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缄物占有理论探讨——兼论单位人员非法获取封缄物之行为定性

2011-08-15 00:48黄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财物委托职务

黄佳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63)

封缄物占有理论探讨
——兼论单位人员非法获取封缄物之行为定性

黄佳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63)

在认定封缄物属性时,要结合外部特征、所指对象、作用效果三要素进行判断;封缄物占有理论共有受托者占有说、委托人占有说、区别说、修正区别说1、修正区别说2等5种学说,封缄物内容物由委托者在观念上占有应在刑法中予以评价,从而确认区别说的观点;从单位财物、占有主体、职务便利等要素出发,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普通货物或侵吞封缄物整体的,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单位人员非法获取封缄物内容物的,应构成盗窃罪。

封缄物占有;封缄物属性;观念占有;职务便利

一、问题的展现

封缄物的占有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国内外学者探讨的热点,在存有委托关系之下,封缄物整体及其内容物,是属于委托者占有、受托者占有还是属于两者共同占有?如若受托者侵吞封缄物整体或从中抽取财物,是构成盗窃罪、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

例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沪深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深航公司)驾驶员李江伙同他人从自己驾驶货车内的封存箱中窃得托运人仁合委托该公司承运的梅花鼠年纪念金币30枚。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此案经过二审,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定罪。〔1〕又如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晓军职务侵占案,浙江云瑞公司集装箱货车司机王晓军伙同他人从自己驾驶的集装箱内窃得江苏省飞龙公司托运的“A有光4.2S雪尼尔纱线”137件;又通过改制集装箱封志,窃取集装箱内中达公司托运的的“316不锈钢带”10卷。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此案经过二审,最终以盗窃罪定罪。〔2〕

在上述两案中:封存箱、封存箱之内财物和集装箱、集装箱之内财物是否都为封缄物?同为司机从箱中获取财物,缘何有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之分歧?表面差异之背后,是对封缄物属性、封缄物占有理论、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进而导致此类案件定性之混淆不清。本文拟从封缄物属性入手,希冀尽可能地涉及实践中的情况,进行阐释与梳理。

二、封缄物属性应结合外部特征、所指对象、作用效果三要素考虑

厘清封缄物之属性,是适用封缄物占有理论的前提条件,对此国内学者理解不一,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封缄物是指装入容器或加以特别包装的财物,并加锁或封固〔3〕; 2.封缄物是指加封条或上锁之物,如将财物放进箱子里上锁后,箱子里的财物就属于封缄物〔4〕;3.所谓包装物是指装入容器之中并加锁封闭以防失落的财物〔5〕;4.封缄物是指加封上锁的容器内的财物〔6〕。分析以上观点可知:

(一)以上学者在封缄物的外部特征上并无多大分歧,都认为封缄物应是被封闭(封固、加了封条)或加锁,这是封缄物与一般包装物的外部区别所在。众所周知,在普通货物运输中,货物通常也会采取纸箱纸袋包装、胶带封箱封袋的形式,但这有别于封缄物。因为封缄物是指带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而封缄的标准有特殊的要求。首先,封缄物采用的包装,一般应为容器,如手提箱、集装箱等;也可以是特别的包装,如使用封缄纸①封缄纸有特殊的要求,如由包括表面层(a)、基材层(b)和吸水量为2~25ml/m↑[2]的水性粘合剂接受层(c)的热塑性树脂拉伸薄膜构成,热塑性树脂拉伸薄膜的空隙率为20%~50%,而且基于硬挺度的120°开放时间为20~70秒钟。等。其次,包装之后必须要被封闭(封固、加了封条)或加锁。具备此二者条件,方可称为封缄物。比较上述两案,在李江案中,托运人虽然事先将货物用纸箱包装并以胶带封箱,但因其不具备封缄物特有包装和封固加锁特征,所以仅为一般的包装物,不能认定为封缄物。而在王晓军案中,集装箱是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的大型装货容器,且委托人在装箱封箱后要进行加锁封固,故完全符合封缄物的外部特征。

(二)上述观点皆认为封缄物所指对象为内容物即财物,笔者认为封缄物的对象并不仅指其中财物,也包括封缄物整体。封缄物可以理解为:1.被包装封缄的内容物即财物。2.带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整体。在王晓军案中,封缄物既指集装箱内的财物,即“A有光4.2S雪尼尔纱线”和“316不锈钢带”等;也指包括财物在内的整个集装箱,即装有“A有光4.2S雪尼尔纱线”的集装箱和装有“316不锈钢带”的集装箱。

(三)封缄要具备封闭防盗的作用效果。上述第3种观点中,学者提及“以防失落”。笔者认为,“失”是指丢失,“落”是指散落,即封缄物不仅要防货物散落,也要防货物丢失。这是封缄物与一般包装物的内在区分。如前所述,一般包装物也会采取纸箱纸袋包装,甚至胶带封箱封袋的形式,但是其目的仅是防止货物散落以便运输。而只有那些不仅能防止散落,而且封固、加锁后具有封闭防盗作用的才能认定为封缄物。在李江案中,托运人用纸箱包装并以胶带封箱的主要作用只能防止货物散落便于运输,不可能达到封闭防盗的目的,故不具备封缄物的作用效果。而在王晓军案中,集装箱不仅外部强硬,还经过加锁封固。更为关键的是,集装箱往往采用封志这种一次性加密设施。封志分为商业封志和海关封志,其目的都在于保障委托人或海关监管下的货物、物品的安全,避免中途被盗、被更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7条规定:“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那么商业封志的作用效果如何?在实践中,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也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据《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7号》,“对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集装箱货物,在其商业封志完好条件下,海关可不必施加封志”。另据《广东省内海关内支线船舶中转监管联系配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江门、珠海、佛山、湛江、顺德、广西、黄埔等地陆续实施了承认商业封志的新流程。所以集装箱具有封闭防盗的效果作用。

综上所述,封缄物是指装入容器或加以特殊包装,被密封或上锁具有封闭防盗作用的财物整体及内容物。

三、封缄物占有理论探讨

(一)学说对抗——封缄物占有状态的5种学说

1.受托者占有说。日本牧野英一教授认为委托者将财物交给受托者保管搬运,财物整体已与委托者分离,转由受托者掌握控制,就应认为财物的占有已完全由委托者转向受托者。因此受托者无论是取得被包装物的整体,还是抽取其中内容物,都构成侵占罪。此说也为我国刑法学界通说。

2.委托者占有说。日本团藤重光教授认为被加了封印或被锁住的包装物,虽已交受托者保管、搬运,但受托者并不能拆封或开锁,更不能对里面所装财物加以处分,实质上对财物无支配权,而不过是委托者支配财物的一种手段,所以受托者虽现实地掌握或看守财物,但作为刑法上的占有,不管是整体还是其内容物,都应归属于委托者。受托者无论取得被包装物的整体,还是抽取其内容物,都构成盗窃罪。

3.区别说。日本大谷实教授认为由于被包装物整体已交给受托者,受托者现实地支配着它,当然是由受托者占有。但对其内容物,由于委托者加了封印上了锁,受托者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无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者只是委托者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因此对被包装的内容物委托者仍然保留占有。如受托者取得了被包装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只是抽取被包装的内容物,则构成盗窃罪。此说是日本判例所持的立场。①日本判例认为:“给装有金钱的容器加锁或密封后交付寄托时,容器的占有转移给受托者,但是,寄托者依然对其中的金钱具有现实支配力,受托者则不具有,受托者取出该金钱将其转移到自己的支配内的行为,是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见日本明治44年(1911年)12月15日大审院刑事判决录,第17辑,第2190页。我国张明楷教授也主张区别说。〔7〕

4.修正区别说1。日本西原春夫教授认为被包装物的整体是由受托者占有,其内容物由双方共同占有。如受托者抽取内容物,当然也侵害了共同占有者的另一方对财物的占有,构成盗窃罪;如取得了全体被包装物,则意味着内容物也遭到侵害,相对于被包装物的整体而言,构成侵占罪,而相对于其内容来说,则成立盗窃罪,两者之间是观念的竞合,就要以法定刑更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我国黎宏教授也主张该说观点。〔8〕

5.修正区别说2。此说认为被包装的整体是受托者占有,内容物则是受托者与委托者共同占有。受托者拆封或开锁取得内容物,无疑侵害了共同占有,但这属于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问题,按处理法条竞合的原则,应定为侵占罪。另外取得或处分被包装物的整体,也构成侵占罪。

(二)争议本质——观念上的占有如何成为刑法上的占有

这些学说可以分为两大派别:区别说和非区别说,而区分关键在于能否将封缄物整体与内容物区别认定。笔者认为可以。不管是区别说还是修正区别说,都承认委托人占有内容物是基于观念上的占有。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刑法上的占有是否包括观念上的占有?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虽然刑法的占有注重事实性,即必须是事实上支配财物,但是也并不绝对排除民法意义上观念的占有,即民法上的某些“观念占有”也可能被认定为刑法上的占有,但民法上的“观念占有”不一定都是刑法上的占有。在判断时,要根据财物的性质、依据社会观念同时考虑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等加以认定,在判断封缄物占有状态时也是如此。

1.根据封缄物的性质,与一般财物相比,封缄物具有特殊包装、封固上锁的外部特征和封闭防盗的作用效果,且这些防盗措施一般均由委托者完成,故委托者在观念上占有着内容物具有合理性。

2.从空间时间关系看,在委托关系成立之后,似乎封缄物整体与其内容物,均已与委托者相分离,而置于受托者的事实支配之下。但是封缄物的封固加锁作为一种特殊情况,特别是集装箱加上封志之后,就能证明集装箱在运输途中未经私自开封,箱内情况由装箱人在装箱时监督负责,可以说封志使得这种占有的空间、时间关系得以延续,从而可以推定委托者观念上对内容物的占有。

3.从社会观念上看,对于封缄物的内容物受托者只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妥善保管、运输,受托者无权拆开处分,而委托者有这种权利,所以内容物处于委托者的占有之下。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无权开启集装箱,运输流程中并不发生货物本身的清点、交接,而是整箱交接。且集装箱封志具有防盗锁的作用,也具有明确责任的作用。如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可以推定委托者观念上占有内容物,并且结合财物性质、社会观念及空间时间等综合因素,这种观念占有在刑法框架中有评价意义,故封缄物的整体与其内容物可以区分认定。财物自委托者交由受托者保管、搬运后,封缄物整体属于受托者占有,封缄物内容物应属于委托者占有。

以上机制若能建立,一旦出现事故就能及时准确的定位事故环节,查清事故原因。追踪机制可以和标识制度联动建立,以商品为中心设立转基因食品专用条形码或二维码查询追踪系统,既适应我国食品经营分散的特点,又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此外,由于该追踪机制的涉及面特别广,所以,必须由政府各部门主导,监督各个关键环节的运行。

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在李江案中,因封存箱和涉案财物不能认定为封缄物,故在认定涉案财物的占有问题时,只要看货物实际处于谁的管理支配之下,而排除委托者对财物观念上的占有。该案审理中检察院认为:“首先,托运人未进行货物保险,未说明货物价值和品种,而是将已封存好的货物箱按一般货物进行托运,可见托运人对封存箱中的货物仍宣示其享有控制权。其次从沪深航公司收费和赔偿标准看,公司和李江在运输途中对封存箱中的货物不具有直接具体的保管职责,在货物缺损时也不会向托运人进行全额赔偿。”笔者认为检察院的观点不妥。第一,未告知货物价值、品种,不能否认受托人实际控制货物的事实。且货物保险仅影响运输费用及承运人违约责任的确定,不能由此否认沪深航公司作为承运人实际控制货物的事实。第二,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惯例,沪深航公司在依据合同接收涉案货物后,就取得了该货物的直接控制权,李江在具体负责该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亦实际合法取得了该货物的控制权。故货物实际处于受托人的管理支配之下。而在王晓军案中,委托者负责集装箱的装箱、封箱并进行加锁封固,可以推定委托者在观念上占有内容物。自集装箱装箱完毕封固后,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托者云瑞公司就对集装箱整体进行了事实的占有,但集装箱内财物仍由委托者飞龙公司、中达公司占有。

四、单位人员非法获取封缄物之行为定性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和第271条的规定,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否则构成盗窃罪。

(一)由承运人运输、保管的封缄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视为单位财物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本单位财物”应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指本单位占有的财物。具体而言,不仅包括已经在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虽然本单位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同时还包括由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如果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物,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仍然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权利。因此,公司保管、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产也应视为公司财产。

那么当受托者(公司)运输之物为封缄物时,封缄物能否也视为公司的财物?笔者认为应该区分认定。1.对于封缄物整体的,如前所述其由受托者占有,且合同约定受托人有安全运输的责任,故应视为本单位财物。2.对于内容物的,其为委托者占有,故不能视为本单位财物。另外,之所以将临时管理、使用、运输财物归为单位财物,是由于单位人员一旦侵占了这些财物,单位要依约赔偿,实质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权利。但是集装箱内财物是个例外,如箱体无明显损坏、封志完整的,即使发现货物数量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也不属保险责任,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单位的财产权利不受影响。

在李江案中,虽然托运人未对货物进行保险,未说明货物品种和数量,依据运输合同,托运人无法获得全额赔偿,但沪深航公司仍需对托运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因此导致其财产权利实际受到侵害。因此,李江非法占有的涉案货物应视为沪深航公司的财产。但是,在王晓军案中,在箱体完好、封志齐全的情况下,承运人将集装箱整体交付收货人后,即使发生货物毁损、短少,承运人亦不负赔偿责任。集装箱内涉案的财物不应视为云瑞公司的财产。

(二)单位财物属于单位占有,单位代表人占有,还是实际控制人占有

刑法上占有的主体,通说认为仅限于自然人。但这也会产生问题,如对于单位财产的占有,是认定单位代表人是占有主体,还是认定实际控制人是占有主体,甚至认为是实际控制人与单位代表人共同占有?

(三)如何认定单位人员对财物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在本单位具有一定的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具体而言,主管是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主要只是因执行职务而领取、适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的权力。管理主要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10〕所以只要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决定权、一定的处置权或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即可以认定具有职务便利。

当对象为封缄物时,同样要针对整体与内容物区别对待:(1)当单位人员获取封缄物整体时,因封缄物整体属于单位财物,且行为人对封缄物整体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故应承认行为人具有职务便利;(2)当单位人员从中抽取内容物时,因内容物不能认定为单位财物,且委托者保留了对内容物的实际控制,受托者和行为人对内容物不具有直接管理责任,故而不具有职务便利。

在李江案中,沪深航公司依据运输合同合法占有、控制涉案货物,李江在具体负责该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亦实际合法取得了该货物的控制权。沪深航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时对该货物负有直接保管的职责。李江系沪深航公司的驾驶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实际控制该货物并负有保管货物、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办理托运的职责。所以李江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而在王晓军案中,王晓军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说,王晓军对集装箱整体具有安全运输、交接的职责,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对于涉案财物,因托运人保留了对内容物的占有,使得云瑞公司、王晓军对内容物不具有直接管理责任,故也就没有职务上的便利问题。

(四)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之界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所形成的便利。利用工作便利,是指工作中易于接近他人控制的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行为人只有在具备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并且直接利用了该职责提供的便利条件时,才能认定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主要利用的便利条件不能被其职责所包含,则只能认为是一种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有无职责是判断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的关键。

在李江案中,李江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虽然李江无权私自拆开涉案货物封箱,但胶条封箱仅是包装的形式,并没有封闭防盗之作用。李江对封存箱及箱内物品有运输和保管的职责,而他正是利用自己运输、保管涉案货物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封箱内的物品。而在王晓军案中,王晓军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仅是利用了在运输过程中便于接近集装箱的工作便利。集装箱货物运输流程有别于普通货物运输,货物均由托运人负责装箱、封箱并进行加锁封固,集装箱封志系一次性加密设施,承运人及其集装箱货车的驾驶员均无权开启集装箱,对集装箱内的货物亦不负有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普通货物,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整个封缄物的,也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单位人员非法获取封缄的内容物的,应构成盗窃罪。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8).

〔2〕王贝.司机盗窃所运集装箱货物该定何罪〔J/OL〕.http://www.chinalnn.com/Html/Article/Class77/Class83/83_206886.html,2011-09-01.

〔3〕陈立.财产、经济犯罪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558.

〔4〕于世忠.侵占罪与盗窃罪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3):113.

〔5〕黄祥青.论刑法上财物控制关系的认定〔J〕.人民司法,2006,(12):39.

〔6〕林山田.刑法特论〔M〕.台北:三民书局,1978.214.

〔7〕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26.

〔8〕黎宏.论财产犯中的占有〔J〕.中国法学,2009,(1):117-118.

〔9〕王玉珏.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10〕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81.

On the Possession Theory of Sealed Material—As Well as Nature of Behavior of Unit Illegally Obtaining Sealed Material

HUANG Jia
(Graduate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Shanghai 200063)

When the sealed material properties is identificated,the three elements,the external characteristics,the object referred,the effect should be in conjunction;Sealed material possession theory has five kinds of different theories:a total of trustees theory,the distinction principal theory,the amendment theory,the difference theory,the amendment difference theory 1 and the amendment difference theory 2,the sealing objects in the contents of the entrusted to the concept of possession in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be evaluated to confirm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at point of view;from the unit of property,possession of the principal,office facilities and other elements of starting unit staff used his position to illegally obtain goods or misappropriation of sealed ordinary objects as a whole,shall constitute embezzlement,illegal access to sealed unit personnel matter contents,and shall constitute theft.

sealed material possession;sealed material properties;concept possession;position convenience

DF625

A

1672-2663(2011) 04-0069-04

2011 10 30

黄佳(1986-),女,江苏昆山人,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刑法学研究生。

(责任编辑 宋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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