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丽洁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区域货币一体化法律制度浅议
——以欧元法律制度为例
姚丽洁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区域货币一体化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结果必然也会成就区域货币一体化.欧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功的典范,欧元同时也是区域货币一体化的典型.本文从欧洲经货联盟的发展历程开始论述,着重对欧元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阐述欧元体系对区域货币合作的重要意义.
区域货币一体化;欧元法律制度;货币合作
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固定汇率制度.但是在这种制度下,各国储备的增长要靠美国国际收支持续逆差,而美国国际收支出现长期逆差就会影响美元币值,产生美元危机;如果美国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各国外汇储备就会减少,导致国际清偿力的不足,这就是著名的“特里芬两难”.美国总统尼克松于1971年8月15日宣布美国停止承担以美元兑换黄金的义务,布雷顿森林体系就此崩溃.
在1969年12月1日和2日于海牙召开的欧共体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即欧盟理事会的前身)上,欧共体成员国决心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1970年10月8日提交了最终的《关于分阶段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报告》,即著名的《韦尔纳报告》(Werner Report).但是《韦尔纳报告》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尚存的背景下起草的,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使其失去了实施的基础,货币市场的混乱情况使得《韦尔纳报告》的实施搁浅.保留下来的内容之一是所谓的“洞中之蛇”(Snake in the tunnel)的安排.此安排把参与国货币的双边汇率波动幅度压缩到一个狭窄的空间(即偏离中心汇率上下2.25%以内).
1978年12月5日,欧盟理事会布鲁塞尔会议通过了自1979年1月1日起建立欧洲货币体系(EMS)的决议.欧洲货币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欧洲货币单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ECU);欧洲汇率体制(Exchange Rate Mechanism,ERM);欧洲货币合作基金.欧洲货币单位是对先前的欧洲货币记账单位(European Monetary Unit of Account,EMUA)的替代.欧洲货币单位本身不是货币,而是经加权计算的成员国货币篮子.ERM是一种“可调整的中心汇率制”,成员国货币可在两国的双边中心汇率2.25%的幅度内上下波动,但成员国之间的双边中心汇率必须根据ECU与成员国货币的中心汇率进行换算.
1988年6月的汉诺威欧盟理事会会议上,时任欧盟委员会主席的德洛尔被授权组成一个委员会来研究迈向经货联盟的步骤和计划.1989年4月17日,德洛尔委员会提交了著名的《德洛尔报告》(DelorsReport).《德洛尔报告》指出,经济和货币联盟意味着人员、货物、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及成员国货币间的不可逆转的固定汇率和最终的单一货币.经货联盟代表着欧洲经济渐进一体化的最终结果.
经货联盟第二和第三阶段的实施需要对共同体条约进行修改.于是在1989年12月的斯特拉斯堡欧盟理事会会议开始讨论为实现经货联盟而修改共同体条约的问题,这最终导致了《欧洲联盟条约》的诞生.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和《欧共体条约》,经货联盟的第二阶段自1994年1月1日开始.但在这一阶段开始之前,成员国应在必要时制定适当的措施以遵守第56条、第101条和第102条第1款中的禁止性义务.成员国还应在必要时制定旨在保证为实现经货联盟所必需的持久趋同,特别是稳定价格和健全公共财政的多年计划.在第二阶段启动后,欧洲货币局开始成立,这是欧洲中央银行的前身.成员国应当采取措施使其本国中央银行具有独立性,这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要求.在经济政策方面,第101条、第102条第1款、第103条第1款和第104条的相关规定开始适用.同时,成员国应努力避免过度财政赤字,争取达到迈向第三阶段的趋同标准.
1999年1月1日,随着欧元的启动,经货联盟进入第三阶段.2002年3月1日起,欧元区国家的货币全部退出了流通领域而成为历史文物.欧元的诞生是一个历史性的创举.在此之前世界上还从未出现过独立国家放弃本国货币组成基于同一个货币当局领导下的使用单一货币的联盟.因此,欧元有着其独特的法律制度,下文将着重对欧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欧洲联盟条约》第2条将引入单一货币作为联盟的目标之一.根据《欧共体条约》第4条,单一货币的名称应当是ECU(European Currency Unit).因为其与欧洲货币单位的缩写相同,为了区别起见,在1995年的马德里欧盟理事会会议上,欧盟15国将单一货币的名称改为“Euro”.
欧元是欧元区国家唯一的法偿货币.欧元纸币的法偿地位是由《欧共体条约》第106条、第974/98号规则第10条所规定的;第974/98号规则第11条还规定了铸币的法偿地位.不过,纸币和铸币的法偿性是有区别的:纸币具有无限法偿性,但任何人没有义务在一次支付中接受超过50个铸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截止至2011年1月1日,欧元区共有17个成员国,分别为: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斯洛伐克以及2011年1月1日新加入的爱沙尼亚.
欧洲中央银行享有发行纸币的排他权限,具体发行可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成员国中央银行来完成;成员国仍可发行铸币,但发行量要经欧洲中央银行批准.在批准的发行量内发行铸币仍然在成员国主权手中,这样成员国仍然能够获得铸币税.
国家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国家在其国内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以及在国际上独立执行其对外的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利.而欧元区成员国形成的货币联盟是国家货币主权的共同行使,各成员国之间让渡一部分主权,为了联盟的共同利益,共同享有或共同实施某些利益.欧元作为一种超国家货币主权货币,意味着在欧元区内,国别差异对货币政策与货币的使用都没有影响,只存在一种单一的、超越国界的货币政策,各国中央银行只负责执行这一货币政策.参与国的货币按固定汇率被欧元所取代,市场内仅流通单一的联盟共同货币.欧元取代了联盟内的汇率风险,但也意味着各参与国中央银行不能继续运用汇率调整手段来保护本国经济.
欧元的诞生既是对国家货币主权的挑战,更是对国家货币主权概念的一种发展.欧元的超国家货币主权性并不等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凌驾于各成员国法律之上的.相反,有些让渡了的权利还是需要成员国具体实施.如货币政策虽然由联盟机构统一制定,但是统一的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仍旧由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来实施.虽然货币的发行权已经交由联盟机构,但是具体的发行任务还是由成员国的相应机构来实施.所以说,欧元使得国家货币主权的概念得到了扩展和深化,并赋予了现实的意义.欧元体系的形成非但不是对国家货币主权的破坏,更多的是一种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在形成货币联盟时,无需对国家货币主权是否遭受破坏而惴惴不安.正因如此,欧元体系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货币合作问题更能突显出指导意义.
区域货币稳定的前提是经济趋同和政策协调,这是货币联盟建设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对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最大启示.区域内各国经济开放程度、内部贸易与投资的趋同、外部经济冲击对区域内各国影响的对称性、各国经济发展水平、通货膨胀率、金融体系的相似性等等,对区域货币合作影响相当大.欧盟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开放程度和金融体系方面有着许多相似点.欧元体系在设计中通过欧洲货币联盟、欧洲中央银行等超国家的独立组织代替成员国行使部分权力,包括监督、协调各国经济政策,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以及对调节各国的国际收支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
从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实践看,法国和德国两个主要国家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从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到建立欧洲货币联盟,直到最后统一货币,都与两国的积极建议和直接推动分不开.欧盟之所以能够成功实现政治经济一体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德两国尽释前嫌,彻底解决了历史问题,共同推动欧盟向前发展.
这种严格的制度建设包括相互联系的货币单位与基金制度、汇率制度和危机救助制度等.明确各成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正规化的制度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欧元显示出了其在危机应对上的机制缺失,致使希腊等国主权债务危机陷入难以救援的漩涡,进而引发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经济的动荡.甚至出现了“欧元区将在十年后不复存在”的论调.所以为了防止欧元区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2010年12月16日,欧盟27国领导人决定采取之前几乎难以想象的举措:修改刚刚生效1年的《里斯本条约》,为建立永久性欧盟稳定机制铺平道路.各国领导人决定将两句话加入《里斯本条约》:使用欧元的欧盟成员国可以建立一套稳定机制保护欧元区整体的稳定;该体系提供的任何金融援助都将附加严格条件.因此,严格的制度建设是区域货币合作的保障.
综上所述,欧盟货币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欧洲经货联盟的发展,还是欧元的发行使用,都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机制.而恰恰也是这样的机制在保障着欧盟经济的稳步发展.
〔1〕MYATT&DASHWOOD’S.EuropeanUnion Law[M].London:Sweet&Maxwell,2000.
〔2〕耿峰.从欧元看人民币参与区域货币一体化[D].安徽:安徽大学,2007.
〔3〕张莉.区域货币合作经验借鉴及中国策略选择[J]金融文化,2007.
〔4〕薛林.中国东盟货币合作法律机制初探[J].学术论坛,2008(4).
〔5〕杨丽艳.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兼评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张自勇.欧盟货币金融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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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60X(2011)07-00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