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011-08-15 00:48姚将前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普法依法治国法治

姚将前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姚将前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社会秩序有赖于各种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有赖于各种规范来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策规范、法律规范等都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其中的法律规范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手段。因为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所以,法律规范对人们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既然法律有这么大的作用,就需要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为此,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不断的开展全民普法学习教育活动,使法律不断深入人心。

科学发展观;六五普法;全民学法

一、“一五”普法至“五五”普法的简要回顾

构建法治社会,需要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果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而得不到遵守的话,也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开展全民学法活动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渠道。我国自 80年代初开始,遵照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开展了全民普法学法活动,至今已进行到第五个五年,即 “五五”普法阶段。回顾 20多年的普法历程,确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五”普法的时候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宪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目的是普及基本法律常识,预防犯罪。现在普法的层次提高了,通过普法学习,不断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倡导弘扬法治精神,打造法治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多年的普法学习,人们的法制观念得到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治思想得到确立,权力至上,特权观念等现象得到改观,权利意识、义务观念得到增强。法治社会的构建,既需要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更需要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正执法。17世纪英国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约翰·洛克强调,法律必须执行,如果有法律而得不到执行等于无法律。他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1](P147)洛克还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说:“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应特殊情况而有出入。”[1](P147)通过普法学习,我们感觉到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断得到加强,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也较大程度地得到提高。

从“一五”普法到现在的 “五五”普法,历时 25年,相关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普法办公室,通过普法知识竞赛、普法讲座、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经过这些年的普法学习,从上到下,从机关单位到普通老百姓,都受到了很好的法制教育。通过普法学习,机关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得到了提高,服务社会的意识得到了增强;企业依法管理、合法经营的理念得到提升,产品质量意识得到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福利如保险、用工制度等不断得到改善,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是很好的说明;各大、中、小学校也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特点,开展了相应的普法学习,为依法治校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地方司法局普法办也克服各种困难,采取多种措施,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有的地方把普法工作开展到田边地角,给农民朋友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效果。总之,通过多年的普法学习,国民的法律素质、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要与时俱进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就没有法律,主要是靠一些习惯做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只有出现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法律才逐渐的产生。自出现国家以来,法律一直都是实现国家统治的最重要的手段。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实行自己的专制、暴政,一般都不向民众宣传法律,所以有些时候民众根本不知道犯了什么错就被惩罚了,那些年代只要统治者说你犯法了,你就得接受处罚,而不需要有什么理由。我国在解放以后一段时间,由于当时的历史情况,法制宣传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更多的是靠政策来管人。特别是 “文革”期间,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现象非常严重,最终导致了一场悲剧。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法制建设,迎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时代。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其民主法制思想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教育等多方面,内容十分丰富。在立法方面,强调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他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2](P136)在他的这一指示下,我国开始进入立法的快车道。他还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律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2](P219)邓小平关于加快立法,逐步完备法律体系的思想,推动了我国立法工作的开展,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根据政治经济的发展,在各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邓小平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出:“我国要在全国坚持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P219)在守法方面,倡导开展全民法制教育,他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2](P319)要 “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从而“真正使人民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2](P218)遵照他的教导,我国先后组织开展了五个五年一次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促进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实现打下了良好基础。

江泽民也非常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他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3](P17)“我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3](P200)“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为新形势下党的全面建设指明了方向,而且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明确了方向,增添了动力。保持先进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内容,保护先进文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显著标志,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们党提出的时代性要求,有助于我国立法的科学合理性和逻辑严谨性,有助于司法的严肃工作和良性运作,克服和减少司法腐败现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中国法律发展和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价值指引。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六五”普法宣传工作,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基石,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生活的和谐,需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这就需要有一个好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党和人民在新时期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法制和谐的社会,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要法律的调整与平衡,需要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工作,不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是:“社会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法律广泛进入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关系主要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在全部社会规范中居于主导地位。”[4](P34)

“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普法规划、普法内容、方法等都要充分考虑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协调联系,做到统筹兼顾。普法学习,和谐社会建设,都要体现 “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5](P29)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新春团拜会上发表的致辞中说道:“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温总理解读尊严的三个含义:第一,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可见,温总理讲的 “尊严”与科学发展观的 “以人为本”是有密切的内在联系的。和谐社会就是要体现以人为本,让每个人都活得更有尊严。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此,“六五”普法工作要与之相适应,不断创新。江泽民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我们要根据新形势下法制教育的特点,在宣传的载体上,普法理念上,手段上,内容上,具体方法上都要有所创新,不断采取一些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法,扩大普法面。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结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普法学习更好地保障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用发展的观念指导普法工作,注重培养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不断强化为人民服务的普法思想,注重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推向前进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们党在新时期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也是我们做好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我们过去一段时期讲发展主要是追求经济增长的指标,不少地方为了追求经济的增长而以破坏生态为代价,不考虑可持续的问题,结果得不偿失,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打破了生态环境的平衡。科学发展观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开展普法学习教育活动,也存在着科学发展的问题,开展全民普法学习已经有 20多年,在普法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方面也是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实现,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广大民众法治精神的培养和法治文化的形成。通过不断的普法学习,使法律知识逐步普及,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断增强,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一种法治文化,使人人信仰法律,做到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境界,这就是一种法治精神。人人讲法、人人守法,整个社会就会出现一种和谐的局面。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制精神,就要不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法制教育等。”普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我国人口众多,普法工作难度也大,城市和农村差别很大,在普法的内容上、方法上都要区别对待,要尽量贴近人们的生活,便于人们学习运用并形成法律习惯,尤其是在广大农村,需要不断研究和创新方法,使广大人民真正相信法律,并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断努力。科学发展观十分注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普法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创新。胡锦涛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6](P706)“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法、依法执政……”[6](P274)“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制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9](P18—20)由上可见,胡锦涛总书记在论述科学发展观的同时,十分重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问题。

2011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头年,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做到与时俱进,树立科学普法的理念,要着重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精神和法律信仰,要用现代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式。普法的范围主要还是要坚持“法律六进”的原则,即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会、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另外还要对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尽量做到不留死角。要特别重视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能力。领导干部是否依法办事、是否带头守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影响很大,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带头破坏法律,老百姓很有意见,这也是普法难以收到最佳效果的主要原因。像重庆文强那样的典型案例,一个省厅级的政法领导干部,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值得让人深思。重庆通过 “打黑除恶”行动,查处领导干部人数之多,实属少见。只有真正下决心查处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才能净化社会空气,才能更好地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使普法教育活动真正深入人心,也才能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就国内环境来说,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很重要,而这个秩序就需要法律来维护,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需要每个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既要自己守法,也要监督别人守法。要树立法律参与意识,不能认为法律与自己关系不大,甚至有关部门如何司法执法与自己无关。要改变这些现象,就需要不断加强普法的力度,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普法的各个方面,做到全面协调,注重普法实效,不能走过程、搞形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普法不断深入人心的过程,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有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需要每个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需要认真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

总之,“六五”普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方法上需要不断创新,在制度上需要不断完善,使普法工作真正深入人心,收到实效,为最终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打下良好基础。

[1]谷春德,史彤彪主编 .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邓小平文选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3]江泽民文选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云南省教育厅组编 .法律基础[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 [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7]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Promote the Legal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YAO Jiang-qian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Chuxiong,Yunnan 675000,China)

The polit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 needs a good socialorder,which is dependent o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discipline the people’s acts and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of all ethnic groups.Laws,regulations,policies,moralities and religious beliefs are the main means to ban the people.As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compulsive and supported by the state organs,they have their own strong frightening function.It is of great necessity for all the people to learn and know abou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to abide by them.As a result,the law popularizing education must be continuously carried out among all the people,so tha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could gradually capture the public.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the 6th five-year law popularizing education;learning laws among all the people

D920.4

A

1671-7406(2011)05-0104-05

2011-01-19

姚将前 (1963—),男,彝族,云南耿马人,楚雄师范学院政管系讲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 刘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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