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颖慧
(安徽财经大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安徽蚌埠233030)
我国“股田制”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巩颖慧
(安徽财经大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安徽蚌埠233030)
股田制;三农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股田制”作为一种创新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在中国悄然崛起。“股田制”以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入股为核心,改变了土地传统的经营方式,创立了新的土地流转形式,被认为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鉴于我国“三农”问题的严重性与“股田制”在这些方面显示的现实有效性,论述了“股田制”的内涵及其产生和发展现状,提出了一些“股田制”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且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股田制”作为一种创新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不仅能够适应我国农业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而且比较容易得到政府和农户双方的接受和支持。目前,四川、山东、广东、福建、浙江等地方已经开始试行“股田制”,这种最新的探索很好地解决了土地分散与农业现代化、分户经营与产业化、小生产与大市场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很可能成为现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从而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股田制”也叫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坚持农民自愿,让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土地股份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土地股份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土地股份公司作为财产的法人主体,可以将土地作为一种价值化的资产,直接投入生产经营中实现增值;也可将土地作为一种资本投入,实现土地资本经营的企业化、集约化、市场化,从而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真正使国家、集体、农民三者都找到合理定位和合法的利益保障。
目前已经实行“股田制”的农村,一般都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搞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共同体,通过招标把土地给企业或大户统一经营,农民可按股分红。农民除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外,还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入股。乡镇企业发达的浙江省在“股田制”的探索上做得较好。如绍兴县柯桥镇新风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一个成功的典型例子。新风村的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组建于2001年,合作社设置了三种股份,即农户承包权股、村集体所有权股和现金股三种。农户承包权股根据农户入股申请和土地承包权证的承包面积折算,全村土地共折合成882股;村集体所有权股按照本地土地征用补偿办法,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倍;现金股以现金投入计股,按照农田基础设施现有水平和追加投资预测尚需投入的资金,每100元为一股,共7354股,这部分由村集体和有兴趣投资的工商企业提供现金入股,三种股份相加正好是1万股。由村级农地股份合作社集中起来的土地,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高效农业开发项目的形式,与农业经营大户签订合同,进行效益农业的建设。最后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投资60万元现金(占全部股份的60%),利用村里的土地建设高效农业园,发展绿色大米等高效农业。新风村的农地股份合作社还建立了自己的组织机构,他们选出了20名股东代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由人组成的董事会。在收益分配上,农户的承包权实行固定分红和效益分红相结合的原则。由此,新风村成了绍兴县内第一个没有一个村民从事传统农业劳动的新农村。村民有的在村办企业上班,有的外出经商、打工。浙江省的“股田制”的具体形式根据本地的特点多种多样,除绍兴县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外,又如德清县推出的“股票田”,武义县的“大田股份合作社”等。除了沿海省市实行“股田制”外,一些内陆省市也开始实行“股田制”,比如农业大省山东。山东寿光市实行“股田制”的基本做法是:在口粮田按人头均分的前提下,将全村经济田也按人头均分,并以人均占有的经济田亩数为一股,称为“股田”,向农民发放股权证,作为土地入股证明。经济田承包费总额为经济田股金红利的总额,实行按股分红。以后人口变动,采用“动股不动地”的办法解决,减人减股,增人增股,按“先减后增”原则,将减人收回的股权按时间先后顺序移交给新增人口。每一位村民都是股东。股东大会民主选举理事会,制定“股田制”章程。到2001年,寿光市实行“股田制”的已有200个村,大约占全部行政村的1/4。推行“股田制”,既保证了农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投入大量财力、物力的土地不会落入他人之手,又解决了土地分散、资金不足、技术缺乏等问题,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受到群众普遍欢迎。同时,“股田制”实行“动股不动地”,促进了土地有偿合理流转为将来推进土地证券化,使农村土地在更广阔范围内流转创造了条件。
总之,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实行的“股田制”正显示着它的蓬勃生机,“股田制”将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用股份形式表现出来,农民拥有股权,经营者拥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的农民通过获得股金红利享受土地经营收益。“股田制”使得土地得到集中,进而使规模经济效应得以发挥,为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股田制”创造了土地流动的新载体,土地从而可以超越其固定、难以分割携带等自然属性,在农民之间、甚至城镇居民之间自由流转。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股田制”一定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股田制”作为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形式,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和小城镇的建设这三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事物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股田制”的发展也不例外,“股田制”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且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一)“股田制”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首先,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可能成为“股田制”顺利实施的制度隐患。地权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土地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总和,它包括四个方面:使用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获得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改变资产形态和实质的权利(处分权);转让权。产权经济学认为:“只要产权主体界定清晰,不论产权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都可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与流动,清晰的产权对各经济主体产生激励作用,并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存在着多个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多个土地产权主体违背了财产所有权排他性的要求,必然会引致自然的人地矛盾上升为社会各产权主体之间的矛盾,这很可能为集体的各代理人—各地权主体行使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及转让权埋下深刻的制度隐患。因此,如何建立更为清晰明确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对于“股田制”顺利实施是个迫切的问题。
其次,“股田制”的折股方案和分配方式很难确定。土地入股是“股田制”的核心,土地的折股是“股田制”的精髓。由于“股田制”处于摸索和完善阶段,“股田制”的折股方案和分配方式又没有统一标准,各地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方案。但是由于农户和农村本身的局限性,因此,很难找到符合各方利益的折股方案和分配方式。
第三,土地股份公司面临着经营风险和关闭风险。2002年8月5日《经济观察报》和2002年8月10日《21世纪中国经济报道》,分别介绍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罗龙镇杉木村六社47户农民入股的罗龙养殖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深入分析一下这两篇报道,就不难发现罗龙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一年来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各方普遍看好,并且得到了南溪县和罗龙镇大力支持的罗龙养殖有限公司,由于流动资金短缺,缺乏“拳头”产品,经营尚且如此艰难,由此可见土地股份公司面临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另外,土地股份公司既然是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存在着破产或解散的关闭风险。但是与其他非农业股份制公司相比,土地股份公司的特殊性就在于有一部分股东是以土地的使用权入股的。一旦土地股份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因为其他原因必须破产、解散或关闭的,以自己的全部承包土地入股的农民也就随之破产,失去了原有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因此不仅会失去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且还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广大农民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穷困潦倒而得不到救助农民必然酿成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皮曙初等的文章《7000农民挥泪告别“蓝田模式”》.已经给公众讲述了这方面的一个沉痛教训。因此,如何尽量规避风险,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股田制”顺利实施也是一个难题。
(二)“股田制”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造成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的根本原因就是法律界定不清。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较为含糊。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模糊的法律规定直接导致了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
第二,折股方案和分配方式很难确定。土地的折股是“股田制”的精髓,虽然折股方案较多,但是牵涉各方利益。农民作为朴素的经济人必然赞成自己家庭获得股权较多、未来收益最大化的折股方案;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也会与民争股争利;非土地要素拥有者的股权份额与土地的股权份额也是对立统一的。在股权处置方面也存在多条路径可以选择,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各股东的利益得失与风险规避。因此,确定合理的折股方案困难重重。最后还涉及到分配方式,蛋糕做好了,如何按照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的原则来合理分割蛋糕无疑是土地股份公司需要解答的难题。每一方都期望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分配方式,但是既然是改革,必然会以暂时牺牲一部分群体的利益为代价,因此,有效的分配方式很难确定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第三,土地股份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和关闭风险。首先,从所处的行业类别来说,土地股份公司在经营上就存在着无法摆脱的系统风险。目前我国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类企业的总体盈利能力不强,不具备高成长性。其次,土地股份公司如果经营不善,资金短缺,没有新技术,没有适销对路产品,也无法取得预期的良好收益,必然会出现经营亏损。另外,土地股份公司既然是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存在着可能由于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因为其他原因必须破产、解散或关闭的风险,这是一个企业固有的风险,土地股份公司也不例外。
(一)确定合理有效产权结构的措施
第一,建立明晰的集体土地产权结构。国家应该从法律上明确集体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界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规定集体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在此基础上,具体界定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的各项权益,永久承认和保护其合法的土地股份权,这样才能打破过去封闭、凝固的社区集体地产权关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明晰的集体土地产权结构,保证“股田制”的健康发展。
第二,建立起规范、有效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规范有效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可以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产业化、规模化、企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土地效益,推动“股田制”的发展。
第三,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的行使。无论土地股份权如何流动和转移,集体始终保持对实物土地的最终支配和处置,过样才能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对土地的统一开发利用和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和农用土地的锐减。
(二)确定合理的折股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措施
第一,实行让利与民的折股方案。由于计划经济的限制,农业发展缓慢,农民收入较低,农民作为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扶持,因此,集体组织应该在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和农用土地的锐减的情况下,使农民从“股田制”这种创新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中获得更多的收益,从而改善农民低收入的情况,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可以将村里集体资产、土地量化成为若干股,其中20%为集体股,80%为个人股。集体股所得红利用于村里公益事业各项集体福利,个人股按联产承包责任制或现在可以入股的人数平均分配,股份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流通、转让。
第二,实行按股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的分配方式。实施“股田制”就是要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改变农户在市场经济各主体中的弱势地位,因此,土地股份公司作为农户的利益代表,全体农户都要为了土地股份公司的发展努力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土地股份公司的蓬勃发展才能提升农户的生活水平。而在分配方式上,实行按股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的分配方式可以使农户与土地股份公司建立起更加密切的利益关系,同时可以避免吃“大锅饭”,从而促进土地股份公司的顺利发展。同时,解决农村过剩劳动力的根本方法是消灭农民,实行按股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的分配方式可以鼓励农民脱离农业生产,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
(三)增强土地股份公司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一,在土地股份公司的建立上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实行“股田制”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到农民的认识水平和觉悟程度,尊重农民的真实意愿。既不能揠苗助长,越俎代庖,强迫农民参加土地股份公司,也不能在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的地方,阻碍农民自愿进行承包土地的集中性流转。对于已经建立起来的土地股份公司,要格外关注,从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提供具体帮助,切实解决公司发展中的困难。
第二,加强股东的风险教育。在土地股份公司筹建时期,一定要高度重视风险教育,使股东们都能对土地股份公司无法规避的经营风险和关闭风险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提高心理承受能力。
第三,健全公司管理机制。努力健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机制,建立对财务和经营负责人方面的制衡、制约机制,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的监督制衡机制,公司经营信息披露机制,努力避免决策失误,维护股东利益。
第四,聘请农业专家担任独立董事。土地股份公司可以以独立董事的方式把已经实践证明确实能带民致富的农业技术专家请进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提高董事会的知识层面和决策水平,必要时可以以技术入股的形式把这些专家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绑在一起,有效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1] 傅晨.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J].经济学家[J].1996(5):80
[2] 黄祖辉,傅夏仙.农地股份合作制: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制度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2001(5):33.
[3] 蒋励.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1994(12):28.
[4] [美]约翰.N.德勒巴克,约翰.V.C.奈.新制度经济学前言[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5] 江永红,李华峰.基于科学发展观的百年三农问题再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5(10):32.
[6] 贾树满,王茂德.建立农业股田制科技示范园区——发展马铃薯种植机械化[J].农村牧区机械化,2004(4):25.
[7] 刘嘉毅,吕萍.股田制发展的约束因素分析[J].农村经济,2005(6):20.
[8] 王延生.论股田制—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J].理论导刊,2003(12)20.
[9] 姚洋.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20.
[10] 赵红菊,高雄,杜跃平.农地股份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J]. 经济体制改革,2003(5):33.
Som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Inplementation Process of“Share-Field System”
GONG Ying-hui
(Research Institute of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olepment,Anhu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Bengbu,Anhui 233030,China)
The share-field system;rural issues
In the early 1990s,the share-field system has gradually developed as an innovativ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Taking a certain period of shares as the core of land use rights,the share-field system changes the tradition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establishes a new form of land transfer,so it is regarded as a great innovation in the history of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In consideration of the severity of rural issues(ie.farmers,rural Areas,agriculture production)and the practical effectiveness showed by the share-field system in these areas,this paper expounds the meaning of the share-field system and its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status,points out some problems and the causes faced in the share-field system implementation process,then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321.4
A
1673-2804(2011)06-0040-03
201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