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光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管控与疏导:群体性事件化解中的视角互换
杨晓光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业已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焦点和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难点,地方政府在长期的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已经建立了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导向,注重对群体性事件管控的工作模式,其重心在于“堵”与“控”。此种工作模式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实施成本很高、缺乏可持续性的弊病。由此,各级政府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既要看到其影响地区稳定等消极面,又要将群体性事件所隐含的积极因素挖掘出来,树立以管控与疏导适时互换为导向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将其转化为促进社会发展的要素,从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群体性事件;管控;疏导;视角互换
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中首先遇到的一对范畴是原因和结果,这对范畴是现象与事物之间互相制约又互相联系的普遍形式之一。在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如果离开对于事物因果关系的理解,就无法获得正确的认知和实践。基于此,在分析当前所存在社会现象的时候,切不能脱离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的约束,任何经不住现实利益诱惑,有意无意忽略其中的因果关系来处理社会发展中的具体矛盾的做法,业已被实践证明是不适当,乃至是谬误的。对于近些年日益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焦点和政府工作一个重点、难点的群体性事件而言,应基于其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专注于从多元角度开展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务求厘清其中的因果关系,不只是从封堵、控制的角度构建反应预案,还要从管控与疏导的适时互换中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把本身并不直接导致社会进步的群体性事件,通过寻找一系列化消极为积极的措施,使其始终处于有效的化解之中,将其所隐含的进步因素挖掘出来,转化为社会发展的要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处于经济社会改革不断深化、迅猛转型的历史时期,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指引下,举国上下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与开放,中国的经济已深深地融入到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之中,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巨大改善,国家经济实力实现跨越式发展,部分地区提出要率先实现现代化。但是,在此过程中,经济社会也付出了未曾预料的代价。毕竟改革是一次经济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各种利益在各社会群体间进行了大规模的重新分配,特别是最近二十年许多地方实现了超常规、大跨度、跳跃式发展,社会财富迅猛涌现,在政府与社会还未制定完备的利益调整法则之时,社会优势集团在市场竞争的名义下已经获得了谋取利益的先机,由此,以指责私企财富具有原罪和财富分配不公为基点,出现一系列社会矛盾。著名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曾告诫说:“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动荡混乱。”[1]种种历史与社会实践表明,现代化在促进社会趋向于和谐稳定的同时,也会引发社会失序。作为一个后发型国家,目前我国现代化进程正被这一两难境地所困扰,社会冲突爆发的一个典型方式就是困扰政府社会的群体性事件,它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的运行成本,并使得社会经常处于局部失序之中。
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就其直观表现形式而言,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常态化、突发性、复杂性、反复性、公开性、复合性、组织化倾向、对抗性与暴力倾向、参与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等等,通过这些特征的归纳,为政府的决策者认知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一个概略的图谱。但这些归纳仅是以白描手法刻画纷繁的群体性事件表象,对表象背后所隐含因果关系的提炼还不够。
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其主要的、直接的因素是所谓的利益受损的个体或群体对自身境况的不认同,他们认为这种损失并不是自致性损失,而是非自致性损失。①自 致性损失主要指个人或团队的损失主要是由自身而非外部因素造成的,如自身的才智高低、勤奋与否等等;非自致性损失是由于外在因素而非自身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如不公平的规则、不公正的处理,等等。就自致性损失和非自致性损失产生的社会风险而言,自致性损失由于损失是自身而非外部原因造成的结果,面对这样的损失,损失的承担者一般抱怨自己,而不会归罪于政府或社会,大多不至于出现反叛社会的行为;非自致性损失由于损失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外在原因造成的,导致他们对利益调整的结果乃至利益调整的方式、利益调整的动机缺乏认同,此时,利益受损群体就容易出现反叛社会的行为,矛盾的双方或多方往往试图通过“小题大做”获取政府与社会更多的关注,置身其中的群体经常处于集体无意识之中,②集体无意识是人格结构最底层的无意识,是人类的一个思维定式。作为正常个体往往无法去做一件众所周知的违背道德或者是违法的事情,但如果群体中某个个体做了,并且没有出现大家认为会出现的后果,就使得群体中其他个体产生非理性的思维,通过他的、你的无意识的汇集,把“不正常”认同为“正常”,形成“集体无意识”。不惜以激进的方式向政府与社会施加压力,希冀以此实现个人或团体利益诉求的最大化,获得心目中公正的、公平的补偿——包括经济的、政策的、法律的。
在国家迅猛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各种利益的调整与冲突无法避免,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理解,既不必悲观——长此以往、国将不国;也不必过于乐观——姑息迁就、无所作为,毕竟矛盾存在于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矛盾运动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动力,从社会宏观之因出发,群体性事件就不再是个别干部心目中除之而后快的洪水猛兽,它只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略显另类的节拍。在群体性事件化解过程中,既要看到群体性事件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能够引发经济社会局部失序,又要看到它为政府与社会及时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偏差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平台。只有基于此,才能够取得群体性事件化解策略的平衡。
在长期的应对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从指导思想、工作方法、工作机制等层面已经探索出基本成形的工作模式。在指导思想上,自始至终以维护地方乃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合作,动员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力求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由利益关联的同质群体提出的相对单一的诉求蔓延为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关联性群体的综合、复杂的企盼;在工作方针上,坚持力求做到早发现、早介入,适时引导,把各类群体性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其基本工作要求是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冷静观察、稳妥处置;在工作机制上,注重工作反应机制的系统化建设,制定等级反应预案,建立健全信息情报收集研判系统、快速反应与处置系统、责任追究制度,务求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做到信息情报资源共享,指挥控制达到及时权威有效。各级政府所采用的此种应对模式是对工作经验的总结,在具体的实践之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在今后的群体性事件应对中仍具很高的应用价值。但此种模式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仍具改善的空间。
目前群体性事件应对模式,重心是以封堵为表现形式的管控,是从事件的直接表现形式上思考问题,忽视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诱因上思考化解之策。譬如,如何防止同一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在同一地区反复发生,或在不同地区重现;如何建立健全政府与民众更加畅通有效的沟通管道;如何在经济社会剧烈的利益调整中,减少代价承担者的数量、缓解他们的压力;如何对经济社会改革成本的承担者给予及时适当的补偿;如何有效降低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矛盾冲突的烈度等等,这些都不是仅仅通过封堵控制就能够解决的,需要国家与社会在经济社会的顶层设计中予以考虑,通过稳步有序可控的各项改革,深化社会管理层面的创新,持续有效地疏导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在消解利益群体间冲突所带来的现实危害的同时,提炼各利益群体在冲突中的合理诉求,从而使得各项工作处于不断的纠偏纠错中,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经济的发展为诸多利益群体经济权利的改善提供了可能
亚里士多德讲:不平等或不正义是引发政治、社会动乱的主要原因。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在诸多的不平等中,经济权利的不平等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经济权利的不平等必将导致社会权利、政治权利实质上的不平等,并最终引发人们的不满。今年9月份以来,在美国爆发的“占领华尔街”运动,恰如其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基于历史与现实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通过疏导来化解群体性事件,应注重为事件中各利益群体提供尽可能平等的经济权利。我国经济建设在过去三十年,特别是最近十年发展速度迅猛、发展质量显著提高,为公共财政培育了巨大的税源,财政收入增长非常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了极大地改善,以2005年到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幅为例,增幅分别达到 19.9%、22.5%、32.4% 和 19.5%,2010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达到8万多亿元,完成预算的112.4%,比2009年增加近1.5万亿元,增长21.3%[2]。公共财政收入的增加,有利于为经济社会变革代价的承担者提供经济补偿,也为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身份壁垒,①身份壁垒指以户籍制度为主要标志,人为地把人口分割为城市人口、农村人口;一线城市人口、二线城市人口等,并以此区分处于不同身份人所能享受的经济社会权利,如区分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水准、区分商业机会和教育机会等等。缩小不同利益群体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可能。
最近这些年,政界和理论界都提出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位公民,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到每一个中国人。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取消农业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水平、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提出建立健全非公企业的工资协商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等系列举措,这些措施的逐步落实,改善了众多利益群体的经济状况,有效疏导了社会矛盾积蓄的社会冲突,缓解了不少利益群体的焦虑情绪,增加了各利益群体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认同,也为各级政府化解群体性事件提供了较为宽裕的社会回旋时间。
2.社会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为群体性事件的化解提供了切入点
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和归宿、以科学发展为路径、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施政理念,在当前具体的社会管理创新中,进一步分解为“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3]的社会管理理念。基于这些理念审视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主要是一些利益群体为了某些具有同质性的利益,企图通过违反现行社会规则、破坏现行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来实现其利益诉求的社会现象,其利益诉求主要集中在经济利益方面,基本不涉及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设计。由此,在现有的政治制度框架下,坚持科学的管理理念,通过梳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理,持之以恒地改进具体工作中的不足,不断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准,是能够有效地化解群体性事件形成的社会张力的,并且能够逐步构建经济社会的自我纠偏机制,从而在不断的纠错纠偏中推动社会的进步;在消除群体性事件现实危害的过程中,发挥其中所蕴含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群体性事件的化解,无论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都必须注重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结果及已有的应对工作机制的梳理,吸纳其中的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要素,不断促进经济社会趋向于和谐。
1.宏观层面应注重建构能够自我纠偏的体制机制
群体性事件综合反映了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矛盾,折射出当前社会管理者的工作水准,揭示了社会冲突的烈度,暴露了政府工作中的某些偏差、失误乃至错误。这些都为经济社会的变革提供了一个方向,为政府的工作提供了一个思路。譬如,在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改革中,政府、民众及社会中的利益群体如何站位;基层民众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向政府与社会表达利益诉求;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如何减少政策的负面影响,避免利益主体间的不公平、不公正竞争;由非自致性原因导致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政府在具体的社会管理活动中,如何进行自律和他律等等。这一切都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体制机制,主要包括: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众的政治参与体制,从而完善政府与民众的互动机制,疏通基层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系统的“减震器”、“稳压阀”;构建社会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促进媒体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发现问题、揭露问题。其目标指向并不仅仅是防“患”于未然,还要通过矛盾的有效化解,促进社会的进步。
2.微观层面应注重事态管控与疏导的平衡
毛泽东同志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中指出:要严格区分两种不性质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应采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化解。群体性事件从本质上讲,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针对群体性事件本身所具有的现实危害性、诉求含有合理性要素等特点,在具体的化解工作中,要把握好事态管控与疏导的平衡运用,既重视事前防范和事态控制,也注重消除形成矛盾的缘由,并通过指挥、控制、通信、情报、信息一体化,进一步优化情报信息的收集传递与研判,提高对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各利益主体诉求的真实表达,防止各环节截留对己不利的信息,保证基层民众的合理诉求在传递过程中真实有效,保证处置系统采纳的数据真实有效,促进事态控制与矛盾化解的各项措施连贯有序。其目标指向不仅仅是控制事态的发展、满足合理的利益诉求、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予以教育、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办理,还要促使政府认清自己的权力边界、促使社会中各利益主体认清其权利的边界、促进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力求降低社会的运行成本、降低各利益主体的交易成本。其主要举措包括: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快速处置机制、社会控制机制、矛盾调解机制、社会宣泄机制、善后干预机制等等。
千百年来中国治理黄河的历史给我们以启迪,仅仅靠堵的办法不能化解水患,其结果是土壅川决,仅仅靠分流疏导以杀水势也不行,其结果是泥沙淤积、河床渐高。根本的治理策略是:既要治理水土流失,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又要筑堤束水、以水攻沙,以求在现实的空间中解决矛盾。对群体性事件的化解也是如此,一味地管控,不敢面对矛盾的本质,结果往往是事倍功半;一味地追求以疏导方式来缓解矛盾的发生,而不敢在法治视野中进行必要的梳理,不能把握矛盾的节点,也不利于问题的最终化解。古话讲大水出好河,人类社会就是在矛盾的激荡中不断地纠偏纠错,并最终趋向公平与正义的和谐之道。
[1](美)威廉.刘易斯.发展计划[M].何宝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78.
[2]2010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基本情况[EB/OL].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201108/t20110803_583782.htm.
[3]周永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J].求是,2011,(9).
Control and Channelization:Change of Perspective on the Management of Group Incidents
YANG Xiao-guang
(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46)
Nowadays the management of group incidents has not only been the focus of concerns of academia and society as a whole,but also that of the government.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have fashioned a model with stress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group incidents and an end in stability of society during the long-time administration of group incidents.The huge success of such model in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however,has been compromised by its high costs and unsustainability.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ould change their minds in dealing with group incidents with concentration not only on its downside in weakening social stability but also on its inherent positives.In other words,the establishment of a set of correlated mechanism should top their agenda with equal emphasis on prevention,control and channelization through which social conflicts can be transformed into the impetus for the sustainable social development.
Group incidents;Control;Channelization;Shift of perspective
D616
A
1008-2433(2011)06-0113-04
2011-09-08
杨晓光(1972—),男,河南周口人,河南警察学院“小城镇治安研究所”教师,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