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应得的正当性问题
——对两种常见论证的商榷与重构

2011-08-15 00:53
关键词:功利主义正当性限制性

杨 博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贡献应得的正当性问题
——对两种常见论证的商榷与重构

杨 博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作为分配规范中一种可能的原则,贡献应得引发了诸多讨论。两种常见的支持贡献应得的论证各有其道理,但理由并不十分充分。基于功利主义的论证在有效性和正当性上都存在一些缺陷;而基于自我所有权的论证则难以解决贡献应得与限制性条款之间的兼容问题。有鉴于此,对贡献应得的探讨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入。

贡献应得;功利主义;激励;自我所有权;限制性条款

对分配规范的探讨是构建一个正义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内容。罗尔斯认为,“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1](P5)那么如何实现正义制度所要求的不作“任意的区分”、达到“恰当的平衡”呢?或者说基于何种原则对利益与负担进行分配才称得上是正义的?这就涉及到对具体分配规范的论证与思考。一种完善的分配规范可能会包含一组相互配合的分配原则,应得便是经常被讨论到的原则之一。

一个完整的应得判断应该要表达这样一个含义,即:A基于B而应得C。这种应得概念的三元结构最初由芬伯格 (Joel Feinberg)提出来,[2](P7)在拉蒙特 (Julian Lamont)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3](P45-46)这里 A 即应得的主体;C是应得对象,包括应得的利益或某种对待 (这里只探讨积极应得,因此惩罚等负面的应得对象不在考虑之列);B为应得基础,也就是主体A应得C所赖以为凭的理由。具体而言,就是什么样的理由可以使得A对C的应得能够具有某种规范性力量?应得理论中的很多重要讨论都围绕着应得基础展开。除了能力、勤奋等应得基础之外,基于贡献的应得受到了格外的关注。那么,什么是基于贡献的应得?支持贡献应得的理由有哪些?对贡献应得的辩护又会遇到怎样的困难?本文将尝试探讨这些问题。

在本文中,所谓贡献应得可以这样来理解,即由社会合作所带来的利益应该根据每一个人为社会所带来的边际价值进行分配。带来的边际价值大,所应得的就多;带来的边际价值小,所应得的就少。一般说来,基于贡献的应得通常可以得到两种论证的支持,一种是基于功利主义的论证,另一种则是基于自我所有权的论证。本文接下来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论证。

首先来看基于功利主义的论证。功利主义认为人都是趋乐避苦的,它对一个正义社会的判断标准就是这个社会能否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罗尔斯在总结西季威克古典功利主义的主旨时谈到,“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P22)从这个概括当中至少可以看出功利主义的两个特征。首先,功利主义注重人的主观体验,对功利主义者而言,善就是“对人的理性欲望的满足”;第二,功利主义是结果导向的,也就说它强调根据最后结果来判断一个社会到底正义与否,而这个最终结果是通过幸福的总量,亦即是否达到“满足的最大净余额”来衡量的。简而言之,功利主义的基本思路是:对幸福 (满足)的追求是人的根本目的,因此能让这种幸福 (满足)最大化的社会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那么,基于贡献的应得是如何满足上述功利主义的要求的呢?根据前面的定义,基于贡献的应得就是要根据一个人为社会所做的贡献或者所产生的边际价值,来给予其相应的回报。这里所谓的贡献和价值即包括那些能够满足人们物质、精神需求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产品。任何人要想生存发展下去,追求自己的幸福,都离不开这些产品对自身需求的满足。因此,产品越多,所能够带给人们的满足也就越大。而之所以做出更大贡献 (也就是产出更多这类产品)的人应得更多的回报,是因为这样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励他们生产更多的产品更广泛地满足人们的需要,这样那些相对不利的人也能够从中受益,幸福的总量也就增大了。但是反过来,如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没有相应地获得较大的回报,他们就会因为丧失激励而减少产出,“因为人们知道一定享受不到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丧失了劳动兴趣。”[4](P38)这样一来则不利于社会成员满足的最大化,因而也就不是一个功利主义意义上的正义的社会。

根据上面的讨论,对贡献应得的功利主义论证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一组命题:

(1)一个正义的社会就是让最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能够得到最大满足的社会;

(2)贡献应得通过激励那些能够做出较大贡献的人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更多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3)所以,贡献应得是正义的。

这种基于功利主义的论证实际上是以古典功利主义的最终诉求,也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满足为论证的大前提。正因为如此,这种论证在大前提上也必然要面临功利主义通常都会遇到的那些困难。比如难以处理人际差异和昂贵偏好,无视少数人权益,以及满足的真实性等等。这些问题遭到了很多人的批评,但是在这里本文无意追随这一类批评。本文的兴趣在于,在假设上述命题的大前提为真的条件下,能否得出支持贡献应得的结论。换句话说,我们将探讨命题 (2),也就是“贡献应得通过激励那些能够做出较大贡献的人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更多地满足人们的需求”这样一个观点是否成立,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贡献应得的支持是否可靠。接下来,笔者从有效性和正当性两个方面来对这一观点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命题 (2)是不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分配是否真的能够实现按照一个人的贡献来给他相应的回报,从而使人们有动力生产更多的产品来满足更多人的需求。根据命题 (2)的逻辑,做出贡献的行为是受到回报激励的。回报越高,人们越是有动力做出更大的贡献;而回报越低,人们就越倾向于不做或少做贡献。这里需要解决两个前提性的问题:首先,贡献如何衡量?其次,贡献的价值,也就是根据贡献而应得的相应回报如何确定?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今天,我们很难精确地指出每一个产品所包含的相关参与者的具体贡献。一部手机凝聚了从研发、生产、营销到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无数人的贡献,我们如何能计算出每一个人的具体贡献是多少?也许有人会说,对贡献的衡量并不重要,我们只需要知道贡献的价值就可以,而贡献的价值可以由市场来自动调节。也就是说,贡献的价值取决于它在市场上所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程度。但问题是人有什么样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适应性的,人们的主观效用评价也并不存在一个公认的标准,它受很多因素影响。“无论是产权结构的不同,还是外在资源占有上的不同,或者个性本身上的原因,以及我们所具有的各种能力,这些都会引起我们对于各种要素的评价。”[5](P37)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怎能期待市场可以给我们一个关于贡献价值的有说服力的答案?如果连贡献及其价值都不能真正确定,那又何谈由此产生的激励?

更何况即使不存在上述困难,命题 (2)的有效性也仍然值得怀疑。现在假设有A和B两个社会,在这两个社会里,人们所做的贡献及其价值都可以很精确地计算出来。所不同的是,在社会A里,每做出100单位的贡献,可以获得10单位的回报。而在社会B里,每做出100单位的贡献,可以获得20单位的回报。那么一个从社会A进入社会B的人,会做出怎样的反应呢?根据命题 (2),这个人会倾向于做出更多的贡献,因为在社会B里他能够得到的回报更多一些。但问题是,这个人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倾向到底是一种规律性的必然还是仅仅只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尽管命题 (2)似乎在暗示我们这种倾向的必然性是不证自明的,但只要稍加思索,就会发现也许并不如此。我们可以尝试换一种思路来考虑这个人的状况。当这个人从社会A进入社会B之后,他也可以这样想:既然现在获得回报更容易了,做同样的贡献可以获得相当于原来两倍的回报,这意味着只需要做出原来一半的贡献就可以维持之前的生活水平,那我就没有必要做那么多贡献了。从人类心理的角度来看,人既有贪婪的一面,也有懒惰的一面。一个人在特定的诱惑面前到底是表现出贪婪还是懒惰,取决于他的具体选择。命题 (2)的表述忽视了人的这种自我选择能力。

命题 (2)的正当性则涉及它是否能够通过科亨所说的“人际检验”。“人际检验”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当论证“以冷静、非人格的形式提出来的时候听起来似乎是合理的”[6](P266),但是一旦它是由特定的人提出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想象一下命题 (2)是由那些能够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提出时的情况。这时这个命题就变成了那些能够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向大家宣布:如果社会不给我更高的回报,我就不会做更大的贡献。这就相当于绑匪对人质家属说:如果你不给我钱,我就要撕票。(科亨的例子)其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是扣押人质,而另一个是在扣押劳动。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大概很难接受这样的论证。那命题 (2)为什么又有一种看上去的合理性呢?用科亨的话说,这是因为“一个阶级的意志被它的成员描述得就像一种社会学的事实”。[6](P299)正是因为被描绘成了一种看似不可改变的社会学事实,命题 (2)所暗含的绑匪逻辑就在不知不觉当中被遮蔽掉了。结合前面的讨论,我们可以说,当命题 (2)是由第三人称说出时,它把那些能够做出贡献的人当成了缺乏自由意志的人;而当命题 (2)是由那些能够做出较大贡献的人自己说出时,它在某种意义上就变成了向社会发出的威胁。从民主的标准来看,如果一种分配规范是建立在威胁的基础之上的话,它是很难具有正当性的。

除了上述功利主义的论证之外,对贡献应得的支持也通常借助于一种基于自我所有权的论证。这种论证多从诺奇克的理论中汲取灵感。诺奇克秉持康德主义的基本原则:每一个人都是目的,而不能被当做手段。因此,超越个人的实体是没有意义的,“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不同的个体的人。” [7](P39)以这种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为基础,诺奇克强调个人对自身的完全所有。这不仅意味着不能为了使他人获得利益而牺牲个人,同时还意味着禁止以对该人有好处为理由的家长式侵犯。[7](P41)

那么,这种对自我所有权的强调是如何被用于支持贡献应得的呢?这里还需要引入洛克的获取理论。洛克的获取理论在某种意义上被看成是自我所有权的延伸。首先,我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投入了自己的才能和精力。也就是说,我所做出的贡献里渗入了我的劳动。这些劳动是由我的脑力和体力构成的。而根据自我所有权,我对包括自己的脑力和体力在内的自身拥有绝对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我也应该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理那些由我所创造的,掺杂有我的劳动的贡献,包括从这些贡献当中得到回报,获取收益。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每个人不仅拥有他自己的人身,而且拥有他的作为他的人身的直接延伸的劳动。”[8](P577)简单说来,这种论证的逻辑就是:我对自身具有绝对所有权,而劳动是自我所有权的一部分,贡献又是由劳动做出的,因此我对我的贡献具有权利,进而也应得基于贡献的回报。

一般而言,这种基于自我所有权的论证可能会遭受两种常见的异议。一种是对自我所有权本身的质疑。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一个人的生活前景不应该受到偶然性的宰制。而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人来说,他具有何种才能,能够做出何种贡献可能最终都会归结于他先天的遗传条件以及后天成长的社会化环境,而这些因素都是偶然的。因此,在这些偶然因素作用下所形成的特质不应该归个人所有,它们是全社会的共同资产 (common asset)。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在论述差别原则时指出,“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1](P102)从这一观点来看,罗尔斯是不承认人对自身的绝对所有的。既然人对自身都不具有绝对所有权,那么就谈不上对作为自我延伸的劳动,乃至作为劳动结果的贡献的绝对占有了。正因为如此,罗尔斯认为,“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1](P103)然而,这种批评的问题在于,是否一个正义的社会就一定意味着必须要抵消偶然性因素对人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为了抵消这种影响,是否无论付出多大代价都是值得的?稍作反思我们发现,情况也许并非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基于偶然性的论证是在主张一个更为“纯化的”主体。这个“纯化”的过程是通过将依附于主体身上的特质剥离开来,算作社会共同资产来完成的。但这种剥离并不能得到我们对自我的直觉性认识的支持。

另一种异议则是接受自我所有权,但是否认由此产生的贡献应得,至少是主张施加某种限制(例如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从根本上说,人们生活的价值是由其特定的善观念决定的,而善观念又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因此,“正义的目的是为我们的选择提供合理的背景条件”,[9](P75)一旦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塑造和发展我们的善观念,并按照我们自己的善观念来选择自己珍视的生活。”[9](P75)这里所谓的 “合理的背景条件”往往指涉某种具有平等诉求的公平环境。但问题是,一旦涉及条件上的平等就很容易陷入诺奇克所批评的模式化原则,这种模式化的原则看上去更像是一种无视给予者利益的接受者的正义原则。而这种原则要么很难持续下去;要么就必须接受来自国家的持续不断的干涉,而这被认为是对个人权利 (特别是给予者权利)的粗暴侵犯。

由此看来,上述两种异议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困难,但这并不代表基于自我所有权的论证就是无懈可击的。下面我们换种思路来看待这一论证。这种思路在原则上接受自我所有权,但同时也特别注意到诺奇克对这种权利的更进一步的解释。诺奇克强调自我所有权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为我们的行为规定了一种界限或约束。换句话说,诺奇克对权利的重视并不表明一个人拥有权利即意味着他可以主张、要求些什么,而是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权利,因此任何人或机构 (特别是国家)的所作所为都不能对权利构成侵犯。诺奇克认为,“权利作用于一种社会排序是为了约束它所产生的选择。”[7](P199)这或许可以理解为权利的意义不在于为了积极地获取利益而告诉人们能够做什么,而在于为了避免受到侵害而规定人们不能做什么。

与此相应,对于获取理论也应该从这个方面来理解。既然主张自我所有权的真正目的在于为个人设定行动的边界,那么,作为自我所有权延伸的、对于劳动成果的获取和占有也必须将这种获取和占有行为对于他人的影响考虑进来。为此,诺奇克特别援引了洛克关于获取的限制性条款。这一限制性条款规定,当一个人获取或占有某物时,须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有。”[7](P210)诺奇克注意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当“一个物归属于某个人所有时,就改变了所有其他人的处境。先前它们是可自由使用的对象,然而它们现在则不再是了。”[7](P209-210)并承认,“关键的地方在于,无主物的占有是否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了。”[7](P210)这也就引出了证成贡献应得的一个严重困难。前面基于自我所有权的对于贡献应得的论证实际上并不是从诺奇克所说的约束性的方面来理解自我所有权。因而,由此延伸出来的对劳动成果的占有乃至对贡献的应得就不会考虑到占有行为对他人的影响。正义理论一般都接受“适度稀缺”这一关于正义客观环境的基本假设。如果前面对功利主义论证的讨论大体成立的话 (也就是说激励论证是不可靠的),那么基于贡献的应得在这种“适度稀缺”的环境下几乎不可能满足洛克的限制性条款,从而不“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不仅如此,科亨通过将占有的实际情形和几种可能的反事实情形进行比较以后,甚至指出,“……几乎可以确定的是,不仅资本主义而且每一种经济制度都不会满足一种可辩护性很强的洛克式限制性条款。”[10](P233)考虑到对限制性条款的满足为从自我所有权推演出来的贡献应得提供了基本的正当性,那么一旦如科亨所说,限制性条款由于从根本上不能被满足,因而无法作为适当的判定标准的话,这也就意味着从自我所有权出发来证成贡献应得这一思路本身就是缺乏根据的。要而言之,一旦我们进入诺奇克的思路从约束的方面去理解自我所有权的话,基于自我所有权对贡献应得所做的论证就会在两个关键的节点上存在困难。首先,在“适度稀缺”的环境下,贡献应得无法与限制性条款相容;其次,如果科亨关于限制性条款的上述论点成立,则基于自我所有权来证成贡献应得的思路就变成了一种在某种程度上不值得考虑的思路,因为这种证成的判定标准永远都不能被满足。

基于贡献的应得是一种经常被提到的分配原则。根据前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对贡献应得的支持通常在两个路向上展开,一个是基于功利主义的论证,另一个则是基于自我所有权的论证。这两种论证都在一定程度上为贡献应得提供了某种正当性,但也都有各自的一些困难。功利主义的论证存在贡献及其价值难以真正衡量,以及将意志与事实相混淆的问题,并且在激励的正当性上也有缺陷;而基于自我所有权的论证则在如何满足限制性条款的问题上遇到了麻烦。尽管如此,对贡献应得的批评并非本文的关切所在。笔者试图表明的是,考虑到本文所讨论的对贡献应得的两种论证还存在一些如前所述的疑难之处,因此,对贡献应得的辩护也许需要一些新的或者更进一步的论证与说明。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Peter Vallentyne(ed).Equality and Justice Vol6,Desert and Entitlement[M].New York/London:Routledge.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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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伊安·夏皮罗.政治的道德基础[M].姚建华,宋国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5]葛四友.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按贡献分配?[J].国际经济评论,2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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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8]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9]葛四友.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与反应得理论[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3).

[10]G.A.Cohen,Self-Ownership,World-Ownership,and Equality[M]//Equality and Justice Vol6,Desert and Entitlement.Peter Vallentyne(ed).New York/London:Routledge,2003.

The Legitimacy of Desert Based on Contribution——Reconstruction and Discussion of Two Ordinary Justification

YANG Bo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As a possible principle in distributive norms,desert based on contribution sparks a lot of discussion.Two ordinary justifications which support desert based on contribution seems to be reasonable in some sense,but they are not convinced enough.Justification based on utilitarianism suffers some defects in terms of validity and legitimacy;while justification based on self-ownership is unable to solve the conflict between desert based on contribution and Lockean proviso.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desert based on contribution further.

desert based on contribution;utilitarianism;incentive;self-ownership;lockean proviso

D6

A

2095-0292(2011)02-0026-05

2011-01-27

杨博,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张广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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