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之策略——基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角度

2011-08-15 00:48陈文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司法

陈文峰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 212000)

降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之策略
——基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角度

陈文峰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 212000)

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既有客观因素,也有矫正对象自身的因素,同时,由于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也成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潜在原因。因此,建立并规范审前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操作流程,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和教育矫正,完善解矫帮教机制等,才能将重新违法犯罪的风险降低在最低范围内。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重新犯罪

一、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之原因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主要是指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在其非监禁的情形下,存在的可能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的概然性程度和不确定性。矫正对象主要存在的风险包括:一是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接受、服从社区矫正部门的管理,被发现有余罪、新罪而被起诉、判决,导致收监执行的风险;二是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内,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的风险;三是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后,由于矫正教育的效果不佳而重新犯罪的风险。

笔者认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身方面的原因

第一,生活期望值过高。个人的生活期望值过高,又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在个人期望不能实现时,特别是追求享受,过度消费,入不敷出的情形下,容易导致心理失衡,铤而走险。

第二,综合素质低。个人的综合素质低,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考虑问题简单,不能客观地分析问题。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第三,犯罪人格未得到有效矫正。如果矫正对象的当地治安状况不佳,原先的犯罪诱因依然存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人格就难以得到有效矫正,从而故态复萌。

(二)司法行政部门权责不统一

应当出台《社区矫正法》,赋予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刑事处罚的执行权力,对社区矫正执行措施进行完善,让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人员的执法权力得到法律的保障,让矫正对象认识到刑事处罚的法律严肃性。

作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最大的困惑就是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时该如何处置。现行的规定对在监狱管理教育过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刑罚强制性意识认识不足的未成年矫正对象以及故意抗拒管理的矫正对象,刑事处罚的威慑力不够,甚至显得苍白、无力。从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看,扣分的办法只能“管”住老实听话的矫正对象,对“管”不住的矫正对象根本没有配套的措施和办法。例如,矫正对象拒不参加公益劳动、拒不参加集中学习,如果仅仅扣分,根本起不到教育的效果;又如,作为强制性的公益劳动,在有的地方演变成了矫正对象的自愿劳动,根本体现不了社区矫正作为刑事处罚的严肃性。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逃避刑罚执行,如果仅仅以扣分的办法来简单处理,也与刑罚的最终目标严重相悖。

笔者认为,在矫正对象违反矫正规定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应立法赋予司法所一定的强制传唤、强制禁闭以及警具的使用权,从而避免等事态严重后再由公安机关治安拘留、重新犯罪后再报人民法院收监执行。

(三)社区矫正无直接的强制性措施

社区矫正无直接的强制性措施,对矫正对象的惩罚教育的效果不佳,这也是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社区矫正工作既已定位在是刑罚执行活动,就应体现其强制性。在任何情况下,思想教育都不是万能的,没有强制性措施保障的矫正,是不可能取得良好矫正效果的。同时,没有强制性措施也不能显示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根据相关规定,虽然矫正部门有权对矫正对象进行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措施,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往往落不到实处。首先,执法主体不明确。在现行法律不修改的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只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处于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底气不足,难以显示执法的威严。其次,考核不规范。以打分为基础考核矫正对象,形式上有效,实质上是虚设,记分标准设计不合理,个人感性的评价大于可考量的实质内容,客观上造成了对矫正对象的要求较低。再次,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缺乏有效的办法。实践中如果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矫正部门根本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面对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难题,矫正工作人员往往显得无所适从。调研中司法所普遍反映,对剥夺政治权利矫正对象与缓刑、假释矫正对象同等管理,难度很大,基本上属于失控状态,缺乏有效的执行保障措施。

矫正部门没有强制性措施实施矫正,容易使矫正对象产生一种法律不过如此的心理,社区矫正就不能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进而就有可能让矫正对象藐视法律,甚至因对后果的误判而重新犯罪。

(四)社区矫正整体质量不高

社区矫正教育的目标就是让矫正对象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矫正工作贵在矫心。在实践中,我们要求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但由于矫正工作人员本身的专业限制、心理矫正水平不高等,不能达到矫正教育的最佳社会效果。

二、降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之措施

社区矫正对象存在重新犯罪的风险,矫正部门在矫正期间必须做到早认识、早发现,并准确地进行评估和加强控制,从而进行准确的预测,并加以监控,才能将重新违法犯罪的风险降低在最低范围内。

(一)建立并规范审前风险评估制度

1.建立审前社会调查和诉前调查制度。对矫正对象不仅要做好接收后的风险评估工作,而且要将风险评估工作提前介入到审判环节中,裁判之前,即建立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如果法院判决、裁定可能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的,应当先由司法所提前介入,了解被告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和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裁量参考,同时作为执行机构的司法所能尽早了解情况,制订个性矫正方案,增加工作主动性。被告人判决后在法院当庭签订接受社区矫正协议书,由社区矫正组织办理入矫手续,实现社区矫正与审判的无缝对接,提高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防止将高风险的矫正对象纳入到社区矫正中,增加管控风险。

诉前调查是将审前社会调查延伸至检察机关起诉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并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2.规范审前风险评估制度。第一,统一评估范围。审前风险评估包括法院拟判缓刑、管制等的风险评估,以及监狱等有关部门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的风险评估。第二,统一接收单位。县(县级市)、区矫正办为所在地区风险评估统一接收单位。矫正办未发函通知的,各基层司法所不得私自接收和进行风险评估。第三,统一评估材料。矫正办应借鉴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的调查表格,结合实际,制定并统一下发《社区矫正审前风险评估调查表》。该调查表一式三份(委托部门、基层司法所、矫正办各留一份),内容包括被调查人详细信息、近亲属基本情况及是否愿意监护的意见,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区矫正办意见。同时,就不同类型案件必须收集的材料,矫正办也应作具体要求。例如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风险评估,基层司法所还应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形成笔录一并上交。第四,统一评估程序。在风险评估的实践中,应当建立严谨的程序。矫正办在接到有关部门委托风险评估的函后,发函通知有关司法所,并限定一定时间内完成。基层司法所应深入被调查人住所,向其近亲属、所在村(居)委会、单位等调查询问形成调查笔录,同时由基层综治办出具被调查人是否违反综治规定的证明、基层派出所出具被调查人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的证明,近亲属、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具是否愿意监护、接收被调查人的意见,一并上交县(县级市)、区矫正办。由司法局研究决定是否将被调查人纳为矫正管理范围,并将最终意见送至委托部门。

(二)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操作流程

1.制定科学的评估内容。矫正部门应结合矫正工作开展实际,组织有关人员专门就评估事项进行调研,同时邀请心理医生、法律专家、矫正工作者等人员就评估事项、内容及分值设计进行系统论证,科学制定评估内容。

2.建立健全评估体系。矫正部门应以检验矫正对象监管安全和改造表现为目标,建立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矫正工作人员应结合矫正对象日常监管表现,通过走访交流、心理测评及风险评估综合测评表各项内容,邀请社区民警、矫正工作者和帮教志愿者共同参与,分析、评估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风险及社会承受的安全风险系数。

3.规范评估运作程序。在综合测评风险的工作中,矫正部门根据矫正对象文化程度不同,可以制定两种工作运作程序:一是对文化素质较高的矫正对象,在司法所引导下,由其自行完成各项测评内容,司法所再加以询问、核实;二是对文化素质较低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一对一问答形式进行测评。

矫正部门根据评分标准计分,并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宽松管理、普通管理、严格管理等管理等级,最大限度减少评估漏洞,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关注“思想反常、行为异常、交友不慎、贪求享乐、性格暴躁、收入不稳、家庭不合、年龄偏轻、暴力吸毒、多次犯罪、文化较低、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矫正对象,按照评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走访、调查,确定监管等级,建立风险测评档案。

(三)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和教育矫正

1.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制度。矫正部门应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限制等制度,以制度来加强矫正对象日常教育管理。同时通过日常考核量化扣分的办法,给予黄牌、红牌警告,实行宽管、普管、严管三个等级分类管理。并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减刑、提前解除矫正或者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奖惩措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奖惩。对表现优秀的矫正对象给予一定行政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况的积极为其申报减刑等司法奖励,提高矫正积极性。

2.推进个性化帮教工作。矫正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在了解矫正对象不同的风险等级及心理状况的基础上,聘请专业教师、心理医生、大学生志愿者、村委会(居委会)干部等人员组建专业帮教团、乡情帮教团等不同帮教团队,对特殊矫正对象实行一对一、多对一的专业帮教服务,提高帮教质量。

3.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分析、测评。矫正部门应建立特殊人群的心理咨询室、谈话室,同时充分利用监狱、劳教所、社会心理咨询室、社会志愿者、大学学生心理咨询资源,通过送进去走出来的方式,以心理辅导、咨询和心理测试等形式,开展矫正对象集体心理咨询、个体心理咨询活动,从而缓解矫正对象自卑、抑郁、焦虑的心理,消除其心理障碍,增强自我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重树自强、自立、自尊的健康人格,从而根治犯罪思想、心理根源,增强矫正效能。

4.制定可行的矫正帮教方案。矫正部门应采取建档立卡、定期走访、重点监控、心理咨询、信息报告等方式全面了解矫正对象。聘请心理咨询师对社区矫正对象填写的《心理症状自评量表》进行科学测试,查看有无心理障碍,有无躯体疾病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心理矫治和介绍疾病诊治。同时根据测试结果落实管理等级,并按照不同的等级实行管控措施,分级管理,差别对待,针对实际制定方案,确保矫正效果。

(四)实现社区矫正无缝监管

矫正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坚持做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日谈心、周巡查、月排查、重大节日必访、定期见面;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出现波动、不稳定时必须过问;矫正对象本人及家庭出现困难时必须帮困解难。另外做到以下事项:一是加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力度。矫正部门应将社区矫正对象预警前风险评估与其犯罪的社会调查有机结合,并通过建立社区、亲属的担保制度,加强刑罚执行期间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对矫正中社区矫正对象的回访。矫正部门对已纳入社区的矫正对象应掌握其准确的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奠定基础。

矫正部门应重点了解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吸毒、赌博、酗酒情况;有无违法、犯罪情况;在个人成长经历中有无重大挫折;个人行为和情绪控制能力以及这些习性与其前期的犯罪有无关联;有无暴力倾向习性;平常生活中是否有较重报复行为;个人经济状况;有无固定职业;有无稳定的收入和正当的经济来源,有何正当的谋生技能;家庭关系及和睦状况,本人对家庭的责任感和家庭对其的约束等情况。

(五)完善解矫帮教机制

在矫正对象期满解矫后,矫正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将社区矫正档案交给帮教安置管理人员。帮教安置部门应将其列入帮教安置名册,一人一档,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同时继续加强教育管理,努力实现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合力的最大化,实现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的无缝衔接,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期满解矫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风险。

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随着减刑、假释制度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将稳步上升。只有切实降低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的风险,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On the Lower Community Corrections Recidivism Risk Strategy—Risk Assessmen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CHEN Wen-feng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School of Jiangsu,Zhenjiang,Jiangsu 212000)

Community Corrections recidivism risk has both objective factors,but also the object of its own correction factor,at the same time,there are many unreasonable design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but also a correction of the underlying causes of re-offending object.Therefore,to establish and standardize pretrial risk assessment system;establish a scientific operational risk assessment process;enhance Community Corrections Correction assessment and education;perfect solution assistance and education correction mechanism,can the re-crimes risk be reduced in the lowest range.

community corrections;risk assessment;re-offending

DF792.6

A

1672-2663(2011) 04-0039-03

2011 07 23

陈文峰(1972-),男,江苏丹阳人,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讲师,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刑事执行研究。

(责任编辑 连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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