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军,梁 冰
(1.赤峰学院 办公室;2.赤峰学院 音乐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德治与法治并举是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根本举措
郑国军1,梁 冰2
(1.赤峰学院 办公室;2.赤峰学院 音乐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本文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的角度探究了德治与法治并举是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根本举措.认为助学贷款诚信的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功能是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德法并举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同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具有价值旨归的一致性.德治与法治并举是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制度要求和根本出路.
德治;法治;助学贷款诚信建设
助学贷款作为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其资助功能是通过贷款学生与商业银行发生的经济契约实现的,虽然主要依靠贷款学生的道德良知来约束自己的履约行为,但仍然蕴含着法律的精神和要求.“诚信建设的德法并行原则是一种意在把政府诚信由道德伦理上升为责任伦理和制度伦理的道德努力,其实质是当代中国政府伦理建设与制度建设相交融的建设诉求.这是由德与法的辩证关系、德治与法治在国家治理上的功能互补性决定的.”[1]这不仅昭示着我国高校助学贷款诚信建设应遵循德治与法治的紧密配合,而且应积极推动社会道德诚信建设与法治诚信建设的相互配合.诚信既是思想观念的认识过程,又是行为习惯的养成和信念坚守的过程,它不仅要求个体内在的自我修养和觉悟,还需要外在的刚性约束与规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的熏陶.“法律或外在的约束机制与道德的或内在的约束机制的配合,可以造成信任的形式化和实质化的激励相容.”[2]因此,道德“自律”与法制“他律”的互与统一是我国高校助学贷款诚信建设的理想目标要求和根本举措.
诚信作为维系助学贷款良序循环的保证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其关键和焦点在于助学贷款的“还”上.助学贷款的“借”是贷款学生凭借国家对自身诚信品质和知识水平的理论认可同商业银行发生契约关系而实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本身这一特点不仅决定了助学贷款的“还”的本身具有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的双重功能,而且决定了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德治与法治双重诉求.贷款学生的诚信品质作为助学贷款良序循环的动脉和生命线具有很强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从道德层面看,贷款学生的内在诚信是其社会行为的心理基础,要做到恪守诚信完全依靠本身的道德自律.贷款学生自觉还贷的道德约束力量主要来自于自身的内在的精神信仰,来自于自身追求诚信、坚守诚信的社会责任感,完全靠的是道德自律和自觉.而贷款学生长期受社会环境综合因素的影响,往往缺乏自律意志,容易使自身的理论认知水平和实践行为发生错位而增大了助学贷款的道德风险.第二,从法律层面看,助学贷款通过契约实现借的目的而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助学贷款单笔合同数额小、笔数多的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不可能每笔贷款都采取上门催还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方式还贷,所以,讨还助学贷款的高成本使得商业银行在还贷问题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就显得很脆弱和无奈,助学贷款的法制约束力依然靠贷款学生的自觉行为来实现.第三,从社会信用环境看,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和信用征信制度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为诚信缺失现象提供了一个默许或纵容的环境,使失信者“受益”,诚信者反而得不到相应的鼓励和收益,从而增大了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因此,助学贷款制度本身的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功能的脆弱性,不仅诠释了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德法并举的正当性,而且决定了助学贷款诚信的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功能是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德法并举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问题是一个涵盖伦理道德、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的范畴.从伦理道德范畴来看,加强道德教育对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从经济、政治、社会范畴来看,完善助学贷款制度,加强助学贷款法制建设才是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根本保障和出路.我们知道,法律和道德作为一种秩序和效率的社会规范,它们有共同的价值目标,都是通过解决和预防冲突的方式在一个团体或社会系统内部形成秩序和提高效率的,这种价值目标与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具有价值旨归的一致性.从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功能看,法律是通过既定规则的遵循和实施而发挥其功能的,其遵循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实施是以机构为主体的,因而存在着强制力消失或不足或机构行为动力的不足等困境.而道德是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而非既定规则和强制力来影响人的行为的,其非强制性会导致对性恶之人制约的力不从心.因此,法律禁恶,抑制人的非理性,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和道德扬善,激扬人的理性,激励人的利他行为的这些基本功能同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是一致的.从德治与法治维护助学贷款系统秩序与效率的作用看,法律是一种外在性、他律性的规范,侧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依靠强制性的命令而运作,不能覆盖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对助学贷款系统秩序与效率的维护是以巨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道德是一种内在的、自律性的规范,更多地侧重于激发人的理性,依靠内心服从而恪守法律的实施存在着被抗拒的可能性,可能影响人的所有行为,对助学贷款系统秩序与效率的维护是低代价、低成本的的.因此,法治与德治的这种互为优势和互为弥补局限的功能成为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建设理念和治理路径.从德治与法治对助学贷款系统秩序形成的作用机理和路径看,法治是通过充分、有效地界定权利使之在行使时互不冲突,通过诉讼等途径使助学贷款系统的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到协调,对直接恶意失信的行为予以惩处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恶意失信行为的产生,从而保证助学贷款系统内部形成良序互动的秩序和助学贷款资助功能的最大化.德治是通过要求人作出利他行为,使恶意失信不发生而达到促进助学贷款系统内部形成良序互动的秩序和助学贷款资助功能的有效发挥.因为人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面,而法律正是保障人在一定范围内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所以基于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德治的不足和法治与德治互为优势的特性,法治与德治才有可能以最佳配置确保助学贷款系统形成最优秩序和最高效率,才能与国家建立助学贷款制度的初衷与目标要求相一致.
首先,助学贷款诚信问题主要是一个基于道德和法律支撑起来的社会公德问题.“当诚信被确定为法律原则之后,就被赋予了区别于道德的重要性和强制性.”[3]因此,理解助学贷款诚信的涵义至少应从道德和法律范畴来理解和认识,继而深刻了解和把握助学贷款诚信的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功能.当前,高等学校在开展助学贷款和对大学生开展诚信教育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诚信在道德层面的涵义,却忽视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助学贷款宣传和诚信教育.要将助学贷款诚信在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的涵义向学生讲深、讲透,使学生明白助学贷款诚信不单纯是道德义务,更是一项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只从道德范畴讲诚信问题,必然会把义和利绝对地对立起来,甚至把个体利益的正当追求看成是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使诚信教育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使助学贷款资助育人功能的发挥与保障高等教育公平的初衷相背离.同样,法律具有明确的利益性,它能通过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意识并调节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法律最能适应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最能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生产、分配和交换行为.要使受教育者、受资助者明白诚信是一个法律范畴,是实现自我合法利益的前提,维护诚信其实质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道德“自律”与法制“他律”的互动与统一是我国高等学校助学贷款诚信建设的理想路径.助学贷款资助功能的实现既要通过道德“自律”提倡诚信,又要通过法律“他律”规范诚信.法律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会明确地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制裁,而道德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却无强制性后果,完全靠道德良知来约束自己的履约行为,制裁手段也只限于舆论的谴责.助学贷款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也是一个法律范畴.一方面,通过道德“自律”,以自我评价、自我监控、自我激励等方式来塑造自己的诚信形象.另一方面,必须让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助学贷款的诚信合同不仅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助学贷款诚信还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违反的结果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道德“自律”与法制“他律”的互动与统一是助学贷款发挥资助功能的客观诉求.道德“自律”与法制“他律”的互动与统一是一种以伦理道德为导向,是以德治恶与以法治恶相统一的制度模式.德法结合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行性,不仅注重过程的互动与协调,而且以助学贷款资助功能最大化和高等教育公平的最大公益实现为旨归.道德“自律”与法制“他律”相辅相成,是通过法律约束贷款学生的诚信行为和道德规范和引导贷款学生诚实守信相结合实现诚信目的的.通过典型案例、法律旁听等方式增强诚信教育的实效性,使其了解法律能为诚信者提供什么样的权利保障,哪些失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和后果如何等,使受教育者真正认识到诚信不但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且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我国高校助学贷款诚信建设和助学贷款资助功能最大化的制度要求.
总之,在助学贷款制度和国家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的今天,就贷款学生而言,通过透支自己未来的资本来保障今天的学业和实现自身的人力资本升值,但不能因经济上的贫穷而丢失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底线,诚信是助学贷款制度对贷款学生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恪守诚信是贷款学生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和无可退让的价值坚守.
〔1〕赵爱玲.当代中国政府诚信建设[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2〕廖进,赵东荣.诚信与社会发展[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邹建平.诚信论[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G467.8
A
1673-260X(2011)03-0259-02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及运行机制研究(10XJC770009)”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助学贷款制度变迁与诚信保障体系构建研究(NJ1023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