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警察权力与公共舆论:一种理论的探讨
任 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权利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希望通过多种渠道寻找他们的权利,正是公民的相关诉求使媒体走入公共领域并于此域中形成公共舆论。公共舆论作为公民政治权利之一是宪法和法律确定、赋予并加以保护的,其存在对发挥警察权力的功效有着积极的作用。权利和权力理论是政治学的重要理论,而警察权力与公共舆论正是这一理论的外化。警察权力面对公共舆论应开辟新路径。
警察权力;公共舆论;公共权力;公民政治权利;
公民权利具有自由的向度,公共权力必须受到有限性的制约。而警察权力作为公共权力的典型代表,其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公民生活紧密关联,因其所具有的嬗变性及对公民权利的侵夺性,自然成为公共舆论关注的焦点。“以传媒为主要载体的公众舆论,既是公民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剑’,同时又堪称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进而维持公民社会这一私人自治领域高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盾牌’”[1]。警察权力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国家公权力,能否准确实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舆论表达等公民政治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国家的政治文明水平。警察权力的行使应当而且必须以公众的福利和公民的权益为目的,以宪法、法律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界限,以权利规制权力,使警察权力受到控制和约束,发展舆论监督保障公民权利。二者关系的正确处理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和公安的现代化建设,也有助于中国政治改革民主进步,其意义深远值得探讨。
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和其他各类公共组织掌握并实施的,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权力。公共权力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经历着从产生、异化,再到回归的复杂过程。
1.公共权力的产生
公共权力的产生有许多理论包括天赋人权学说、阶级分析说、社会契约论等等。这些理论中社会契约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公共权力的产生。在公共权力出现之前,人类解决纠纷的方式,一是同态复仇,以暴制暴,其结局是两败俱伤;二是赎金买卖,双方以经济方式处理纠葛,但双方不均势地位决定两者难以形成必须妥协,因此回到暴力方式成为必然,暴力后果的不可预测、资源的浪费和矛盾、冲突的无以排解,使得胜方也很难以其为首选,于是各个成员权利让渡的公共权力就产生了。公共权力存在的首要理由就是公正处理成员之间的利益纷争,正义性或者说公正性是其首先的特质。[2]
2.公共权力的特质
首先,公共权力是以社会公众为本源。它来源于公众的同意与授权。公众是公共权力的主体,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委托人,公共权力是公众实现自身利益与满足自身需求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国家,提倡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正是人民当家作主。
其次,公众具有平等的权利地位是理解公共权力属性的基础。自由、平等、生命、健康、言论等基本人权一开始就是同公共权力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公共权力的设立是为保护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公共权力又是对人权最具力量的潜在侵犯者和践踏者。
其三,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须体现民主与效率原则。从政体角度来讲,公共权力需贯彻立宪法制、分权制衡、平等参与、协商议决、司法独立、责任追究等民主原则,同时必须体现效率。因为公共权力运行,使权力运行者最大程度地成为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者,这是判断现代公共权力的合理性标准,公共权力每前进一步,都是朝着这个目标往前迈进。权力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公众办事,不仅要办,而且要快办、办好,否则便会遭到人民的抵制。
1.基本概念
警察权力,简称警察权,属行政权范畴,是国家基本权力之一,是国家赋予警察机关行使的体现国家警察职能的国家权力,是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统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惩罚犯罪而实施的强制力量。从政治学角度定义警察权力则是一种能力,是统治与服从的影响力,是国家的暴力机器。
警察权力包含三层含义:首先,警察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它体现了国家意志,代表了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其次,警察权力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之。警察权力机关必须依法取得警察权力,并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严禁法律之外的自我授权。警察权力的法定特征还要求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恪守法治行政的理念,必须坚守程序正义,真正做到依法公正公开。警察权力的行使不能超越法律的维度,同时应当体现法律的宽容和对不同主体的平等对待;最后,警察权力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由特定的警察机构和警察人员所享有。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若无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警察权力,否则就构成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2.特性分析
警察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它必然具有公共权力的特点,如强制性、工具性、目的性、扩张性等。同时,由于警察权力是在公共领域运行的,以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等公共利益为目的,也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服务性的特点。
(1)公共性
公共性特征,意味着警察权力在运行中要消除特权观念,抑制其膨胀以及对利益的追求,防止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要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宗旨,继而提升警察的公信力。首先,警察权力的运作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相关联,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公共政策和发展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实现公共利益是行政权力公共性的真实体现;[3]其次,公共性意味着警察权力要遵守行政权力的适度性。这不仅意味着要树立和强化权力有限观念,谨慎和节制实施警察权力,防止其滥用,而且还表明警察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即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能肆意侵害公民的权利。所以对公共性的理解,不仅要求警察要知法守法,保持权力的公正,而且要求警察机关注重行政效率,提高单位投入的有效产出。
(2)法定性
警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含有限制、剥夺公民财产和自由的多项权力,而且,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它比其他行政权力更具有膨胀性、扩张性和攻击性。因此,警察权的法定性给警察权力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实现法律的追求和精神为行为的目标和载体。
(3)强制性
警察权力具有强制性,首先是因为警察权以法律为后盾,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支持;其次是因为警察权力行使的目的是维持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和预防犯罪,若没有强制性,很难实现上述目的;再次因为法律赋予了警察机关采取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紧急处置、逮捕、拘留等措施的权力,这些措施无疑都带有十分明显的强制性。
(4)扩张性、攻击性
警察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含有限制、剥夺公民财产和自由的多项权力,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它比其它行政权力更具有膨胀性、扩张性和攻击性。“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会使公民权化为乌有。”[4]行政权与司法权、立法权相比,最突出的特征是其主动性。而在行政权无处不在,又无时不有的今天,其主动性早已证明。警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其积极主动性表现尤甚。这种主动性的转化表现即是扩张性和攻击性。
1.公共舆论的概念
公共舆论是一个学科涵盖范围相当广泛的范畴,正因如此,公共舆论的确切内涵,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心理学家历来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公共舆论,中国古代称之为“舆人之论”,即众人的议论,如《晋书·王沉传》:“自古贤圣乐闻诽谤之言,听舆人之论。”19世纪40年代,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舆论”、“公共意见”等概念被引进到中文语境中来。其中最著名的当数黑格尔对公共舆论所下的定义:“个人所享有的形式的主观自由在于,对普遍事务具有其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表达。这种自由、集合的表现为我们所称的公共舆论”[5]。现代社会中,由于舆论环境、标准以及手段的变化,公共舆论定义为:“社会公共对于公共事务的议论通过公共论坛的扩散而形成的公共意见,它是民意和众意的反映,是人民的精神、愿望和意志的总和”[6]
2.公共舆论的特征
首先,公共舆论是社会成员们公开表达的意见体系,具有集合性和公共性。这种集合性和公共性决定了社会成员对社会生活的普遍关注,这种关注以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
其次,这种社会成员的意见体系的公开表达和社会意识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其主要功能可以概括为:宣传群体要求,监督社会生活、政治权力,实现社会控制的目标。
再次,公共舆论不仅是一种社会观念、意识、认知的参与与公开表达,客观上还反映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包括知情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
现代意义的公共舆论在现实生活中通常外化为媒体,通过媒体彰显宪法规定的公民发表言论、出版发行的表达自由权以及对政府的批评建议权,是公民权利觉醒意义上的张扬、公民个体的呼声。
就公共舆论而言,它意味着公民权利意识苏醒和身份意识觉醒。公民能明白自己的权利,能捍卫自己的利益,这就是一种最彻底的民主社会权利救济。公民民主社会化进程中,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要实现公民的政治化,公共舆论要引导人理解什么是政治,政治权力是怎样运作的,“如果公民对公共权力在怎样层面上运行的情况还处于混乱或无知状态的话,就谈不上去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7]公共舆论可以把目光着眼于唤醒公民的积极自由寻求权利之能力,使公民能践行种种上面所提的积极权利,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这无疑又朝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和谐迈进了一大步。
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其中包括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政府官员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权利所作的明文规定,据此派生出来舆论监督的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授权行使自由权利和人民主权的题中应有之意。因为言论自由是公民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之一,“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做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最重要的自由。”[8]而公共舆论的基础是公民个人的言论,所以说,社会舆论和舆论监督是公民个体自由权利在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延伸物,公民在“公共领域”中的职责和权利。通过舆论来表达其合法性诉求参与政治决策,从而塑造其良好政治心理、政治意识,进一步协调社会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完善政治决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公共舆论代表了公民政治权利,警察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与权力理论是政治学中的经典理论之一,用以说明警察权力与公共舆论关系:公共舆论应发挥其舆论监督之功效,制约警察权力的扩张性从而防止其异化,进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
1.权利的个人性与权力的公共性
人是具有良知的理性的利已主义者,但由于资源有限、能力有限,需要总有碰上边界的时候,必须有一种力量来协调。公共权力是以利益差别和资源稀缺为背景与前提,将不同的利益主体整合为社会共同体,其起源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本质而言,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共生活的力量。公共权力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权力的公共性还体现在权力机构的公共性上。一方面,它们都属于公共品,因为真正的合理合法的权力机关本身是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另一方面由于公共品极易受损,权力机构的基本工作就在于提供、维护公共品。这即是权力行为的公共性,其相对应即为权利的个人性。
因而,公共领域才是权力得以栖息与生长的空间。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从其存在理由到具体的操作式样都表明:在权利的个人性与权力的公共性所构筑的谱系上,需要的、体现的仍然是权利偏向。公共权力应在其生成和运行的过程中贯注权利意识,自觉地维护公众的权利。
2.权利与权力视野下的警察权力异化
警察权力的异化,就是其扩张过程中权力公共性向个人性的转化过程,该过程最终损害公民个人权利及公共利益。首先,警察权力作为社会公共资源中的特殊组成部分,本身具有稀缺性和垄断性。对稀缺资源的追逐,是人类的本性。其垄断性,又形成了警察权力的特殊权威,拥有该权力,是对稀有资源的占有,使得权力极具吸引力和诱惑性。因此,罗素认为:“在人类无限的欲望中,居首位的是权力欲和荣誉欲。”[9]其次,是由于利益的驱动。利益问题是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首先要考虑和希望合理解决的问题。警察权力由于其垄断性、扩张性,本身就有可能使人们实现满足自身各种利益的需要。权力成为获得其他价值的有效工具。警察权力的异化导致的结果是:违背天赋人权的初衷。警察权力的公共性向个人性转化,导致权力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而滥用、私用,造成对他人的支配性。权力的扩张性使权利的个人性得不到实现,掌握警察权力者利用更多的资源和手段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的权利予以漠视,公共舆论孤掌难鸣其效力也即丧失殆尽,公民政治权利遭到践踏。
1.权利优先于权力的基本表现
社会契约形成,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和谐,而个人自由、个人权利无疑是权利与权力理论中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可以说,权利优先于权力,这种优先性主要表现在:
(1)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国家公权力是由个人权利赋予的,只有经人民“授权”的公权力才是合法的权力,任何国家的权力都是以人民的权利(权力)让渡与认可为前提的。国家权力为了保持或谋求这种合法性,就必须保障公民的权利,成为公民权利的后盾。
(2)权力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国家权力通过协调权利冲突而保障权利。当个体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需要一个仲裁者与执行者。其二,国家权力必须扩大公民权利的实际空间。国家权力应努力扩大公民的实质自由,即国家权力必须着眼社会总体的物质财富和扩大社会整体利益,从而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统一。
(3)权利是权力的界限。这首先要求权力与权利之间必须清楚界分,因为它是实现宪政与法治的基本前提。[10]一般而言,国家公权力的定位原则是:“法不授权不得为,法有授权必须为”;而公民私权利的定位原则是:“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11]
从社会发展现实来看,权利本位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它是对“人”的尊重,是一种“证人”的伟大举措,是一种最重要的启蒙,这对于没有权利观念而只有义务观念的我国来说,其意义更加明显。
2.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
从上述理论不难看出,警察权力作为公共权力的典型代表,从根本上来自公民权利的转让。在现代民主政治下,民主就意味着权力属于人民,在国家生活中人民作为一个集合体不可能直接行使权力,人民只能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公共管理,并通过特定的民主程序将某些权力委托给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警察权力便是委托给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的那一部分由公民权利转让而形成的公共权力。其目的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警察权力的根本价值取向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权,这与法律的价值取向一致。这充分说明,警察权力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公民权利,使之不受侵害,保障公民权利,使之受益,即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公民权有所限制,保障公民权利这个根本目的仍然不变。如果警察权力不以保护公民权为最终目的,或者忽视公民权而置于不顾,那么警察权力就背离了公民让渡权利的初衷,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1.权力的扩张性
权力是“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12]从这一意义来说,权力具备了扩张的先天条件。权力的扩张性的表现之一即权力主体的权力意志与“权力嗜好”。只要有机会,掌权者扩张和聚敛权力的内在冲动就会发挥作用。就此而论,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基础性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非到了限度,决不休止。”[13]阿克顿勋爵的格言则是最具警省性的:“权力易使人腐化,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4]
第一,主体:“组织性”/“分散性”。权力行使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国家(政府)作为一个庞大的组织机构本身就体现着一种权力结构,相对于个体公民或组织而言,分散的权利也无法与组织性的权力对抗。
第二,结构:“支配一服从”。权力的结构是一种“支配一服从”关系,只有出现了“服从”,权力才成为权力,在这种结构前提下,权力即意味着命令。因而,权力对于义务总是积极的。
第三,方式:“自为”/“他为”。权力的实施主要依靠自主实现,尽管权力与权利行为中都伴随着强制,但这两种强制的性质与力度都是不一样的,权力的强制力显然要强于权利的强制力。
第四,“空间”:“必须为”/“可以为”。实施空间所指的是权力行使的自由度。权力的实施原则是“必须为”。对于权力主体来说,权力必须依法予以实施,不得放弃或非法转让,行使权力同时也是承担责任。
2.制约权力的三种方式
意识到了权力的扩张性与权利的防御性之间的这种反向运作关系,那么在造就与维护自由的个人与秩序的社会之间的和谐的过程中,在谋求权利的充分实现与权力的高效运行之间的平衡时,就必须针对性地从这两个方面着手去实现权力与权利之平衡,即控制权力的扩张性,激发权利的积极性。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1)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核心是分权 (包括对最高权力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横向制约与纵向制约。对于横向制约而言,现代国家权力一般做法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之间分工明确、相互独立而又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对于纵向制约而言,主要指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割,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权限。
(2)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有两种态度,一种是消极的,另一种是积极的。消极态度就是权利在宪法对权力/权利进行了明确定位与合理配置、从而边界清晰的情况下,严格地守护着自己的边界,不让权力侵犯自己。积极的态度就是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基础上,发挥出权利的自由与正当特性,充分地实现权利的“要求”,从而限制、阻遏权力的扩张。一般而言,可以发挥积极制约作用的公民权利有以下几种: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结社权,知情权,举报控告权等,[15]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即意味着权利成为权力的监督者。
(3)以道德制约权力
以道德制约权力,主要是从权力执行者的个人的道德信念入手来分析的,涉及两个方面,其一为权力执行者的道德修养;其二为权力执行者的公共权力行使的伦理观念,即职业道德。这种限制不是一种外在限制,而是一种源自于“德性”的自我约束。
从“制约权力”这一角度来讲,警察权力必须得到适当的抑制,因为警察权力的扩张即意味着公民政治权利的弱化,此时素有公器之称的公共舆论发挥其舆论监督之功效。警察权力主要从属于公共权力,来自于公民政治权利的授权,警察权力必须为公民权利服务。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越权行事,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发挥舆论之功能。因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今天公共舆论必须予以正视。
3.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
社会成员们在公开宣传和表达过程中,对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权力的涉及不可避免,因为,群体的要求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提出来的,其要求未必总与社会整体环境相一致,也未必总与社会中其他群体要求相一致,于是作为公共舆论就产生了对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领域的协调,产生了对表面凌驾于群体之上的公共权力的监控,使共同生活领域和公共权力朝有利于自身要求或至少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方向运行,这必然就形成了监督。这种对警察权力的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舆论工具对警务活动进行采访、报道、披露和评论等新闻自由权的体现。现代意义的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得以实现,公共舆论就像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包括警察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起到毫无保留的监督作用。
从社会运行的角度来看,媒体监督是一种社会调整功能,是一种社会控制机制,是一种社会制衡活动。在舆论实现表达、宣传和监督的功能之时,社会成员们的利益要求得到了宣泄,在监督中社会利益主体间得到了制衡,舆论的社会控制功能自然得以实现。总之,公共舆论本身就包含着监督,而且是一种来自社会成员的意见表达的极具意义的监督。我们若对中国古时候“舆论”一词进行考证,就会发现“舆人之论”,就是监督之意。既然舆论本身就已包含监督之意,再使用“舆论监督”一词无非为了突显监督的功能,重点在监督这样种现实行为,而不是宣传和控制的社会功能。
总之,公共舆论本身就包含着监督,而且是一种来自社会成员的意见表达的极具意义的监督。
俞可平先生提出的善治理论的核心在于:合法性(legitimacy)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透明性(transparency)即政治信息的公开性;责任性(accountability)即成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治(rule of law)回应(responsiveness)即公共管理人员、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负责的回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回答问题有效;有效(effectiveness)即管理机构设立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过程灵活,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16]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在公民和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民间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17]
善治思想对于警察面对公共舆论很有借鉴意义,将这种思想运用从而探索出警察权力面对公共舆论的新路径。
善治理论致力于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之一,其作为公共权力的典型代表在行使警察权力时应确保其公正行使。警察应正确认识公共舆论,树立权利优先的观念,引导、控制、规范系统成员的各种活动,增进公共利益,从而促进实现一个健全发达的民间社会的形成进而实现“善治”目标。具体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1.警察权力行使应遵循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它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东西,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是指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确认的权威和秩序。警察权力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径是尽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这里可理解为公共舆论的认可支持。警察权力的合法性越大,其善治的程度便越高。
2.警察权力行使应遵循透明性
它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开性。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公安政策的信息,例如近年来公安机关开展的警务公开也正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体现。警察权力行使的透明使以媒体形式为体现的公共舆论参与公安管理的决策过程并实施有效监督。其透明程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
3.警察权力行使应遵循责任性
它指的是人们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负责。警察权力行使过程中,其警察组织具备责权利统一的特征,警察拥有一定的权力也承担相应职责。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他或它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就是失职,或者说缺乏责任性。在对待公共舆论,警察权力有责任正式并予以支持且警察权力行使的责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
4.警察权力行使应遵循法治
法治的基本意义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察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行使必然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警察权力同公共舆论都应遵循法治。它既规范公共舆论,但更制约警察权力的行使,它是权力异化的死敌。法治基础上的权力运行,顺应善治的基本要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善治。
5.警察权力应遵循回应性
回应性同责任性密不可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责任性的延伸。它的基本意义是,警察权力必须对公共舆论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与媒体沟通互动。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
6.警察权力行使应遵循有效性
这主要指警察权力行使的效率。它有两方面的基本意义:一是权力运行合法合理,权力运行科学灵活;二是权力得到有效制约。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即在于公共舆论。善治概念与无效的或低效的权力运行格格不入。善治程度越高,公共舆论应愈加发达,权力运行有效性也就越高。
善治是警察权力与公共舆论之间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这种合作的成败取决于二者关系的处理:警察权力行使是否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公共舆论是否可以有效制约警察权力。善治理论为这两者的协调提出了新的路径——警察权力从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六个方面持续改进高效运行,以营造良好的公共舆论环境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现代化的警察管理。
综上所述,警察权力与公共舆论两者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产物。如何协调好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在民主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是一个长远的课题。没有公共舆论对社会的积极参与以及对警察权力的监督制约,警察权力也就失去了行为的目的和标准,其扩张性将得不到有效控制。没有警察权力的高效行使公共舆论也得不到保证,公民权利也将得不到实现。基于此,促使警察权力的高效运行的善治理论为我们提出了协调警察权力与公共舆论的新路径。在现实生活的实践中,将善治理论思想运用于权力运程中,不断吸取和借鉴相关经验教训,同时加深理论的研究与探讨,才能寻找到更多协调警察权力与公共舆论的新路径新方法,从而使我们的民主进程不断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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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Power and Public Opinions:A Discussion of Theories
REN Jie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100038)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civil rights is awakened with the arrival of the times of rights,which arouses citizens'demand to realize their rights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This kind of demand leads the mass media into public domain with the result of formation of public opinion.As one of the political rights,public opinion is determined and protected by constitution and laws,so it contributes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police power.Rights and theory of power are important theories of politics,while police power and public opinion are the externalization of it.Police power should a new path to respond public opinion.
police power;public opinion;civil rights;political rights of citizens
D631.1
A
2095-1140(2011)02-0131-05
2011-03-16
任捷(1986- ),女,北京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警察行政管理方向研究生。
王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