嬗变与调适:监狱执法环境与执法维度

2011-08-15 00:48叶美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民警

叶美德

(浙江省金华监狱,浙江金华 321071)

嬗变与调适:监狱执法环境与执法维度

叶美德

(浙江省金华监狱,浙江金华 321071)

良好的执法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监狱的执法环境发生了诸多新的变化:犯罪构成由相对单一向多样化转变、监狱结构由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转变、监管目标由狱内安全向狱外不再重新犯罪转变、狱务公开由封闭性向相对开放性转变。针对监狱执法环境的转型及现实之困惑,应落实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落实执法责任等调适之对策。

和谐社会;监狱执法环境;执法要求;执法能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执法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监狱的执法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理性分析和正确认识监狱执法环境的新变化,有利于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主动适应的积极性,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监狱整体执法能力的提高。

一、和谐语境下执法环境与监狱执法维度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审视和谐社会内含的特征,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无不与法治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和谐社会的内涵突出了法治的地位,和谐社会以法治为基础,是更高层次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对执法环境和监狱的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执法环境的内涵

执法环境是指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所具有的思想观念和态度,以及产生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活动的社会法治氛围。〔1〕执法环境涉及文化、思想、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其改善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

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既然法治是基础,就必然要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基本环节。法治是良法之治,但良法只能表示有法,为公众提供了一个静态的正义,良法体现的正义还需要司法的公正运行,所以才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执法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之说。因此,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对执法环境提出的新要求应当包括:(1)崇尚法律的公共意识。(2)严格的行政执法和公正的司法制度。(3)坚强可靠的执法队伍。(4)健全的执法监督体系。

(二)执法环境对监狱执法的要求

监狱执法主要表现为对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促其转变犯罪思想,成为守法公民。监狱执法事关整个社会的安宁,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监狱机关愈来愈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执法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对公正执法的期待,对监狱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1)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2)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执法,努力追求公开、公平、公正。(3)严肃执法纪律,明确执法权责,强化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4)公开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明,提高执法的公信力。

(三)监狱执法维度的把握

维度,一般是指独立参数的数目。在这里,维度是指一种视角,而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是判断、说明、评价和确定一个事物的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条件和概念。监狱机关科学地把握好执法维度,其核心和本质就是要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1.确保监管秩序稳定。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维护社会稳定是最大的民生课题,也是人民群众的最大心愿。犯罪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世界性难题,更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危害和谐的重要因素。监狱作为执法机关,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监管,使之不能继续在社会上为非作歹,为社会稳定起到了特殊的“防火墙”和“化解炉”的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预防犯罪的效果是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法替代的。因此,监狱工作体现执法为民理念,首先要保持监管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在此基础上,着力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

2.严格依法行刑。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和谐的精髓,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谐社会的建设将极大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监狱执法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执法是否公正以及行刑的效果直接体现刑事司法的效能,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因此,监狱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的全过程,必须定位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社会效益上,使绝大多数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科学文明管理。监狱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窗口。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全体国民维护自身权利意识提高,各种维权活动增加。监狱执法要坚持科学文明管理,准确把握宽严尺度,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情相融。在保护罪犯权益方面,要严格把握“保障”的合法性、尽量照顾“需求”的多样性、充分考虑“需求”的合理性,让罪犯在体验监狱文明管理的过程中逐渐消减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并通过他们的亲友,让社会公众从中感受到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体会到全社会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这对于排除消极抵触情绪,增强社会认同感和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独特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监狱执法环境的转型

监狱执法环境是指监狱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影响执法实施和执法效果的内外因素的总和。随着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制环境、经济环境、行政环境、人文环境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监狱的执法环境也发生了诸多新的变化。

(一)犯罪构成:由相对单一向多样化转变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都比较单一,而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个体之间贫富差距较小,社会流动也较少。犯罪构成相对单一,监狱押犯主要为盗窃型、财产型和暴力型,比较容易分类管理。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整合机制的不断嬗变,社会生活节奏日趋多样化,促使罪犯构成多样化。主要是涉毒涉黑涉枪罪犯、二次以上犯罪、外省籍人员犯罪,以及涉及计算机软件、网络等新类型犯罪呈逐年增长趋势。

据有关报道,1980年浙江全省抓获的外来人员刑事犯罪(当时称流窜犯)占全部刑事犯罪人员的比例仅1.24%,2001年上升至53.1%,年均递增2.3个百分点。〔2〕这一增长态势,进入21世纪后表现更为强烈,据省公安厅统计,流动人员犯罪的比例,2003年为59.4%,2008年则提高到69.95%。〔3〕

监狱押犯中二次以上犯罪的1990年为10%,1995年为13%〔4〕,近年来持续上升,已突破20%,如浙江某监狱2003年为14.7%,2009年年底为19.5%,2010年11月为20.5%。浙江外省籍罪犯1995年只占押犯总数的12.58%,2005年上升为60.11%,2007~2009年这一比例分别为60.78%、61.12%和60.64%。浙江某监狱2010年11月涉毒、涉枪、涉黑类罪犯占押犯总数的10.6%、0.9%和0.4%。

(二)罪犯改造:由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转变

监狱结构是指行刑和改造过程中各主体所处的地位和权利状态。〔5〕在传统社会里,监狱对罪犯的管理采取的是命令式的人为秩序,这种秩序源于监狱的行刑权力,以监狱安全为核心,主要体现为单向性的命令服从模式,罪犯作为专政的对象,人身完全依附于监狱,“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成为罪犯获取处遇和权利的基础,不可能主动主张权利和行使权利。随着社会转型和逐渐现代化,监狱结构也不断分化和重新整合,进而推进监狱管理秩序的重新构建和管理模式的进一步规范。

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罪犯专政对象的政治身份开始向公民的法律身份转变。1994年实施的《监狱法》对罪犯的权利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其后,不管是对监狱提出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要求,还是“人性化”管理口号的提出,体现的是监狱秩序的构建中强调了罪犯权利的维护,强调了管理中的人本关怀,罪犯在改造关系中的主体性日益显现。

自20世纪80年代推行“三个延伸”开始,监狱开展联合帮教,“两师”(律师、心理咨询师)进监开展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活动,使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成为教育改造罪犯的辅助力量,特别是运用签订“帮教协议”的形式,使罪犯通过这种“契约”获得某些权利的可能。

监狱体制改革的推进,监企分开,财政保障力度的加强,监狱的功能更加纯化和单一,监狱执法除行刑管理及维护罪犯公共生活秩序的必要因刑罚的属性具有强制性外,更多的为非强制性管理,主要体现于维护罪犯的权利,对罪犯的社会生活进行指导、帮助,对社会组织参与改造的行为进行组织和指导等。

(三)监管目标:由狱内安全向狱外不再重新犯罪转变

随着社会形势的新变化,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稳定大局成为监狱工作新的使命。“首要标准”的提出,标志着监狱工作战略重点的转移,监狱管理的目标将由狱内安全稳定向狱外不再重新犯罪转变。

新中国监狱一直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但由于长期实行“监企合一”的体制,罪犯劳动的生产收入与监狱改造经费挂钩,“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被监狱的生存和发展的创收任务所困扰,监管目标诉求始终围绕着“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转,以维护狱内的安全与稳定。

把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预示着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高标准监狱工作要求已现实地摆在了面前。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再重新犯罪,既是法理精髓之所在,也是社会期望之所在,更是监狱职责之所在。

尽管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落实“首要标准”,监狱责无旁贷,必须全力以赴。在“首要标准”的要求下,监狱必须是主要领导抓教育改造,主要资源用于教育改造,主要时间用于教育改造,切实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四)狱务信息:由封闭性向相对开放性转变

监狱是一个封闭式的监禁场所,一直以来笼罩着浓重的神秘色彩,罪犯除了与亲属接见以外,很少有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和渠道,加上监狱方面的种种信息都被以涉密的理由予以封锁,外界对监狱了解甚少,尽管监狱历来重视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并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促使罪犯在满怀希望中得到改造,但仍被认为是野蛮和黑暗的场所,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存在不少“暗箱操作”,法治的阳光没有充分照射进来,罪犯为典型的弱势群体。〔6〕

1999年司法部下发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通知,2001年颁发《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监狱系统全面推行了狱务公开制度。即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公开执法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和监督方式。近年来基层监狱在狱务分开和程序规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浙江某监狱创新的“服刑人员评议会制度”①服刑人员评议会制度是指在民警的直接管理和组织下通过定期组织罪犯评议会成员召开评议会的形式,对分监区涉及罪犯改造的有关事项进行评议测评和提合理化建议,促使罪犯进行自主监督、自我教育、自学改造的一种管教工作方法。金华监狱2002年起开始推行,除制定有《服刑人员评议会制度实施办法》外,还制定有《罪犯行政奖励评选程序》、《罪犯月考核自我评估及测评程序》、《罪犯违规处理测评程序》等。和“罪犯申请刑事奖励陈述评议办法”②金华监狱《罪犯刑事奖励陈述评议办法》于2009年12月开始试行,主要程序分评议申请、资格审查、陈述测评、合议公示和考核五个环节。具体为:罪犯要获得刑事奖励,必须要有一份书面申请书,一份符合改造实际的自我评价陈述书,一次量化排位考核,三个月左右的重点考察,三次评议员测评,三次分监区合议和公示。等。

被称为高墙内“阳光工程”的狱务公开制度,既尊重和满足了在押罪犯的“知情权”,有利于消除罪犯及其家属对监狱执法的偏见和抵触情绪,提高了监狱执法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各界增加对监狱执法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同时,更是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改进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途径。

三、监狱执法维度的困惑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监狱的执法环境较之以前已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仍不尽如人意,针对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和执法的新要求,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的困惑。

(一)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如果在执法中出现无法可依,就无法谈及执法的质量问题。众所周知,调整监狱执法的主体性法律《监狱法》存在先天不足,法律规模和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并且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差,实施16年来既没有进行过修改,也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致使监狱执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执法规范,一些长期存在、多次发生的敏感问题无法可依。

如罪犯的释放,既是监狱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监狱与社会衔接的关键环节。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规定不详细,基层监狱在罪犯释放的实践中遇到了诸多比较棘手的问题,特别是罪犯释放时病危正在抢救、精神病发作或治疗未终结等特殊情况时,其家人不愿意承担责任,或家中无亲人承担时,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引发罪犯释放时的危机。〔7〕

又如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罚金刑具有公正与效益兼容的特性,我国刑法中适用率达40%,但执行难,多数有罚无实成为空判。〔8〕罚金刑的执法主体本属于原判法院,但因执行问题,目前担负减刑假释的中级法院拓展了执行思路,尝试减刑与罚金相挂钩,罚金交清的,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受影响,反之则扣减减刑幅度。基层监狱也根据浙江省“两厅两院”制定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中关于结合附加刑执行情况综合考虑的有关规定③《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为基础,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罪过、数罪并罚、罪犯执行主刑和附加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综合考虑。和当地中级法院的意见,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罚金没缴或部分没缴的罪犯,采取了暂缓呈报等措施,这就有可能影响到罪犯的减刑幅度,致使罪犯及其亲属产生“用钱可以买刑期”的错误想法,以讹传讹,影响到监狱公正执法的形象。

(二)执法要求与罪犯过度维权④ 罪犯在维护权利的过程中,不恰当地将权利维护放大,超越了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定界限和基本的社会评价水准,出现与监狱执法理念和罪犯权利义务不相一致的情境,这样的维权应视为过度。详见吴国余、陈光明:《罪犯过度维权的前瞻性及其应对》,《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6期。的冲突

追求公平、公开、公正是人们对法治的期待,也是监狱的执法理念。近年来监狱系统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要求,深化狱务公开,着力打造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环境,由于部分罪犯对维权存在认知上的错误,对追求公平存在严重的片面认识,维权意识的膨胀和攀比心理的增强,把依法严格管理视为对其权利的侵犯。

在这些罪犯看来,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罪犯可以享受的(或是未被剥夺的)权利,都应该享受到,如果没有享受到,就是监狱的过错或是某个民警跟他过不去。当他的某种要求(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疾病治疗、工种调换等)未能达到时,以自伤自残、绝食、拒医等方法,故意制造麻烦,想给跟自己“过不去”的民警出难题。特别是部分罪犯打着“就医机会和就医权利平等”的旗号,只要自己有病或者怀疑自己得了重病,就随意夸大病情,要求用好药,到社会大医院去治疗,有的甚至以此达到保外就医的目的;或采取言语恐吓,扬言举报控告,在监狱有重大活动或上级领导来检查时扬言告状,企图以此要挟民警,严重的还发生袭警事件。

(三)保障机制缺失,民警压力过大

随着社会对监狱教育改造质量要求的日益提高,监狱民警的执法责任也随之日益强化,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立法上的粗糙、滞后和保障机制的缺失,民警执法权存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等,其执法后果引发的责任远大于执法权利的保障。

其一,监狱和管理民警的权利义务缺乏法律规范。虽然《监狱法》第5条规定了监狱民警的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所涉及的警察职权共14条22款规定中找不到一条专门针对监狱民警的法律条文。《监狱法》中也没有专门对监狱民警执法权的规范,仅对监狱民警的执法作了限制性规定,相比之下,罪犯的权利义务规定比警察的要具体得多。正是立法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狱民警“不愿管理”,甚至“不敢管理”的心理。

其二,防范和保障机制的缺失。突出问题是警囚比例的严重不足。虽然早在1981年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中就规定了警力按16%(农业)或20%(工业)配备,如今30年过去了,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如浙江省2010年警囚比例在14%左右,金华监狱只有10.7%。基层一线民警每天在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工作时间长、休息权难以保障自不必说,往往是一两名民警面对上百名罪犯,在刀枪入库、警绳、警棍谨慎使用的情形下,发生突发事件时,置身其中的民警面临着人身甚至生命的危险。2009年发生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的四罪犯杀警越狱事件,足以让人们深思。

其三,民警管理责任的放大。当前,各监狱为落实监管安全措施,普遍推行“片警制”或“小组包干制”,基层一线民警的管理责任被放大。凡是责任小组内的罪犯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或其他突发事件,如罪犯之间发生蓄意伤害、罪犯患病正常死亡等,民警虽然无直接的执法过错,但不论是否在现场,是否在上班,都要接受监狱内部监督部门或检察部门的调查,有的还可能被归咎为失职和懈怠,有的甚至为了平息事态而承担一定的执法责任。多数监狱民警并不情愿因此被降级、撤职,甚至丢饭碗。心理顾忌并且难以调适,出现了对罪犯“管与不管”、“如何管”等问题上抉择难。

四、应对执法环境转型的对策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监狱执法环境的形成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总体上是要求监狱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监狱方面应当主动适应,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完善法律体系

监狱执法是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必须依法规制和保障。《监狱法》作为监狱行刑的主体性法律,其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尽管由于当时的立法条件受到限制,具体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简约,但实施16年来,发挥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务之急,一是监狱主管部门应搁置是否制定《刑事执行法》以及《监狱法》的立法规格问题的争论,积极呼吁并配合立法机关从如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在《监狱法》既有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监狱执法实践过程中一些长期存在、多次发生的敏感问题进行修改,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制定监狱急需的全国统一的规章制度,如监狱管理规范、罪犯劳动管理规范、罪犯权利保障规范、民警执法保障规范等。三是针对当前缺乏监狱法实施细则,缺乏对《监狱法》的原则和规定作出具体的细化、释义、延伸和补充的现实,司法部或监狱管理局要组织精干力量,对基层监狱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或特殊问题进行调研,总结成功解决的有效方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批转各地参照执行。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体系,使监狱执法从根本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改变目前监狱民警的一些执法行为无法可依、无所适从的状况,真正实现监狱执法由权力型执法向责任型执法、由随意执法向规范执法的转变。

(二)规范执法程序

规范执法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需要严密的执法程序作支撑。严密的执法程序是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执法质量的保证。一是细化监狱行刑程序的有关规定,使程序落实有具体内容,以保障法定程序的严密性,不致留下缺陷而影响行刑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重要执法活动的办理程序制定严密的、操作性强的规定,缩小对罪犯改造主观评价的余地和自由裁量的空间。三是对监狱民警具体执法的操作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如制定内部业务工作流程、警察一日工作规范等,确保各个执法环节实现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所制定的执法程序必须要有科学性,也即要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佳的契合点,做到简繁适中,既便于操作,又不至于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

(三)提高执法能力

基于监狱的职能,其执法主要表现为管理执法和矫正执法,监狱执法能力主要是指依法管理和矫正罪犯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政治鉴别、学习、创新、调查研究、分析决断、沟通协调、口才演讲、心理调适和体能等职业能力基础上的危机干预和行为矫正、劳动矫正、教育矫正、心理矫治等专业能力的有机结合。〔9〕监狱的执法能力由各个民警的执法能力具体体现,监狱民警的执法能力是影响执法质量的决定因素。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对现代监狱理念要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必须树立新的监狱观、行刑观、改造观、安全观、教育观和发展观。〔10〕二是正确的警察角色定位。监狱民警作为执法者,要清楚自己的警察角色,认识到警察不仅要与犯罪作斗争,还要树立自己社会公仆的服务意识,以良好的警察形象和执法形象去影响社会。三是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业务学习。以“创建学习型监狱、打造学习型队伍、争做学习型民警”的活动为契机,加强相关理论的学习,特别是要强化实战技能的训练,提高防范和处置不法侵害的实战技能,既提高工作效率,又能降低不必要的伤害。四是严格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理性执法。不被公众情绪所左右,把握好“情与法”、“宽与严”、“恩与威”的尺度,做到“严不过人,宽不过囚”,既防止罪犯权利欲的恶化,又要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五是要积极推进民警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那种把每一个监狱民警都培养成懂管理、会教育、善经营的全能型人才的思想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四)落实执法责任

监狱行刑权体现为国家的公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要通过具体的组织或监狱民警的个体执法行为来实现。对于具体的执法民警,权力必须行使,放弃权力就是失职渎职,责任必须履行,逃避责任必须受到制裁。执法责任不仅要解决执法者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的问题,还要明确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后果。落实执法责任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把执法者个人的责任具体化、把集体和领导的责任明晰化。因此,要在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责任的设定和责任的划分,切实解决个人(或领导)责任“虚无化”和“扩大化”以及集体责任“模糊化”的问题。

严格落实执法责任,执法过错追究理所当然,但落实执法责任必须与改善执法保障和健全执法监督相结合。没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执法监督,就很难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当前,监狱机关执法保障方面要着重解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经费标准不高以及如何加大监管设施投入,提升物防和技防水平、提高安全系数、减轻人防压力等问题。执法监督方面要着重解决内部监督静态、事后监督为主的状况,要建立执法执纪、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民警执法情况分析制度、民警执法活动考评制度、民警执法活动报告制度、民警执法监督制度等。保障与监督双管齐下,切实减轻民警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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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lution and Adjustment:Prison Execution Environment and Law Enforcement Dimension

YE Mei-de
(Jinhua Prison of Zhejiang Province,Jinhua,Zhejiang 321071)

Good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 is the powerful guarantee to construct harmonious social.Many new changes take place in the prison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the crime composition turn from single state to the diversification,prison structure change from duty part to right subject,regulatory target change from prison safety to safety ouside the prison,prison work transformes from sealing to relatively public state.According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prison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 and the reality of confusion,this paper put forward adjustment countermeasures,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standardize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and improve the ability to carry out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responsibility,etc.

harmonious society;prison execution environment;law enforcement requirements;law enforcement ability

DF87

A

1672-2663(2011) 04-0017-05

2011 09 20

叶美德(1957-),男,浙江丽水人,浙江省金华监狱研究所主任科员。

(责任编辑 连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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