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立章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天津 300387)
“雷人”官话背后的冷思考*
段立章1,2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天津 300387)
“雷人官话”背后实际上隐含着言说者的权力运行逻辑:权力从何而来,权力该为谁使用?而权力的本质在利益,目前与此有关的一个焦点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即执政党到底有没有自身利益?为此,有必要澄清围绕党的利益问题所形成的某些错误观点,必须正确界分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分清党的利益与特权利益、既得利益的差别;正确认识执政党利益问题不单纯是个重大理论课题,更是一个重大实践课题,是关系执政党自身建设,关系国家改革大业的大命题。
“雷人官话”;党的利益;人民利益;既得利益
最近几年,部分官员的“雷人”言论往往令人瞠目结舌,现摘几例:“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这是郑州市主管信访工作的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逯军针对记者采访的“雷人”回答;“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宜黄官员对拆迁自焚事件的另类解读;“跟政府作对就是恶”——重庆江津区区委书记对恶的别样解释;“我只为领导服务,你们算啥”——成都双流县某交警的服务观。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些言论都曾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某些官员甚至在舆论的讨伐下被迫下台。泛渣过后冷思考,“雷人”的官话后面实际上隐含着言说者内在的权力运行逻辑:权力从何而来,权力该为谁使用?而权力的本质在利益,目前与此有关的一个焦点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即执政党到底有没有自身利益?虽然这不是一个新话题(据笔者查阅,早在2000年前后就已有学者关注这一问题,如涂大杭在《论党的利益》(见《理论探讨》2001年第3期)一文中较早地探讨了这一问题。其后王长江(《重视对“党的利益”问题的研究》,见《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4期)等人先后对这一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却是一个到目前为止大家还没有取得共识、没有被认识清楚的话题;这也绝不单单是一个理论上的争论,更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它直接关系到执政党自身建设乃至整个国家发展,确实是当代中国一个急需澄清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执政党有自身利益应该成为一种常识。
很明显的,这是一种非常错误、极其有害的观点。但我们的“逯副局长们”及“双流交警”就犯了这样一个方向性、政治性的错误。实际上,究其根源,像这类党员干部从思想深处没有搞清楚自己的“官帽”到底是谁给的,自己到底应该为谁服务。这样的党员干部将自己手中的权力仅仅归之于上级党组织的任命,而没有认识到,执政党的权力、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从根本上讲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我国宪法第二条早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这个国家一切权力的主人,是所有其他一切派生权力的惟一合法来源,执政党不过是这一权力的实际执行者,而各级官员不过是这一权力的具体实施者。因此,执政党及其党员干部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必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执政党的利益同人民利益对立起来,这不但是背离了党的宗旨、割断了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来源,同时这种“忘本”行为在政治上无疑是一种自杀行为,因为任何一个政党如果脱离人民、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必然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个要长期保持执政地位的政党,必须始终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一致,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应该为人民利益服务,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必须清楚自己应该是人民的“公仆”,而绝不应是骑在人民头上的“官老爷”。
实际上,“逯副局长们”不一定敢公开地将党的利益同人民的利益对立起来,但在其潜意识中已将自己的个人利益及其所在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乃至既得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等同于执政党的利益乃至公共利益,将一己私利等同于执政党的利益。因此,在他们看来记者将违法建设之类的问题曝光就是跟自己过不去,就是不替自己说话,而不替自己说话就等于不替党说话——这就是其官腔背后的逻辑,俨然一副党的利益代言人的模样。在应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上违规建别墅,为了自己的官运不被挡而强迁人家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显然是在谋一部分人的私利,但却往往打着“党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旗号,让执政党无端“背黑锅”。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党内腐败分子前‘腐’后继,部门利益、既得利益躲藏在‘人民利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大旗下获得巨大发展空间这种令人担忧的状况。”[1]这种用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乃至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绑架党的利益、公共利益的做法是十分险恶的、也是十分危险的,从小的方面说,它妨碍执政党及时清除自身机体上产生的“毒瘤”,从大的方面讲,它离间了执政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阻碍了执政党自身的完善乃至整个国家的改革。
把执政党的利益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立起来的观点,毫无疑问是极端错误、极其荒谬的,但否认执政党利益的客观存在也是错误的。有学者认为:“承认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完全一致,就是认可党与人民的利益为同一个‘东西’。既然是同一客体,党有利益说也就不具有现实意义。相反,明确地排除党的自身利益说,不但对党没有任何损失,对党所代表的人民利益没有任何损失,反而会强化党是人民的工具、以人民利益为奋斗目标和生存意义的宗旨意识。”[2]毫无疑问,执政党利益与人民利益应根本一致,但“根本一致”并不意味着二者的“完全一致”甚至“等同”,如果是那样的话,“党的利益”这一提法本身就是多余①党章中“党和人民利益”的提法也说明“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不是同一个概念。。执政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在利益的主体、客体、范围、实现形式等诸方面都有区别。从主体角度看,前者的主体是政党,而政党是广大党员的集合体,因而政党利益是一种集团利益或社团利益;后者的主体是人民,而人民是一国各阶层群众的共同体,因此是一种全体性的或全局性的利益。从客体上看,政党利益①从客体上看,政党的利益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组织,政党的核心利益在其政治方面——领导国家政权,其经济的、思想的诸方面利益归根结底要服从和服务于政治利益。最根本的是执政,掌握国家政权。正如列宁所讲“除了政权,一切都是幻影”;而后者,则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共同发展。从范围上看,政党利益涵盖了政党成员及各级组织的利益;而人民利益则包含了全体社会成员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从实现形式上看,政党利益固化为政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人民利益则体现为国家利益,其实现形式为选择领导者并通过领导者集中将自身利益诉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宪法和法律层面上看,执政党和人民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从宪法义务上看,执政党(被委托人)应当“代表”人民(委托人)为其利益谋福祉,但必须注意的是,“应当代表”只是一个应然命题,实然如何,则只能由实践来回答,由权力委托者作出最后判断。这意味着,“应当代表人民利益”并不意味着处处时时都能“代表”、都确实“符合”人民利益。实践证明,“文革”期间执政党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和实践并不符合人民利益,而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则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这说明,如果被委托者决策失误或能力不足,或因缺乏监督而不尽职,那么就有可能无法很好地实现和维护被代表者的利益,此时二者利益的界限划分是非常清楚的。利益是一切实践主体行动的内在动力,政党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政治实体,同样具有自身利益,否则便无法从根本上解释其政治行为。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党的利益都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1]
有些论者之所以否认执政党的利益的客观性,原因在于把党的利益理解为党的特殊利益。如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社会变革的现实中,党有利益说不符合社会实际。事实是,党既没有追求团体利益、成为利益集团的目的,党也不允许党内有人借着执政地位建立利益共同体,形成特殊利益集团,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和扩张利益的行为为党的纪律所禁止;党的成员都是实现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的一分子,他们没有特权通过党组织来追求个人利益,他们合法合理的个人利益只能是作为社会成员,通过社会的发展而实现。”[2]这些学者往往引用革命领袖的有关论述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如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过:“共产党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刘少奇同志也曾强调过:“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除开无产阶级解放的利益以外,共产党没有它自己特殊的利益。”其实在这里,革命领袖否认的只是共产党人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如果硬要从中推演出革命领袖否认无产阶级政党利益的存在,显然是在偷换概念。党的利益和党的特殊利益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人民赋予的、并为宪法律所确认的党的正当利益——最核心的是执政的权力。正如列宁所指出:“一般政党,特别是先进阶级政党,如果在可能取得政权的时候拒绝政权,那他就没权利存在下去,就不配称为政党,就是一块地道的废料。”[3]只有通过领导国家政权,政党才能将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和价值,进而使自己组成成员的相关利益诉求得以实现;而后者则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特权谋取的一种非法利益。追求政党的特殊利益、特权无疑会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与党的宗旨格格不入的,也是宪法所禁止的。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开地承认、追求党的(正当)利益同时严禁打着党的旗号追求某些人的特殊利益甚至特权不仅无损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反而是会促进人民利益的实现;不仅无损于执政党的伟大反而显示出其自身的坦荡。因为执政党利益是“党代表人民利益的逻辑中介”[4]
执政党的利益应该与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一致。一方面,人民利益是党的利益的根本前提。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所赋予的——即领导者的领导来自于被领导者的“同意”或“委托”,这意味着党的利益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最终归宿,必须服从人民的利益,而不能超越于人民利益之上,更不能追逐超宪法的特殊利益、特权,否则它会失去自身正当性、合法性的基础。正如邓小平所说:“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5]另一方面,现代政治实践表明,人民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政党组织国家政权的形式来实现,因此保障党的利益是实现人民利益的必要条件,历史已经证明执政党是最有能力实现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党。党自身利益是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得到实现的,也是理所当然的,党的利益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这一点没必要遮遮掩掩,必须公开承认。
同时必须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党的利益又有可能与人民利益不一致。其一,应然与实然的不统一,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保持一致首先是从应然层面上讲的,这并不保证实然层面上在任何情况下二者都保持一致。政党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而人的认识能力与实践能力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都是有限的,这也决定了党对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的认识有可能产生偏差,一定历史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偏差,二者的背离就有可能出现。党的历史上的“立三路线”、“王明路线”、58年“反右”、“大跃进”,10年“文革动乱”都证明了这一点。当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统一的需要也要求执政党及时修正自己的错误,从而使自己最终与人民利益保持一致。其二,抽象的与具体的不统一。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都是从整体角度、抽象层面讲的,其最终实现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通过具体的路径来完成。首先,党的利益的实现需要通过具体的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干部、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但现实中无法保障后者的所有行为都与党的利益、党的宗旨相一致;其次,人民内部也分为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阶层各有自己的具体的利益诉求,由此人民内部的利益不统一甚至对立不可避免,而要整合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使之成为一个统一的利益体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在此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以部分的具体利益冒充整体利益或者为了所谓的“整体利益”而牺牲其他具体利益的情况;其三,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都有一个具体的历史变动过程,如果不能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更新观念,不断提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而仅仅停留在过去的成就上,或者拿过去的利益诉求去框今天的利益现实,不统一又会产生。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同党的利益是一个客观存在一样,党的各级组织的利益、党员干部的个人利益也是一个客观存在。江泽民指出,“共产党人不是清教徒,也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党员和干部要开展工作,也需要赋予一定的职权。随着经济发展,党员和干部的物质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也应该逐步改善。这些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是正当的。”[6]一方面,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作用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的具体活动实现的,因此执政党有必要分配给党的各级组织一定的权力(实际上最终来自人民的授权委托),此种权力的分配必然伴随着一定的利益,需要被承认、尊重和维护;另一方面,广大党员干部都是生活在现实中而不是真空中的活生生的人,同普通人一样他们也需要生存发展,也要有自己的利益要求。共产党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意味着他的所有行为不能有自己正当的利益动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已经确立的今天,否认这一点无疑是不可取的。
其次从根本上讲,党的利益与党的各级组织的利益、党员干部的个人利益是一致的。一方面,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干部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党的委派,党的各级组织的利益、党员干部的个人利益必须自觉地服从党的利益,不允许局部的组织利益、个人利益凌驾于党的整体利益之上。“我们的党员不应该有离开党的利益而独立的个人目的。”实际上正是在为党的事业而奋斗从而也是在为人民的福祉而奉献的过程中,各级组织的利益、党员个人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否则,如果背离了这一前提,后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从而失去其正当性、合法性的基础,自然无法受到保障;另一方面,党的事业的完成、党的利益的实现无疑要靠党的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动员及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先锋作用和自觉行动,但同时也要承认,利益是一切社会运动、社会行为的内在根本动力。各级党组织的利益、党员干部的个人利益得到承认和维护,能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更有利于党的利益的实现,从而最终有利于人民整体利益的实现。
最后,党的利益与党的各级组织利益、党员干部的个人利益是有差异的,有时还会有发生冲突的可能。尽管我们可以说党的利益包含了党的各级组织利益乃至广大党员干部的个人利益①如果可以把执政党比作是一个生物有机体的话,那么各级党委就是其器官组织,而广大党员干部则是其细胞。,但前者不是后者的简单相加,前者是后者的源与本,前者是一种根本的整体的利益,而后者是一种具体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混淆这种差别,就会为某些动机不纯的人打着党的旗号谋求不正当的局部的组织利益、个人利益留下极大的操作空间,从而也就为某些人的贪腐打开方便之门;混淆这种差别,就有可能使执政党被迫为某些人的不誉行为背书甚至背黑锅,这是不公正不合理的。片面追求超越党纪国法所允许的局部的组织利益、个人利益,就必然与党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危及执政党自身利益乃至社会整体利益,必须被遏制。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党建目标,这必然引导人们围绕党的利益关系就党的执政问题作深入思考。当今世界任何一个政党要想长期执政,必须解决以下四个课题。
1.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执政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但其执政权既不是自赋的,也不是自己赤手空拳打下来的,执政权只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委托,这是现代宪政架构下执政权的惟一合法来源。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就要求执政党要民主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2.政党执政的正当性问题。既然政党执政权只能来自于人民的委托,那么执政权的行使就必须服务于授权者的利益,即党的利益要服从于人民的利益,这是现代宪政时代政权行使的正当性明证。它要求执政党要执政为民——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②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论是夺取政权还是领导政权,人民利益应该始终是政党行为的归依。
3.政党执政的界限性问题。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里,法律是一切利益关系界分的尺度,由法律来划定各种利益的边界,各利益主体都必须自觉遵守和尊重这一边界,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在各种利益关系中,执政党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无疑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对关系,宪法是人民的授权书,政党的利益首先由宪法来规范,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自觉守法,这便是依法执政。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里,一切权力和利益都是有边界的,没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和绝对利益。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并不意味着其可任凭自己的意志任意行使国家权力——那样的话这个国家就不能有法治而必将滑向人治乃至专制。有一条底线是政党执政所必须恪守、不能逾越的——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
4.政党执政的有效性问题。执政党不但要为民执政、依法执政,而且要不断提高执政能力,解决执政的有效性问题。执政党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解放思想,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执政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政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对此,执政党有清醒的认识:“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③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我们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
1.执政党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界分是改革的一个突破点。长期以来,我国改革的一个着力点是政企分开、党政分开,但进展缓慢困难重重,究其根源与政党利益界分上的认识缺位有关系。政企不分、党政不分的根源在于党国不分、政党利益与人民利益或国家利益不分(人民利益实际上是国家利益)。深化改革必然要求对政党利益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分,使政党的归政党,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改变过去那种党包办一切、代替一切的局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正体现了这样一个改革趋势。
2.以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相统一作为检验改革成败的惟一标尺。改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深刻的利益关系的调整,通过这种利益调整调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潜在的活力是其终极目标。既然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要想使所有的人都受益、都满意是很难做到,甚至是不现实的,只能以绝大多数人民满意不满意、绝大多数普通民众受惠不受惠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标准。另一方面,不断加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自身革新,完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消除一切与时代发展不合拍、与人民要求不一致的东西,是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途径,从而也是更好实现执政党自身利益的必由之路。因此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相统一就成为检验改革成败得失的标尺。
3.消除既得利益,推进改革大业。不可否认,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们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能由此断言中国已不需要进一步改革。实际上如果稍有松懈,改革就有可能停滞甚至被逆转。目前,大家公认我们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其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改革的难度越来越高,遇到的阻力越来越大,其中既得利益①当下中国是否存在既得利益集团,人们还有不同看法(如刘彦昌《:聚焦中国既得利益集团》;王长江《:中国不存在也不允许有既得利益集团》),但目前中国已经存在既得利益集团是一种客观事实。对改革的阻碍尤其值得人们警惕。中国的改革是以共同富裕、社会公平正义为终极目标的,但其路径选择却是以“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为前提,这种改革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造成社会的贫富分化。部分人的先富是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得来的,这无疑是社会所认可也是党和国家所允许的、鼓励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有些人是通过非法途径、利用特权致富的,这部分人在当下已形成既得利益集团,深化改革就必然会触动其利益,其对改革的阻力也是可以预料的。这些既得利益不一定敢于公开反对改革,但可能会打着“党的利益”、“人民利益”的旗号推行自己实际上是阻碍改革的作法,如果我们不能界分清楚这其中的利益关系,我们的改革有可能被所谓“党的利益”、“人民利益”所“绑架”,对此不可不慎!
4.各种利益关系的界定及有效、合法的表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市场经济逻辑及法治意涵上,将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及个人预设为最大限度追求自我利益的理性经济人是有一定道理的。为此,制度的设计必须基于利益考量而不仅仅是道德考量,要以权利(权力)为本位而不是以义务(或责任)为本位②需要明确的是:权利(权力)本身并不否认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要求和结果。,要尊重各方面的正当权利(权力),从而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潜能得以充分涌流;另一方面,基于“经济人”片面追求私利而损公益的可能性,对各种利益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规范。一个不承认利益关系的社会可能是一个空想的社会而不可能是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一个片面追求私利而无视公益的社会也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一个只维护个别人特权和利益的社会更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必须为各种正当利益的理性表达提供一个交互平台,为其协商、对话乃至合法对抗建构一个制度框架,这也是和谐、共和的应有之义。
[1]王长江.党有自身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N].学习时报,2010-05-05.
[2]方工.党没有自身利益应成为全党共识[N].学习时报,2010-05-05.
[3]列宁.列宁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20.
[4]李兴建.党的利益是党代表人民利益的逻辑中介[J].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4):21.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18.
[6]江泽民.论“三个代表”[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106.
Calm Thinking about Shocking Official Remarks
DUAN Li-zhang1,2
(1.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Shandong,China;
2.Jinggu College,Tianjing Teachers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
Behind shocking official remarks lies the logic of the exertion of power of the speakers:Where is the source of power?For who is the powered exerted?The essence of power is interest.At present a key issue concerning this needs to be clarified,that is,do the party in power have its interest at all?For this reason,it is necessary to elucidate some mistaken opinions concerning the party’s interest,def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y’s interest and people’s interest,differentiate between the party’s interest and privilege interest and vested interest,clearly understand that the question of the party’sinterest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topic,but more a critical topicof practice,a major topic concerning the self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 in power and the country’s reform.
“shocking official remarks”;party’s interest;people’s interest;vested interest
D261.3
A
1671-0304(2011)04-0030-06
CN KI:65-1210/C.20110607.1841.005
2011-04-19 < class="emphasis_bold">[网络出版时间]
时间]2011-06-07 18:41
段立章(1969-),男,山东莱芜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和行政法方面的研究。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65.1210.C.20110607.1841.005.html.
(责任编辑:吴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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