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
——以废止中比条约为中心*

2011-08-15 00:54侯耀坤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8期
关键词:比利时条约外交

侯耀坤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略论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
——以废止中比条约为中心*

侯耀坤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民国时期,北京政府首次提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开创了修约外交的先河,这在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正式启动了中国政府与外国列强的修约交涉,并为此做出了种种努力和尝试,使得一些不平等条约得以修订甚至废除。这在中华民族维护民族主权、争取民族独立的进程中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废止;中比条约;北京政府;修约外交

一、学术前史及本文旨趣

北京政府的外交,是指民国初年北京政府时期(1912—1928年)外交活动的表现,在近代中国外交史中只是一个较短的阶段,过去没有受到足够重视。近年来,随着更多外交档案公开面世,以及学界革命史色彩日渐淡化,学者对北京政府时期的外交活动给予了更多关注,并有了一定的进展。

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并且以往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其是妥协丧权,无所作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论著作了新的探讨和评价,重新评价了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历史价值,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意见。

相关著述方面,李新总编的《中华民国史》认为北京政府的修约交涉是具有进步主义的行为,虽然其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进程具有不彻底性,但是也反映了中国人民对民族独立和国家解放的愿望,并且也收回了一些失去的民族利益。王建朗在《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中认为北京政府的修约成果,为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甚至为抗战以后的废除不平等条约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台湾学者唐启华的新著《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1912-1928年)》,对“北洋修约史”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先生主要依据档案作实证研究,重建北洋政府时期的修约历程,将修约对象分为战败国、协约国、无约国三种类型,详细叙述了中国与德、奥、俄、比、法、越、日、西、英等国修约的曲折过程,清晰再现了北京政府为争国权所付出的艰苦努力。他认为1925—1928年间北洋“修约外交”的发展,尤其是“到期修约”方针的形成与执行成果。

专题论文方面,有学者从整体论述1912-1928年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也有学者从背景、特点、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李斌、陈光明考察了北京政府时期的修约的背景,认为这是国内外多重因素促成了北京政府外交新局面的形成。此外,李斌在《试析北洋政府修约外交的特点》中,认为北洋政府修约外交体现了政策的强硬性和操作的灵活性,政府与国民外交都具有妥协性和原则性结合的特点。谢晓鹏在《北洋政府废约外交述论》一文中概括了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认为北京政府的外交活动“富有成效”,是中国早期外交现代化的重要步骤;作者还认为这一时期外交具有不彻底性。李育民在《北京政府的修约与废约》一文中,全面考察了北京政府外活动的方针及政策变化过程,并分析了其局限性。他认为,北京政府的外交努力,是中国反对不平等条约斗争的一部分。它正式启动了修约外交,它由集体交涉到国别交涉,从依靠列强到依靠人民,从谈判修约转变到单方面废约。

以上所列研究成果,已经颇为丰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待深入研究。其一,关于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研究多是从整体进行论述,从背景到原因,从方针到特点,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发展演变历程进行总体概括。实际上,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活动是十分丰富的,既包括对战败及革命国,坚持废除旧约另订平等新约;也包括对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坚持平等互惠订约建交;还包括对有约各国,则要求去除旧约中限制中国主权的条款。但目前学界对于部分所修之条约的专题论述还不是很充分。其二,对近代外交史的研究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即对中国与大国的双边关系研究较多,而对一些小国如芬兰、比利时等国的关注较少。其三,学界对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关注多集中于北京政府早期,而对于末期的修约活动涉及不多。结合以上所述之情状,本文将从废止中比条约的角度出发,以期从另一侧面探讨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特点并进行更为客观的认识。

二、中比修约交涉与中比条约的废止

《中比通商行船条约》(以下简称《中比条约》)是清政府与比利时政府所签署的不平等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西方列强纷纷与清政府订立条约,攫取利益。比利时也不例外,与清政府签订了条约,从中获得巨大利益。《中比条约》于清同治四年九月十四日(1865年11月2日)签署,次年10月27日由两国政府批准正式生效。通过该条约,比利时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特权。“依照同治四年中比条约第四十六条规定,自互换批准日起,每隔十年,期满即可修改。”而且,只有比方单方面有权提议修约,这种规定在整个不平等条约中也属罕见。

1926年,《中比条约》第六个十年期满,因此,4月16日,北京政府外交总长胡惟德照会比利时驻华公使华洛思,提出修改《中比条约》,并声明旧约期满失效,故而中方愿意举行谈判,以便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缔结新条约。比利时政府表面同意中国的修约要求,实际上却并无修改条约、缔结新约的诚意,而其目的,是想拖延中比新约的签署时间,来确保在华继续享有特权。故比方提出在新约谈判期间,旧约继续有效。而中国政府提议用6个月的时间进行谈判,以便在1926年10月27日旧约正式期满之时缔结新约。双方立场难以调和,谈判遂陷入僵局。

1926年10月5日,顾维钧出任北京政府代理国务总理兼署外交总长,为了打破僵局,他建议在中比条约第六个十年期满之后,即1926年10月27日以后,中比双方可先订立一个为期六个月的临时协定。临时协定暂时按旧条约的基本条款行事。但如果六月之中,关于新条约的协商仍没有结果,则之前的暂行协定失效,中国政府将依据国际法原则对待在中国比利时侨民和处理与比利时的外交关系。这一办法为缔结新约拟定了最后期限,避免了不平等条约的延续。

然而,比利时政府没有接受中国政府的提议。10月23日,比政府提出了比方有关临时协定的订立原则,要求北京政府给予比利时最惠国待遇之特权,有效期至两国新约签订为止。对此,北京政府在外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让步,于10月28日向比利时政府提出最后修正案:如六个月内新约尚未达成,“经双方之同意,‘临时办法’得延长之,并经任何一方之三个月预先通知,得废止之”。

1926年11月4日,北京政府再次照会比利时驻华公使,督促比利时政府“尽速解决缔结新约问题。”但比利时公使于11月5日再次向北京政府外交部递交备忘录,宣布终止两国正在进行的谈判,拒绝中国方面提出的修正案,仍然坚持:旧条约或包括旧条约重要内容的暂行协定都应无限期继续有效,直至拟议中的新条约确已缔结并生效为止。并表示,要与各大国共同进退,在华享有同等的权利。将争议提交至海牙国际法庭。比利时政府的态度表明其对中方提出谈判新约毫无诚意。

中比交涉半年多仍未取得任何进展,面对比方的蛮横态度,外交总长顾维钧向当时控制北京政权的张作霖呈交了一份报告,并附上说明中比交涉进展情况和终止中比旧约理由的总统令草稿,以及相关的处理中比关系和保护在华比利时侨民所应遵循规定的外交声明,提议北京政府下令终止中比条约。

11月6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发表《中比条约终止宣言》,正式废除中比条约,宣言指出:

“依照同治四年中比条约第四十六条规定,自互换批准日起,每隔十年,期满即可修改。因此中国政府于本年四月十六日通告比国政府,愿将现行中比条约于本年十月二十七日予以终止,同时并提议从速开始商订新约。”

另外,外交部也公开声明:“新约之缔结除以平等相互主义及彼此尊重领土主权为原则者概不允订”,北京政府处理中比条约的惯例将适用于其他现行中外所订条约,其他条约“得于满期时通告终止”,中方将与各国努力设法协商改订,仍然强调“俾于各约期满时,所有一切不平等及陈旧之条款不使复见于新约”。

1926年11月18日,在宣布废除《中比条约》之后,北京政府开始着手处理中比之间旧有条约所涉及的租界与侨民等问题。是日,外交部向内阁会议提交关于终止中比条约的《提出阁议说帖》中提到:

“查关于终止中比条约一案,在新约未经订定以前,所有一切优待办法及应行筹备事项,迭经本部派员前赴外交部会议公局(同)商酌进行。对于天津比租界一项,查核光绪二十七年所订比国租界条款,系按照通商条约第二十款大意拟定,实为根本上不平等之点自应连带失效。所有该租界行政权,亟应先行收回,现已由部派员前往天津将该租界一切详情实地调查,拟伺调查清晰,即由中央会商地方官厅妥商接收办法,订期实行接收,以昭妥慎,是否有当,请公决。”

11月25日,北京政府又公布了《管理无治外法权国人民民刑案件审判条例》,要求各省对涉及到比利时公民的案件适用以上新条例,同时准备取消比利时领事在上海的陪审权。面对北京政府的强硬立场,比利时政府只得于1927年1月17日和北京政府重开谈判,商议订立新约,然而后亦无果。

三、关于北京政府修约外交之认识

中国单方面废止一项不平等条约,这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外交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当事人顾维钧将此看作是中国外交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他认为,“中国有必要这样做,不仅因为中国根据情况变迁原则在国际法面前有充分理由,而且因为中国有必要开创一个先例,证明中国决心行动起来,以结束一世纪以来不平等条约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

同时,废止中比条约推动了北洋政府的修约外交。当时先后到期的中日通商条约、中西条约、中法越南通商条约等条约。北京政府曾先后向有关各国发出修约照会,但是各国政府都不予回复,意在观望中比商约的交涉结果。《废止中比条约宣言》发表后第四天,驻华日本公使便照会北京政府,表明愿开始商议修约。中比修约后,中日、中法修约会议相继进行。

从修约策略和方针的角度讲,废止中比条约是北京政府外交史上“到期修约”的典型案例。北洋期间,北京政府于1926年与芬兰、1928年与希腊、波兰分别签订平等条约,还很好地贯彻了“到期修约”的方针,分别与日、法、比等国展开有关修约的谈判,与英、比谈判收回天津等地租界的事宜。

从国际法及外交原则的运用上,废止中比条约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外交思想的进步与外交策略的日趋灵活。1926年11月6日,北京政府外交部致驻比分使王景歧电,电文中说明北京政府宣布废止《中比条约》,这与国联盟约第十九条原则精神符合,如此比利时如欲向国际法庭申诉,中国将准备退出于国联。中国态度非常坚决,比利时不得不停止申诉。这体现了北京政府开始利用国际法原则维护本国利益,谋求国联支持,争取国家主权。北京政府利用国内外有利形势,收回已失主权,从而产生出“到期修约”、“联美制日”等外交策略。这说明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坚持利用国际法、外交策略和手段逐渐灵活与务实。

综上所述,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是中国反对不平等条约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标志着当时中国以修约外交的方式尝试构建与西方国家平等交往的外交机制。而中比修约外交的胜利,打开了清末以来各国列强在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缺口,为日后打破不平等条约体系打下了基础,也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1]李新.中华民国史(第二编第五卷)[M].北京:中华书局,1996.164.

[2]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155 ~203.

[3]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1912-192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李斌,陈光明.北洋政府修约外交背景论析[J].益阳师专学报,2002,(4).

[5]李斌.试析北洋政府修约外交的特点[J].安徽史学,2002,(1).

[6]谢晓鹏.北洋政府废约外交述论[J].民国档案,2000,(2).

[7]李育民.北京政府的修约与废约[J].文史博览·理论,2005,(6).

[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卷)[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963.

[9]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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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6-5342(2011)08-0003-02

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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