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

2011-08-15 00:43苏卡妮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7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法律

苏卡妮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21世纪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

苏卡妮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普及和专业教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略有成绩的今天,在日益趋于和平与民主的全球气氛中,中国对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愈加迫切.本文针对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偏差,指出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相关思路,希冀借此抛砖引玉,引发中国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和改革,从而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培植出具有法律信仰的土壤,以期开出民主之花、法治之果.

法学教育;困惑;出路

改革开放至今已有30年,而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自1977年8月4日邓小平主持召开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决定恢复高考后,也恢复和发展了30年.30年间国家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艰巨过程,法学教育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实现了突破性的飞跃,从刚开始的不被重视逐渐走向了蓬勃发展的新兴之路.1999年,高考扩招步伐正式启动,法学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全国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目前已达600多个,在校人数多达40余万.①然而,教育繁荣的背后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人才已然饱和,恰恰相反,离我国实际需要的人才数量还有很远的距离,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能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尚属于“杯水车薪”.现实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的,“扩招推动和繁荣了我国的法学教育,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教育的需求,也为国家培养了数量众多的法律人才,但也带来了法学教育的混乱,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和学生的质量.”②中国的法学教育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以致于即使在专业院校学习了四年的本科毕业生亦或七年的研究生未必能有效应对当今社会法律问题的现实挑战.21世纪,是一个继续追求真理和法治理想的世纪,对于在全球经济政治一体化中仍要理清思路和加快经济与法制建设的中国来说,对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迫在眉睫.而中国法学教育能否找到改革诸多弊端的出路,无疑是培养出真正具备国际与国内竞争力法律人才的关键所在.

1 法学教育的困惑所在

1.1 教之困惑——教育本身急功近利

由于政治体制的原因,中国法学学科的发展大大晚于西方国家:罗马在公元4世纪之前就有了最初的法学教育,罗马法在11世纪通过法学教育得到广泛传播;而中国直到清朝末年才有了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整体的法律信仰和法学教育皆起始于一个相当薄弱的基础.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建设的加强,法学教育也随之正规化、多层次化.但伴随教育的繁荣、对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法学教育的兴起并没有导致全民法治信仰的土壤得以滋养,反而滋生了教育方面的功利化趋势.法律行业用人需求量的激增,使得法学教育由原来的极其不受重视摇身一变为大热门,于是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各个专业法律院校或一些高校的法律院系纷纷在办学体制、形式结构、教师选任、基本课程设置、教学以及学习方法等方面争相使出新招、奇招来吸引生源,与此同时许多不具备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机构甚至非教育行业都兴起各种法律教育培训班,尤其是司法考试体制的建立导致与之相关的教材出版与培训班热潮一直居高不下,以致于我国现有法学文凭持有者实际水平的参差不齐和法律教育质量的整体不平衡甚至有所下降.我们提供法学教育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我们应该培养出什么样的法律人才?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并没有很好地理清思路,反而走了急功近利的路线.我国目前的法律院校有600多所,且生源并不稀少,然而当这些毕业生走上社会后,很多用人单位都意识到可以直接在工作岗位上发挥效能的人才并不充足.很多毕业生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问题是出在这些走出校门缺乏经验的学生身上吗?不,根本的问题出在法学教育自身的目的和价值观上.据笔者观察,发现当今社会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一些明显的误区.

误区之一在于当前的法学教育似乎是为了司法考试而教学.自2002年中国开始施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整体的法学教育价值观逐渐朝着以培养出能通过司法考试而取得法律职业“通行证”的考试型人才为荣.于是乎,社会上除了有法学院的高校外,还有大量的培训机构扮演起司法考试应试培训的教官角色,2008年司法部允许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一出台,很多高校立即调整了自己的教学方向——从传统的核心课程为中心转向为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安排课程为中心,从一种极端走向另一种极端.

误区之二在于法学教育似乎以培养出理论研究型人才而非实践型人才为荣.现行的高校对法学教师的职称评定基本上以撰写论文、出版教材、完成课题等为依据,以致于教师为体制所迫不得不把注意力集中在理论研究上,没有更多的精力放在法律实务上.因此,从事法律教育的人,本身无法参加较多的法律实务操作,只关注理论成果,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具备运用能力的法律人才.而许多外国的大学,如美国哈佛、耶鲁,英国的牛津、剑桥等,它们的法学院教授往往会抽一定的时间从事具体律师实务.

1.2 学之困惑——学习目的模糊不清

不论何种专业教育,“学以致用”皆是最终目的.因此“为何学习法律”、“如何学好法律专业”本是每个法学专业学生应该认真思考的.但是由于社会观念及整体教育机制上存在的误区,年轻学子们未必能在校园里找到今后职业服务的方向所在,他们对法律的兴趣和认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校为他们提供的专业课程之设置以及社会观点的引导.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本来就缺乏培育法治信仰的丰沃土壤,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事业.随着对个人权利的逐步重视和人权保障的推进,社会推崇法学教育的价值观并不在于灌输法律为权威信念,而在于拿到一本法学本科或研究生的文凭,对将来找个好工作(如公务员、公检法部门等)有益处,而与法学有关的相关职业大多带有稳定性、待遇或报酬较高的特点,成为吸引学生选择该专业的原因.因此,学生在选择和学习专业时目的可能受社会价值观影响,不一定是从兴趣或实际需要出发,从而影响了其对法学专业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由于“教”本身存在误区,“学”也开始出现偏差.于是乎,学生在学校里专心学习和研究的是司法考试的题库,无心认真听讲专业知识、提高实务分析能力,尽力的结果是让自己成为机械考试的产品,而没有寻找到法学课程的核心价值——培育法律信仰、培养实务能力,同时也丧失了学习与法学相关其他专业(如经济、哲学、历史、外语)的兴趣与机会.“法学院的学生学习后,懂法了,可是他只是懂了而已,并没有学到一种有用的能力,所以很多法学院的学生找工作的时候迷茫了.”③可见,当前急功近利的法学教育,模糊了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即使经过四年的专业学习,学到了法学基础理论与逻辑概念,仍然没有坚定的法律信仰与明确的法律职业追求.这种情况下,除了培养出会考试、会背书的“人才”,怎能培养出懂理论、知运用的实践型人才呢?

1.3 用之困惑——法学人才未尽其用

尽管近年来法学教育成为高校招生和社会培养的热点,但目前我国法律人才的缺口仍然很大,主要是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缺失.事实上,由于法科招生规模的逐年增长,每年的本科和硕士、博士毕业生数量也在递增.然而,这么多数量的法学毕业生真的都属于我们需要的“人才”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钢凌说,我国目前法学毕业生的总体质量并不是很高.现实所需的法律人才应该具备三个要素:第一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第二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第三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④但目前的法学教育偏重走功利主义路线,即为了扩大生源而增加专业和招生途径,为了吸引生源而打出就业前途看好的“广告”,但在教学体制上没有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作出调整,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联系不够紧密,实际教育出来的学生并不能够很快地适应实务部门的需要,反而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来锻炼法学毕业生,不能不说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其实,当前中国西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十分急切,然而由于经济环境的窘迫,西部法律人才流失严重.以陕西为例,省政法机关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足总数的25%,法院系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只占总数的28%,全省有10余个基层法院没有一名大学本科生.即使在法院、检察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也有不少人流向了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高收入部门,陕西法院系统每年因此调出约数十人.⑤但是面对这几年严峻的就业形势,毕业生依旧宁愿挤在经济发达的京沪等大都市或发展程度较好的东南部城市寻找就业机会,也不愿珍惜西部对法律人才渴望的良机.

另外,我国加入WTO之后,许多新的领域急需高端的专业化的法律专业人才,尤其是应对一些西方国家的贸易战和欧盟反倾销方面的人才严重缺乏,目前全国能够从事这个方面业务的律师仅有几十人左右,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的需要.但现实是,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更不用说能否掌握需要掌握复杂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知识的WTO事务了.

2 法学教育的出路

“缺乏教育的理念就意味着缺乏前进的向导,缺乏前进的向导就会在社会变迁中迷失方向,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法律教育理念的缺失将成为制约我国法律教育发展的一块顽疾.所以如何使法律教育成为真正的独立学科,建构起自己学科的发展理念是我们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⑥中国的法学教育亟需理清思路,扫清一切阻碍中国法治发展的非理性因素,这需要相应的教育机制进行改革,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真正树立起坚定的法律信仰,使得法律职业成为独立而神圣的职业领域.

2.1 教育中贯彻法治信仰

纵观法律发展史,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建立在厚重深远的法学积淀基础之上的,西方历史上的法治观念始于公元前594~593年的梭伦变法,至亚里士多德时已经理论化.法治信念是西方社会的特征,因此国外的法学教育之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社会正义感及通过法律实现让社会公众受益的宗旨.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中国要成为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融入到国人的血液中,落实到国人的行动中.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曾经的落后,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其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过于注重道德与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或许,让法律成为中国人的“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与机制,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设想,但是对于权利保护的追求,应该逐渐深深渗入中国人的价值观,而这正可以通过当前的法学教育来实现.法学教育本身不仅仅是专业领域的研究和职业培训,还应该是对法律信念的灌输与法律权威的强化,并通过法律职业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及传播进一步在全民范围内贯彻法治信仰.

2.2 教育体制深入改革

2.2.1 教学培养目标的改革——定位准确

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定位在培养出具备法律信仰的实务人才而不仅仅是理论研究人才上.因为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各种法律职业所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学教育的正途.⑦而且在经济政治全球化浪潮涌卷而来的时代,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参与事务的能力与手段一直在不断增强,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的机会更加频繁,从提升国家经济与政治地位的角度出发,培养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实践型法律人才方是首选.当务之急是将“懂外语、懂法律、懂管理”之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立足点与培养方向,而且所懂的“法律”不仅有国内法,还应该熟知相应的国际法规则,例如对WTO框架下一系列条约及相关规则的了解,尤其是关于反倾销和贸易补贴方面的规则,因为中国入世后已经在这方面由于对这些规则缺乏了解而吃了一些亏.基于此,当前法学教育在专业、课程设置上不应过分狭窄(必要的高端专业性是需要的,但拓宽知识领域也是必须的),除了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外,应该增加一些实用型部门法作为必修的选修课为妥,且不能忽视这些部门法的实务参与和运用,例如诉讼法、法律文书、律师实务等课程可以聘用公检法司机关或行政部门或律师界的人员采取讲座或带领学生实习的方式来加深课程理论及具体程序操作的理解和运用.

另外,在毕业生实习制度上,传统的做法是学校和学生都是走走形式、做做样子,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在相关实践单位实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校应当指派相应教师到实习单位指引和监督学生在实习单位切实参与法律工作,实习单位也要尽量提供实习生参与法律工作的机会.因此,今后的法学专业教育应朝着培养实践型为重兼具研究性的人才方向发展,而且应当做到“才尽其用”,这就要求教育体制、模式、内容上都有所改革.

2.2.2 教学模式的改革——案例教学

因为不是判例法国家,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遵循传统的教育模式——概念、基础理论的传授、学术观点的介绍,而缺乏“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ClinicalLegalEducation).传统教学模式是建立在已知的和虚拟想象的基础上,往往使用虚拟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教学上提供分析的材料.这种模式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首先,学生的应变能力得不到有效训练;其次,学生的竞争性不够,难以激发学生兴趣;第三,难以对法律实践的其他领域如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谈判技巧、起草法律文件等有所训练.传统模式既不利于教师自身的学术进步,也不利于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运用技巧的提高.教师们的专业知识“从理论中来”,自然在教授学生方面也容易导致“往理论中去”.因此学生们和毕业后的用人单位都会发现,学了几年的专业课下来,碰到实际的案例或事件,法学毕业生们往往缺乏对具体程序办理的了解或对案例的分析掌控能力,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才能给用人单位带来效能或利益.而欧美国家本身属于判例法国家,法院的案例公开易得,判例本身的法律拘束力能放大法律在民众中的观念化效力,在教学方面也遵循实例教学,将学生定位于“律师”的角色,对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法律适用.诊所式教学方式还可以运用定期的课堂案件讨论会,学生们尽情交流“办案”心得,于切磋和讨论中得到了锻炼办案技能和解决案件存在的各种疑难问题的机会与挑战,大大丰富了对法律制度的理性与感性体验.所以,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实际案例教学的分量,并且分配一定的课时由学生设置模拟法庭,分组扮演“当事人”或“律师”“、法官”的角色,将案例的背景联系具体的法律进行探讨,并将此作为考核学生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激发学生上法律课的兴趣.当然,这就要求法学教师不仅要有理论学术上的素养,更应当加强自身的实践基础与能力了,学校对此可以给予教师们定期或不定期的实践期或进修机会.

2.2.3 教学内容的改革——国际接轨

在法律领域,各个国家都面临着全球化过程中如何调整变革自己的法学教育问题.现在各国的学者都在积极地关注和研究着全球化趋势对本国的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影响.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例如教材和配套的辅助资料现在更新的速度比较快,除了基础的概念和理论以外,还有一些前沿的理论也常会涉及.但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我们教材及教学的内容不够新,而是基于价值观方面存在偏差,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主要以国内法、且以民商法、经济法为主要导向.但现在已经是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社会,中国加入WTO已经近10年了,如今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熟悉掌握WTO规则的人才打好对抗各国贸易保护的“战争”,已然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法学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时代特征进行相应的调整,不能局限于核心的法学专业课程,还应当在教学计划中列入一些与时代紧密结合的国际化课程以及其他与法律密切相关专业的课程,例如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关系史、国际政治等,引导学生全面掌握法律基础理论与相关背景知识,培养法律人的发散性思维与合理的逻辑运用能力.

2.2.4 法律职业教育——新的起点

出于经济利益或其他目的的盲目扩招行为,导致了法学教育在面临极好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全国有600多所法律院校,每年有十万多法学专业毕业生需要就业,且仍在以20%的增长率递增,司法机关能够吸纳的法学毕业生的人数已经越来越少.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以来,司法机关只录用考试合格者又加剧了这一趋向.每年仅有10%左右通过率的司法考试导致了部分法学院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这部分千挑万选出来的“精英”们,也可能存在“高分低能”的现象.因此,法学教育除了要培养出合格的人才之外,还要考虑学生们的就业问题.与其让学生盲目草率地选择专业和职业,不如由教育者主动积极地给予方向和价值层次上的指导,这就是高校教育中一门新兴而又必要的课程——职业教育.针对传统法学教学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的缺点,法学界近年来一直在讨论法律职业教育的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基于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对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迫切需要,还是从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都未有过正本清源的理论导向来说,法律职业教育都应受到理所当然的关注.”⑧但法律职业教育不等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主要针对专业知识的获得,而法律职业教育的内涵更为广泛.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应该包含以下内容:首先须有职业道德素质之教育,即以培养出具备崇尚法律、维护正义、刚直不阿、不畏权势、不谋私利、廉政自律等职业道德的法学人才为目标;其次须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之教育,即以培养出精通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其所从事职业要求的特定法律知识(包括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专业人才为根本方向;第三须有相应职业培训机会之提供,即以培养出法律职业所需较强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收集与应用证据能力、应用法律规则能力等技能型人才为重点方向.作为指导性课程的法律职业教育,将对21世纪开展法学能力教育和素质教育具有示范性功能和强化性功能,对培养出真正懂得“学”法律和“用”法律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起到正确的指引作用.

2.2.5 法学人才引进西部——就业新方向

对于中国西部或其他亟需法律人才而又在经济资源不够发达的地方,应该在人才引进方面给予相应的鼓励和待遇上的优惠.如西安外国语大学校长户思社就建议,国家可以设立“西部人才资肋基金”,用来吸引大量人才到西部地区就业.⑨与其大家都挤到经济发达城市抢“饭碗”,不如让法学毕业生自愿申请到西部或其他不发达地区,一方面可以解决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促进了法律人才向不发达地区流动,为当地的法律普及以及法律之执行和运用起到推动作用,通过“知识创造经济”,扫除落后思想对法律信仰的障碍,带动当地文化、政治、经济各方面发展,减少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其实,学习法律本身就是一项终身的事业.无论把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在什么地区、什么职业、什么内容,只要是在法律和道德框架范围内,就是实现自身价值的表现了,这样的人才一定会获得众人的尊重和理解,才是法学教育引以为荣的人才.

3 结语

半个多世纪前,杨荫杭先生批评中国法律教育的话—“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法学精深,本不易习,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如苍蝇”言犹在耳,不失其用.⑩高校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里很重要的一部分,不改变整个高等教育,整体的法学教育就难以单独改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不能仅仅作为一个口号来喊喊,对青年学生在法律专业领域(包括理论与实践)的引导和深入也只是教育手段对法治推动的动力之一.法学教育本身与推进法治进程就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一方面,中国的法治进程的加快能更实际地把民主与公平的观念渗透于法学教育之中,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精通法律的管理以及立法、执法方面的人才;另一方面,有了良好的法学教育环境,不论是法律专业人员还是一般的老百姓都能积极投身于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之中,不仅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忠实服从于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以及“德治”国家.

毫无疑问,当前中国的社会教育制度已经民主开放多了,除了专业院校的专业性教育外,还有函授、电大、自考、成考以及远程网络教育,为社会上各阶层的人员提供了更多更自由的学习机会与空间.我们的教学对象从原来的经过高考选拔出来的青年精英,扩大到了社会各层次有着不同学历、受过不同专业教育的不同年龄人员范围.我们也有更多的机会,教育他们摆脱旧思想、旧习俗的束缚,树立起诚信守法的观念,懂得如何运用国家机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再迷惑和停滞于“草民意识”,成为真正独立自主、勇于进取的高素质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治国方略.为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大量具备法律信仰和知法明用的专业人才,而如何创造培育合格法律人才的良好环境以及培养出实至名归的人才,便是我们这些法学教育者应该思考与衡量的首要课题了.

总之,法治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被割裂开来的,我们这些法学教育工作者以及法律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对于唤起民众对现代民主与法治意识的渴望与追求这一重任有着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苏格拉底是一个追求真理、执着实现自己法律理想的圣人,古人尚且如此,当我们今天有暇对传统进行从容的理性反思时,更应当发现法治信念与道德信念有机结合为一体时,才能不辜负时代的重托,培育出符合时代需要的合格人才,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在这个全球和平与民主氛围日益浓厚的时代,法兴,则国兴;法弱,则国亡.不论是高校领域的专业法学教育,还是一般的社会法律教育,都应为中国实现法治起到抛砖引玉的带头作用.

注 释:

①②赵晓秋.法学教育30年的变迁:恢复是一切的开始[J].法律与生活,2007(7).

③赵晓秋.从热情到辛酸 三代人的法学之路[J].法律与生活,2007(7).

④郭恒忠.法学教育如何适应社会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NJ].法制日报,2004-12-24.

⑤黄博.赵郭海代表:西部基层“两院”人才紧缺[N].中国青年报.2004-03-14,http://news.21cn.com/domestic/difang/2004/03/14/1481548.shtml.

⑥朱丽娟.全球化与中国法律教育的变革[D].中国理论法学信息网,http://www.legaltheory.com.cn/asp/info.asp?id=9471.

⑦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C].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9.

⑧张维.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问题是什么[N].法制日报,2009-4-13.

⑨许祖华、赵超.户思社:设立“西部人才资助基金”吸引人才到西部就业 [N].新华网,2009-3-6,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9-03/06/content_10955640.htm.

⑩杨荫杭先生(1887~1945 年),字补塘.于 1906 年出国到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攻读法律.中华民国建立后,先后出任江苏高等审判厅厅长、浙江高等审判厅厅长和京师高等检察长.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卓泽渊.法治泛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汪太贤.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重构[J].中国法学,2001(4).

〔5〕郝铁川.“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J].法学评论,2001(2).

〔6〕李晓峰.略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及其思想渊源[J].法学评论,2000(4).

〔7〕马小红,于敏.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思考[J].法学,2002(9).

〔8〕苏力.法律教育随想[J].法学家茶座,2002(1).

〔9〕范愉.法律怎样被信仰[J].法学家茶座,2002(1).

G642

A

1673-260X(2011)07-0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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