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钦定宪法大纲》比较研究

2011-08-15 00:55
关键词:议院大总统中华民国

张 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钦定宪法大纲》比较研究

张 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辛亥革命之后,中华民国成立,并颁布了中国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尽管还有诸多的瑕疵与不完善之处,但是与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相比较却有根本的区别。《临时约法》是一部代表着资产阶级民主的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却是站在满清封建统治者的立场上为维护君主专制统治而制定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而且还是“钦定”的。今就《临时约法》与《钦定宪法大纲》进行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其本质的区别。

一、《钦定宪法大纲》是维护君主统治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共有二部分:《君上大权》十四条和《附臣民权利义务》九条,共计二十三条,《大纲》每一条都是在维护君主统治基础上而制定的。

首先,《大纲》的第一部分《君上大权》的第一、二条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就把国家完全控制在大清皇帝的皇权统治之下,而且是“永永尊戴”。

《大纲》视议院如摆设,一切大权仍控制在皇帝手中。《君上大权》第三条规定:“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也就是说虽然“议院议决”法律,但是如“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仍不能“施行”。

《君上大权》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从上面的条文可以看出,皇帝完全控制用人之大权,也就是说,皇帝可以随便委任任何一个人为官员,“议院不得干预”。皇帝控制全国的军权,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所有的军事之权力,“议院皆不得干预”。外交大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皇帝可以随时“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皇帝是至高无上的君主。皇帝所做的一切任命官员、调遣军队、宣战讲和、关押臣民,皆不许议院干预。

中国历代帝王把“爵赏恩赦”、刑罚视为国君之二柄。如《韩非子·二柄》云:“明主之所导致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君上大权》第九条规定“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以及《君上大权》第十条规定的“司法之权,操诸君上”,二者其实就是韩非子所说的刑、德之二柄。满清皇帝是不会把刑、德之二柄交给臣下的,只有这样才能保住君主的绝对统治。从这两个条文可以清楚地看到,《大纲》仍然是维护封建的专制主义政权的工具。

《君上大权》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由以上条文可知,《大纲》把司法、财政、军事、命官、用人之权力全部归于皇帝,并用条文把这些权力固定起来,所谓的议院只是个摆设,毫无限制皇帝权力的作用。

《大纲》的第二部分《附臣民权利义务》把臣民权利义务完全限制在“法律范围以内”;而这个“法律范围”,是由皇帝“总揽司法权”、“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实际上,臣民仍然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当然,《大纲》很明白地把这一部分称为《附臣民权利义务》,“臣民权利义务”只是附属,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境况逼迫下不得已而做出的形式,《大纲》作为对日本明治宪法的仿效,只是有所侧重地进行选择,对体现近代宪政精神的条款和内容没有引进。这从另一方面恰恰说明封建势力的强大,而在强大的封建势力背后,则是数千年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积淀。统治阶级力图最大限度地维护君权,反而为君权的最后彻底崩溃埋下伏笔。

二、《临时约法》具有资产阶级的民主性质

《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五十六条。在《总纲》第一章中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总纲》强调国家的主体是人民的,人们享受国家之主权。

《临时约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也就是说总统、副总统必须由参议院选举“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如前所述,《钦定宪法大纲》维护的是皇帝之权力,而《临时约法》行使统治权的是“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而这些行使权力的人又必须是参议院”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的参议员选举而为当选。在法律形式上与《钦定宪法大纲》有本质的区别。

《临时约法》第二章《人民》一章规定:“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人民有信教之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行政院之权。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临时约法》第二章把人民当作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对人民的权利进行详细的描述和界定,应该说《临时约法》对人民之权利进行充分的认定和肯定。《钦定宪法大纲》中的第二部分“附臣民权利义务”,根本无视人民权利,把人们当作附属,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临时约法》第三章《参议院》对参议院的权力进行了界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议决一切法律案。议决临时政府之豫算决算。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

《临时约法》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临时约法》规定法院有独立的司法权,“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临时约法》对人民的权利进行了充分的认定,对总统、副总统、参议员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并规定总统、副总统是由参议院参议员“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的参议员选举而产生。大总统、国务员若有谋叛行为、失职或违法行为时,参议员皆可弹劾之。对于总统,参议员“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国务员若失职或违法时,参议员“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临时约法》规定司法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性质,与《钦定宪法大纲》有根本的区别。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缺陷与影响

《临时约法》虽然具有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性质,但是由于中国长达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资产阶级在帝国主义列强、满清封建社会的重压下还显得非常的稚嫩,这种情况也表现在《临时约法》的条文中。

《临时约法》第二章《人民》第五条有“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的条文,应该说“人民”也是包括“妇女”的;但条文中没有提出“无男女之区别”,没有男女平等之条目,更无女子参政之条目。这一条文刚刚出台,曾引起中国女界大哗,引起了辛亥时期长期从事妇女解放事业工作的女界人士的不满,并且引起了民国初年的女子参政运动。

自同盟会在日本建立以后,一些革命的女性为祖国、为民族、为了争取民主自由,不怕抛头颅、洒热血,如秋瑾等人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然而在胜利之后,却把女同胞置之度外,这当然是极不应该的。

上海《民立报》1912年3月23日第7页发表《女子参政会上孙总统书》云:“凡在民国,人民一律平等,固无所庸其疑虑;顾理论之优美不如事实之光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人民’第五条云‘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而其下复曰:‘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就其条文寻释之,既曰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则凡为中华民国人民均须平等,已了无疑义,何必复为解释之语曰‘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以狭小条文之意耶?……吾女子之要求参政也,既已一再上书参议院,求其将女子共男子权利一律平等,明白规定于临时约法之中。因而提议对于约法第五条,或请删去‘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或者于‘无种族、阶级、宗教’之间,添入‘男女’二字,以昭平允;二者惟择其一。……查《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约法增修之事,有临时大总统之提议云云等因,理合呈请大总统据情提议,以重法律,以申女权。”

女子们成立女子参政同盟会对《临时约法》表示不满。孙中山对女子进行劝谏说:“党纲删去男女平权之条,乃多数男人之公意,非少数可能挽回。君等专一、二理事人为难,无益也。”①《孙中山致同盟会女同志函》原件藏于中国革命博物馆;转引自徐辉琪《唐群英与女子参政同盟会——简论民初妇女参政运动》《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4期。女子们虽然在辛亥革命时期与男子共同奋斗,但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势力之下,连共同革命的同志也不承认女子的参政权。不承认男女平等,这是《临时约法》的严重缺陷。

辛亥革命推翻了腐朽的清王朝,推翻了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制定了第一部体现民主共和的法律——《临时约法》。虽然这部法律有诸多的瑕疵和缺陷,但是瑕不掩瑜,这部法律仍然放射出不可磨灭的光辉,在我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临时约法》关于民主共和的条文对中国人民来说,是一场深刻的思想启蒙运动,使民主共和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与我国两千年维护封建专制法律的分水岭和界碑。

(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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