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华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浅谈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潘 华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是公路养护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做好公路养护的组织管理至关重要。就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机构、技术以及路政管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对公路养护质量的考核方法进行了探讨,以供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参考。
公路;养护;组织;管理
目前我国基本上采用省级交通部门设公路管理局、公路分局(总段)、公路段三级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对国家干线、省级干线及重要县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并对地方交通部门养护的一般县、乡公路进行业务指导。
三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设置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省公路管理局领导下,原则上按地区(省辖市、自治州)设公路分局,按县(旗、市、自治县)设公路段。但养护里程少于500 km的省辖市(自治州)和少于100 km的地辖市(县)应与相邻的地区或县合并设分局或段。二是对特别重要的国、省干线按专线设养路总段和分段。公路段和养路分段是独立核算的基层机构,其下设若干个养路道班或机械养路工区(大道班),并视需要设桥工班、中修工程队、渡班、苗圃班、砂石料场、机修车间以及机械队、汽车队等生产单位。公路分局和养路总段也可根据需要设置直属的工程队、渡口所、机械修配厂等生产单位。
交通调查应组织专人长期进行,采取相应措施必须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并逐步开发应用先进的观测记录和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调查整理的资料,应按时逐级上报,存入公路技术档案,长期保存。
(1)调查的目的、内容与要求。交通调查的目的主要为公路建设总体布局与规划、公路建设可行性研究、公路工程设计、公路技术改造、制定养护计划及交通管理措施等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同时,也是交通工程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其他公路科学研究必不可少的基础资料。
交通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交通量及其组成、流向和停车速度的调查或观测,并对原始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和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开展车流密度、起讫点、轴载、通行能力、车头时距和车辆横向分布等调查工作。
(2)交通量观测。交通量亦称交通流量,是指在选定的时间段内通过公路某一断面的所有车辆和行人的数量。
(3)车速调查与观测。车速调查与观测包括地点车速观测和区间车速调查两种。每条路线每年调查不得少于一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调查次数。
(4)公路交通起讫点调查。起讫点调查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获得通过两个出行端点的交通量及其组成、流向、货物类型、车辆实载率及交通目的等所进行的调查,简称OD调查。
(5)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是为了掌握公路交通流量的地区分布和路线分布特征,分析和评价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的使用功能,论证和探讨现有公路网的合理性,为公路规划、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论证、设计、改造等提供依据。
(6)轴载调查。轴载调查是为了预测某一时期内行车对路面的破坏作用,科学地制定公路养护措施,合理分配公路养护和改造资金。
(1)路线平面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10万或1/20万,图上注明公路里程及沿线城镇、村庄、境界、山丘、河流、湖泊、水库、铁路、大中桥梁、渡口、隧道、垭口、养路机构及其他交叉线路等;
(2)公路基本资料。包括公路里程表、沿线地形、公路修建简史、交通量统计资料及沿线生产的筑路材料等;
(3)路况示意图。是路况登记的主要部分,该图采用路中线示意图,长度比例尺规定为1∶20 000,图中记录内容主要有里程、两侧地形、不合标准的纵坡及平曲线、路基土质类别、路面结构与厚度、桥涵、渡口、隧道、过水路面、病害路段、挡土墙、护栏、管理界限等;
(4)构造物卡片。包括桥梁、隧道、渡口、过水路面、公路养护管理房屋等;
(5)登记表。包括涵洞、挡土墙、绿化等。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2)在公路与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①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②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③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④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以及烧窑、制坯、沤肥与其他类似作业;
⑤任何违章占有、损坏路产行为。
(3)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 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 m范围内不得:
①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②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物资,停泊船只、排筏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4)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设施的安全。
(5)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
(6)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并承担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商定按规划标准改建公路的费用;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7)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几何尺寸及净空要求;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缴纳公路损坏补偿费。
(8)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国道不少于20 m、省道不少于15 m、县道不少于10 m、乡道不少于5 m;在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必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9)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渡口和路政管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10)对违反上述规定,侵犯公路合法权宜,造成路产损坏或严重危及路产安全的单位、个人或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者和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查处,责令赔偿损失;对驾车逃避者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交通检查站会同检查人员共同拦截,查处其违章行为。
公路规费包括:公路养路费(燃油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建设资金等。上述各项经费分别用于公路养护及公路建设以及贷款、集资建设公路的资金返还。
有关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如下。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以及其他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滥用、截留、挤占公路规费。
各项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凡领有牌证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属国家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
凡利用贷款和需要偿还的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公路渡口,所有车辆通过时都要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和过渡费(属国家规定免征的除外)。
凡购买国内生产、组装及国外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要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属国家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负责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所代征的车辆附加费费款及时存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由各地工商银行负责划转,任何代征、代管单位不得动支。
公路养路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对于发生的路政案件,应按《公路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主要规定如下。
凡违反《公路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违反有关养路费使用规定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
违反《公路法》规定的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7 d内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还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 d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交通管理人员违反《公路法》规定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交通管理人员受本单位或上级单位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反《公路法》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公路法》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的技术管理,正确掌握公路质量变化情况,考核养护工作成果,为编制养护计划提供依据,各级公路均应定期进行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
根据路况实际达到以上质量要求的程度,将公路养护质量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并以优、良等级路况里程之和占养护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要求减少次等路,消灭差等路,逐步提高“好路率”。为了综合衡量各单位公路养护质量包括优等路与差等路的增减变化,便于单位之间评比,除统计“好路率”指标外,还可采用加权平均方法确定的“养护质量综合值”指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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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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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3383(2011)09-0341-02
201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