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娟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马克思法制观与人类解放
李 娟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人类解放;马克思法制观;价值取向;最高目标
马克思法制观是一个科学完整的思想体系,理论内容丰富,结构体系庞大。这个理论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法制思想、世界各国马克思主义者结合本国实践进行的法制思想探索与实践构造。从实现人类解放这个高度研究马克思法制观,通过论述马克思法制观与人类解放的关系从而揭示出人类解放在马克思法制观中的地位,为实现人的自由与解放以及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思想理论基础。
人的解放是马克思哲学关注的重大问题,是马克思法制观的旨向。马克思指出法哲学的任务就是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基础上促进人类解放。与以往法哲学不同,马克思法哲学从一开始就把研究视角从“现实的”、“感性的”人出发去关注“现实生活世界”。把法哲学落脚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把法哲学的使命定位于实现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的“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从而实现人的解放。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类解放”是要使得人自身摆脱“物的依赖性”、“个体的独立性”而获得“个性自由”、“自我实现”的发展过程。只有到这个阶段之后,“人和自然、人和人之间的矛盾”才真正得到解决,“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体之间的斗争”才真正得到解决。因此,必须要消灭物质经济基础以及政治上层建筑中一切阻碍人类解放的消极因素,它们是人类解放的枷锁。
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类解放要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物质生产力,吸收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成果,实现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的全面进步,解决社会生产力发展不足、物质生活资料不充裕而带来的物统治人问题。但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把人束缚在资本中,机器统治人问题始终存在;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个别企业、个别生产组织的有序性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序性始终存在矛盾;一个国家资本主义生产的有序性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生产的无序性始终存在矛盾;资本主义世界在生产要素组织、生产关系变革等方面与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存在着深刻矛盾;这就使得资本主义越来越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成为人类解放的羁绊。马克思认为,“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特有的法权关系”,原始社会的习惯法,私有制社会的法律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并与这个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资本主义的法体现着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为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所服务,法在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成为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所以,要实现人类解放,不仅要消灭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也要消灭资本主义的法,消灭法存在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法哲学以“人的解放”为基本的理论归宿,是实现人类解放的科学的法哲学理论。马克思法哲学不是向他人提供某种超验存在、终极真理与终极价值,而是给人们指出了法哲学存在的物质生活基础;马克思的法哲学不只是给人们提供“解释世界”的工具,也为人们提供了“改变世界”的理论原则、理论内容与方法论准则。
人的解放构成了马克思法制观的主线。马克思认为要实现人的解放关键在于“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凡是“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无论它以理论的形态或现实的形态表现出来,无论它具有多高的权威性,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与人的解放。马克思最初的专业是法律,正是在研究法学过程中马克思感觉到如果不把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如果不研究法哲学就很难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在《莱茵报》期间马克思面临着尖锐的“现有之物和应有之物的对立”,感受到了现实的法律、普鲁斯政权的反动以及黑格尔法哲学的唯心主义性质。于是,马克思揭露了包括黑格尔在内的以往法哲学的虚伪性。在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中,马克思不仅批判了黑格尔、费尔巴哈法哲学,而且批判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幻想的武器”,从而现实性地揭示了人类解放之路。
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法的过程中总结了法的产生与演变历史,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阶级本质,指出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中介性特征,进而得出法是实现人类解放的中介环节。
马克思指出,从历史上看,人类社会在其发展进程中大致经历了“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封建等级所有制”以及“资本主义所有制”几个阶段,在这几个阶段演变过程中法大致经历了“无法时代”、“非法时代”、“特权法时代”以及资本主义的“虚伪法时代”。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并在自由、平等、民主以及天赋人权基础上建立了带有普遍性的法律法规,但这种法律是虚伪的法律。一方面,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私有制度、作为一种剥削制度不可能保证个体真正享有平等的人权;另一方面,以普遍人权为标志的资产阶级法律本身充满着矛盾性、阶级性以及虚伪性。在马克思看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资本主义法制精神。笔者认为借鉴资本主义法制建设经验,吸收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合理内核,积极运用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断提升人的主体性与主体地位,法作为促进人的自由与人的解放中介环节其功能就一定能够很好地发挥。
价值取向也叫做价值指向性,它是价值标准所取的方向。价值取向一旦形成后往往对人们的认知与行为具有导向性,使人们将其作为自身行动和认知事物的判断标准。人类解放是马克思法制观的价值取向。
马克思始终把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解放作为一切经济社会和法的问题研究动因与目的。在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应当是“人和自然、人和人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也是人的全面发展与人类解放的社会。这体现了马克思法制观的人类解放价值取向。
人类从“无法时代”走向“有法时代”,标志着社会生产关系从原始的家族、氏族、部落制生产关系转变为社会性生产关系,体现了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试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制度,也意味着人开始意识到自身作为一个不同于其它存在物的类存在物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在这样一种价值观支配下,人意识到应当按照人的方式去理解事物,把握对象,把对象当成属人的对象,当成“我”的存在,人不再把自己等同于动物以及其它物种。于是,人开始用自己的方式组成家庭、群体,结成社会,在此基础上形成劳动分工与社会分工,并产生管理家庭、群体与社会以及人自身的法律法规制度。从这个角度看,人类从“无法时代”走向“有法时代”是人类的进步,不是在束缚人的本性而是在促进人从自在的状态走向自为的状态、促进人从必然性状态走向自由性状态,这恰恰体现了法的人类解放价值取向。
马克思一生中最重要的目标是要实现全人类解放,无论是对黑格尔为代表的西方哲学的批判,还是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与法的批判以及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都隐含着人类解放这个目标。马克思认为,哲学是人类解放的头脑,要实现人类解放就要在哲学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包括法哲学在内的任何一门分支哲学都是为了实现人类解放,人类解放是马克思法制观的最高目标。
人类解放是马克思法制观的最高目标。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提出了“人类解放”这个概念,用以区别资产阶级革命家们的“政治解放”概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力图从异化劳动揭示人类解放的物质基础与实现途径,提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共产主义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高度把人类劳动作为历史的起点,认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消灭现存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消灭代表着资产阶级利益的法与国家,“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在马克思看来,消灭法与国家、进而消灭法与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经济基础是实现人类解放的重要前提。在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全面阐述了实现人类解放的途径与道路,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不断深化自己的人类解放学说。马克思通过对资产阶级法哲学以及现实的物质基础批判,使他的人类解放学说不只是一个政治理想,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运动;同时,通过对资产阶级法哲学的批判,也明确了人类解放是马克思发展观的最高目标。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仅要探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内容、结构体系以及建设方向,更要求我
们要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尤其要从人类解放这个高度去理解与研究社会主义如何加强法制建设。本文从实现人类解放这个高度研究马克思法制观,通过论述马克思法制观与人类解放的关系从而揭示出人类解放在马克思法制观中的地位,为实现人的自由与解放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思想理论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笔者认为,从“改变世界”的角度即从人类解放的角度出发去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实质,是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主旨。
1995,231.
[2] [美]莱斯特·瑟罗1资本主义的未来[M]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86.
[3]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24.
[4] 付子堂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M]1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52.
[5] 陈景良1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M]1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
[6] 孙正幸1解放何以可能—马克思的本体论革命[J]1学术研究,2002,9(16):30.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1北京:人民出版社,
Marxism and Human Liberation View of Legal System
LI Juan
(Shanxi Datong University,Datong Shanxi 037009,China)
the emancipation of mankind;Marxist view of the legal system;value orientation;the highest goal
Marxism is a scientific view of a complete legal system of thought,it is rich in content,structure as well as system.This system includes the legal thinking of the founders of Marxism,Marxi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with their own practice to explore the legal thought and practice structure.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achieve a high degree of human liberation the legal concept of Marx,Marx discusses the legal system through the concep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iberation and human emanci2 pation of mankind in order to reveal the status of Marx’s view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freedom and liber2 ation and social progress to provide an ideological Theoretical basis.
D92011
A
167322804(2011)052003320003
201120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