行动则很难对此种犯罪进行处罚。加强国际的协调合作首先要加强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的合作。其次,要促进国家之间犯罪防治机构的信息共享,针对犯罪活动实施快速反应,及时打击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最后,各国之间应该制定一部公约性质的法律文件,使各国的刑事立法满足此公约的要求,这样将有望解决网络诈骗犯罪的国际性问题。
解铃还须系铃人,技术发展的弊端应由技术来克服,法律规范仅仅是技术不能状态下的暂时补充。在这个意义上,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就目前而言,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这些将利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与证据的提取保存,在很大程度上将网络诈骗阻挡于萌芽状态。因此,国家应鼓励相关的投资与研发,为该领域的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提供除税收优惠以外更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完善的网络管理机制可以大大提高网络的安全性,许多网络诈骗罪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都是利用了网络管理方面的疏忽。所以,加强网络管理十分必要。国家制定的安全等级制度、国际互联网备案制度、信息媒体出境申报制度和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另外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审查和考核制度,建立软件和设备购置的审批制度、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网络技术开发安全许可证制度、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制度等。
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网络知识的科普宣传与教育,使人们对网络有尽可能多的了解,加强披露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形式,加大揭露与防止网络犯罪的宣传力度,使公众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对诈骗分子在网络上设置的陷阱保持高度警惕,以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与水平。当然,强化网络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图谋不轨”的网络诈骗者无机可乘是根本之途。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减少网络诈骗行为的发生;但公众的预防能力的提高与警惕性增加,是预防网络诈骗行为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1]宋程.网络诈骗原因与对策浅析[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3).
[2]常建平,靳慧云,娄梅枝,等.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76.
[3]李玉德,纵鑫.关于网络诈骗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12).
[4]蒋小燕.浅议网络犯罪的原因[J].湖北社会科学,2006,(4).
[5]刘守芬,申柳华.网络犯罪新问题刑事法规制与适用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3).
On the Internet Fraud and Its Prevention Measures
LU Xu
Internet fraud as a crime novel,with its new and traditional forms reflecting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fraud.China's lack of criminal fraud on the network clear.The ever-changing network technology,publiCawareness of prevention low,therefore,should improve the criminal law from the strengthening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and improve network technology,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network,increase publiCknowledge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network to comprehensive frau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network.
Internet fraud;expression;characteristics;difficulties;preventive measures
DF62
A
1008-7966(2011)04-0054-03
2011-04-23
陆旭(1986-),男,辽宁大石桥人,2009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